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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案例分析(推荐5篇)

2022-09-05 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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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财政学案例分析

财政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市场失灵)

1995年春,由黑龙江省龙江县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县种子公司从河北省一次性引进了70万斤玉米种子,在没有经过区域试种的情况下就将这批玉米新品种以不低于每市斤6.3元的价格分发给了所辖乡、镇的农民。而当年种植新玉米品种的农民大面积严重减产、经济损失巨大,据不完全统计,仅哈拉海乡和对堡乡的经济损失就高达200万元以上。

问题:为什么会发生坑农事件?政府应该怎么样发挥其职能减少市场失灵? 分析:

市场失灵是与市场有效相对的,也就是说市场在资源配置的某些方面是无效的。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些领域或场合,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而在另外一些领域和场合,市场机制即使能够充分发挥,也无法达到符合整个社会要求的资源配置结果。这些市场失灵的现象是市场机制固有的,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他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消失,而只会有成度上的差别。

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的不法商人用假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是一件典型的市场失灵案例,不法商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他当然有尽量压低成本以提高利润的动机。由于和农民相比,商人们占尽信息、活动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断定出售种子的利益大于风险的前提下,如果没有另外的约束,他们坑定会选择出售假种子。也就是说,如果放任市场运作,不法商人用假种子坑农事件将“此起彼伏”,“看不见的手”在制止这个问题方面,是完全无力的。

在现在经济学理论中,“市场失灵”正好为政府作用预留了空间。所以,呼吁政府干预,惩罚不法商人以杜绝假种子,在逻辑上也就顺理成章。农民凭借自己朴素的智慧的智慧也正是这样推理的,所以才有了200次上访。中国的最高行政局以“总理批示” 这一强有力的形式,直接介入此案。如果政府是一架运作良好的机器的话,事件到此就应该画上一个句号。然而让所有观察者都大跌眼镜的是,政府在这里也失灵了。“总理批示”到了基层,居然被认为是过时了,不法商人依然逍遥复逍遥,假种子依然泛滥又泛滥。因此,这一“特大坑农案”可以看做是“市场和政府失灵”的结果。

通过前面对“假种子事件”发生原因的分析发现,一方面,要杜绝假种子,就需要政府强有力的干预,为此,我们不能不加强各级政府官员的权力。但另一方面,正因为各级政府官员手中具有了这种权力,使得他们又成了不法商人争相“寻租”的对象,于是,他们中不少人就利用这种权力收取贿赂,而对落实法律、法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连“总理批示”也可以宣布“过时”而不再执行。如此,假种子泛滥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出路在那里?惟一的出路在于加强政府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制衡式的民主机制,使得基层官员不再仅仅靠成本高昂的“总理批示”才能驱动。建立在一个制衡式民主基础之上的政府通常是强有力的,同时其权力又是被有效地限定了的,从而使得追求私利的政府官员们为着私利目的不得不去做增进公共利益的事。这样一个机制的出现将能够同时治理双重失灵:制衡式民主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少政府失灵,政府的正确干预又可以有效地减少市场失灵。

案例二:(财政收入,现行税制)

2008年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一个月上调至2000元一个月。这是继2007年8月15日中国将储蓄存款利息税由20%调减为5%之后,国家减轻居民赋税的又一重要举措。财政部部长谢旭说,把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同时,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50%左右降为30%左右。

问题:个税起征点提高对财政收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有哪些?在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分析:

近10年来,中国税收收入年均增长率超过20%,一直保持较高幅度的增长,大大超过国民的经济的增长速度,社会上关于中国居民税过高的言论和要求减轻税的呼吁越来越高。

个税税收收减少,财政收入相对减少;但个税起征点提高,人们有更多的工资薪金用于消费,刺激了经济,增加了企业收入,企业收入的增加,企业缴纳的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增加。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说,把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国家的税收相对减少了,国家的税收少了,可支配的资金少了,政府所起到的宏观调控就弱了,宏观调控弱了,国家就会出向很多不稳定因素,包括物价的不稳定,政府支出的建设减少,建设减少,就不能解决就业问题,不能解决就业问题就会影响人民的收入。税收减少引起财政收入的减少进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但是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缓解贫富差距的继续扩大,平衡税负,让富人多交些税,穷人税负低一些,这样就可以让穷人有更多的钱去消费,因为现在毕竟是穷人占多数,如果他的钱袋子起来了,那就有更多的人去消费,就会拉动很多的内心,就像现在的家电下乡,就是以农民的钱袋鼓起来为前提,消费上去了,更多的企业也就活了,企业活了,人民就有工作了,有工作了,就更有钱了,就更会拉动消费,这样又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综合以上内容,个人觉得, 后者作用还是占主要的,也就是后者可行,前者,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国家的税收还有很多,而且收入的来源也有很多,包括国外的投资的等等,个税的收入减少不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十分明显的减少的,但对于个人百姓而言,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他们的影响确实巨大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指出,要树立可持续的税收发展理念,妥善处理国民经济与税收,收入总量与结构,税收成本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把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税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不危害国家的利益下尽最大努力帮助人民,合法帮助企业。

案例

三、(财政支出)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的经济运行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过去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但是多年来这种改革主要集中在收入方面各级财政部门的精力也主要放在争取财力上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收入方面进行博弈中央想要更多的集权地方想尽可能多争取一些财力。而对财政支出结构的优化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却重视不够,财政支出改革相对滞后。

从1998年开始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也进行了包括推行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在内的一系列改革。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2005年北京市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了对基础设施、农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事业的投入。但总的看支出结构并没有根本性的调整财政分配在相当程度上仍沿袭过去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供给制分配方式明显落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

问题:对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的建议又哪些?

分析:

我国政府存在缺位与越位现象。

财政支出的缺位,是指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政府并没有完全承担起来。存在财政当保不保或当保难保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教育投入差距仍然较大。近几年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在总量上和相对比重上均有所较大增加 2003年,我国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已达17%,但即便如此,也只占同期GDP的2.5%,离1993年《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本世纪末(指上世纪末)达到4%”的目标相差甚远,也远远低于国际5.1%的平均水平,与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二是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不足。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是社会保障一个重要的责任主体,社会保障是财政支出中一个大项。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近些年,我国对社会保障的支出力度不断加大,但投入总量仍然不足,资金缺口大,历史欠账多,社会保障覆盖面还比较有限,不能满足更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福利保障的要求,特别是广大农村还难以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

此外,财政对“三农”、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大,还有许多急需办的事没有财力去办。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一是降低行政经费支出比例。我国由于政府机构庞大,人员膨胀,行政经费增长过快,给财政支出带来很大压力。同时,也降低了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精简机构,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压缩行政经费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重要措施。另外,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及我国加入WTO,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也势在必行。

二是逐步取消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财政投资的基本政策取向是有所为有所不为,也就是要科学界定财政投资的范围,改变财政投资包揽过多的弊端,逐步减少和退出在竞争领域的投资。具体说,就是要减少甚至退出对一般性企业的投入,包括清理对它们的退税和返税。

三是加大教育支出比例。逐步向“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本世

纪末达到4%”的目标迈进。教育支出中重点是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支出比例。基础教育具有很强的外溢效益,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基础教育的投资收益率是高等教育的3倍。同时,加快对高中的建设速度,改变我国目前高中教育资源短缺的状况,争取在五年或者更长一点的时间内普及高中教育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四是提高社保支出比例。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强化,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目前一般达到30%左右。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期,社会保障的任务尤其繁重,财政应加大社会保障支出支出力度,完善养老保障、失业救济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让农村广大农民也逐步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温暖。

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是个系统工程。近年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优化问题越来越受重视。有限的财政资源必须要用到刀刃上,必须遵循效率和公平的原则。

本案例探讨了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优化问题。2005年北京市就大力改善了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支农资金、社会保障支出、文科卫等各项事业支出以及增加基建支出。但总体上,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问题严重,存在诸多的越位缺位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还在于完善市场竞争和转换政府职能。

案例

四、(政府债务)

2012年 12月25日,在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该市审计局副局长冯慧光在《关于广州市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的报告》(简称“《报告》”)中说,“截至今年6月末,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2414.03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为1786.15亿元。”

问题: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是否可控?财政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分析:

从审计结果看,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从债务规模看,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按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全部转化为政府偿债责任计算,债务率为70.45%。从债务结构看,我国政府性债务以内债为主,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债权人主要以国内机构和个人

为主。而且地方政府性债务是多年累积而成的,30多年来,地方通过自身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偿债能力不断提高,偿债条件不断改善,逾期违约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从偿债条件看,除财政收入外,我国地方政府拥有固定资产、土地、自然资源等可变现资产比较多,可通过变现资产增强偿债能力。此外,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给地方经济和政府收入创造了增长空间,有利于改善其偿债条件。从区域结构看,一些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财政能力强,负债水平相对适度。有部分地方政府负债相对其经济和财力偏高,但只要采取措施控制新增债务,规范当地政府债务融资行为,风险也是可控的。

但也要看到,部分地区和行业偿债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如个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担较重,部分地方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较大,部分地区高速公路、普通高校和医院债务规模大、偿债压力较大等。对部分地区和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需要未雨绸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应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认真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等要抓紧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认真做好重新审核工作,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要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此外,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最后,加快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第二篇:财政学典型案例分析

财政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幢旧式楼房,屡次发生失窃事件,原因之一是该居民楼里各单元没有加装公共防盗门。每次失窃案发生以后,大家都希望楼里能装上一扇单元防盗门,各家进出有钥匙,朋友来了就在楼下通过电话喊一声,使整幢楼的安全性增加。但防盗门一直没有装上。向单位房管部门反映,说是住在楼里的已经不完全是本单位的人,费用难以协调;再说这些住房已经出售给私人,装防盗门应该由居民自己出钱。于是该居民楼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没有一个机构出面负责解决“装防盗门”这样的公共事务。

分析:

这是一个安全问题政府提供的问题,先看着防盗门问题能否通过私人方式去解决。在没有加装单元防盗门的情况下,一些最担心家里被盗、被抢的人首先出资给自己家里加装防盗门。对个人来说,这要花更多的钱,但比起费时费力地去搞“制度创新”还是合算的。从长远来讲,由于有钱的人加装防盗门,窃贼的盗窃难度大了,成功概率低了,盗窃行为的净收益小了,边际收益降低。因此,窃贼要么设法提高盗窃技能,要么就是光顾那些不装防盗门的家庭。这样一来,那些原以为自己没有多少钱,小偷不会光临,毋需加装防盗门的家庭会受到损失。最后的结局是:不管有钱还是没钱、钱多还是钱少,家家都装防盗门。

对每一个家庭来讲,投资于防盗门的支出与自己对家庭财产被盗的预期损失是相关的。也就是说,盗窃的预期损失越大,投资防盗门的愿望和实际投资越大;盗窃的预期损失越小,投资防盗门的愿望和实际投资越小。就整幢楼而言,每个家庭用于防盗门的支出远远大于统一安装一扇单元防盗门的费用,两者之差额,代表一种制度成本,它并没有带来社会福利,却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何以公共方式提供的安全服务——加装防盗门成为可能?这种事情该由谁来管?怎样管?其实,加装单元防盗门应该是政府管的事,因为“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第一,如果没有公共治安,犯罪必定泛滥,个人用于防治犯罪的成本大量增加,全社会用于防治犯罪的总支出也增加,不如建立公共治安体系来得经济,而防盗门的安装正是公共治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是说,从社会的角度来讲,安装单元防盗门比大家各自投资更有效率。第二,政府是社会中惟一能够合法使用暴力来保护产权的机构,也是惟一能够借助于强权来征税的机构,拥有提供公共产品的便利条件。因此,加装防盗门这件事应该由政府来管。当然,政府的职能是负责公共产品的供给,并不一定要由政府自己来生产防盗门。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特定的消费群体的,因此,对公共产品的理解也是相对的。从大的方面讲,公共治安在全国范围内是公共产品,每一个公民的消费均具有非排他性,公民享受这种消费通过公民纳税来支付。从小的方面看,防盗门对于同一幢居民楼的消费者来讲,具有非排他性,他们应该为消费公共产品负责,也就是说,应该支付该公共产品的成本。通俗地讲,谁受益谁付费,居民应该为加装公共防盗门付费。虽然居民都是单元防盗门的受益者,但对于每一个居民来讲,他们实际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有人愿意,有人不愿意。举个极端的例子,对于家中没有什么财产的赤贫者来讲,根本没有财产失窃的可能,他是不愿意为单元防盗门付费的。一个百万富翁就很愿意付费。既然加装单元防盗门会给不同的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收益,因此,他们为加装防盗门而愿意支付的成本也不一样,即边际收益高的居民愿意付较高的价格,边际收益低的居民愿意付较低的价格。当实际价格超出预期时,人们愿意支付的价格上限就是心理价格。

财政学案例分析

案例2:

据《新民晚报》1989年8月30日报道,上海市北京路上有幢房子,7户人家合用一个6平方米的灶间。每当夜幕降临家家烧饭的时候,7盏灯齐放光明,把个斗室照得通明。各家“划地为牢”,围绕煤气灶炸、炒、爆、煮。殊不知,多少度电在“空耗”中白白浪费了。

分析:

如果公共产品由私人提供,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公共走道、公用卫生间等地方也有发生。这则并非虚构的故事告诉人们:公共产品(即电灯或灯光)的完全私有化(即每户拥有一盏灯)并非是一件好事,对于社会来说,公共产品的完全私有化会导致资源重复配置,造成浪费。虽然公共产品的这般私有化解决了收费的困难,每户都按表付费,但由于公共产品已经变成每户的私人产品,因而,私有产权制度每户所缴纳的费用(即为购买灯光的价格)大致上等于7户人家构成的社团产权制度下所需费用的7倍,因为在私有产权下,电力资源的配置将7倍于社团产权制度下的电力供应。显然,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会造成费用的过多支出和重复配置电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可以证明公共产品的私有化并不是社会最佳的制度选择,尽管这一办法可以解决收费困难问题。因此,在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与公共产品的合理配置之间,也有一个比较成本的问题。公共产品私有化的代价包括资源重复配置的浪费以及设计排他装置的费用(如每户要安装一个独用电度表和独用开关等),而对公共产品设计一种社团产权制度的代价只包括收费的困难或“免搭车”造成的逃费损失以及谈判的交易费用。对这两种代价或费用的比较是考虑产权制度变革或制度安排的主要参数。

这个例子实际上反映了合用一间厨房的邻居关系的复杂性。为什么7户人家当中没有一户出来提议由7户人家共用一盏灯而不要同时使用7盏灯呢?这里面大多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和人际关系的因素,是这些因素阻碍了这个建议的提出。但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可以转化为成本的因素。所有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实则都是使合作的协议难以达成的“交易费用”。因此,“交易费用”的存在阻止了从私有产权制度向社团产权制度的转变,而且参与者人数越多,这一交易费用越大,制度的转变难度也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推行社团产权制度,就需要外在力量(如政府、居委会)的努力。

案例3:

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以来,婚前体检的比率迅速下降,浙江舟山市政府,采取政府埋单,鼓励婚前体检。

评价: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对婚检的强制性要求,但从长沙市内一些保健机构了解到,目前自觉参加婚检的人数比以前少了八九成,这也导致了相关疾病明显增多(《三湘都市报》7月15日A1版)。来自卫生部7月6日的消息显示:自去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全国婚检人数急速下降,而各地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今年初以来明显增多。据介绍,2000年中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平均64.55%,其中城市为超过四分之

三、农村超过一半。但目前全国的婚检工作量不及往年的十分之一。过去的强制性婚检无疑对于中国下一代的健康起着积极的政策导向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降低了妊娠的各种疾病和传染博但婚检也被许多医院看成是一块“唐僧肉”,婚姻登记机构和婚检医疗机构的“合谋”逐渐走向利益的垄断化,出现了许多“假婚检、真收费”2

财政学案例分析 的不良现象。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婚检操作草率、收费混乱,甚至交钱就盖章。自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后,人们大多拍手称快,认为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也被认为是有限政府退出大包大揽的私人领域逐渐走向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志,从而强调私人领域的事情更多地由私人承担责任。

然而,舟山市政府的做法使我们明白,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强制性婚检政策的取消并不是取消了婚检。婚检赋予了婚姻登记者一次机会,用以充分了解婚姻对象的身体状况,排除影响生育及遗传的疾病,人们不应随意放弃“健康知情权”。那么,我们的婚检制度到底应该走向何方呢?有人认为,我们有必要重新恢复强制性婚检政策。可基于原有政策的负效应,我们已经不太可能重走过去的老路了。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关政策的引导和协调。

针对目前婚检新人急剧减少的现状,加大婚前检查和婚育知识的宣传显得尤为重要。而在关系到下一代国民健康的大事上,强调婚检由强制走向自愿最后到自觉的必然性。谁都不愿意自己的小孩不健康?那些草率而冲动的离开了婚检的婚姻有可能潜伏着健康的危机,作为新人们谁都不愿意看到这一点。同时,降低婚检费用和婚检制度的福利化趋向也是必然路径。日前,卫生部门已经下发了关于医疗、保健机构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工作的通知,我们认为,这是克服当前政策非适应性的一个政策利好。

第三篇:财政学

名词解释

1.财政管理目标:(1)构建良性循环的财政运行机制;(2)建立有效保障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的机制;(3)

构造财政支持的有效监控机制;(4)确保财政收支平衡;(5)提高财政效率;(6)管理财政风险。

2.税收基本要素:对象、税率、纳税人

3.税收三大原则:(1)财政收入原则(2)效率原则,包括行政效率原则和经济效率原则;(3)公平原

则,包括税收负担的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和税收的社会公平。

论述

1.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什么?内含?

收支两条线是一种资金管理方式,指的是政府在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中,取得收入与发生支出相脱钩,即收入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审核批准,对收入、支出分别进行核定的资金管理方式。

内涵:(1)在管理范围上,对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是在管理方式上,强调收支脱钩,并由此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运作机制,即收入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计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

(3)是在征管体系上,推行票款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执行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4)是强调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重要性,并以财政专户的管理来保证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

2. 国有资产收入的形式

(1) 从国有资本投资取得收入的形式。是国有资产取得收入的主要形式,具体包括上交利润,分

得股利、股息。

(2) 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清算取得收入的形式。包括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资产使用权

转让收入、国有资产其他产权出售转让收入、国有产权清算取得收入。

(3) 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取得收入的形式。指以海域、矿区和其他场地等国有资源或国

有资源性资产的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国有资产收入的形式。包括从海域使用金、陆域场地和

矿区使用费等取得收入、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等取得收入和某些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

取得收入。

简答

1.财政收入形式?

(1)税收;(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国有资产收入;(4)债务收入;(5)非税收入;(6)转移性收入

2.政府预算原则

(1)计划性,就是指预先的计算,是事先对活动进程所安排的计划。(2)完整性,指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除了某些特殊的例外,都应当纳入政府的预算,都必须处于政府预算的约束和规范下。(3)公开性,指政府收支的透明性。(4)法治性,指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政府预算就是法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违背政府预算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5)统一性,指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6)年度性,指预算收支的起讫时间,通常为一年。

计算题

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4000以上的,减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国家农村扶贫资金: 扶贫贷款、发展资金、以工代赈

第四篇:财政学典型案例分析

财政学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幢旧式楼房,屡次发生失窃事件,原因之一是该居民楼里各单元没有加装公共防盗门。每次失窃案发生以后,大家都希望楼里能装上一扇单元防盗门,各家进出有钥匙,朋友来了就在楼下通过电话喊一声,使整幢楼的安全性增加。但防盗门一直没有装上。向单位房管部门反映,说是住在楼里的已经不完全是本单位的人,费用难以协调;再说这些住房已经出售给私人,装防盗门应该由居民自己出钱。于是该居民楼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没有一个机构出面负责解决“装防盗门”这样的公共事务。

分析:

这是一个安全问题政府提供的问题,先看着防盗门问题能否通过私人方式去解决。在没有加装单元防盗门的情况下,一些最担心家里被盗、被抢的人首先出资给自己家里加装防盗门。对个人来说,这要花更多的钱,但比起费时费力地去搞“制度创新”还是合算的。从长远来讲,由于有钱的人加装防盗门,窃贼的盗窃难度大了,成功概率低了,盗窃行为的净收益小了,边际收益降低。因此,窃贼要么设法提高盗窃技能,要么就是光顾那些不装防盗门的家庭。这样一来,那些原以为自己没有多少钱,小偷不会光临,毋需加装防盗门的家庭会受到损失。最后的结局是:不管有钱还是没钱、钱多还是钱少,家家都装防盗门。

对每一个家庭来讲,投资于防盗门的支出与自己对家庭财产被盗的预期损失是相关的。也就是说,盗窃的预期损失越大,投资防盗门的愿望和实际投资越大;盗窃的预期损失越小,投资防盗门的愿望和实际投资越小。就整幢楼而言,每个家庭用于防盗门的支出远远大于统一安装一扇单元防盗门的费用,两者之差额,代表一种制度成本,它并没有带来社会福利,却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何以公共方式提供的安全服务——加装防盗门成为可能?这种事情该由谁来管?怎样管?其实,加装单元防盗门应该是政府管的事,因为“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第一,如果没有公共治安,犯罪必定泛滥,个人用于防治犯罪的成本大量增加,全社会用于防治犯罪的总支出也增加,不如建立公共治安体系来得经济,而防盗门的安装正是公共治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是说,从社会的角度来讲,安装单元防盗门比大家各自投资更有效率。第二,政府是社会中惟一能够合法使用暴力来保护产权的机构,也是惟一能够借助于强权来征税的机构,拥有提供公共产品的便利条件。因此,加装防盗门这件事应该由政府来管。当然,政府的职能是负责公共产品的供给,并不一定要由政府自己来生产防盗门。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相对而言的,是针对特定的消费群体的,因此,对公共产品的理解也是相对的。从大的方面讲,公共治安在全国范围内是公共产品,每一个公民的消费均具有非排他性,公民享受这种消费通过公民纳税来支付。从小的方面看,防盗门对于同一幢居民楼的消费者来讲,具有非排他性,他们应该为消费公共产品负责,也就是说,应该支付该公共产品的成本。通俗地讲,谁受益谁付费,居民应该为加装公共防盗门付费。虽然居民都是单元防盗门的受益者,但对于每一个居民来讲,他们实际的边际收益是不同的,有人愿意,有人不愿意。举个极端的例子,对于家中没有什么财产的赤贫者来讲,根本没有财产失窃的可能,他是不愿意为单元防盗门付费的。一个百万富翁就很愿意付费。既然加装单元防盗门会给不同的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收益,因此,他们为加装防盗门而愿意支付的成本也不一样,即边际收益高的居民愿意付较高的价格,边际收益低的居民愿意付较低的价格。当实际价格超出预期时,人们愿意支付的价格上限就是心理价格。

财政学案例分析

案例2:

据《新民晚报》1989年8月30日报道,上海市北京路上有幢房子,7户人家合用一个6平方米的灶间。每当夜幕降临家家烧饭的时候,7盏灯齐放光明,把个斗室照得通明。各家“划地为牢”,围绕煤气灶炸、炒、爆、煮。殊不知,多少度电在“空耗”中白白浪费了。

分析:

如果公共产品由私人提供,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公共走道、公用卫生间等地方也有发生。这则并非虚构的故事告诉人们:公共产品(即电灯或灯光)的完全私有化(即每户拥有一盏灯)并非是一件好事,对于社会来说,公共产品的完全私有化会导致资源重复配置,造成浪费。虽然公共产品的这般私有化解决了收费的困难,每户都按表付费,但由于公共产品已经变成每户的私人产品,因而,私有产权制度每户所缴纳的费用(即为购买灯光的价格)大致上等于7户人家构成的社团产权制度下所需费用的7倍,因为在私有产权下,电力资源的配置将7倍于社团产权制度下的电力供应。显然,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会造成费用的过多支出和重复配置电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可以证明公共产品的私有化并不是社会最佳的制度选择,尽管这一办法可以解决收费困难问题。因此,在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与公共产品的合理配置之间,也有一个比较成本的问题。公共产品私有化的代价包括资源重复配置的浪费以及设计排他装置的费用(如每户要安装一个独用电度表和独用开关等),而对公共产品设计一种社团产权制度的代价只包括收费的困难或“免搭车”造成的逃费损失以及谈判的交易费用。对这两种代价或费用的比较是考虑产权制度变革或制度安排的主要参数。

这个例子实际上反映了合用一间厨房的邻居关系的复杂性。为什么7户人家当中没有一户出来提议由7户人家共用一盏灯而不要同时使用7盏灯呢?这里面大多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和人际关系的因素,是这些因素阻碍了这个建议的提出。但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可以转化为成本的因素。所有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实则都是使合作的协议难以达成的“交易费用”。因此,“交易费用”的存在阻止了从私有产权制度向社团产权制度的转变,而且参与者人数越多,这一交易费用越大,制度的转变难度也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推行社团产权制度,就需要外在力量(如政府、居委会)的努力。

案例3:

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以来,婚前体检的比率迅速下降,浙江舟山市政府,采取政府埋单,鼓励婚前体检。

评价: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对婚检的强制性要求,但从长沙市内一些保健机构了解到,目前自觉参加婚检的人数比以前少了八九成,这也导致了相关疾病明显增多(《三湘都市报》7月15日A1版)。来自卫生部7月6日的消息显示:自去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制度以来,全国婚检人数急速下降,而各地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今年初以来明显增多。据介绍,2000年中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平均64.55%,其中城市为超过四分之

三、农村超过一半。但目前全国的婚检工作量不及往年的十分之一。过去的强制性婚检无疑对于中国下一代的健康起着积极的政策导向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降低了妊娠的各种疾病和传染博但婚检也被许多医院看成是一块“唐僧肉”,婚姻登记机构和婚检医疗机构的“合谋”逐渐走向利益的垄断化,出现了许多“假婚检、真收费”2

财政学案例分析 的不良现象。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婚检操作草率、收费混乱,甚至交钱就盖章。自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后,人们大多拍手称快,认为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也被认为是有限政府退出大包大揽的私人领域逐渐走向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志,从而强调私人领域的事情更多地由私人承担责任。

然而,舟山市政府的做法使我们明白,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强制性婚检政策的取消并不是取消了婚检。婚检赋予了婚姻登记者一次机会,用以充分了解婚姻对象的身体状况,排除影响生育及遗传的疾病,人们不应随意放弃“健康知情权”。那么,我们的婚检制度到底应该走向何方呢?有人认为,我们有必要重新恢复强制性婚检政策。可基于原有政策的负效应,我们已经不太可能重走过去的老路了。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关政策的引导和协调。

针对目前婚检新人急剧减少的现状,加大婚前检查和婚育知识的宣传显得尤为重要。而在关系到下一代国民健康的大事上,强调婚检由强制走向自愿最后到自觉的必然性。谁都不愿意自己的小孩不健康?那些草率而冲动的离开了婚检的婚姻有可能潜伏着健康的危机,作为新人们谁都不愿意看到这一点。同时,降低婚检费用和婚检制度的福利化趋向也是必然路径。日前,卫生部门已经下发了关于医疗、保健机构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工作的通知,我们认为,这是克服当前政策非适应性的一个政策利好。

第五篇:财政学案例分析

财政学案例分析

1、阳光酒店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在某市朝阳区地税局管征,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006年4月5日,区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2006年2月份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的应纳营业税比会计账簿上计提的营业税额少9000元,经检查人员核实,系因近期该公司资金紧张,少申报了营业税。4月10日,区地税局认定该公司这种行为是偷税,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的决定,并履行了告知、文书送达等程序。该酒店不服,认为会计账簿上已计提,只是资金紧缺未申报而已,没有故意偷税。请分析朝阳区地税局的上述处理合法吗?依据什么?

2、某企业在2004年2月进行股份制的改造过程中,有一条流水线的原值600万,已计提折旧80万元,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为680万元。股份制的改造完成后,接受第一大股东捐赠电脑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企业另支付安装调试费用0.5万元,运输费用0.3万元,税务管理人员在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对以上业务都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分析经该税务管理人员辅导后企业补交了多少企业所得税

1、根据d《征管法》de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d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a确定申报期限、申报内容s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阳光酒店虽然在会计账簿上已计提税款,但因资金紧缺而未如实申报,具有主观故意,是虚假申报,依照《征管法》第63条de规定,属偷税行为,但所偷税额未达到偷税罪的标准,因此,朝阳区地税局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所偷税款处1倍罚款的决定是合法的。

2、根据a财税字d[1997]77号《关于企业 资产评估增值 s有关所得税处理d问题通知》进行f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评估q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税q发[2003]45号《关于执行需明确的s有关所得税f问题通知》企业接受捐赠的d非货币性q资产,必须按接受捐赠时d资产入账de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d应纳税所得,依法d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20+3.4)×33%=7.722万元。

接受捐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应并入固定资产原值。

1,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故不构成偷税。并且以偷税处罚金金额也不符合征管法的规定。

改制评估后固定资产净值680,原净值520,固定资产增值160万

受赠电脑20万元,安装调试费用运费税都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为24.2万 故企业应以184.2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补交 案例1 程序不合法 该局在发现其少缴税款时 首先应进行税务约谈 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并证实其偷税事实 然后应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注明其应补税款、滞纳金 同时应发出处罚告知书 根据其情节、态度处以偷税税款0.5倍-5倍以下的罚款 在告知书发出3日后收缴其罚款 案例2

1、题的关于改制资产评估说明模糊 以其话意 没有应该调整纳税的地方(如 该企业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那么就该调整纳税)

2、接受捐赠电脑20万及增值税3.4万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安装调试及运输费用不得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应合并列入固定资产 楼上那位认为是04年以前的 应该按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来执行 是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所以 该企业应按24.2万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案例资料 财政预算,是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每年“两会”,财政部部长所作的预算报告,都是代表们锁定的“焦点”。政府预算是一本政府公开的“财务大账”:过去的一年收了多少钱?钱投到哪里去了?今年的钱该怎么用?这些钱是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年都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审查。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财政预算编制较粗,“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预算的透明度不高,造成了很多部门预算游离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外。同样,在预算执行方面也不尽如人意,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对每年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随意性大。由于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往往部门申请多、找领导批条子多、临时性支出多,变成“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然后再报人大常委会做出调整预算的决议。

为此,在近年各地的人代会上,代表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明显加大。如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对预算中“拨2000万元给机关幼儿园”、“事业单位的行政编制外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2万元”等提出了质疑。浙江、四川等省的预算报告也明显加厚,列支项目也更加详尽,以利于人大代表的监督。问题分析:

1.政府预算的本质什么?

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应坚持什么原则?

1、政府预算的本质是关于民众赞同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制度。政府预算反映着政府的职能与政策的方向,预算过程是政治的和决策的过程。概括而言,政府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计划,即用法律形式表现,反映和规定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收支活动的预期收支指标与平衡关系的一览表以及管理制度。它是政府分配集中性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调节、控制、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而言,政府预算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其次是对政府支出的控制。

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政府预算必须符合统一性、预测性、性,法律性和公开性等要求。这些特征体现了政府预算的技术性和政治性两个层面的内涵。统一性、预测性和性等特征可以理解为技术方面,法律性和公开性等方面则主要体现了政治内涵。

3、应对措施(附送)

我国要提高政府预算的民主性,一方面要形成有效的预算分权和制衡,另一方面要扩大预算程序的公众参与度。首先是预算分权与制衡。预算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核心之一,也是国家利益矛盾最集中的地方。预算分权就是要将预算权力在立法机关、政府、政府财政职能部门及内部各组织机构以及独立审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如建立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三者相互分离的制度,并形成三套相互制约的机构;建立资金的使用权、支付权、审核权相互分离的制度;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还可以建立一套独立于政府、直接对人大负责的审计监督系统,并独立行使监督权。其次扩大预算程序的公众参与度。公众对程序的参与,特别是普通公民对政治决策程序的参与,是程序内在价值得以体现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显著标志。政府预算收支的多与少都将实质地影响到每一个公民或者企业,让公众参与预算程序,让相对人对自己将要承担的纳税义务与将要获得的公共服务发表看法,与政府沟通,这本身就有其价值所在:它不仅仅有利于预算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而且也便于预算通过后的有效执行和政策的顺利推进。

7、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1995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01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8、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

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16、案情:2001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

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

问: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答: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

7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

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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