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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155弄25号。
因被答辩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答辩人(被告)××××建设有限公司(2007)×民二(商)初字第164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的名称已于2007年5月 日由××××建设有限公司变更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已经不复存在。众所周知,诉讼主体应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被答辩人以变更前的名称起诉,显属主体错误。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各一份。
二、经2007年10月12日对帐(《混凝土结算清单》被答辩人已提供)后,本公司于 月 日和 月 日先后两次支付了货款30万元,至今已共支付了85万元。显然,被答辩人在不间断地供货,答辩人在不间断地向被答辩人支付货款,并没有较长时间拖欠货款的事实。
三、被答辩人起诉的第一请求称“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44359.25元”没有事实依据。经查: 被答辩人提供的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未约定货到付款,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定期付款。根据双方于2007年3月20日签订的《上海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载明,建设工程“结构封顶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砼款总额的50%”。现本工程结构尚未封顶,被答辩人亦未提供其供货工程结构已经封顶的相关证据。按照被答辩人提供的《混凝土结算清单》记载,货款总数为143.6208万元,已付85万元,占59.2%。已超过约定付款期限内应付款的数量。
四、被答辩人起诉的第二诉讼请求称,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付款违金75941元更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不存在逾期付款,岂用偿付逾期付款违金?其次,即便逾期付款,其期限也只能从货款结算后应付款日起计算。被答辩人提供的经双方签名盖章和《混凝土货款结算清单》上明确记载,货款结算日为2007年10月12日,那么货款结算前就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了。且2007年3月20日的购销合同上有“2006年所欠未款不计违约金”记载。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不但起诉所指被告主体错误,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缺乏证明以上事实存在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据此,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谢谢!
呈××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O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附:
1、营业执照付本复印件1份;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份;
2、付款凭证2份;
3、答辩状副本1份。
买受人
签订地点: 计量单位:
出卖人收货单位
到 站
品种
树材种
产地
规格
等级
单价元
总数量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数量
路局
车站(港口)
专用线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1
2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名称
账号
通讯地址
账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邮编
电话
E-Mail
1.本合同按《合同法》、《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2.运输方式:
9.违约责任:
3.结算方式: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交(提)货地点、方式: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
11.其他约定事项:
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备注:木材运输需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填写说明】
一、填写示范文本抬头的注意事项
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的抬头包括收货单位、到站、品种、树林种、产地、规格、等级、单价(元)、总数量、总金额、交(提)货时间、数量,应由买受双方协商填写,对于收货单位、到站、品种、树林种、产地等应具体明确,以免歧异。
其他事项的填写,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一、签订‘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的注意事项”。
二、签订“2.运输方式”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国家统一分配的木材,可以采用铁路、水路、水陆联运等运输方式,出卖人应根据供货合同,结合货源、运力、装车条件编制月度木材运输计划按照有关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运输计划,出卖人、买受人和承运单位必须共同保证执行。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规格组织货源,准备足够的装车劳力、机具和捆绑器材,按时提出旬间要车计划,统一办理托运手续,均衡地及时装车;买受人必须准备足够的卸车劳力和机具,按时卸车,不得积压运输工具;承运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运输计划和旬间装车计划,均衡地配给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出卖人因货源发生变化或受运输能力的限制,不能按计划执行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供货地点。主管部门在调整供货地点的同时,应与当地承运单位共同研究按规定手续变更运输计划。变更后的计划,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临时要求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应由买受人的主管部门在计划月份开始40天以前,提请出卖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承运单位的规定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九、签订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三、签订“3.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二、签订‘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注意事项”。
四、签订“4.交(提)货地点、方式”的注意事项
相关的合同范本・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英文版买卖合同・标准商品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车辆汽车买卖合同・水果买卖合同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木材装车时,出卖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出卖人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必须把检尺野帐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页数,由承运单位带交买受人(但不能耽误开车),以便买受人按照验收木材和办理结算。承运单位已经接运的木材车,应负责在铁道部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内,运交买受人。买受人如未按期收到木材时,可凭货物通知单要求铁路到站负责查找,如在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15天仍未找到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要求承运单位赔偿。承运单位如因发生运输事故,必须在途中卸车或换装整理时,对未能装完的剩余木材,应做出记录,书面通知出卖人和买受人,并将这部分木材负责及时运交买受人。由于出卖人未使用规定的加固材料(铁线和车立柱)而致换装或整理时,换装或整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承运单位与买受人的交接,按下列规定办理:(1)铁路运输的木材车,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凭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进行交接。买受人对收到的木材车,经与货物运单所列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在货物运单上签字卸收;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必须立即要求承运单位共同按检尺野帐进行卸车复查。复查后,数量如有短少,应由承运单位负责赔偿。(2)水、陆联运的木材车,铁路车站和港口在中转港双方商定的地点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交接。如发现装载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应做出记录,由中转港连同货物运单一并转交到达港,到达港与买受人应在商定的地点,按上述记录进行交接。其余事项,均按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八、签订‘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的注意事项”。
五、签订“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您正浏览的文章由第一'范文网www.diYifanwen.com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木材装车时,出卖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会同出卖人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装车用的捆车用具(包括车立柱、铁线、捆车器)统一由供木单位准备,买受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回送。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标准:(1)铁线:长度在3米以上。(2)捆车器:无折损、断股和能够继续使用的。(3)车立柱:长度在3米以上,插眼一端未损坏,柱身未腐朽、折断、劈裂和无严重铁线勒痕的。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1)出卖人装车后,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求回送的有关事项。”(2)买受人在卸收木材的次日,必须向铁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并在卸车后7天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理捆绑好,并将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交由承运单位免费回送给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回收。超过上述期限办理回送的,其运费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如超过2个月办理回送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回收。买受人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与出卖人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不符,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并与出卖人协商处理。(3)出卖人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应根据货物运单按实验收,对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在收到后7天内,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每公斤、每根、每条2角)后的余款退给买受人;对不合乎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单独保管,并与买受人协商处理。出卖人验收回送的捆车用具时,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1)铁线每公斤2元。(2)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4元。(3)车立柱每根3元。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四、签订‘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六、签订“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买受人卸收木材后,应根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该办法规定的误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10天(从承运单位向买受人发现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出卖人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出卖人,即按无误处理。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的通知后5天内(在途时间除外),必须派员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买受人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并进行结算。出卖人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买受人应负担复查人员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之货款利息。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1)数量:材积不超过1%。(2)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2%;成材等级不超过3%;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2%(坑木不超过3%);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比。质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各等级的原发数量与实收数量的差数,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买受人收到不符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的木材、)由出卖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的木材。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七、签订“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八、签订“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三、签订‘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的注意事项”。
九、签订“9.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五、签订‘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十、签订“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六、签订‘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十一、签订“11.其他约定事项”的注意事项
本条可以约定除示范文本已作规定的内容之外的内容。如可以约定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应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约定)。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木材一事,自愿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合同标的、价格
二、质量标准
1、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执行。
2、甲方如提供样板,除符合上述第1项质量标准以外,应按样板质量交货。
3、木材的尺寸误差应小于3L。
三、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费承担
1、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
2、交货地点:乙方厂房,运输、搬运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卸货。
3、木材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四、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乙方应于收货后60天内将木材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1720_0(大写:壹佰柒拾贰万正),账户名: 账号: 收到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货款,否则每逾期一天,按照欠付款的 0.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时交货,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0.01%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如甲方所交付的木材不符合国家现行质量标准及和样板要求,乙方有 权拒绝收货,并要求甲方限期换货,如甲方未按时换货或换货后再次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且因合同解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合同解除影响生产、导致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接)
第二条 标的物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 。
第三条 质量标准: 。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六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数量:
方式:
地点: 时间: 数量: 。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 。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标准: 。 方法: 。 地点: 。 期限: 。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买方: 。
卖方: 。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
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卖方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卖方(章): 买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甲方: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希共同遵守。
二、甲方将联胜厂旧废木材(包装箱、木栈板)由乙方负责处理。出售给乙方价格
三、甲方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知悉,以免耽误厂方的安排。
四、乙方必须遵守厂部领导的现场管理制度,保持厂区场地整齐卫生。
五、甲方承诺本合同原件具有法律效力。
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能将木材私自卖给其他人。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20__年 __月 __日至20__年__ 月 __日止,甲方收取乙方押金为: __元,合同期满后,押金无条件退还给乙方。
八、本合同双方如某一方未能按合同行事,按违约处理,对方有权须求赔偿。
九、此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木材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因原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此案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首先,本案答辩人未与被答辩人签订过“《木材供货合同》(证1)”,且据以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所谓的“《木材供货合同》(证1)”,既无答辩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更未加盖答辩人的企业公章。显而易见,该证据缺乏客观性、合法性,故不能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买卖关系和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第二,答辩人不认可在该“《木材供货合同》(证1)”签名的签名人的代理身份。在该“《木材供货合同》(证1)”签名的并非答辩人的工程项目经理,答辩人也未赋予签名人有签订合同的权利,答辩人也从未追认过该合同的效力,显然,签名人的行为实属个人行为,理应由签名人承担责任。
第三,经答辩人核查,据以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模板、方木对账单(证2)”上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技术专用章”系工程项目经理伪造,更未经答辩人允许私自刻印并擅自给予他人使用,签名人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以答辩人名义与被答辩人进行对账,答辩人也未对其“代理行为”进行过追认,显然签名人行为是无权代理的,应当由签名人自已承担责任,对答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答辩人对于此案有过错且非善意: 首先,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有审慎义务。
据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木材供货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双方单位和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该《木材供货合同》乙方签章处仅有个人签名,明显缺失盖章,且该签名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相关权利。说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对于未尽到审慎义务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理应由原告自已承担。
其次,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非善意。
该《木材供货合同》的生效要件已明确约定“双方单位和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说明“单位盖章”和“代表签字”是该《木材供货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不可少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而原告明知该份合同欠缺答辩人的“单位盖章”这一生效要件,仍坚持单方签字和盖章,故答辩人有理由相信原告对缺少“单位盖章”是知情的,而且原告并非善意。
第三,原告与签名人有恶意串通的嫌疑。
该《木材供货合同》乙方签章处的签名人既非该工地的项目经理,也不是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人,答辩人也从未授权签名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原告明知合同生效要件不齐全,仍然与签名人签订了该《木材供货合同》,并且在“模板、方木对账单”上恶意相信签名人及技术专用章的效力,显然属原告与签名人恶意串通损害答辩人利益的行为,存有合同诈骗之嫌疑,答辩人将保留对原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签名人属无权代理行为,而且被答辩人并非善意,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及被答辩人承担。据此,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本案被答辩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谢谢!
呈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