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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本店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如QS);
(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每次进货时,接验员要详细检验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包装不规范、破包、透气等的食品拒绝进货。
三、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四、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店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1、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
2、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3、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4、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5、食品、食品添加剂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6、建立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台账,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1、餐饮单位、学校、建筑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要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检查或抽查各岗制度落实情况,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食品安全管理员每日对各加工场所及仓库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3、厨师长及各岗要跟班检查指导,严格餐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操作程序的行为。
4、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食品安全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食品安全操作习惯。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一、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该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要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放按照产品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活泼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产品自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生产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标破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八、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伤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学院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学院内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全院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内进行食品经营销售的单位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留存备查并每年核对一次。
第二条 学院内进行食品经营和销售的单位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和来源票据留存备查,以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 学院内进行食品经营和销售的单位在购进食品时,应建立台账记录进行管理,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1.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从具有相关资质的供货商采购,尽量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购进,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应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2.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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