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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的产生及其功能的发展演变
1.中国监狱的产生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原始人类不仅整天过着衣不蔽体、食不裹腹的生活,还要随时面临着野兽袭击的威胁。为应对恶劣的自然环境,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原始社会氏族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不得不结成团结协助、平等友爱的交往关系。马克思曾经对这种美好的社会制度进行过描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1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成员的劳动产品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还出现了一定剩余。氏族首领利用自己分配生活用品的便利条件将剩余产品据为己有,并逐步演变为拥有特权的奴隶主阶级;氏族大多数成员则越来越贫困,慢慢沦为了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且不可调和,为维护特权利益,奴隶主阶级着手组建了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国家随之产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东汉人应劭在其《风俗通》中说“三王始有狱”,恰好可以印证中国监狱始建于夏朝这一历史事实。司马迁的《史记·夏本记》也有记载:“乃召汤而囚之夏台。”作为夏桀拘禁惩罚商族首领汤的场所,“夏台”已基本具备了监狱的属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监狱曾有过不同的名称,《唐律》“断狱”篇载:“夏曰夏台,殷曰蒌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一直沿用至元朝。明朝的监狱则被称为“监”,取其监督、监察、监管之意。清朝才正式出现监狱这个名称,“意指把犯人当作犬关在牢房中受监视看管,使之与世隔离,并常有苦人辱人之含义。”2可见,监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原始社会末期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惩罚性是监狱与生俱来的属性。
2.奴隶社会的刑罚思想及其监狱的主要功能
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奉行的是报复刑思想,它是从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命抵命”的同态复仇观念发展、演变而来,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要对犯罪人的加害行为进行报复,以使罪犯从精神、肉体上感受到与受害人同样的痛苦,只是这种报复要有节制、有限度。当时的刑罚体系主要由生命刑、肉体刑、耻辱刑构成,具体形式为夏、商、周所采用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刑、劓刑、宫刑、大辟、刖刑,全都是惨无人道、灭绝人性的刑罚。奴隶社会监狱关押的对象是一些未决犯及等待执行的已决犯(主要适用生命刑、肉体刑),行刑过程具有即时性、报复性、惩罚性等特征,与现代监狱的性质有天壤之别。
3.封建社会的刑罚思想及其监狱的主要功能
中国从秦朝开始进入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监狱行刑的内容、方式、目的及其指导思想较奴隶社会有了很大的变化,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特权利益的工具,其专政职能得以进一步强化。封建社会的刑罚体系中,自由刑开始出现且使用的频率有所增加,肉体刑的地位则逐渐下降,生命刑、自由刑、肉体刑构成了封建社会刑罚体系的主体,旧的奴隶制五刑也被新的、更人道的封建制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所取代。
在行刑理念方面,封建社会的刑罚以威慑刑思想为指导,其精髓就是重刑主义。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提出:“善治刑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得善者,重刑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不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3显然,商鞅是企图借助严厉的刑罚来达到以刑止刑、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韩非很好的继承了商鞅的重刑主义思想,并多次强调“法莫若重而必”,为政必须“重其法而严其刑”4。西晋时期的刘颂逆历史潮流,主张恢复曾在汉文帝时期废除的肉刑,他说:“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妻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禁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渊,莫善于此,非徒然也。”5可见,封建社会的报复刑思想不再追求罪刑的绝对等价,统治阶级是想借助严刻的刑罚条款、血醒的行
刑场面来达到威吓人民,巩固统治地位的目的。在此刑罚思想指导下,封建社会的监狱是“苦人辱人之地”,被囚罪犯身上往往戴着重重的械具,并且随时可能遭受非法刑讯。生活方面,吃不饱,穿不暖,没有干净水喝,甚至夜被鼠咬,流血涔涔,在狱卒的恣意凌辱下,许多囚犯“未死于法,先死于狱”。
4.西方国家的监狱改良及其对中国近代监狱发展的影响
在18世纪之前,西方国家的监狱设施非常简陋,男女犯混居在一个监舍里,犯人缺衣少食,即使有病也很少会有狱吏过问,狱内传染病流行,许多罪犯被折磨致死或者病死。后来在启蒙主义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影响下,一些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刑法学家开始对封建社会落后的旧狱制进行了猛烈抨击,主张建立一种更理性、更人道的监狱行刑制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治理人类不要采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国家军政修明和教育普及,还不足以证明国家文明与否;要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与野蛮,监狱是把很好的尺子”。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贝卡利亚则认为“滥施刑罚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6,他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一致等新刑罚理念,对后来各国刑罚思想的变革起了积极的影响。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最大的贡献就是首次提出了教育刑理论,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不是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受犯罪人自身以外因素的驱使,因此国家不应仅仅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还应承担起矫正罪犯犯罪恶习,并为他们将来重返社会创造条件的责任。教育刑思想影响很大,甚至一度成为西方社会主流的刑罚思想。在实证学派之后,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提出了预防刑理论,指出刑罚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大功能,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罪犯犯罪行为的回顾,使公众因看到受刑之苦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特殊预防是指监狱在行刑过程中,通过对罪犯进行矫治、教育,消除其犯罪心理,以使其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但是,教育刑的实施并没有像预期那样使整个社会的重新犯罪率显著下降,反而还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20世纪中叶综合刑理论产生,提出刑罚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回顾,以实现社会正义,还要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以实现社会功利。综合刑理论将惩罚和教育视为监狱的两大功能,既满足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又将罪犯的教育改造纳入了视野,因此被许多人认为是世界 6 张筱薇.比较外国犯罪学[M].上海:百家出版社,1996.31.上最公正的刑罚思想。西方国家的监狱改良运动及其所倡导的教育刑思想,对世界各国监狱行刑理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初,中国内忧外患、危机四伏,为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地位,清朝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并着手对一些法律条文进行重新修订,监狱改良也被提上日程。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对西方国家及日本的监狱制度进行考察后,提出了“设狱之宗旨,非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的观点,在他的眼里教育感化罪犯已经上升为监狱的首要任务。1908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聘请了日本的小河滋次郎为顾问起草了《大清监狱律草案》,共14章241条,其中把建立以感化主义为宗旨的教诲制度作为主要内容7。《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历上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它打破了长期以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这一传统陈规,首开以教育刑作为监狱行刑指导思想的先河。鉴于沈家本在监狱发展史中所起的独特作用,他被后来的学者尊称为中国近代监狱学的鼻祖。虽然《大清监狱律草案》颁布后还未来得及实施,清政府就在幸亥革命中被推翻,但是这部法律所蕴含的教育刑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后来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所制定的刑法典里得到了充分体现。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都曾鼓吹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人道”、“博爱”等思想观念,大谈“监狱”改良,提出要在狱吏培养、犯人教育改造等方面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经验。然而,由于近代中华民族矛盾、阶级矛盾的尖锐性以及反动统治阶级本身所表现出来的历史局限性,这些富丽堂皇的规定根本不可能在实践中得以真正贯彻实施。
5.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刑罚思想及其监狱的主要功能
新中国以社会主义刑罚思想为指导,始终坚信“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是可以改造的” 理念,并将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视为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伟大历史使命的一部分。建国初期,中国就确立了“教育第一,生产第二”这一监狱工作方针。在此方针指导下,一大批日本战犯得以成功改造,被遣返回国后成为了促进中日友好交往的中坚力量;经过改造,包括末代皇帝溥仪在内的满蒙战犯、国民党战犯大多最终成为了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实现了化社会消极、破坏因素为积极、建设因素的工作目标,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94年,新中国第一部《监狱法》正式颁布,其中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配合《监狱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又在1995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将“惩罚与改 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确定为今后监狱工作的指导方针,监狱的教育改造功能更加突显出来。实践中,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改造、狱政管理是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所采用的三大手段。罪犯思想政治教育指通过对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施加一定的积极影响,以不断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理论素质,充分体现了中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特色和优势,在三大改造手段中居于核心地位;劳动改造,则是通过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实践,以克服其好逸恶劳的思想,树立劳动观念,它是成功教育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狱政管理则是通过对罪犯的改造活动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等,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狱有一个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它是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
中国监狱的产生及其功能的发展演变
1.中国监狱的产生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原始人类不仅整天过着衣不蔽体、食不裹腹的生活,还要随时面临着野兽袭击的威胁。为应对恶劣的自然环境,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原始社会氏族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不得不结成团结协助、平等友爱的交往关系。马克思曾经对这种美好的社会制度进行过描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理的。”1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成员的劳动产品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还出现了一定剩余。氏族首领利用自己分配生活用品的便利条件将剩余产品据为己有,并逐步演变为拥有特权的奴隶主阶级;氏族大多数成员则越来越贫困,慢慢沦为了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且不可调和,为维护特权利益,奴隶主阶级着手组建了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国家随之产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东汉人应劭在其《风俗通》中说“三王始有狱”,恰好可以印证中国监狱始建于夏朝这一历史事实。司马迁的《史记·夏本记》也有记载:“乃召汤而囚之夏台。”作为夏桀拘禁惩罚商族首领汤的场所,“夏台”已基本具备了监狱的属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监狱曾有过不同的名称,《唐律》“断狱”篇载:“夏曰夏台,殷曰蒌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一直沿用至元朝。明朝的监狱则被称为“监”,取其监督、监察、监管之意。清朝才正式出现监狱这个名称,“意指把犯人当作犬关在牢房中受监视看管,使之与世隔离,并常有苦人辱人之含义。”2可见,监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原始社会末期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惩罚性是监狱与生俱来的属性。
2.奴隶社会的刑罚思想及其监狱的主要功能
奴隶社会的统治阶级奉行的是报复刑思想,它是从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命抵命”的同态复仇观念发展、演变而来,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要对犯罪人的加害行为进行报复,以使罪犯从精神、肉体上感受到与受害人同样的痛苦,只是这种报复要有节制、有限度。当时的刑罚体系主要由生命刑、肉体刑、耻辱刑构成,具体形式为夏、商、周所采用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刑、劓刑、宫刑、大辟、刖刑,全都是惨无人道、灭绝人性的刑罚。奴隶社会监狱关押的对象是一些未决犯及等待执行的已决犯(主要适用生命刑、肉体刑),行刑过程具有即时性、报复性、惩罚性等特征,与现代监狱的性质有天壤之别。
3.封建社会的刑罚思想及其监狱的主要功能
中国从秦朝开始进入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监狱行刑的内容、方式、目的及其指导思想较奴隶社会有了很大的变化,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特权利益的工具,其专政职能得以进一步强化。封建社会的刑罚体系中,自由刑开始出现且使用的频率有所增加,肉体刑的地位则逐渐下降,生命刑、自由刑、肉体刑构成了封建社会刑罚体系的主体,旧的奴隶制五刑也被新的、更人道的封建制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所取代。
在行刑理念方面,封建社会的刑罚以威慑刑思想为指导,其精髓就是重刑主义。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提出:“善治刑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得善者,重刑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不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3显然,商鞅是企图借助严厉的刑罚来达到以刑止刑、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韩非很好的继承了商鞅的重刑主义思想,并多次强调“法莫若重而必”,为政必须“重其法而严其刑”4。西晋时期的刘颂逆历史潮流,主张恢复曾在汉文帝时期废除的肉刑,他说:“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妻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禁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渊,莫善于此,非徒然也。”5可见,封建社会的报复刑思想不再追求罪刑的绝对等价,统治阶级是想借助严刻的刑罚条款、血醒的行
刑场面来达到威吓人民,巩固统治地位的目的。在此刑罚思想指导下,封建社会的监狱是“苦人辱人之地”,被囚罪犯身上往往戴着重重的械具,并且随时可能遭受非法刑讯。生活方面,吃不饱,穿不暖,没有干净水喝,甚至夜被鼠咬,流血涔涔,在狱卒的恣意凌辱下,许多囚犯“未死于法,先死于狱”。
4.西方国家的监狱改良及其对中国近代监狱发展的影响
在18世纪之前,西方国家的监狱设施非常简陋,男女犯混居在一个监舍里,犯人缺衣少食,即使有病也很少会有狱吏过问,狱内传染病流行,许多罪犯被折磨致死或者病死。后来在启蒙主义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影响下,一些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刑法学家开始对封建社会落后的旧狱制进行了猛烈抨击,主张建立一种更理性、更人道的监狱行刑制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治理人类不要采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国家军政修明和教育普及,还不足以证明国家文明与否;要检验一个国家的文明与野蛮,监狱是把很好的尺子”。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贝卡利亚则认为“滥施刑罚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6,他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一致等新刑罚理念,对后来各国刑罚思想的变革起了积极的影响。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实证学派最大的贡献就是首次提出了教育刑理论,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不是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受犯罪人自身以外因素的驱使,因此国家不应仅仅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还应承担起矫正罪犯犯罪恶习,并为他们将来重返社会创造条件的责任。教育刑思想影响很大,甚至一度成为西方社会主流的刑罚思想。在实证学派之后,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提出了预防刑理论,指出刑罚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大功能,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罪犯犯罪行为的回顾,使公众因看到受刑之苦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特殊预防是指监狱在行刑过程中,通过对罪犯进行矫治、教育,消除其犯罪心理,以使其出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但是,教育刑的实施并没有像预期那样使整个社会的重新犯罪率显著下降,反而还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20世纪中叶综合刑理论产生,提出刑罚既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回顾,以实现社会正义,还要在行刑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以实现社会功利。综合刑理论将惩罚和教育视为监狱的两大功能,既满足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又将罪犯的教育改造纳入了视野,因此被许多人认为是世界 6 张筱薇.比较外国犯罪学[M].上海:百家出版社,1996.31.上最公正的刑罚思想。西方国家的监狱改良运动及其所倡导的教育刑思想,对世界各国监狱行刑理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初,中国内忧外患、危机四伏,为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地位,清朝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并着手对一些法律条文进行重新修订,监狱改良也被提上日程。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对西方国家及日本的监狱制度进行考察后,提出了“设狱之宗旨,非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的观点,在他的眼里教育感化罪犯已经上升为监狱的首要任务。1908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聘请了日本的小河滋次郎为顾问起草了《大清监狱律草案》,共14章241条,其中把建立以感化主义为宗旨的教诲制度作为主要内容7。《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历上第一部独立的监狱法典,它打破了长期以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这一传统陈规,首开以教育刑作为监狱行刑指导思想的先河。鉴于沈家本在监狱发展史中所起的独特作用,他被后来的学者尊称为中国近代监狱学的鼻祖。虽然《大清监狱律草案》颁布后还未来得及实施,清政府就在幸亥革命中被推翻,但是这部法律所蕴含的教育刑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后来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所制定的刑法典里得到了充分体现。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都曾鼓吹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人道”、“博爱”等思想观念,大谈“监狱”改良,提出要在狱吏培养、犯人教育改造等方面学习西方国家先进的经验。然而,由于近代中华民族矛盾、阶级矛盾的尖锐性以及反动统治阶级本身所表现出来的历史局限性,这些富丽堂皇的规定根本不可能在实践中得以真正贯彻实施。
5.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刑罚思想及其监狱的主要功能
新中国以社会主义刑罚思想为指导,始终坚信“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是可以改造的” 理念,并将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视为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伟大历史使命的一部分。建国初期,中国就确立了“教育第一,生产第二”这一监狱工作方针。在此方针指导下,一大批日本战犯得以成功改造,被遣返回国后成为了促进中日友好交往的中坚力量;经过改造,包括末代皇帝溥仪在内的满蒙战犯、国民党战犯大多最终成为了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实现了化社会消极、破坏因素为积极、建设因素的工作目标,为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94年,新中国第一部《监狱法》正式颁布,其中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配合《监狱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又在1995年2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将“惩罚与改 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确定为今后监狱工作的指导方针,监狱的教育改造功能更加突显出来。实践中,思想政治教育、劳动改造、狱政管理是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所采用的三大手段。罪犯思想政治教育指通过对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施加一定的积极影响,以不断提高罪犯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理论素质,充分体现了中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特色和优势,在三大改造手段中居于核心地位;劳动改造,则是通过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实践,以克服其好逸恶劳的思想,树立劳动观念,它是成功教育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狱政管理则是通过对罪犯的改造活动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等,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狱有一个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它是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