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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矛盾纠纷现状及排查调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2-12-11 00: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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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2010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工作安排

今年我办事处按照区委、区政府集中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治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在辖区内集中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专项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和各种不安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辖区社会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办事处对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把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星海”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一是动员部署。办事处要组织召开综治专项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并对开展集中排查调处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各居委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并对辖区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及工作措施进行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二是明确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职能部门负其责,把责任落实到各居委会和相关负责人。每月 1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排查中发现的情况较复杂、牵涉面较广的疑难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制定调处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结合3月份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针对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通过采取举办现场法律咨询、送法入户、宣传板报、分发宣传材料、带法回家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达到教育、疏导、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实效。

(二)完善制度,规范工作

一是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中,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指导各居委会逐步健全完善重大突发纠纷和重要紧急信息随时专报制度、及时上报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制度、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等一系列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做到矛盾纠纷“三不放过”和“两个不得”。二督促规范调解协议书制作。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规范化的督导力度,深入辖各居调委会检查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情况,有效推动基层调解书制作的规范化。

(三)整合资源,协调配合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街道、居委会两级调委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大调处工作格局,深入细致地开展大调处工作,努力做到把矛盾纠纷化

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把握重点,依法调处

办事处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工作着眼点放在影响社会稳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一是抓好预警防范。各社区调委会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切实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入群众调查了解社情民意,对可能发生不稳定问题的苗头,及时成立调处小组,掌握基层矛盾纠纷发展态势,指导做思想教育工作,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降到最低限度。围绕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开展排查大调处工作,集中力量调处化解一批有可能影响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确保社会稳定。三是抓好教育疏导。在调处工作中,各调委会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把调处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创建结合起来,与为民办实事结合起来,严格掌握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多做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引导群众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解决矛盾纠纷。

(五)、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通过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创新培训形式,加大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基层调解队伍整体素

质明显增强。

(六)、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重大矛盾纠纷快速反应机制、定期社情民意分析制度、民间纠纷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等,形成规范、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

(七)、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大服务格局,根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特点,积极探索人民调委会组织形式,促进调解组织功能的发挥,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长城司法所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第二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阿图什市矛盾纠纷化解排查情况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中心,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加强基层人民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密切关注我市在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坚持预防和调处并重,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以来,共排查矛盾纠纷3862件,成功调解3845件,调解率99.55%;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2批次398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批次下降了23.8%,人次上升了19.9%。越级到自治区上访的有41批次79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批次、人次分别下降了24%、24.8%;越级进京访2批次2人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50%。

(一)发挥职能、促进和谐发展。今年,指导司法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及司法局的中心工作,严格按照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新要求,安排全市94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达到上级关于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建设的要求,落实了“五有”(有标识牌、有固定调解工作场所和制度、有印章、有文书及调解回访记录、有登记台帐和档案)和“四落实”(组织、制度、人员和报酬)等;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生动活泼地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优势,半年来,我市基层7乡2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开展法制教育及宣传共计157场(次),受教育群众达46061人(次),为乡政府提司法建议5条,被采纳建议5条,制定规范性文件5个,协助乡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13件,成功13件,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54件,防止群体性上访5件。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基层社会稳定做出了

积极贡献。

(二)加大重大疑难纠纷调处力度。为了大力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健全机构,建立人民调解网络体系,目前建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94个,充实调解员419人,以排查为先导,狠抓重点纠纷的调处。坚持每月一次排查和月报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疏理和调处;对近期的主要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预防,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

(三)定目标、抓落实,全方位推进。制定《阿图什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容、时间、标准等,将责任层层分解到人,任务层层落实到位,使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要达到“三个明显减少、三不出、两个达到、两个提高”的总体目标。“三个明显减少”,即“民转刑案件减少,重大群体性事件减少,上访减少”;“二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两个达到”,即“对排查出来的民间纠纷调处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两个提高”,即“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预防和化解纠纷的能力有所提高”。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落实了“十统一,十规范”,全面进行规范化建设,从人员到制度和人民调解场所进行全面落实到位。

(四)建机构、重出击,摸排显成效。目前,全市9个乡(街道)74个村8个居委会3个企事业全部成立调委会,调委会基本上落实了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人员、规章制度等,工作逐步走向正轨。调委员由乡、村、企业(街道)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每个乡、村、企业均组建了人民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半年来,通过全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相互协调配合下,调解员主动出击,摸排到位,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夯实了法治基础。

(五)强肌体、求探索,拓宽新领域。阿图什市所属7乡2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了94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调委会人员也相应进行调整,为调委会注入了新鲜血液,促进了工作的开展与创新,逐步形成了以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阶层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明确了乡、街道调委会的工作范围,实行调委会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会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乡、司法、信访、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加强了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建设,做到村村有调解组织、队(单位)有调解信息员,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调解网络。

(六)加强培训、提高技能。为提高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我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班,对各级基层人民调解员就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同时要求各乡(街道)司法所每周必须组织一次业务学习,并且做到有计划、有考勤、有学习笔记,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依法调解的意识和责任感,不断夯实调解基本功,使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叫响“有纠纷去调解,有上访找司法”的工作理念。

(七)加大督查力度,扎实落实“一案一补”款。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为更好的开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进一步完善全市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的档案,我局基层科干部利用7天时间对全市各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011年第一季度调解的矛盾纠纷案件档案进行了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司法所要求限期整改。据统计,第一季度共发放“一案一补”补贴35680元,其中

书面案件653件,共计26120元;口头案件478件,共计9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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