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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投资项目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原因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项目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至公司,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项目投产运行后,效益良好,对立项部门和个人、建设部门和个人追加奖励。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过程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撤职、降级、扣发工资、奖金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未尽事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提出具体办法,交公司行政办公会议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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