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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2022-09-05 23: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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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口与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洮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及技

术服务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和

管理。

第四条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职业医师证和合格证上岗,按证上审批开

展的项目施术”。不得擅自扩大技术服务范围。

第五条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从事B超,检验的医务人员

不允许做胎儿性别鉴定。

第六条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

妇女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必须索取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介绍信方可施术,否则不允许做终止妊娠手术,违者按《条例》处罚。需要

医学鉴定的,由县乡上计划生育专家委员会出具证明。

第七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做好终止

中期以上妊娠的个案登记。每半年要将本单位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一次统计汇总和原因分析,并报同级计划生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年度7月10日前及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将终止中期以上妊

娠情况统计表及原因分析上报计生委和卫生局。

第八条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将本地终止中期以上

妊娠的“医疗文书”、“登记薄”、“统计表”等原始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及介绍信

存档备查。

第九条对报告单位及个人,不履行报告责任及不提供规定资料的,县级以

上计划生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终止中期以上妊娠不包括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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