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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正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审判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他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身建设;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部门服务。司法警察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司法警察队伍是审判机关的一支不可忽视和替代的重要执法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其任务是协助法官办案,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警职责包括:法庭值岗、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
在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今天,如何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能够全面履行职责,更好地为审判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而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却存在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层院法警年轻人占多数,思想比较活跃。个人的理想、前途和利益是他们常常思考的问题。有的法警流露出:当法警辛苦、吃亏,只能协助办案。干法警提升慢,时间越长就吃亏越大等等。
二、军事素质不够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军事素质对于一名司法警察来说,是其基本职能,而严格训练才能保证良好的军事素质。由于对法警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够高,法警训练次数很少,其军事素质提高不了,难以保证在复杂情况下完成任务。像有的基层院,每年法警统一集训只有一次,并大多限于刚入警的新同志。其军事素质难以提高。由于审判工作中常会有突发性事件发生,也常会有特殊任务需要执行,如果不具有一定战斗力的法警来保障,各项审判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物质基础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和好的设施,那么其训练水平和战斗力也就很难提高。在新形势下,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平均车辆配给不足,无固定警用训练房,其快速反应能力和训练水平受到很大制约,与最高院、高院、中院颁布的文件规定存在较大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固然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在主观上由于人们只重视审判业务工作,而忽视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是分不开的。
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方法
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在基层法院中普遍存在,有问题就需要去分析、解决,我们不能片面的把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割裂开来看,而应看到三个问题之间深层次的联系,从外部与内部两方面来分析。
外部因素方面,法警队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审判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编、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不分配任务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完成,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度。
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调入,这些人员从入警之前就持有轻视法警工作的观点,在工作中不出全力,在执行任务中主动性较低;二是新录用人员,这些人员虽然观念上不存在轻视,但面对法警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代行了法警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份力。其次,法警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再者,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分析问题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内外联动,双管齐下。
外部因素的转变,首先要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法警工作不是审判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基层院应给予高度重视,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今后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
除了外部因素的转变,司法警察应从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抓起。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每完成一次任务都要有所提高,积极认真得对待每年例行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奉献与荣誉反差面前,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
目前,司法环境比较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在刑事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出现的几率增大,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了办案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警察必须加强保障,确保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安全保障措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我们在开展法警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审判事业中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孙兆林)
透过现象看本质 为法警队伍谋出路-----岑巩县人民法院 杨胜章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具有很强的司法性和武装性,是人民法院组成成员不可缺少的部分,其职能是其他法院工人员不可代替的。做好警务安保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司法警察在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人员的数量、质量以及队伍的管理和装备上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这些任然改变不了司法警察队伍在法院工作中的被动状态和弱势的地位。如何规范管理,提高法警素质;如何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如何改变司法警察队伍亚健康状态的现状,是司法警察能否更好地适用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挑战,是更好地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有效途径。笔者就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和出现的原因做几点建议。
关键词:现状 原因 司法警察队伍 建议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司法警察地位低、作用不突出。很长时间以来,在重审判执行轻法警的思想观念下,一些不同层次的领导人都认为法警工作无关大局,对法警工作关心不够,在部分法院工作人员眼里,法警就是保安、驾驶员、接收员、甚至是“打手”,在给法警安排工作的时候也只是一些协助性的工作,在年终评先选优的时候也只是以审判执行的成绩来评定,只有在矛盾升级产生冲突的时候才想到法警,这种状态严重的挫伤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法警的作用也被无限的弱化。
、司法警察队伍散、管理不集中。《条例》规定,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是在实际中却很难实现,基本都是法警队伍所在的法院管辖,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不到位,下级法警队伍接受不到上级法警队伍的指导和训练。在编队管理上,许多法警部门有着有编无警的情况,法警分散到各个业务庭,平时很难在一起开展集中训练,在遇到突发事故的时候也很难快速的集中,有效的遏制事态的发展,这种状态下就造成了法警无作为,难作为的现象。
、司警法警察权职不明确、工作被动。司法察是一个特殊的警种,不同于公安有独立的警察权,司法警察只能跟在法官后面走,在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里通常都会有这样一句话:“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警告和制止的,可以根据合议庭的指令强行带出法庭”,如果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旁听人员恶意不遵守法庭秩序并不听从警告和制止的,但是合议庭没有达成共识犹豫不决,这时候司法警察该不该主动强行将其旁听人员带出,如果在带出的过程中出现其他状况该由谁负责,如果不带出而出现状况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将人带出后又该如何处理,像这样的问题不止一例,这些问题在法律规章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状态下造成了法警工作严重被动性和滞后性。
、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不高、战斗力弱。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这就要求在关键时候这只队伍必须要拉的出、追得上、打得赢,但是在近年来各地法院频繁发生嫌疑人逃跑、冲撞法庭等情况,这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的形象。问题的根源来自司法警察自身,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不少干警是从驾驶员、收发员、以及一些淘汰的书记员和法官转行而来,缺乏警察应有的基本素质,还有一些干警年龄过大,不再适应司法警察这种对抗性较强的职业,再加上人员分散,上下级管理脱节组织不了有效的训练,种种原因导致了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偏弱的现象,许多干警也因此失去了职业荣誉感,要么自暴自弃,要么积极在准备转行。
二、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
、法律法规的不规范。目前对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并未赋予司法警察履行相应职责时所具有的警察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只是模糊的规定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法采取措施,却并未明确规定应依什么法?采取什么措施?《立法法》中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显然《暂行条例》不属于法律,也不能赋予司法警察相关的职权,导致了司法警察陷入了权无法定,职无据行的尴尬中,在履行职责时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动、无所适从的局面。
、体制管理的不健全。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为双重管理,而现行《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警察队伍只是由所在法院院长(党组)领导,接受所在法院管理,而没有明确上级法院垂直领导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即“双重领导”体制。很多法院在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上也是实行分散管理,将法警分散到各个业务庭,由各个庭室的负责人管理,法警大队形同虚设。
、队伍建设的不重视。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的态度都存在严重的“偏科”,三少(指导少、经费少、检查少)现象长期存在,一些法院领导认为审判、执行、法官、书记员才是法院的主体,只有这些水平提高了才能提高法院的效力和形象,对于法警队伍仅仅作为辅助人员,甚至专门端茶送水的跑腿来使唤。、自身本领的不强硬。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是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是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坚强后盾,这就要求法警队伍自身本领要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但是在现实中法警自身能力严重滞后,于文,法律知识不过关,无法在辅助审判执行上有更多建树;于武,人员年龄老化,装备陈旧,装备利用率低下,训练量少,武力质差。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法警作用。《司法警察条例》显然不是法律的范畴,建议制定《人民司法警察法》,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依照《人民司法警察法》工作,明确司法警察的职权,《条例》第四条中规定“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建议改为“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参与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改为“依法参与机关安全和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只有落实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让司法警察有自己的法可依,建议司法警察参与案件的审理程序,了解案件的性质和矛盾突出点,只有突出法警的作用才能改变法警工作被动性的局面。
、完善和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建议增加“各级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委派司法警察从事警务之外的工作。《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建议增加“上级司法警察部门依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指导和组织培训下级司法警察队伍。”法警队伍作为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将力量体现,也只有在上级法警队伍的指导和培训才能更出色的完成警察的本职工作。
、改变观念,提高对司法警察的认识。在许多法院人眼中司法警察就是做安保工作、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协助执行和其他辅助性工作,但是却忽略了司法警察工作最本质的意义即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在法警参与的工作中仅仅以协助跟班的角色参与,案件信息也以防止秘密外泄而拒绝法警了解,协助性的工作没有主动性,在失去主动性和案件了解的情况下,司法警察很难在工作中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又怎么去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改变对司法警察的观念,从本质上去看待司法警察工作是司法警察队伍更好更快的为审判执行工作做贡献的必然要求。、提高自身素质,锻炼过硬本领。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法警察想要在工作中得到更多重视,就必须要锻炼过硬的本领。司法警察是一种特殊的警种,由于工作环境的不同,司法警察不仅仅需要具备强健的体魄和熟悉的警务技能,更需要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在法院工作的大环境下,只有强健的体魄和熟悉的警务技能才能提高和保障审判提押、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安全性。只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将司法警察的工作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中去,才能在工作中占据主动性。建议一是对新录用的司法警察作培训期限不少于半年的警务技能培训。建议二是对司法警察队伍中年龄较大的法警采取补贴转岗和补贴提退的办法。建议三是提高训练量,每月应不少于3天的集中训练,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防爆演练。建议四是积极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考试,学习法律知识。
四、总结
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年轻的队伍,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措施都有待完善,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上级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关心。2008年底,中央第28号文件规定将司法警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列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60个项目之一,并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项改革的牵头单位。2011年7月15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10次专题汇报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完善司法警察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机制做了专题汇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这些措施和文件让我们看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希望,只要我们不断的强化自身,锻炼过硬本领,只要我们不放弃,坚持追寻司法警察队伍的出路,相信司法警察队伍定能迎来更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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