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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中药饮片的调剂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药饮片的调配:
1、中药饮片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经处方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2、中药处方调配员、审核员应严格按处方内容配药、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
3、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过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4、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做到: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
5、按方配制,称准分匀,对于一方多剂的处方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原则分剂量,总帖误差不超过±2%,分帖误差不超过±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6、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7、配方营业员不得自带配方,对鉴别不清,有疑问的处方不配,并向顾客讲清情况。
8、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按规格计价,严禁串规、串级。
9、每天配方前必须校对所有衡器,配方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橱内外清洁。
10、顾客反馈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解决。
****中医诊所 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诊所负责人、店长为疫情管理人员并兼任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要认真、详细地做好登记,按照传染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肺炎、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2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疫情网络直报,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和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通过疫情网络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应尽力询问病人的详细现住地址,得到病人的准确可靠地址,具体到乡镇、街名和门牌号。
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妥善保管,并不得外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四、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例时,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并应当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防止疫情扩散;必要时,跟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者还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五、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定期进行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六、疫情管理人(责任报告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列的传染病分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八、传染病管理制度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确保传染性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加强传染病的科学管理制定的专业性部门规章制度。
九、配合疾病控制中心的流调及采样工作。协助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如发热、腹泻、流鼻涕等)监测工作。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开展监测分析。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法规和制度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二、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三、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浸泡。
四、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五、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
六、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七、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八、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九、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
十、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一、药剂科对所购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二、购进中药饮片时,验收人员应当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逐一登记。
三、对照中药饮片随货通行注意检查药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效期、供货商、生产商、数量是否与要求相符,如有不符应作退货处理。
四、检查中药饮片有无过期、霉变、虫蛀、受潮等现象,检查中药饮片的.外包装有无破损,如有以上问题应作退货处理。
五、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六、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我县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按照市局承食药监市【20xx】14号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
局领导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检查方案,分管领导亲自部署,全局动员,成立了2个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的开展了此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检查了城乡结合部、车站、农村集贸市场、旅游风景区、偏远地区的医院、诊所。从十一个重点检查项目着手,认真细致开展检查。
一是看医疗机构是否从具有合法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是否查验并保存供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二是查看购进药品时是否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票据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建立购进记录,票、账、货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保存。
三是查看是否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是否逐批验收,验收记录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保存记录。
四是查看是否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开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是否设置不合格区,临时存放药品是否配备药品存放专柜。
五是看是否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六是措施是否落实,特别是需阴凉、冷库保存的药品是否符合条件。
六是查看是否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并建立养护档案。
七是查看是否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是否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八是查看需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存放、调配和使用,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存在套购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
九是查看中药饮片购进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是否使用或变相销售未经批准的医院制剂。
十一是发现假劣药是否就地封存并报我局。
二、检查情况
此次检查共出动人员196人次,车辆65车次,检查医疗机构387家,下达责令通知书46份。
从检查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索取供货单位资质不全,个别诊所没有索取正式税务发票。
二是药房环境脏乱差,没有与生活区相隔离,药品储存条件整体水平低,仓储管理不规范。
三是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记录制度不完善,没有及时做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四是药品储存、摆放混乱,未实行分区、分垛及色标管理。
五是药品的养护设备不齐全或不能正常运转。
六是过效期的药品未设立专区,仍然摆放在药品柜上。
七是中药饮片包装不合格八是相关专业人员欠缺,未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品管理人员。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检查人员都一一给予指正并限期整改。
三、下一步打算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中医内科诊所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本诊所中药饮片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必须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三、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四、采购中药饮片,由中药师依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提出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依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合法的供应单位购进中药饮片。
五、本诊所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察、选择合法中药饮片供应单位。严禁擅自提高饮片等级、以次充好,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本诊所采购中药饮片,检验生产经或营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出库单样式、发票样式、印章样式和销售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身份证,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验证注册证书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七、本诊所与中药饮片供应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八、定期对供应单位供应的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供应单位和供应方案。
九、对所购的中药饮片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十、对购入的中药饮片质量有疑义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定的药检部门进行鉴定。
十一、购进中药饮片时,必须由具有中医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验收。验收人员对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发票逐一核对,注明验收结果及验收日期并签字。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检查核对批准文号。发现假冒、劣质中药饮片,应当及时封存并报告上级部门及时销毁。
十二、中药饮片仓库应当有与使用量相适应的面积,具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等条件及设施。
十三、定期进行中药饮片养护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四、中药房配备通风、调温、调湿、防潮、防虫、防鼠、除尘设施,工作场地、操作台面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十五、中药饮片的药斗等储存中药饮片的容器应当排列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名称,标签和药品要相符。
十六、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
十七、中药饮片计量应准确无误,误差率控制在2%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