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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药饮片处方管理,提高中药饮片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是对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辨证论治、药物名称、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每剂味数和费用进行评价,发现实际存在或者潜在的用药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中药饮片合理应用。
二、医院应当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确切落实药师对医师处方审核和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中药饮片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制定并落实考核和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三、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中医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中药饮片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处方点评专家组为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每月至少一次点评中药饮片处方。被点评处方通过随机抽样方式选择,门急诊中药饮片处方的抽查率应不少于中药饮片总处方量的%,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不足100张的全部点评,使用《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明细表》进行点评。
五、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当事人。
六、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一般项目应填写完整,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病历号、科别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四)饮片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五)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六)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七)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八)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九)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如果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以示负责;
(十)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十一)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二)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三)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十四)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八、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开具处方未写中医诊断或未写中医证型的;
6、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7、未使用饮片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8、中药饮片或处方的用法用量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饮片超剂量使用未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的;
10、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开具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辨证与用药不符的;
2、中药饮片或处方的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3、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4、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2、每剂味数过大的处方;
3、每剂费用过大的处方。
九、药剂科会同中医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十、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中医科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一、为科学、规范地管理本院的中药饮片,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院长为中药饮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药剂科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全院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监督体系,各临床相关科室有专人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工作,药剂科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质量。
四、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医院职工及患者,如果发现中药饮片质量问题,有权直接向医院领导或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反映,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涉和打击报复。
五、负责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对领取和存放的'中药饮片进行清理、检查以防发生变质失效。
六、药剂科在院长和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中药饮片供应工作。药剂科应严格遵守《中药饮片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把中药饮片质量关。
七、制定和规范中药饮片购进工作程序,好饮片购销的资质认证工作,合法规范地购进中药饮片。
八、严格执行中药饮片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中药饮片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九、中药饮片库房应具备与中药饮片性质相适应的存储设备、设施,如冷藏、防冻、避光、防潮、通风、防鼠、防虫等。
十、中药饮片的出库遵循先进先出、后进后出、近期先用、远期后用的原则,严格按效期管理中药饮片,防止过期失效。
十一、中药饮片调剂人员、煎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传染病、隐性的传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中药饮片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工作。
1.按照《湖南省毒性中药、成药及制剂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毒性药品的管理,对此类药品必须有健全的药品出入帐目、实行“五专”管理。
2.领取毒性中药及制剂成品应清楚填写规格、数量、实发数、领用用途并签字。
3.配制、加工炮制此类中药由专人负责,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每次配制、加工炮制需经二人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配制、加工炮制所用原材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用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并且专用,严防浪费与污染。
4.毒性中药、成药及制剂的'标签应有明显标记,并标明用法、用量,在标签显著位置用黑色标注“毒”的字样。
5.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核对后方可发出,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必须采用炮炙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
6.定期检查,核对帐物是否相符,严防霉变、虫蛀等变质现象,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一、目的:为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发挥中药治病救人的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质量验收员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购货合同对购进中药饮片进行逐批验收。
三、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购进记录,验收记录必须保存不得少于3年。内容包括:购进日期、经销企业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名称、合格证情况、验收人员质检情况等。
四、验收中药饮片,包装要符合国家药品包装质量要求,并标示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采用的。炮制规范、生产许可证品名、净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此批号的检验报告书等。实施批准文号的应标示批准文号。
五、中药饮片的质量验收由专职质量验收员验收,如有疑问请上级药师复验。
六、中药饮片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中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地方炮制规范》的要求。
七、中药饮片的饮片片型、色泽、特性、气味应符合该品种规定。
八、验收应在待验区进行,验收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验收合格后,验收员应在随货票上签字,验收中发现货单不符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当拒收,并做拒收记录。
一、取得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剂、调配工作。具有中药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中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医院培训考核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中药饮片调剂工作。
二、调剂人员必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不经医师处方任何人不得调剂发放处方药品。
三、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剂处方时必须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做到“四查十对”。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调剂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四、调剂人员发出药品时,应按处方医嘱向病人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品发放完毕,发药人要在处方上签全名。
五、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应当由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剂复核工作,复核人要在处方上签全名。
六、调剂室所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保持正常运转,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七、调剂室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中药饮片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中药饮片要相符。
八、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调剂用计量器具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九、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十、调配含有毒性中药饮片的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应给付炮制品。如在审方时对处方有疑问,必须经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方可调配。
十一、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十二、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