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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开场...........................................................................................2 介绍残疾人保护事业的现状,...............................................2 开场案例...................................................................................2 残疾证.......................................................................................2 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概述.......................................................4 就业...........................................................................................5 按比例就业...............................................................................5 创业扶持...................................................................................6 生活保障...................................................................................7 受教育.......................................................................................8 法律援助...................................................................................9
开场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张建徽。今天非常高兴能来这参加残疾人权益保护的讲座,跟大家一起来了解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下面我们的讲座正式开始。
介绍残疾人保护事业的现状,我国约有6000万残疾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残疾人是社会中生活比较困难的一个群体,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规定享有健全公民应当享有的所以权利以外,还制定专门的只适用于残疾人的特殊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残疾人的专门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并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此外,在宪法、选举法、民法、刑法、教育法、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35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于残疾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自70年代以来,残疾人事业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开场案例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10月8日,因为母亲乘坐轮椅,张女士和母亲一道被百盛商场拒之门外。保安表示,商场规定坐轮椅的残疾人不能进入。据张女士回忆,商场玻璃大门上禁止标志包括了宠物、吸烟等等,其中确实出现了轮椅标志。
2009年10月9日,张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百盛商场。2009年10月16日,百盛商场3个入口的玻璃大门口上的禁行标志已被改动,原本为盲人禁行的标志变为禁止随地吐痰标志。南昌百盛商场总经理张军表示,商场在事件中的确存在疏忽和过错,他接受专家、残联部门的说法和建议,完善无障碍设施。
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的就是消除残疾人歧视,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文化成果,用现在比较时髦的词就是要让残疾人生活的有尊严,当然,这个是我们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短期内还不太容易实现,现在的现实是,我们好多正常人经常都觉得自己活的像孙子一样。
残疾证
讲到残疾人首先会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残疾证,目前在我们国家,残疾证是证明残疾人身份以及享有残疾人特殊待遇的唯一证件。残疾证有两种颜色,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残疾证发放的原则是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申领自愿不用多讲了,我们讲讲这个属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十二、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这个属地管理的意思是残疾人的申请,领取需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领取,北京的在北京领,天津的在天津领,不能异地领取。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残疾证是和政府为残疾人提供的一系列福利是和残疾证挂钩的,牵扯到社会资源的分配,有点类似户口的意思,实际上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的,目前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像北京,广东等地,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农民工兄弟,这些农民工大部分从事的都是体力劳动,比如在建筑工地,一线生产车间之类的,活比较重,危险性比较大,发生事故致残的可能性比较大。按照这个规定,在工作地发生事故致残,也不能在工作地申领残疾证,需要回户口所在地领取
比方说现在有一个建筑工人,在工地干活时被建材砸伤了,一条腿断了,平时走路得拄着拐杖一拐一拐的走,在工地就只能坐在地上编钢筋了,去北京市残联想领证,人家问了,你是北京的么?不是。那不能在我们这领,得回你家领去,你家是哪的?云南的。大家看过《非诚勿扰》吧,记不记得葛优在跟一个云南的姑娘相亲时,问那个姑娘怎么去她们那,那姑娘怎么说的,先坐三天火车,再坐两天汽车,再坐两天牛车,再步行一天翻过两座山就到了。你说让这个拄着拐杖的人去坐三天火车,两天汽车,两天牛车,再翻过两座山,办完残疾证再翻过两座山,再坐两天牛车,两天汽车,三天火车,回来再编钢筋?
火车上残疾人买票的故事
说到坐火车,有一次在火车上,绿皮车,跑的很慢的那种,见到一个列车员,女的长的很漂亮,盯着一个民工模样的中年人,大声说:“查票!”
中年人浑身上下一阵翻找,终于找到了,却捏在手里。列车员朝他怪怪地笑了笑,说:“这是儿童票。” 中年人憋红了脸,嗫嚅着说:“儿童票不是跟残疾人票价一样吗?” 列车员打量了中年人一番,问道:“你是残疾人?”
“我是残疾人!”“那你把残疾证给我看看。” 中年人紧张起来,说:“我没有残疾证,买票的时候,售票员就向我要残疾证,我没办法才买的儿童票。”
列车员冷笑了一下:“没有残疾证,怎么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啊?”
中年人没有做声,只是轻轻地将鞋子脱下,又将裤腿挽了起来———他只有半个脚掌。列车员斜眼看了看,说:“我要看的是证件!是残联盖的钢印。” 中年人一副苦瓜脸,解释说:“我没有当地户口,人家不给办理残疾证。而且我是在私人工地干活,出了事之后老板就跑了,我也没钱到医院做评定„„”
列车长闻讯赶来,询问情况。中年人再一次向列车长说明,自己是一个残疾人,买了一张和残疾人票一样价格的票„„
列车长也问:“你的残疾证呢?”
中年人说他没有残疾证,接着就让列车长看他的半个脚掌。列车长连看都没看,他不耐烦地说:“我们只认证不认人!有残疾证就是残疾人,有残疾证才能享受残疾人票的待遇。你赶快补票吧!”
中年人一下就蔫了。他翻遍了全身的口袋和行李,只有几块钱,根本不够补票的。他带着哭腔对列车长说:“我的脚掌被机器轧掉一半之后,就再也打不了工了,没有钱,连老家也回不去了,这张半价票还是老乡们凑钱给我买的呢。求您高抬贵手,放过我吧!”
列车长坚决地说:“那不行。” 那个女列车员趁机对列车长说:“让他去车头铲煤吧,算做义务劳动。” 列车长想了想说:“我看行!”
中年人对面的一个老同志看不惯了,他站起来盯着列车长的眼睛,说:“你是不是男人?” 列车长不解地说:“这跟我是不是男人有什么关系啊!”
“你就告诉我,你是不是男人!”
“我当然是男人。”“你用什么证明你是男人呢?把你的男人证拿出来给大家看看!” 周围的人一下笑起来。列车长愣了愣,说:“我一个大男人在这儿站着,难道还是假的不成?” 老同志摇了摇头说:“我和你们一样,只认证不认人,有男人证就是男人,没男人证就不是男人。”
列车长卡了壳,一时想不出什么话来应对。
那个女列车员站出来替列车长解围,她对老同志说:“我不是男人,你有什么话跟我说好了。”
老同志指着她的鼻子,说:“你根本就不是人!” 列车员一下暴跳如雷,尖声叫道:“你嘴巴干净点!你说,我不是人是什么?!” 老同志一脸平静,狡黠地笑了笑,说:“你是人?那好,把你的人证拿出来看看„„
这虽然是一个笑话,但是现实当中确实存在类似的事情,就是因为我们的残疾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究其本质原因是因为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如果全国各地对于残疾人的补助水平相当,那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了。
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概述
下面我们说一下我国残疾保护法律的概况:
权利的赋予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说你享有这个权利,享有那个权利,得在具体的法律里面明确规定出来才行。
《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条 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精神病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
另外还有《就业促进法》、《教育法》、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等
这么多法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保护残疾人的权利: 就业、生活、受教育。就业
我们先来看看关于就业的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四条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主要是保障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和正常人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意思是说这个工作,正常人能干,残疾人也能干,你不能仅仅因为我是残疾人就不录用我,或者不给予晋升。如果谈不拢,发生了争议,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给予残疾人以支持,这点非常重要。我前几年刚刚做律师的时候,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去朝阳法院立案,去了五次才把案子立上,法院才受理,一方面是因为当年经验不足,但是我们毕竟是学了多年法律又考了司法考试的人,这个诉讼的程序有时候真的比较繁琐,让一个不太懂法律的残疾人去做,估计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在残疾人就业条例里面特别规定,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支持,法律援助是免费的,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
下面我看一个案例:案例——刘某是一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自学人体按摩。2007年1月获知某中医院对外招聘合同制按摩员,招聘条件是“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自认为可以胜任便去应聘。一周后,中医院通知刘被录取,并与我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岗位是按摩员。由于刘之前没有受过正规的中医教育,自学的按摩知识较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不够,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诉。对此,刘专门找到医院主管领导,表态一定会加倍努力扭转这种局面。2007年2月22日,也就是在工作了一个半月的时候,单位向刘下发了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刘在试用期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大家说单位有没有权利这样做?
单位这样做是合法的。解析
首先单位与刘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点在程序方面是合法的。
其次,单位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公布了所招聘岗位(按摩员)的具体录用条件——“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这使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有了试用期被解除的可能。刘某在工作中多次遭到客户投诉,可视为不满足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残疾人在就业前或就业后应得到平等乃至特殊待遇,但同样也受劳动法的调整。
按比例就业
现实当中对于一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人来干,这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标准,绝大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的,本来就是我招人么,我发工资,我对于这个工作自然可以提出我的要求。所以用人单位会用各种理由来拒绝雇佣残疾人,至于这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标准有时确实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说不清楚,所以国家规定,你别跟我说这个那个的,你有什么什么要求,你的企业有什么什么特点,你的单位中的残疾人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人说我就找不到残疾人怎么办?国家说残疾人康复是个问题,你一个正常人想变成残疾人应该不是很难吧?没有残疾人你就给我交钱,你不给残疾人事业做贡献我替你做,我拿了你交的钱再去补助残疾人去。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器材厂是一有福利企业。2000年11月17日,开封市残联对该厂下发行政决定书,限其于七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器材厂不服,认为厂里亏损严重,且已向市残联再三申明了当前的困难,按有关规定,可缓缴或减免保障金,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残疾人事业领域担负着一定的行政职能,系合法的行政主体,其决定征收该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作出决定前,向该厂发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和告知权利通知书,且在决定中向该厂正确交待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原告所诉称的“经费困难,亏损严重”,“已申请免缴”的申请是在被告作出了行政决定之后才递交的,并且法定的条件为“可缓缴或减免”。原告的申请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故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维持开封市残联的行政决定书。
创业扶持
就业呢也不光是给人打工一种形式,我还可以自己创业,我就看不了老板那张臭脸,我自己当老板,行不行啊?政府说行,你有勇气创业,够爷们,我顶你。
根据《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这个我们就不多讲了,法条规定的很清楚。
生活保障
虽然刚才说的各种规定来保障残疾人就业,但是还是有些残疾人或者因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或者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短时间内没办法就业,但是这些人也要生活啊,每天新闻联播里面都先播领导人很忙,中间播人民生活非常幸福,最后播外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既然我们人民的生活那么幸福,总不能让人饿死啊,那怎么办呢?
政府制定了保障残疾人生活的法律法规,根据《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享受低保待遇的,每月100元 1、2、3级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1、2级肢体残疾和视力残疾,城市或者农村的低保标准。
4级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3、4级肢体残疾和视力残疾,所有言语残疾和听力残疾,每月100元。
这个标准呢,很低,只能保障残疾人的最基本的生活。一方面是考虑财政的压力,是不是有足够的资金,另外一方面也是要求残疾人自强,鼓励自力更生。残疾人保障法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另外法律规定了其他的一些关于残疾人生活保障的福利措施:
无障碍设施——《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税费减免——《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社保补贴:——北京市《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免费乘车、免费邮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还有一些其它规定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辽宁省抚顺残疾人甲和北京残疾人乙于8月9日下午来到A科市学馆地铁站,当他们拿出自己的《残疾证》想要免费乘坐地铁时,却意外的被地铁的保安人员拦住了。地铁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很简单:A市地铁集团规定,只有具有“A户籍”的残疾人才可以免费乘坐。在交涉的过程中,两残疾人要求A地铁出示公司规定,并解释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地铁站工作人员只是一味强调地铁集团是根据《A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相关规定才不向外地残疾人进行优惠。直到晚上八时半,两位腿脚不便的残疾人实在不能坚持站立,才购买了地铁全价票返回了住处,其间共滞留了五个多小时。两人遂于8月11日向A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了A地铁,并且于8月18日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途径讨说法。B区人民法院当天就受理了此案
在诉状中,两残疾人指出:“A地铁对非深户籍的外地残疾人实行的区别对待,是对非A户籍的外地残疾人的一种赤裸裸的‘歧视’,不仅完全违背法律法规,而且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 两残疾人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A地铁向其赔礼道歉,并返还其地铁票人民币6元,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被告A地铁在法庭上辩称,A地铁不给予原告免费乘坐地铁的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是按A市物价局批复执行,不存在违法之处。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任何人格权的行为,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A地铁公司返还地铁票6元并向甲和乙赔礼道歉。驳回甲乙其他诉讼请求。
受教育
我们有句话叫授之予鱼不如授之予渔,你给我鱼吃我很喜欢,但是你要是教给我怎么打渔我自己想什么时候吃什么时候打不是更好么?你是给我发补助,一方面给的实在是不多,另一方面我想自己挣钱,我要活的有尊严,要有独立的人格。这人啊,自己挣钱,经济独立了,才能有独立的人格,经济不独立,人格不独立。我有个同学,参加同学聚会,一边喝一边抽,看人家有人抽好猫,好猫是西安的一个烟,大概50一盒,他呢,抽个软包白沙,四块五,回家就跟他媳妇说了,你看人家都抽好猫,我就抽个白沙,多没面子,下个月你多给我点零花,我也买好猫抽,他媳妇把他上下这么一打量:“看看你个贼样,你还抽好猫呢,赶紧给我拖地去,拖不干净晚饭不要吃了”这叫什么?这就叫经济不独立,人格不独立。你看我,没结婚,想抽玉溪就买玉溪,想抽中华就买中华,不过就是抽的时候心疼罢了,心疼就少抽么,以前两天抽一包,后来两天抽一根了,自己想,少抽也好,健康么,越心疼抽的越少,后来居然把烟戒掉了。
扯远了,接着说经济独立,残疾人想自己挣钱,政府说好,我顶你!这活你不会干是吧,去学,没钱我给你出,谁敢不让你学,你看我怎么收拾他。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根据《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王伟系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尊重本人的报考志愿,将其录取为该校97级学生。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经过对原告王伟的残疾程度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伟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于1997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伟录取到该校学习。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伟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援助
国家的规定都出来了,各个方面的规定都不少,可就是有些人不按照这个执行,就不跟你讲理,我就这样,你爱上哪告上哪告去。残疾人么,多多少少有些行动不便,我开始的时候说的,我们学过法律的人去朝阳法院光是立案就跑了五次,你让残疾人咋办?政府一想,这确实是个事,我也不能天天盯着这么多的企业,这么多的人看谁遵守不遵守,也盯不过来啊,得,咱拿点钱,雇一帮人专门就给残疾人维权,至于这些钱么,就让那些不懂事的人来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我前一阵子买了一个包,花了几千块钱,买回来后可喜欢了,恨不能睡觉都抱着,后来因此不小心给刮了一下,你说把我心疼的,难受了好几天。我相信很多人都有跟我一样的感觉,自己喜欢的东西受损的时候,心里很不舒服,那我们想想,我们难受因为我们自己的东西坏了,如果坏的是自己的手,脚,眼睛,那得多难受啊,所以,设身处地的为残疾人想想,想想他们的生活是怎么样的。这周日是全国助残日,希望大家都能为残疾人保障事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谢谢大家!
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建议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残疾人事业重视程度的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虽然近年来加大了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但残疾人政策法规尚未达到进村入户,残疾人事业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现象,从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重视程度和具体组织实施上存在较大差距,对残疾人事业关心不够,严重制约了残疾人事业的均衡发展。
二是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广大农村残疾人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大多缺乏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自我就业、自主创业难度大;由于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尚未能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机构相对缺乏,不能满足为残疾人开展就业服务的实际需要;少数企业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上存在差距,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抵触情绪。
三是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救助范围不够宽。目前,我国虽实施了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这一民生工程,但对残疾人的救助和保障主要以低保划线,这使得一些处在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人很少获得有效的救助。二是救助金额偏低。现行的低保救助标准,只能解决吃饭问题,但残疾人与健全人相比,除了日常基本开支
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开支。三是救助机构承担的职能不够完善。虽然各乡镇组建了残联,但目前突出的是乡镇残联机构配置与日益增多的残联工作业务不相适应。
为此,我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残疾人事业,依法规范和推进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一是切实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二是强化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三是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联系顺畅,协调有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四是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健全基层残联组织。
二、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协调力度,努力促进残疾人就业。要根据残疾人的特定情况,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针,开展残疾人培训、能力评估、就业登记、就业介绍等系列化服务工作。政府要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吸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要出台激励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要严格落实中央坚持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将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切实纳入城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一是确保残疾人加入社会保险。二是把社会救助尤其是残疾人专项社会救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的重点。要在确保城乡困难残疾人普遍纳入社会救助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扩大残疾人专项政策措施,不断扩大救助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使贫困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医疗康复等基本需求得到稳定保障。三是加大残疾人技能培训救助力度。建议由政府补助一定的启动资金,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劳动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努力使其自食其力。四是重视加强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要对这类人员进行普查,落实管护措施;要将治疗经费列入医疗保险慢性病和大病救助,努力减轻医疗负担。同时,要加大防范力度,采取校园封闭等措施,减少重性精神病人对社会的危害。
目录
开场...........................................................................................2 介绍残疾人保护事业的现状,...............................................2 开场案例...................................................................................2 残疾证.......................................................................................2 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概述.......................................................4 就业...........................................................................................5 按比例就业...............................................................................5 创业扶持...................................................................................6 生活保障...................................................................................7 受教育.......................................................................................8 法律援助...................................................................................9
开场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张建徽。今天非常高兴能来这参加残疾人权益保护的讲座,跟大家一起来了解关于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下面我们的讲座正式开始。
介绍残疾人保护事业的现状,我国约有6000万残疾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残疾人是社会中生活比较困难的一个群体,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规定享有健全公民应当享有的所以权利以外,还制定专门的只适用于残疾人的特殊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残疾人的专门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并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此外,在宪法、选举法、民法、刑法、教育法、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35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于残疾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自70年代以来,残疾人事业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开场案例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10月8日,因为母亲乘坐轮椅,张女士和母亲一道被百盛商场拒之门外。保安表示,商场规定坐轮椅的残疾人不能进入。据张女士回忆,商场玻璃大门上禁止标志包括了宠物、吸烟等等,其中确实出现了轮椅标志。
2009年10月9日,张女士向有关部门投诉百盛商场。2009年10月16日,百盛商场3个入口的玻璃大门口上的禁行标志已被改动,原本为盲人禁行的标志变为禁止随地吐痰标志。南昌百盛商场总经理张军表示,商场在事件中的确存在疏忽和过错,他接受专家、残联部门的说法和建议,完善无障碍设施。
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目的就是消除残疾人歧视,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文化成果,用现在比较时髦的词就是要让残疾人生活的有尊严,当然,这个是我们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短期内还不太容易实现,现在的现实是,我们好多正常人经常都觉得自己活的像孙子一样。
残疾证
讲到残疾人首先会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残疾证,目前在我们国家,残疾证是证明残疾人身份以及享有残疾人特殊待遇的唯一证件。残疾证有两种颜色,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残疾证发放的原则是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申领自愿不用多讲了,我们讲讲这个属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十二、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这个属地管理的意思是残疾人的申请,领取需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领取,北京的在北京领,天津的在天津领,不能异地领取。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残疾证是和政府为残疾人提供的一系列福利是和残疾证挂钩的,牵扯到社会资源的分配,有点类似户口的意思,实际上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的,目前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像北京,广东等地,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农民工兄弟,这些农民工大部分从事的都是体力劳动,比如在建筑工地,一线生产车间之类的,活比较重,危险性比较大,发生事故致残的可能性比较大。按照这个规定,在工作地发生事故致残,也不能在工作地申领残疾证,需要回户口所在地领取
比方说现在有一个建筑工人,在工地干活时被建材砸伤了,一条腿断了,平时走路得拄着拐杖一拐一拐的走,在工地就只能坐在地上编钢筋了,去北京市残联想领证,人家问了,你是北京的么?不是。那不能在我们这领,得回你家领去,你家是哪的?云南的。大家看过《非诚勿扰》吧,记不记得葛优在跟一个云南的姑娘相亲时,问那个姑娘怎么去她们那,那姑娘怎么说的,先坐三天火车,再坐两天汽车,再坐两天牛车,再步行一天翻过两座山就到了。你说让这个拄着拐杖的人去坐三天火车,两天汽车,两天牛车,再翻过两座山,办完残疾证再翻过两座山,再坐两天牛车,两天汽车,三天火车,回来再编钢筋?
火车上残疾人买票的故事
说到坐火车,有一次在火车上,绿皮车,跑的很慢的那种,见到一个列车员,女的长的很漂亮,盯着一个民工模样的中年人,大声说:“查票!”
中年人浑身上下一阵翻找,终于找到了,却捏在手里。列车员朝他怪怪地笑了笑,说:“这是儿童票。” 中年人憋红了脸,嗫嚅着说:“儿童票不是跟残疾人票价一样吗?” 列车员打量了中年人一番,问道:“你是残疾人?”
“我是残疾人!”“那你把残疾证给我看看。” 中年人紧张起来,说:“我没有残疾证,买票的时候,售票员就向我要残疾证,我没办法才买的儿童票。”
列车员冷笑了一下:“没有残疾证,怎么能证明你是残疾人啊?”
中年人没有做声,只是轻轻地将鞋子脱下,又将裤腿挽了起来———他只有半个脚掌。列车员斜眼看了看,说:“我要看的是证件!是残联盖的钢印。” 中年人一副苦瓜脸,解释说:“我没有当地户口,人家不给办理残疾证。而且我是在私人工地干活,出了事之后老板就跑了,我也没钱到医院做评定„„”
列车长闻讯赶来,询问情况。中年人再一次向列车长说明,自己是一个残疾人,买了一张和残疾人票一样价格的票„„
列车长也问:“你的残疾证呢?”
中年人说他没有残疾证,接着就让列车长看他的半个脚掌。列车长连看都没看,他不耐烦地说:“我们只认证不认人!有残疾证就是残疾人,有残疾证才能享受残疾人票的待遇。你赶快补票吧!”
中年人一下就蔫了。他翻遍了全身的口袋和行李,只有几块钱,根本不够补票的。他带着哭腔对列车长说:“我的脚掌被机器轧掉一半之后,就再也打不了工了,没有钱,连老家也回不去了,这张半价票还是老乡们凑钱给我买的呢。求您高抬贵手,放过我吧!”
列车长坚决地说:“那不行。” 那个女列车员趁机对列车长说:“让他去车头铲煤吧,算做义务劳动。” 列车长想了想说:“我看行!”
中年人对面的一个老同志看不惯了,他站起来盯着列车长的眼睛,说:“你是不是男人?” 列车长不解地说:“这跟我是不是男人有什么关系啊!”
“你就告诉我,你是不是男人!”
“我当然是男人。”“你用什么证明你是男人呢?把你的男人证拿出来给大家看看!” 周围的人一下笑起来。列车长愣了愣,说:“我一个大男人在这儿站着,难道还是假的不成?” 老同志摇了摇头说:“我和你们一样,只认证不认人,有男人证就是男人,没男人证就不是男人。”
列车长卡了壳,一时想不出什么话来应对。
那个女列车员站出来替列车长解围,她对老同志说:“我不是男人,你有什么话跟我说好了。”
老同志指着她的鼻子,说:“你根本就不是人!” 列车员一下暴跳如雷,尖声叫道:“你嘴巴干净点!你说,我不是人是什么?!” 老同志一脸平静,狡黠地笑了笑,说:“你是人?那好,把你的人证拿出来看看„„
这虽然是一个笑话,但是现实当中确实存在类似的事情,就是因为我们的残疾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究其本质原因是因为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如果全国各地对于残疾人的补助水平相当,那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了。
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概述
下面我们说一下我国残疾保护法律的概况:
权利的赋予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说你享有这个权利,享有那个权利,得在具体的法律里面明确规定出来才行。
《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条 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精神病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
另外还有《就业促进法》、《教育法》、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等
这么多法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保护残疾人的权利: 就业、生活、受教育。就业
我们先来看看关于就业的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四条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主要是保障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和正常人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意思是说这个工作,正常人能干,残疾人也能干,你不能仅仅因为我是残疾人就不录用我,或者不给予晋升。如果谈不拢,发生了争议,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给予残疾人以支持,这点非常重要。我前几年刚刚做律师的时候,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去朝阳法院立案,去了五次才把案子立上,法院才受理,一方面是因为当年经验不足,但是我们毕竟是学了多年法律又考了司法考试的人,这个诉讼的程序有时候真的比较繁琐,让一个不太懂法律的残疾人去做,估计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在残疾人就业条例里面特别规定,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支持,法律援助是免费的,经费由政府财政负担。
下面我看一个案例:案例——刘某是一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自学人体按摩。2007年1月获知某中医院对外招聘合同制按摩员,招聘条件是“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自认为可以胜任便去应聘。一周后,中医院通知刘被录取,并与我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岗位是按摩员。由于刘之前没有受过正规的中医教育,自学的按摩知识较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不够,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诉。对此,刘专门找到医院主管领导,表态一定会加倍努力扭转这种局面。2007年2月22日,也就是在工作了一个半月的时候,单位向刘下发了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刘在试用期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大家说单位有没有权利这样做?
单位这样做是合法的。解析
首先单位与刘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点在程序方面是合法的。
其次,单位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公布了所招聘岗位(按摩员)的具体录用条件——“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这使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有了试用期被解除的可能。刘某在工作中多次遭到客户投诉,可视为不满足录用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残疾人在就业前或就业后应得到平等乃至特殊待遇,但同样也受劳动法的调整。
按比例就业
现实当中对于一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人来干,这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标准,绝大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来决定的,本来就是我招人么,我发工资,我对于这个工作自然可以提出我的要求。所以用人单位会用各种理由来拒绝雇佣残疾人,至于这个工作需要什么样的标准有时确实没有一个法定的标准,说不清楚,所以国家规定,你别跟我说这个那个的,你有什么什么要求,你的企业有什么什么特点,你的单位中的残疾人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人说我就找不到残疾人怎么办?国家说残疾人康复是个问题,你一个正常人想变成残疾人应该不是很难吧?没有残疾人你就给我交钱,你不给残疾人事业做贡献我替你做,我拿了你交的钱再去补助残疾人去。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在0.5至0.9之间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器材厂是一有福利企业。2000年11月17日,开封市残联对该厂下发行政决定书,限其于七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器材厂不服,认为厂里亏损严重,且已向市残联再三申明了当前的困难,按有关规定,可缓缴或减免保障金,因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行政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残疾人事业领域担负着一定的行政职能,系合法的行政主体,其决定征收该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3070元,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作出决定前,向该厂发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和告知权利通知书,且在决定中向该厂正确交待了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原告所诉称的“经费困难,亏损严重”,“已申请免缴”的申请是在被告作出了行政决定之后才递交的,并且法定的条件为“可缓缴或减免”。原告的申请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故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维持开封市残联的行政决定书。
创业扶持
就业呢也不光是给人打工一种形式,我还可以自己创业,我就看不了老板那张臭脸,我自己当老板,行不行啊?政府说行,你有勇气创业,够爷们,我顶你。
根据《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这个我们就不多讲了,法条规定的很清楚。
生活保障
虽然刚才说的各种规定来保障残疾人就业,但是还是有些残疾人或者因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或者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短时间内没办法就业,但是这些人也要生活啊,每天新闻联播里面都先播领导人很忙,中间播人民生活非常幸福,最后播外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既然我们人民的生活那么幸福,总不能让人饿死啊,那怎么办呢?
政府制定了保障残疾人生活的法律法规,根据《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享受低保待遇的,每月100元 1、2、3级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1、2级肢体残疾和视力残疾,城市或者农村的低保标准。
4级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3、4级肢体残疾和视力残疾,所有言语残疾和听力残疾,每月100元。
这个标准呢,很低,只能保障残疾人的最基本的生活。一方面是考虑财政的压力,是不是有足够的资金,另外一方面也是要求残疾人自强,鼓励自力更生。残疾人保障法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另外法律规定了其他的一些关于残疾人生活保障的福利措施:
无障碍设施——《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九条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税费减免——《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社保补贴:——北京市《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免费乘车、免费邮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还有一些其它规定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辽宁省抚顺残疾人甲和北京残疾人乙于8月9日下午来到A科市学馆地铁站,当他们拿出自己的《残疾证》想要免费乘坐地铁时,却意外的被地铁的保安人员拦住了。地铁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很简单:A市地铁集团规定,只有具有“A户籍”的残疾人才可以免费乘坐。在交涉的过程中,两残疾人要求A地铁出示公司规定,并解释公司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地铁站工作人员只是一味强调地铁集团是根据《A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相关规定才不向外地残疾人进行优惠。直到晚上八时半,两位腿脚不便的残疾人实在不能坚持站立,才购买了地铁全价票返回了住处,其间共滞留了五个多小时。两人遂于8月11日向A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了A地铁,并且于8月18日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途径讨说法。B区人民法院当天就受理了此案
在诉状中,两残疾人指出:“A地铁对非深户籍的外地残疾人实行的区别对待,是对非A户籍的外地残疾人的一种赤裸裸的‘歧视’,不仅完全违背法律法规,而且严重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平等权。” 两残疾人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A地铁向其赔礼道歉,并返还其地铁票人民币6元,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被告A地铁在法庭上辩称,A地铁不给予原告免费乘坐地铁的优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是按A市物价局批复执行,不存在违法之处。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任何人格权的行为,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A地铁公司返还地铁票6元并向甲和乙赔礼道歉。驳回甲乙其他诉讼请求。
受教育
我们有句话叫授之予鱼不如授之予渔,你给我鱼吃我很喜欢,但是你要是教给我怎么打渔我自己想什么时候吃什么时候打不是更好么?你是给我发补助,一方面给的实在是不多,另一方面我想自己挣钱,我要活的有尊严,要有独立的人格。这人啊,自己挣钱,经济独立了,才能有独立的人格,经济不独立,人格不独立。我有个同学,参加同学聚会,一边喝一边抽,看人家有人抽好猫,好猫是西安的一个烟,大概50一盒,他呢,抽个软包白沙,四块五,回家就跟他媳妇说了,你看人家都抽好猫,我就抽个白沙,多没面子,下个月你多给我点零花,我也买好猫抽,他媳妇把他上下这么一打量:“看看你个贼样,你还抽好猫呢,赶紧给我拖地去,拖不干净晚饭不要吃了”这叫什么?这就叫经济不独立,人格不独立。你看我,没结婚,想抽玉溪就买玉溪,想抽中华就买中华,不过就是抽的时候心疼罢了,心疼就少抽么,以前两天抽一包,后来两天抽一根了,自己想,少抽也好,健康么,越心疼抽的越少,后来居然把烟戒掉了。
扯远了,接着说经济独立,残疾人想自己挣钱,政府说好,我顶你!这活你不会干是吧,去学,没钱我给你出,谁敢不让你学,你看我怎么收拾他。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根据《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王伟系平顶山市第27中(97)级应届毕业生,年幼因患小儿麻痹留下下肢残疾。1997年参加河南省普通中专学校考试时,填报的第一志愿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考分为456分,超过了427分的招生录取分数线。但是,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以该校计算机房在四楼,王伟无自理能力为由拒绝录取。王伟认为,平顶山市财贸学校在1997年招生时,以其身体跛行残疾为由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受教育权。为此,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尊重本人的报考志愿,将其录取为该校97级学生。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平顶山市财贸学校经过对原告王伟的残疾程度进行详细的调查后,认为原告王伟的考试成绩和身体残疾程度均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为此,于1997年10月18日将原告王伟录取到该校学习。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王伟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已得到保护,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援助
国家的规定都出来了,各个方面的规定都不少,可就是有些人不按照这个执行,就不跟你讲理,我就这样,你爱上哪告上哪告去。残疾人么,多多少少有些行动不便,我开始的时候说的,我们学过法律的人去朝阳法院光是立案就跑了五次,你让残疾人咋办?政府一想,这确实是个事,我也不能天天盯着这么多的企业,这么多的人看谁遵守不遵守,也盯不过来啊,得,咱拿点钱,雇一帮人专门就给残疾人维权,至于这些钱么,就让那些不懂事的人来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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