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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制度和医疗器械入库验收程序,负责医疗器械入库验收工作。
二、验收人员凭到货通知单或随货同行逐批进行验收,在入库凭证上签字,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验收人员对医疗器械的漏检、错检负具体质量责任。
三、对验收不符合验收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定标准和质量条款或其他怀疑质量异常的医疗器械,填写拒收报告单,并通知质管部处理。
四、验收时应对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逐一检查,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查看首批到货医疗器械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六、验收进口医疗器械,应检查包装的标签是否有中文注明的医疗器械名称、主要成份以及进口注册证号,检查中文说明书及合法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和验收记录,并签字负责,按规定保存备查。
八、自觉学习医疗器械质量专业知识,努力提高验收工作水平。
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安全质量控制长效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分期建设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下称"质控中心"),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职责与职能设置
(一)省卫生厅全面负责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医疗质量控制活动;广东省医院协会受省卫生厅委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质控中心拟订专业性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质量信息体系,统筹协调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
省卫生厅加强对全省三级医院的医疗质量控制,重点是省、部属医院;各市按照全省医疗质量要求,参照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广东省医院协会受省卫生厅委托,受理申报材料,收集、汇总质控信息,分析全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专科质控中心,省卫生厅根据我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计划建设的专科或专业质控中心名称。
(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在省属、部属三级医疗机构,受省卫生厅委托,负责本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并设立由全省若干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质控工作实施专业技术指导;
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专业水平应处于全国或全省地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3、挂靠的医疗机构应为质控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
(四)专业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厅的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全省本专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要求拟订本专业质控规划,并根据规划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性业务指导;
2、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标准,制订本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技术规范;
3、负责制定全省本专业的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案,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专业质量控制督查和质量评价;负责相关专业特殊医疗技术准入评估工作;
4、对全省本专业医疗质量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并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提出改进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
6、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加强有关专业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
7、充分发挥本专业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8、承担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医疗质量管理任务。
(五)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2人;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7―10人,专职、兼职均可,质控中心专家组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原则上由相关专业的国家、省级学会(分会/组)的委员组成。
(六)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组织架构由省卫生厅确认。
三、质控中心申请与确认
根据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规划与年度公布专项建设计划,符合条件单位可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申请表》;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业优势、工作设想;
(三)相关技术资料,科技项目、成果、专利及重要论文,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在学术团体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一、在质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具体负责在库医疗器械的养护和质量检查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医疗器械质量性质和储存条件的规定,结合库房实际情况,指导保管人员对医疗器械进行分类,合理存放。
三、养护人员对在库医疗器械进行“三三四”循环养护检查,并做好温湿度记录和养护记录。在循环检查中,对下列情况的医疗器械进行重点养护(1)首营品种(2)近效期的品种。
四、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有问题医疗器械,应挂黄牌暂停发货,并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填写“停售通知单”,经质管部门复检后,不合格的放入不合格品区;
合格的摘除黄牌,填写“解停售通知单”,继续销售。
五、做好仓库温湿度记录和调控工作,保证库房温湿度符合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
六、正确使用养护、保管、计量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七、负责建立医疗器械养护档案。
八、自觉学习医疗器械业务知识,提高养护工作技能,日常工作中要指导保管人员对医疗器械进行合理储存。
一、 强化思想认识,持续发展:
院周会强调职能科长、各科主任、护士长继续抓好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每季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病历质控小组会议、感染委员会会议,护理管理委员会会议,急救小组、药事委员会会议、安全医疗委员会会议,规范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一年不少于二次全院质量教育大会,使全院每个工作岗位努力工作,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院持续发展。
二、明确临床医疗、医技科主要工作指标,并分解到各科使各科明确自己的指标要求,全院性指标如下:
1、 病床使用率≥85%
2、 平均住院日≤10天
3、 入院三日确诊率≥90%
4、 术前平均住院日≤3
5、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6、 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85%
7、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
8、 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90%
9、 三基考核合格率=100%(80/100分)
10、 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90/100分分以上)
三、继续全方位的医疗质量考评工作,实施规范化的质量管理,制定考评标准。
每月抽调科主任及各部门干事对各科进行检查,做好总结反馈工作。
1、修改标准,参照二级医院评审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医院各科室的工作开展情况,在上年的基础上修改,每季组织检查各科室的每月工作情况,认真评分,结果与奖金挂钩。
2、健全、落实各种医疗制度,要求各种制度执行记录规范,项目齐全。如业务学习,差错登记报告、科委会会议等等。医疗组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入院48小时内主治医师查房,一周内主任查房,术前,术后上级医师查房,重病人随时请上级医师查房,病重自动出院请上级查房,重病人值班医师查房后作好病程记录。加强知情谈话制度管理,非手术病人入院内72小时谈话,手术前、中、后谈话,植入谈话,危重时随时谈,特殊诊疗操作、治疗、用药谈话,输血同意谈话,麻醉前同意谈话;严格执行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审批及手术权限制度等。各科每月召开会议,对存在问题分析,整改,持续改进。
四、认真做好医疗文书书写管理工作
1、建立三级病历质控网,形成病历质量管理网络
①成立院、科、个人自检三级病历质量控制网,设立院病历质控小组、各科病历质控员,把病案质量监控的.重点放在运行病历(环节质量)监控上,加强运行病历的质量控制是确保诊疗过程的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
②强化病历书写者自我检查、科室病历质量小组(相关质控人员)监控。科室病历质控员每月对病区进行环节及终末病历质量检查,培养每个质控员的病历质量意识,加深检查者的感性认知,将检查结果及时传达到自己科内,避免同样错误发生,使被检查者引起重视,在第一时间得到反馈意见,实时改时,起到良性循环作用。
2、抓好病历质量的评价、实施奖惩结合制度
科室病历质控员每月对病区进行终末病历质量检查,检查存在问题及乙级、丙级病历上报质控办。相关科室的质控人员需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如连续不上报的则扣科室当月一定的考核总分,与科室奖金挂钩。促使大家重视并互相督促,避免和减少病历缺陷发生率,达到提高病历质量的目的。
一、为增强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调动员工以公司为家的积极性,促进经营业务的长足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奖惩的范围履盖公司所有岗位和人员,奖惩措施将采取精神和经济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推开。拟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在定岗定责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完善。
三、考核内容相同的多岗位考核办法。
(一)未按规定填写传递单据,每次对当事人罚款10元。
(二)工作责任区卫生不合格,每次对当事人罚款10元。
(三)未请假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每次对当事人罚款10元
(四)所负责的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原价赔偿10―50%(如:电脑、检测仪器等)。
(五)对“不合格品”的信息未及时传递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其流入市场,依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及损失情况,按质量事故管理办法对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违反退货管理规定,每人次罚款20-30元。
四、具体岗位考核办法:
(一)采购人员:
1、从非法渠道进货的,对当事人给予辞退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2、向供应商索取资料不全的,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假劣品损失由经办人赔偿10―50%;
4、未及时签订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的,每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部门负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质量验收人员
1、未按质量验收(规定)开展工作,应在验收过程中可以杜绝的质量问题,而未能发现的,对当事人处每个品种100元罚款;
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赔偿50%;
2、未及时验收,对当事人处每个品种10元罚款;
3、验收记录填写不规范,扣5元;
4、未在验收凭证上签字,一次扣2-5元。
(三)质量管理人员
1、在验收、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应抽送检验而未抽样检验的,对当事人处每个品种20元罚款;
2、将未验收的商品进行入库,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3、未按规定堆码货物、倒置、批号混放,对当事人处每个品种10元的罚款;
4、保管不善而造成变质或野蛮装运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赔偿10―50%;
5、发货出现差错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的50%;
6、在发货单上未签全名的,对当事人处每单2-5元罚款;
7、未按批号发货,或没做到“先产先出、近期先出”,造成批号积压,对当事人处每个品种20元罚款;
(五)养护员
1、未按制度规定做好养护检查,扣罚每个品种5元,
2、未按规定做温湿度记录,或温湿度超标未采取措施的,每次对当事人处10元罚款;
3、对近效期商品未及时进行催销的,造成过期失效按损失的50%赔偿。
(六)复核员
1、复核员必须在发货凭证上签名,否则,对当事人处每张凭证5元的罚款;
2、对发货差错未复核纠正,由当事人赔偿损失的50%。
(七)销售员
1、将商品销给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客户,公司对销售员作辞退处理,并向其追究造成的损失;
2、未及时收取客户证照,每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
3、未及时反馈客户意见的,对当事人处每次20元罚款;
4、不按销售规定,开错票、低价开票,由当事人全额赔偿损失。
(八)办公室:未及时组织质量培训,健康检查,每次对当事人扣罚30元。
(九)财会人员:入库凭证无质量验收人员的签名而承付货款的,每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由此造成损失的,有经办人赔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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