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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档案管理办法

2024-01-08 2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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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业务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由人事科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积累档案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建设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干部人事档案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人事部门按照相馆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拨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拨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材料等)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参加各种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干部档案管理范围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保管范围如下:

(一)干部(科级以下)档案正本,由本局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建立档案副本。

(二)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装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三)干部被开除公职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本局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四)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死亡以后,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保管:

(六)干部退(离)休以后,档案仍由本局保管。

五、干部档案的收集、临别及归档按规定执行。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归档材料均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编号、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六、干部档案应统一按国家档案案卷标准规格制作。档案材料按时间、内容、层次不同排序。编号归档材料统一保管,设专用库房,按《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工作。

七、干部档案的保管原则应是安全保密、便于查找,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八、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人事科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事科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对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领导批准,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借还,不得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复制的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九、干部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返回。逾期一个月未返回,应催问,以防丢失。

第二篇: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为进一步优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合同归档、查阅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 用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合同归档、查阅相关事宜。

三、定 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协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3.2 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3 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3.4 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3.5 技术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资质申报)、代理报关协议等。

3.6 诉讼类: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

3.7 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文件。

四、职 责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印章审核员兼任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 负责合同归档手续办理、更新《合同档案目录》。

4.2 负责合同查阅手续办理、维护《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4.3 负责合同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列出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4.5对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业部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6 其他合同档案管理事宜。

五、归 档

5.1 合同经我方加盖印章后,合同档案管理员应跟踪合同去向,监督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已经各方盖章之终版合同。

5.2 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员于《合同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合同档案目录》签字确认。合同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5.3 合同档案管理员将合同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时,遵循合同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归档。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合同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六、查 阅

6.1 需查阅合同档案的人员,应至合同档案管理员处领取《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2 合同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合同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如有复印必要,可进行合同文件的复印。

6.3 查阅或复印合同档案时,应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6.4 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应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

6.5查阅合同交还时,合同档案管理员查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七、期 限

常规性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则为永久保存。

八、处 罚

为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于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公司有权视情给予通报批评、适当经济处罚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则转送司法机关严肃

8.1 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合同档案的;

8.2 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合同档案的;

8.4 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合同档案的;

8.5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

九、其他

9.1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9.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城建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城市建设系统、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建设系统、市属各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八条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1995年《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每两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管的规定。

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保密、编研等管理制度,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市府[1987]13号)同时废止。

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各项建设的真实记录。

按类别划分:

①城市勘测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测文件和地形图,城市经济和人口资料,矿藏资料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震、气象、地名和城市历史沿革资料,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文件等。

②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市建设方针和政策、法规文件,土地征用、划拨文件、建筑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产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档案和公用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档案,以及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设施档案。此外,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档案,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档案,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以及园林绿化档案、环境保护档案、人防工程档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篇:档案管理办法

一、学生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本管理方法所称的学生档案是指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培养的学历教育的学生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形成的,反映学生学习、生活、实践等各方面的有保存价值的纸质文件材料。

(二)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对所收集的材料,要求齐全,内容真实,签署完备。

(三)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要把学生档案的积累和收集、整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并指定兼职档案人员。学生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及时移交学生管理部门归档。

二、学生档案的归档范围

1、新生入学时交的档案、新生入学登记表。

2、高中阶段形成的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3、毕业生登记表。

4、高中基础会考成绩证明副本。

5、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

6、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处分材料。

7、学生入党、入团材料。

8、其它有价值的材料。

三、学生档案的整理方法

(一)装订

学生档案应按件装订,一般在左侧装订,装订前将“件”内的各页左、下侧对齐,同一事项的材料可按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合订为一件。

(二)装袋

归档的文件材料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装入档案袋内,一人一袋一档,并在档案袋封面的材料目录上注明材料名称。同一学生的档案不能分散,不同学生的档案不能混合。

(三)排列

学生档案按学生毕业年限排列,同一毕业年限内按班级排列,同一班级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序。

(四)排架

学生档案按排列顺序存放入档案库房档案柜架内,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档案柜要编制顺序柜号。

(五)编目

学生档案须做好电子版目录索引的同时,也要做好纸质目录,便于快速查找和档案流转时签名,其编目的内容包括:姓名、毕业时间、班级、学号、柜号、转出方式、签收人、签收时间、备注等。每年毕业的档案编目要装订成册。

四、学生档案的`转递及托管

(一)学生升学,其档案按录取院校地址转送。

(二)学生转学、退学、出国、开除等学籍变动时,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三)尚未转出学校的学生档案,于学生毕业一年后移交档案室保管。

(四)学生前来办理档案转出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书,非本人办理还应出示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六)学生档案转递前必须密封后盖骑缝章,一般通过机要或遵照有关规定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转递。学生档案一般不准由本人自带,但在特殊情况下档案经严格密封后,本人凭单位开具的调档函或证明可自带档案,但对转递过程中档案遗失、私自开封等后果由本人自负。

五、学生档案的查、借阅

(一)在校期间若需查阅、复印、摘抄和拍摄学生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和批准手续。主管部门负责人、老师说明利用目的,可登记后查阅学生档案;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查阅学生档案。

(二)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必须持有借出单位介绍信,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阅单位须按期归还(借阅期限不超过一周)。借阅期间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由他人归还,如有丢失由借阅单位负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杜绝个人外借。

(三)查阅、借阅学生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批注、拆散、抽取、撤换和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六、学生档案的补办

本校历届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因丢失等原因如需补办,必须持学生档案补办申请书(说明就读、毕业的具体情况),所在单位出具档案遗失证明,经核实相关档案后,可以复印录取花名册、成绩单和毕业生有关材料。

第五篇:党群行政档案管理办法及归档范围

附件:2 党群行政档案管理办法及归档范围

一、党群、行政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党群与行政类档案(以下简称党、政档案)的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党、政档案是学院在党群和行政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和声像载体材料。

第二条 党、政档案是学院各项工作的重要历史凭证,由形成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学院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和销毁,以确保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

第三条 党、政管理文件材料应严格实 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归档制度。学院各系(部)、处(室)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确定兼职档案人员,协同学院综合档案室认真做好党政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章 归档范围(见后)第三章 部门立卷和归档工作流程 第四条 形成积累

学院党群和行政各部门均为立卷单位,分工归口立卷。

各立卷单位根据本单位历年文件材料形成规律,预计新的一年可能产生新的内容,编制案卷类目。

每一个立卷归档单位的专职文书处理人员或兼职档案人员,在平时应严格按立卷类目做好文件材料的预立卷工作。

第五条 立卷原则

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应按问题、作者、名称、地区、时间、收发文机关六大特征和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历史联系,适当照顾保存价值,分类 组卷,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学院真实面貌和部门的主要职能活动,便于查找利用为原则。

第六条 立卷分工

学院内部自制文件由拟稿主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它材料如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数据、简报、大事记等,全校综合性的仍由各部门立卷归档,其余各部门分别立卷归档。

党委和学院召开的代表大会、党委会、常委会、扩大会、办公会所形成的材料,由学院办公室立卷归档。职能部门以党委和学院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专门会议、干部会议所形成的材料,由主办单位立卷。

学院内各单位向党委、学院的请示、报告正文及相应的批复、批转的原件,由学院办公室立卷归档;请示,报告的原稿及批转、批复的复制件,则由报文单位立卷归档。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非主办单位只保存复制本。

各临时机构、撤销机构形成的材料,应于机构撤销前做好整理工作,移交综合档案室保存,任何人不得带入其它单位。

第七条 立卷程序

按照归档的时间要求由专(兼)职档案员按立卷类目将文件收齐归卷,并对文件进行调整检查,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检查案卷的文件成份。文件是否收集齐全完整,如有尚未办完的文件,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检查案卷的文件成份。文件是否收集齐全完整,如有尚未办完的文件,依照第十一条第一项执行。同时检查案卷有无多余的重份文件及不需要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

检查案卷文件的联系。依照案卷类目纠正案卷之间文件不统一,相互混淆重复或拆散文件联系的现象。

检查案卷文件保存价值。检查各案卷中文件保存价值是否差异,一卷之内 应大体一致。

检查杂卷文件数量。对文件数量太多的案卷,宜酌情适当分卷,文件数量太少的薄卷,可考虑适当合并组成小卷,一卷不超过200页。

第八条 立卷分类 1. 分年度

先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一般文件归入此件形成年度;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归入批复年度;跨年度规划、计划、一般可归入文件内容针对的第一个年度;跨年度的总结、报告、归入文件的内容针对的最后一个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一般可归入会议开幕的年度;跨年度的非诉讼案件材料,应归入结案年度;法规性文件归入公布或批准年度;按学年处理的文件归入专门年度。

2. 分问题

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事物分开。3. 分期限

将文件按照规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工。第九条 立卷组合 1. 立卷组合的基本要求

立卷组合形式,一般按文件类型组合,适当分级,兼顾其它特征,使之联系紧密。

2. 立卷组合形式,一般按下述内容和顺序进行:

会议文件,按会议的届次组合,根据文件的数量,可以一会一卷、一会数卷或数会一卷;

非诉讼案件材料,按立案问题或人头组合,可以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 统计、报表、名册等文件,一般可按责任者或名称组合,根据文件的数量,可组成一卷或数卷;

学院管理和业务活动形成的业务文件、调研材料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 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责任者或名称组合; 简报按名称或期号组合;

其它文件材料可按照特殊的形式组合。

第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

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其它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一条 对在装订线以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文件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修补和裱糊;对较大的表格,要适当的折叠。拆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

第十二条 成卷装订的卷内文件编页号,按件装订的卷内文件编件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有书写文字,均应一面编写一个页号;页号的位臵在每页材料非装订线一侧的下角。

卷内文件应逐件加盖档号章,并填写档号章的各个项目、编制件号;档号章的位臵在每件文件首页的右上角。卷内文件数,一般以每份文件单独计算为一件;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复文一般应分别计算件数;正本、定稿、历次修改稿应分别计算件数;正件与附件,按一件计算。

第十三条 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亦即件号。 文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责任者:形成该文件的单位或对该文件负有责任的署名者。

题名:即文件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发。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可自拟标题,外加“[

]”号。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在表示年、月的数字右下角加“.”号。

页号:卷内文件起止之页的编号。 第十四条 填写卷内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案卷立好后发生或发现的问题由有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立卷人:由组成本卷的责任者签名。

检查人:由对案卷质量进行审核的责任者签名。

第十五条 拟写案卷标题。要求结构完整,一般应准确概括卷内文件主要责任者、问题、文种。除会议文件外,不得用“×××文件材料”;除一般函件外,不得用“×××来往文件”;除非诉讼案件材料外,不得用“×××案件”。

第十六条 归档验收

文书立卷部门整理好案卷后,填好移交目录,在次年六月份以前,提请学院档案部门派人检查合格后,双方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办理移交,并各备一份存查。

第四章 档案管理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根据《高校档案实体分类和档号编制方案》编制党、政档案的分类号和档号。将案卷按分类号在档案柜内依次至上而下,从左到右排放;各柜、各库应有档案资料存放标志图、示意图。

第十八条 每年定期检查库房“八防”(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虫、防鼠、防盗)情况,定时记录库房温度、湿度,保持库房整洁。每二至三年对库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破损、褪变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根据库内条件需要添臵去湿机、空调机和吸尘器等。

第十九条 改善阅览条件并配臵必要的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健全借阅制度,规定借阅档案的审批权限、期限、数量、手续等事项。档案查、借、归还时,由利用者和档案部门共同进行清点检查,并在档案查阅或借阅登 记薄上登记;借出档案要从严掌握,要定期催还,需续借者,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对无故逾期不还者,应停止其借阅。如果发现档案损坏或丢失,根据条例法规,区别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对调出及离退休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必须清还档案;没有档案部门签署意见,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配套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档案馆(室)指南等。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档案进行加工汇编工作,编制全宗介绍、学院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基础数字汇编等。

第二十二条 综合档案室应根据社会和学校需要,在适当时候通过展览和新闻媒介公布一定数据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古老、珍贵的档案,应备有缩微或复制件,以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四条 对开放的档案,应认真审查内容,严格区分开放与控制使用的界限;

利用开放档案,对国内利用者与台、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应有不同的要求; 开放党、政档案,应另行编制开发档案目录和检索工具,供利用者检索。第二十五条 逐步应用计算机进行档案资料的检索、汇编,提高开发利用档案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党、政档案的现实价值和历史价值,以及保管期限的有关规定,鉴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在学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鉴定方法采用直接鉴定法,个人审阅,集体讨论,即直接审阅每个案卷的内容,不应只看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

第二十七条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和撰写档案材料内容的分析报告,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档案部门在档案销毁后应及时调整档案柜架且在相应的检索工具中注明。

二、党群档案归档范围

(一)党务综合

1.上级党组织有关党的建设文件材料 2.学院内部党代会文件材料

(1)党代会通知、工作报告、议程、决议、总结、记录、发言稿、领导讲话稿、照片、录音、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代表、列席代表名单、候选人登记表、情况介绍、大会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和上级批复等

(2)提案及办理情况、会议情况、小组会议记录等

3.学院党委会、常委、党委扩大会、书记院长碰头会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文件

4.党委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5.党委发布的决定、办法、指示、批转、通报和通知 6.以党委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材料 7.党群系统启用印章的文件和印模 8.党群系统重要统计材料

9.党委及上级表彰的优秀党员、先进支部材料

(二)纪检、监察、审计 1.上级纪委关于纪检工作的文件 2.纪委工作规章制度

3.纪委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调查材料及重要统计资料 4.学院纪委会议记录 5.党员处分、复查材料 6.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意见 7.上级有关监察、审计工作的文件 8.学院监察、审计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9.监察、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0.监察、审计工作统计年报及重要报表 12.有关学院产权的诉讼 13.有关法律案例的诉讼

(三)组织

1.上级关于组织工作的指示、决定、通知。2.学院组织工作计划、总结、决定、报告、调查材料

3.学院组织机构设臵、变动的报告及决定、批复、通知 4.落实政策的有关材料

5.干部任免、调动和离休报告、决定、批复、通知等 6.副处级以上干部名单

(四)宣传教育

1.上级关于宣传工作的文件

2.学院宣传工作计划、决定、报告、通知和总结 3.反映学院重大活动的有关材料

(五)工会

1.上级有关工会工作的文件

2.工会工作计划、报告、决定、重要通知 3.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件材料

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通知、名单、报告、决议、选举结果、领导讲话、大会发言等文件)5.表彰工会先进集体、个人的材料、名单 6.有关妇女工作重要材料

(六)团委

1.上级关于团的工作文件 2.学院团代会文件(通知、名单、工作报告、决议、选举结果、领导讲话、大会发言以及大会通过的文件)3.学院学代会文件(通知、名单、工作报告、决议、选举结果、领导讲话、大会发言和文件)4.团委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及规章制度 5.团委工作典型调查材料、优秀团员的材料 6.表彰和奖励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的材料 7.团委牵头进行的重大活动的有关材料 8.社团活动、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的有关材料

三、行政档案归档范围

(一)行政综合

1.上级有关学院行政管理的综合性文件 2.全院性的规章制度

3.学院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4.院长办公会、书记院长碰头会议记录、纪要 5.院务会议记录、纪要

6.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和会议记录 7.学院领导的重要讲话和参加校外会议发言稿 8.学院教育事业规划、计划及上级批复 9.学院评估材料

10.学院向上级的请示及其批复 11.学院各单位的请示及学院的批复 12.有关全院性工作的调查材料和经验总结 13.学年报表及综合统计 14.启用印章的文件及印模 15.学院历史沿革、情况介绍 16.学院大事记、简报、信息、动态等 17.校史工作材料 18.校友工作材料 19.校庆工作材料

20.群众来信来访文件材料

(二)人事档案

1.上级机关有关人事工作的文件 2.学院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

3.人事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调查材料、会议记录 4.关于机构编制规划、计划报告、上级批复 5.关于学院机构设臵、变化的文件材料 6.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先进教职工的材料 7.处分教职工的材料和复查、撤销处分的材料 8.师资培养、管理工作计划、规定、总结 9.教师进修计划、安排、总结 10.教师工作量的规定和执行情况 11.人事有关统计报表 12.教职工名册

(三)保卫档案

1.上级有关公安保卫工作的文件 2.学院保卫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3.学院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调查材料、统计报表

4.学院师生员工案件的侦察、调查、处分结论材料及上级的批复、判决书5.要害部门的公安保卫、消防工作材料

(四)后勤档案

1.上级有关后勤工作的文件 2.学院后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3.学院后勤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调查材料 4.房屋管理、调配使用、转户等的规定、总结 5.防震、防汛、环保、节能工作的文件材料

6.爱国卫生、公费医疗、保健工作计划、总结、规定、通知等文件 7.师生员工健康状况调查材料及统计表 8.伙食、校园绿化等有关文件

(五)图书情报

1.上级有关图书情报工作的文件 2.图书情报规章制度

3.图书情报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4.图书情报工作概况、发展规划、统计及统计年报 5.图书与校外交流的有关材料

(六)实训基地

1.上级关于农场工作的有关文件 2.农场工作计划、总结 3.农场下发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篇:档案管理办法

1、目的:

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现根据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会计档案管理体系

3、1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及各独立核算单位档案室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3、2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3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范围

4、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4、2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3会计帐薄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薄,其他会计帐薄。

4、4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5财会电算化档案:主要是存储会计数据和程序的磁盘或光盘及其它存储介质,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4、6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物资盘存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5、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2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会计档案不得自行借出。

6、1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涉及司法案件需查阅、复印财会资料时,应事前由公司总经办批准。

6、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

7、1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7、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7、3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7、4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的保管期限办理。

8、会计档案的销毁

8、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8、1、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8、1、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8、1、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8、1、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8、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8、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9、会计档案的管理

9、1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9、2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公司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代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9、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机构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5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9、6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9、7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9、7、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9、7、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9、8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10、附则:

10、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10、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10、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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