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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
——浅谈中国腐败问题
现在网上有很多人讨论关于的腐败问题,感觉到有些网友的言论过于极端,更有甚者是一味的在骂人喊冤,绝对的批判当今的现状。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至今全国已有14位高官被查处,其中不乏省部级干部,这也用实际行动表示了中央高层的反腐决心。
腐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让统治阶级头痛的问题。统治高层将权力下放,以便更好地管理国家,获权者却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根据阿克顿的权力腐败论,“权力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几千年来,统治者们也敏锐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实际上他们也在根据以往朝代的教训对统治体系做出不断的调整。各个朝代实施监察职务的官职和机构在变化改进,最终也不能改变封建王朝短命覆灭的命运。据柏杨统计,中国历史上4643年间,共有83个大小不同的政权,这样算来,平均每个朝代55.94年,刚好接近60年,就算是汉、唐、明、清,也不过两三百年的历史。在这些朝代的衰落更迭中,吏治腐败都起着很大作用。
古代的监察制度本质上说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一次次的改进好像只是将这个监督链进行了分级与拉长,监察官员始终是为顶级上司——皇上服务的。而最有话语权的百姓,却始终没有被赋予有效的进言途径。在这种情况下,监察官员的效率是可想而知的,毕竟他们不是官员贪污的利益受害者,却被要求费尽心机去做得罪人的事,而他们果真下访视察时,下面的人也必做好了准备,不该被看到或被听到的事是很难出现在监察御史面前的。在这样微不足道的权力监督机制下,人性的缺点很容易暴露出来,这从现代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里也能够得到印证,因此像海瑞这样的清官很少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
身处官场,身不由己。环境造就人,环境改变人,置身于腐败的官场大环境下,能够保持崇高理想,洁身自好,出淤泥而不染者,需要多大的定力与勇气啊。吴思的《潜规则》中对此有比较深刻的描述,表面上的制度规则总是冠冕堂皇、无限美好的,可实际执行时,却是按照圈子里的潜规则,不遵守规则的清官很容易被淘汰出局,连发出“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之声的民族英雄林则徐,任陕西巡抚期间也要收取来自下级粮道的巨额陋规、三节两寿,在现在来说就是收礼贪污了,可在当时的官场却被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再看现时流行的官场小说,其中关于跑部进钱、帮派暗斗、官商勾结等的描写何其生动,作为文学艺术,其中大部分都有夸张与虚构的成分,不可全信,然而因其源于生活,读起来却又那么真实。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不能将拒贪防腐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官员本身道德修养的提高上,历史的经验也证明这样做是行不通的。一个好的制度的建立才是减少官员犯错贪污可能的根本途径。1945年,在回答黄炎培先生如何使国家政权跳出“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历史周期律的提问时,毛泽东明确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清朝统治的风雨飘摇,也标志着皇权统治制度走到了生命的尽头。当小打小闹的修补被证明于事无补时,我们需要的是彻底的革命。相对于温和渐进的改良,革命的过程令人痛苦,其带来的创伤甚至要经历几代人才能弥合,然而更大的牺牲与冒险也意味着更大的收益可能。中国共产党正是在此时担当重任,用马列主义的先进理论,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中国比较彻底地进行了与封建主义的割裂,建立起具有理论先进性,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型社会主义国家。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我们是具有制度优越性的,我们应该因此感到幸运,所谓“光脚的不怕穿鞋的”,在一个相对稳定和平的环境下,再想进行如此大刀阔斧的改革相对**时需要更大的成本,也势必会是更加困难的,这也意味着民主共和制的资本主义和更加不合理的君主立宪制的资本主义,可能还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够改变他们的政治制度。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如果仅仅是空头支票,而不能表里如一,实际践行,只会让曾有希望的人民更加痛苦,就好似鲁迅《呐喊》中铁屋子中那些被惊醒的即将闷死之人。“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太平天国当初定都南京后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描绘了一幅何其美好的景象;孙中山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和五权分立,也勾画出令人向往的政治图景。然而,历史的现实却告诉我们,太平天国的领袖们不久便过上了与各朝封建皇帝无异的奢华生活,之前的承诺只能是空想,最后天国也被清军镇压覆灭;民国虽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各级政府组织也很齐全,但国内依然内乱不断,民不聊生。当然因为时代的局限性,他们的美好的想法也只能是想法,没有办法真正实行。这里的两个例子只是想表达这样的意思,再好的制度,不能实施执行,也是空谈。
2012年12月10日,光明网发表了一篇评论——《占海特之父被刑拘是叠加的非正义》。关于教育平权的争议自然很多,不同的利益群体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在稳定和谐的大环境下,当局自然不想看到这种矛盾被激化表露出来。然而我这里主要关注的是,在论及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时,评论员引用了总书记在11月15日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媒体见面会上的一段讲话,“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我想说的就是这个现象,是什么让中央宣传部门的评论员抛弃在公民的权利等方面有比较详尽描述的宪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些理论上来说更为权威的论据,而选择引用最高领导人在媒体见面会上讲的一句大白话来论证公民应有的权利。大家可能都对这一现象习以为常,好像自己也是这么做的。从封建帝国时代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文革时期的人人手持红宝书,出口先是毛主席语录,高呼“毛主席万岁”,华国锋时期“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必须拥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要始终不渝地遵循”的“两个凡是”的执政方针中,我们都不难窥见它的影子。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似乎有所减弱,但又是那么地深入人心。
中国共产党凭借着马恩主义的先进理论,结合自己的独特政治智慧,最终扫除了这个大陆上沉积多年的封建习气,推动着新时代的更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人都有着这样的观念:宪法不及一般法管用,一般法不及行政法规管用,法规不如规章管用,规章不如领导的指示管用。这样就对依法治国、实施宪政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脱离了法治,民主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保障人民权利、代表人民利益也就好像空中楼阁。
根据2011年的《中国法治建设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除通过了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吉林四平伊通县法院原副院长郭学宏因其办理的经济案件被撤职,郭学宏认为纪委利用纪检权干预司法权,从此沦为上访人员,在最近的一次上京遣返后被判劳教。同样身为法官的冯缤,为维护妻子的劳动权益,多次上访,后被免除职务。且不提信访维权的效率,连广西桂平市退休的前信访办主任吴宗明因维权无望时也只能感叹,“我是搞信访工作的,知道上访没太大作用”。当作为司法权代表的法官都不能被赋予应有的权利,当司法部门的地位和独立性不能得到保证,依法治国又何从谈起。希望这些由媒体曝光的事件能够加快中国的法治进程。
很多的法律法规对官员贪污都有严厉的惩治措施,增大了贪污的成本,然而仅凭法律规定上的重罚能否抑制贪腐却令人怀疑。一般开国者因深知贪腐之害,为收敛民心,对贪官下手较重。明朝开国时朱元璋规定贪污60两以上银子者砍头示众并剥皮实草,贪官仍杀之不尽。建国之初,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和天津专员张子善因严重贪污而被处决,史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第一大案,按照消费价格指数计算,他们在今天平均不过贪污十万元左右,这样的数额在今天绝不至于死刑的地步。虽然在《刑法》中这样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照近几年的案件,量刑的重度似乎在下滑。
前段时间有人爆料广东佛山顺德区公安局副局长周锡开拥有亿元住宅,顺德区纪委在调查后表明周并无违纪违法问题,纪委书记潘东生更是向媒体飙泪道,“培养一个好干部不容易”。看到这里突然想起以前政治课上的一个材料,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学说的创始人圣西门曾在《寓言》一文中提出:假如法国突然同时失去了三千名科学家、艺术家、手工业者,法国就要成为一具没有灵魂的僵尸,要面临一场灾难,而如果只是不幸失去了国王的兄弟、王公贵族、参事、议员、主教、各部职员、法官和财主,人们只会表现出人道主义的“懊丧”,但并不会给国家带来政治上的不幸,因为会有很多人很容易地补上空缺,并且能做得更好。这样的假设有些极端,官员们能够身居其位,自然也有超出他人的一些本事。先不说这样一个移民去香港超生的干部算不算好干部,但如果连培养不易都能算作理由的话,确实有些荒唐。
实事求是讲,我们国家当前在反腐败方面是下了很大气力的,一年有那么多的高官不断落马,还在党内搞整风教育,把腐败问题看作是关系党执政生存的一个主要问题来抓。尽管这样的力度可能还不是很大,效果还不能让群众满意,但是好的开始就是成功的一半。我相信有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大家的积极参与,齐心协力,腐败问题应该会得到一个比较好的解决
仅靠刑法这种事后惩治的方法始终是治标不治本。中国共产党曾经依靠全中国人民的力量夺取了政权,现在要打赢这场反腐战争,依然需要依靠广大人民的力量。目前,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在某些地方有所实践,网络反腐也屡建奇功,但问题也很明显。相信在新一届中央团体的领导之下,中国一定会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框架内,与时俱进,实现稳定的渐进性改革,使贪污行为在人民的监督下,失去滋生的土壤,使政府真正实现为人民服务。
15级政治学与行政学本科1班
陈俊
学号***
问题
引发官员腐败的最根本原因是人还是制度?该采取什么措施从根本上去除?
回答: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国家全力反腐。一大批高官落马甚至有像***这样的正国级官员,老百姓欢欣鼓舞大力支持。然而在反腐不断取得新成就时,我们不妨静下心来认真思考引发官员腐败的根本原因:人还是制度?我们国家能够建立起让官员永不贪腐的长效机制,做到真正的廉政吗?总之,依我看来,贪腐问题不是单纯的人或制度的问题,需要二者有效的结合,如此贪腐问题就能得到根本的解决。亚洲最清廉的国家新加坡就是很好的例子。下面具体讲述贪腐的根本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中国官员腐败的原因
(一)人性的自私和贪婪
一些领导意志薄弱,廉洁自律的意识容易丧失,进而导致腐败发生。西方经典理论家的说“假如有可能的话,人人都愿意成为上帝”,并认为腐败根源于人性自私的'原罪',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自私的本性使人产生私欲膨胀,一但与公共权力结合,就会引发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这样的说法虽有些过激,但也有一定道理,倘若人们都对钱财不感兴趣,那么这就大大降低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二)制度的漏洞和缺陷
当前,中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教育体制等改革的过程中,一部分旧的制度规范需要改革和调整,新的制度规范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在新旧体制的交替和转换过程中,旧的体制可能已经破除,而新的体制没有建立起来,并且,新的体制可能存在漏洞或短板,它的完善也需要时间,这样,在制度与制度之间不衔接、不配套的地方就会出现大量的体制缝隙和漏洞。许多官员“精心研究”并发现后就钻了空子,从而导致腐败发生。
(三)权力的失衡和“失明” 官员权力常常容易出现过于集中,权力不能相互制衡,或者“权权联合”类似垄断而出现权力过大,难以被干涉的现象。***的严重违纪问题则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十八大前关于***一案的严厉查处,表明了中国在未来十年中对官员腐败问题解决的决心。此外,权力不在监督和制衡中运行,一些官员行事不透明,没有将自己的作为公之于众,缺乏舆论,使人们误以为一切安好,一派和谐,却不知道其中勾当。如此一来,官员腐败更加猖獗。
二、中国官员腐败问题的解决办法
中共十八大代表、公益律师佟丽华对记者说:“我对反腐败问题高度关注,因为老百姓对十八大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反腐败。”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佟丽华说,人民参与了、机制透明了、权力制衡了、党带头了,依法治国就能有效推进,腐败就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党的执政地位就将更加牢固。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从长远来看,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和根本,其着眼点在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问题。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必须不断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优良的传统和作风。新的历史时期,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和井冈山精神,继续保持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
(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腐败是制度漏洞的表现,反腐败本质上就是不断完善和创新制度的过程。医治腐败的根本途径和突破口就是构建国家廉政制度。一个国家不论处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采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腐败的程度多么严重,建立国家廉政制度对于医治腐败仍具有普遍性意义。这既是人类反腐败智慧的结晶,又是最有效的反腐败措施。中国廉政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党的内部运行机制、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滋生腐败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以制度创新来根治腐败,使腐败由“低风险、高回报”转变为 “高风险、低回报”。为反腐败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也是十分必要的,避免那些钻空子的官员出现。
(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如果思想防线不坚固,经不起诱惑,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想腐败轻而易举。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腐。
1、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
2、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进一步加强纪委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纪律部门干部队伍建设;
3、增强党内民主,强化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内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
4、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好网络平台,了解人民意见,同人民充分利用好网络平台,与人民群众保持联系。
在未来的十年里,中国官员腐败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还要看政策实施的办法和执行力度。新一任的领导班子要注意百姓对官员腐败问题的关注,并通过网络平台同人民保持血肉联系,我期待并相信这个官员腐败的问题能够得到一定的遏制。
建设法规招投标腐败案例分析
目录
第一部分 问题回顾……………………………………..1 第二部分 招投标腐败原因分析………………………..2
(一)政治体制因素……………………………………….2
(二)经济因素…………………………………………….2
(三)文化教育因素……………………………………….3
(四)法律制度因素……………………………………….4 第三部分 解决招投标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5
一、宏观方面分析………………………………………….5
二、微观方面分析………………………………………….6
2012年06月07日
第一部分 问题回顾
在复杂而充满竞争的商业环境中,优胜劣汰本应是一条基本的法则。然而,在现实世界里,人们却会经常看到一种怪象,即优者不胜,劣者不汰,而这一怪象近年来在招投标活动中表现尤为明显。
招投标为反腐而生,但如果运用不当,可能反被腐败利用,为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全国各地都在加强招投标的监督同时,“量身定做”的花招便应运而生,招投标中的混乱行为近年来不断衍生出许多新“变种”。
在有《招投标法》的规范下,为何招投标腐败案件频发?怎么解决?
第二部分 招投标腐败原因分析
(一).政治体制因素
1.招投标罚款太低,处罚措施适用程度低
很多招投标通过程序的完整实现了表现的公平,但实际上操作空间很大,掩盖了它腐败的本质。一方面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低成本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对招投标违规一般按中标价5‰至10‰罚款,与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另一方面,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一些招投标人员涉案后,用《刑法》又够不上,按党纪、政纪处理又不符合条件。领导权力太集中
目前,在招投标市场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这就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招投标领域的这种腐败实际上是一种体制性缺陷引发的腐败缺乏有效监管。
3.监管不到位。一些单位虽设有纪检、审计等监管部门,但监督管理流于形式,未能充分发挥其制约作用 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对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监管不到位,在一些“招拍挂”活动中,监督部门象征性参与监督,使监督流于形式,甚至为投机者披上合法外衣。
(二).经济因素
1.投标单位的投机行为严重
部分投标单位投机心理严重,该单位不是通过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来增强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中标的目的,而是注重短期行为,想通过串标获得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
2.设置招标底,又存在泄露标底的经济行为。
设标底招标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这种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标的评起,由低到高,逐个论证选择中标者的评标方法,是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最佳方案。
3.专家评委制度不合适
评标专家是评标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决策者,他们的行为左右着招投标活动的最终结果,这就要求选取有较高政策法规水平和丰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良好
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工作态度的专家进入专家库,专门开展评标工作。但是存在专家的认知偏差、贪欲放纵甚至是社会心态的变化,使得专家成为了投标人自己的专家。
4.招投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够。经济、法律等方面知识还不能够很好的重视。对暗箱操作,泄露标底,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重视不够。
(三).文化教育因素
1.人情风气盛行
在中国,腐败有着几千年历史,已经成为社会的潜规则和一种风气,求人办事必送礼,即便正常的工作程序也常常要有“礼”在里边,已然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2.监察机构的反腐存在文化弱点
当今中国一个奇特的现象是,几乎人人口头上都反腐败,但实际上人人行动上都在腐败。这就是 “网上激愤、现实犬儒”的国人。在招标头方面也是这样,反腐败永远是“反别人的腐败”,不是“反自己的腐败”。这种文化弱点,导致一种结果就是,反思,一定是对别人的错误进行反思,是对自己如何找借口和掩饰进行反思,死不认错和面子问题比天都大。中国人的规则是拿来治别人的,不是拿来敬畏崇拜、一视同仁的。所以从文化性格弱点上可以体现监管不力的缘由。
3.看待腐败风气的观点不正确
在招投标这样的经济活动中,管理人员,只要工作得力、业绩突出,有时操守方面出了问题,比如,多吃多占多玩点等等,也会被认为是一些小节而不加以追究,因为风气上文化上就是这样,只要带来的经济效益大于操守败坏带来的损失,就没有问题。殊不知,这些所谓的“小节”可能正是腐败活动的载体,任其积累最终往往会铸成大错。
4.反腐要求零散而不系统
清正廉洁、奉公守法、公平公正、品行端正等等方面的要求是领导干部代理招投标公共权力时必须遵守操守,是其防止腐败的思想基础、履行职责的道德底线。干部腐败的“起点”大都是从丧失从政操守开始的。当前,我国管理招投标的领导干部从政操守方面的要求虽然很多,但零散而不系统,没有统一的规范,是柔性的要求而不是刚性的制度,将许多本来属于应由规则、纪律约束的操守上的“硬性”要求只当作一般道德层面的“柔性”要求而虚化。
(四).法律制度因素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
由于我国招投标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缺乏长期实践的考验和及时针对性的修
订,再加上各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频频发布本部门的一些规章,导致行业管理政出多门,一些法律、规章的规定不够具体,相互之间不协调,甚至不一致。以串标为例,《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7条明确了招标人恶意串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都没有如何认定串标的规定,所以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难度很大、几乎无法操作。又如:对串标的处罚措施,《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对串标人处以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对串标人处以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责任无追究,两部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在同一行为的处罚上不一致,实际操作中无法把握遵从。
2.浩繁的制度性文件没有实质性作用
招投标方面的规制性文本并不在少数,但其中大多数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找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根本,这些文件或是在细枝末节上做文章,或不具有可操作性,加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员来跟踪检查这些文件规定的制度执行情况,因而这些浩繁的文件对遏制招投标腐败案件的发生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3.信用意识淡薄
之所以会屡屡出现出卖企业资质、采取挂靠、借用施工资质投标现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整个招投标市场信用大环境的缺失,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对于优质的守信用的企业,政府扶持政策不明朗,而不诚信的企业却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得到丰厚的回报,无法真正落实保护和鼓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招投标方、招标机构、投标方、评审专家等参与各方的诚信数据不能及时得到整合和交流,缺少能够独立进行信用评价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难以制定,评价结果得不到很好运用。针对一个行业来说,并没有切实有效的行业自我约束和管理措施。由此可见,构建一个完善的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日益成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第三部分 解决招投标腐败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宏观方面分析
1.创新体制,健全制度
在管理体制上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通过大胆地改革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的带有浓厚部门经济色彩的模式,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建立创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专门用于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意见,制订一套适合各行各业的监管办法,实行决策权、监管权、操作权分离,把分散在发改、建设、财政、国资、卫生、交通、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管职能,统一划归专门部门行使,相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全部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交易。2.严格执行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
当前,在一些公共项目招投标中,信息公开度不高,变相降低信息公开度等问题比较突出,致使公众不能及时、全面、真实地了解招投标信息,为围标、串标等人为干扰招投标活动留下“隐患”。招标信息公告是对付招标人制造信息不对称的“杀手锏”。要保证信息公告制度的落实,一方面有关部门要主动督查招标人必须在法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另一方面由管理部门在一些免费进入的电子门户网站发布,并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3.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管,来提高招投标腐败的成本和风险。
由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是追求利润极大化的主体,因此,当他判断其预期“腐败成本”大于其“腐败利润”时,或当他感到腐败将面临极高的风险时,他可能将会放弃腐败。目前,我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法律规制主要是依靠《招标投标法》,尽管颁布实施近十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它主要还是一部程序法,在对腐败行为及违法活动的惩处上还显的比较乏力,已经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我们既需要定期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颁布实施地方性的法规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严苛的法律条文和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招投标腐败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使“想腐者不敢腐”。
4.加强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创新招标代理体制
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同为招投标市场主体,地位应该平等的,但实践中代理机构处于弱势地位,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的代理关系实际为以利益为纽带的“雇佣关系”。规范招标人的行为,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市场的管理,除了采取措施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外,还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对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加以管理。二是对招标人的某些违规行为,代理机构也追查责任,实施相应处罚,迫使代理机构改变对招标人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同流合污的态度。加强招标采购过程中对招标人行为的规范,有利于规范招标采购交易市场,净化社会风气,也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在招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既保护了国家人民的利益,也保护了干部。5.加强社会监督
招投标领域的反腐败不能只靠法律规制和行政体系的自我监督,还必须依靠 5
来自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因此,在不断加强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同时,可通过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箱、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信息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投诉举报;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查处的招投标典型腐败案件定期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使腐败行为无处藏身。6.要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公开透明方式引入社会监督。
一方面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形成市场内招投标各方相互监 督相互制约,市场外民主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7.立法机关定期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补充,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规范招投标代理管理、招投标市场审查,明确执法主 体、细化、量化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投标人行为;建立统一的网上报名平台,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工作;建立各省统一的专家评委库,扩大抽签评标的范围,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对无资质建设队伍的挂靠现象进行清理,制止有资质公司买卖资质的行为;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探索工程监管新模式。
(二).微观方面分析
1.建立庞大的专家数据库
招标过程中建立庞大的专家数据库,在每一次评标的过程中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杜绝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的接触),对评标的结果及时的在建设部门备案。2.是在管理体制上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改变领导权力太集中的现象。
通过大胆地改革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的带有浓厚部门经济色彩的模式,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建立创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3.加大处罚力度。
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低成本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让串通投标者趋之若鹜,对招投标违规一般按中标价5‰至10‰罚款,与20%以上的高额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所以应该把处罚的罚款比例扩大到至少预估的利润的一般,这才能
在处罚的效果上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4.设置专门的纪律监督委员会,或由商会组织一个专门的针对全国大型招投标活动的纪律检查小组。防止浩繁的制度性文件没有实质性作用。5.将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行为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机制
对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行为管理重结果、轻过程,重处罚、轻奖励,在各类媒体上听到看到的多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已经出现问题,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而那些在招投标活动中遵纪守法领导干部却无人知晓,更谈不上表彰。如果缺乏有效的奖励机制,难以调动招标人守法的积极性,针对目前现状,可以将领导干部在招投标活动的行为表现纳入廉政考核体系中,重点考核在招投标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单位“一把手”。6.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
对招投标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业务能力培训,促其熟悉招投标程序,以便能编制高质量投标文件,鉴别投标文件施工方案、人员配置等关键环节优劣。同时,也要注重培训经济、法律等方面知识,提高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的业务能力,扩大相关业务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7.普及不设标底的做法
不设标底招标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标、评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这种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标的评起,由低到高,逐个论证选择中标者的评标方法,是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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