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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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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社区管理地位逐步提高,社区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因此搞好社区管理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社区发展的必然条件,也是社区各项工作中的重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呈现参与意识薄弱、政府管理缺位、法律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管理队伍薄弱等缺陷,与城市社会转轨变型的趋势以及社区模式创新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进行改革。本文就是对这一方面问题的简单思考。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了解城市社区管理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几点解决此问题的对策,提出了城市社区管理的构建原则和基本思路,并由此设想了完善城市社区管理的具体思路,以求我国城市社区管理能够更加健康的发展。
关键词: 社区管理 问题 对策
前 言
城市社区管理是指在市及市辖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街道为主导,居委会为协同,以社区组织和社区成员为依托,允许使用行政与法律、经济与教育、功德与情感等手段,合理调配和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事业,提高社区成员的生存质量,促进社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过程。城市社区是相对于农村社区而言的。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口高度集中,生活空间相对狭小;二是居民从事非农产业,异质性强,价值取向多元化;三是生活方式多样化,人际关系边缘化,情感色彩较淡薄;四是组织程度较高,结构复杂,形式多样化。
一、城市社区管理的现状
随着社区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社区组织逐步健全,社区队伍建设以及社区人员素质也在明显提高。总的来说,社区管理正在全面进行,社区救助体系框架正在逐步建立。各地在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了争创社区建设示范市、区活动。各地创建热情之高,措施力度之大,社会效果之好,是近年来少有的。全国己涌现出一大批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
另一方面,社区管理已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社会效益。社区管理已成为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成为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基础工作,成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对于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化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城市基层民主,完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社区的认同感,参与意识薄弱
党的十七大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监督。要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区居民与社区中的单位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较弱,社区既缺乏现成的社会自治组织可供组织群众,也缺乏一定的社会资源积累可供动员群众,不少居民认为社区工作仅仅是街道、居委会的事,与己无关,绝大多数中青年很少参与社区事务,以至于社区的事情成了虚空的东西,更不谈群众参与完善社区管理工作的行动了。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出现职能缺位
我国城市社区管理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二级政府”与“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模式单一,而且大多采取的是行政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这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极不适应,并严重地束缚了城市社区的发展。而当前正处于我国的政府转型时期,城市社区管理应把行政管理方法和手段作为工作的辅助手段而不应是主要措施。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城市社区第三层次的管理者——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社区管理方面存在着职责不明确、管理权限有限等问题。
另一方面,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的居民委恰恰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是城市社区的真正管理者。由于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社区管理方面职责权限不明确,造成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给城市社区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其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使得作为城市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负有代表政府行使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管理职能,但由于相应的权力条块分割,造成职、责、权、利不统一、不对称;其二,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社区建设与社区自治的管理事宜,但由于目前的现状,街道办事处不可能成为社区居民的代表,整合社区居民的利益和意志;其三,行使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的社会管理职能,使得街道办事处明显存在着政社不分的矛盾;其四,大部分城市的街道办事处还负责本辖区的经济发展职能,举办各种经济实体,存在着政企不分的矛盾。
(三)社区财力支撑不合理
当前我国社区的财力来源大都来源于政府的拨付,有限的财政拨付难以支撑日益繁重的社区工作。同时社区单位与群众对社区并不重视,更不会关心社区的财政,当社区群众出现了对自己不利的因素时,他们会大大抱怨社区服务的不周到,从不会考虑社区经济周转的困难处境。另一方面社区没有独立财政权,这就使社区自治缺乏物质保障,很难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而随着各方面的发展,社区群众对社区服务越来越高,但却得不到满意的服务,这样就不可能达到可持续性发展。
(四)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缺位
虽然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发育成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但就总体而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始终存在着不少问题。
1、政府观念过于传统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强调党和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直接管理经济和一切社会事务。下属各单位是政府管理的执行部门,没有自主权和自决权,形成了政府居高临下的以条条为主的纵向管理格局。社会上的企业、事业、工厂等单位都隶属于各自的上级单位,与所在基层社区组织既无隶属关系,也无其他的紧密联系。社会成员也都属于自己的工作单位,很少关心和参加自己居住的社区的活动。整个社会的管理都是由政府通过各职能行政机构逐级下达到下属单位,与社会的基层组织社区几乎无关。这种管理体制必然形成以政府为管理主体,有事找政府、事事等政府,由“政府全包”的社会管理观念。
另一方面,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人是主动的、积极的因素,即人是重要的。但是在传统的管理观念中往往注重物的管理,把“物”作为管理目标,只注意“物”的变化,例如马路的修筑、楼房的修建、树木的栽种、房屋的管理等等。这就必然忽视人的作用,特别是普通劳动者、普通居民的 作用,往往把人变成了物的从属品。
2、仍然存在“大政府”与“小社会”模式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社会的很多功能和事物矛盾都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直接面对社会,直接从事大量的具体微观的管理活动,从而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由于政府直接管理社会事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事务不断增加,政府的负担会越来越重。而当社会事务管理达到一定量的情况下,就不得不进行新的权力划分,增加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编制,这样就形成了政府和人员编制的恶性膨胀。另一方面,政府几乎包揽社会中所有的事情,便抑制了社会的自我发展,社会的自治功能就会变得越来越弱。
3、政府对民间社会组织扶持的缺失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民间社会组织并不是很多,很多组织只是个形式,在城市社区管理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从观念上没有对民间社会组织的重视,所以对社会组织日常运作并没有给与应有的扶持,比如资金不足。即使对民间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民间社会组织监督并不完善,经常会出现“重登记、轻管理”的局面。
(五)社区工作者队伍薄弱,专业化程度较低
目前,从事社区管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未经过社会工作的专门培训,缺乏社会知识和专业管理知识,其工作方法多是行政方法。另一方面,我国居委会工作人员大都不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这就降低了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工作人员的队伍素质建设,拥有这样的团队,完善城市社区管理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六)相关法律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基层社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随着“单位制”的逐渐松动,大量出现的“社会人”需要依靠社区来进行管理,这就对社区中的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相关法律文件对于这种变化的社区情况显示出了严重的滞后性。例如,虽然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国家权力重心在逐步往街道层面下移,和改革开放前相比,街道承担了更多社会管理的职能,但是,作为现在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法律依据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却是许多年前制定的,而且条例内容比较简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需要,使其依法行政失去法律支撑。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问题也与其类似,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虽然日益得到强调和重视,但是现行的《居组法》已是十余年前颁布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居委会的工作需要。
三、城市社区管理的对策分析
(一)重视公民意识的培育
社区参与不仅仅是社区建设的内在动力,也是社区自治的内在动力。社区管理离不开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社区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社区居民参与的程度直接影响社区管理的发展,而缺乏居民参与是当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可以说,目前城市社区是“没有公民的社区”,无论是社区精英还是普通居民,都比较缺乏公民意识。现代公民是以关心公共事务、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为基本标志的。公民意识体现在社区中就是居民的“社区意识”。有了社区意识, 居民才会真正认识到“社区是我家”的公共意义,才会产生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亲 和力。社区中的居民没有公民意识,也就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因此,要培育公民意识,促进居民向公民的转变。培育公民意识的途径是让居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建设。要让居民认同社区,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们参与社区管理。因此,要建立居民多层面地参与社区各类公共事务管理与建设的制度化机制,为社区居民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让他们在参与中增强自主性。但更关键的是,要让参与者分担责任,增强居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顾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责任。
(二)加快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
社区管理体制是社区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社区管理在逐步走向公众化、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管理模式,同时也基本形成了社区内的人与人、人与事、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仍然属于“行政单一化”的传统模式,政府在城市社区管理中仍然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这与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要改革现行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具体工作如下:
1、合理调整街道办事处的功能
城市社区的管理,是城市基层工作的基础,但这种管理不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延伸,而是一种自我管理,属自治管理模式。因此,冲破固有管理观念,创新管理体制,是构建和谐城市社区的重要环节。首先,要调整管理体制,下放管理权限,包括计划管理权限、城市规划权限、财务权限和人事权限等等。其次,是增大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权限。街道办事处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真正主体,而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同自身拥有的权力极不适应,这就造成了许多社区管理事务上面没人管、下面管不了的局面。加大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权限,第一应该是赋予其综合协调的权力,第二是增强其管理职责,扩大其管理权限,使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均能行使相应的职权,使街道办事处真正成为城市社区管理的主体。
2、明确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解决居民委员会工作行政化问题,提高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度,是实现社区民主自治的重要前提。在批判居委会行政化的过程中,大部分城市采取的改革措施是实行“议行分设”,即将居委会原先的议决权和执行权分离,居委会只作为议事和决策机构,由居民选举产生,成员兼职且是义务的;另外成立社区工作站,作为专门的执行机构,为居民提供服务。比如深圳盐田为了让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得以实现,进一步推行了“居站分设”,也就是成立社区工作站作为行政代理机构,专门承担原先由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这样居委会承担的行政事务就可以剥离出来,从而可以专门发挥自治功能。学者将这一做法称之为“深圳盐田模式”。对于“议行分设”的做法,我们肯定其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居委会的行政化色彩。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在我国社区发展的现有阶段上,“议行分设”只是使居委会在形式上褪去了行政化的色彩,实质上只有“行”而没有“议”,居委会成员兼职、不拿报酬,对社区事务做不到全面了解,议事和决策能力难以保证,并且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这样运行的结果是居委会的地位被虚化。在“居站分设”的做法中更加明显,居委会面临边缘化的危机。关于居委会的改革,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组织是按照什么原则以及什么模式来设置,关键的问题是:能否为居民的参与提供广泛而畅通的渠道;能否真正整合和体现社区居民的意志;能否真正起到沟通政府与社区居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政府部门可以对居委会承担的事务进行分类,属于自治事务的,由居委会自行负责;属于行政事务的,政府可以与其签订协议,实行行政代理,不 需要另外成立专门的行政代理机构,而且在现阶段居委会可以通过承担部分行政事务提高自治的能力。总之,要让居民委员会卸下不必要的“重负”,淡化其行政色彩,提高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度,有利于社区参与,有利于社区功能的发挥。
(三)加大财政对社区建设的扶持力度
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社区建设的突出问题之一,政府对社区建设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领导重视、组织建设、责任机制和政策扶持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资金、设施支持和财政预算上,各级政府应将社区建设与治理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应在现有投入的基础上保持逐年增长。因此,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都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经费的投入力度,并不断增加投入数额。比如在有条件的经济发达城市,应将政府财政投入所占社区服务资金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到50%,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将政府财政投入所占比例提高到30%。这不仅是由公共财政的职能所决定的,而且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
(四)政府在促进社区管理中的作为
1、转变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观念
第一,由单一的政府主体管理观念向多元化主体管理观念的转变。
在社区管理中,就必须改变传统的依靠政府、等政府指令的管理观念,充分发挥社区各种主体的优势,协调好社会团体、志愿者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等各社区主体之间的关系。系统地挖掘各种主体整体合力的作用,让他们共同参与和参加社区管理,提高社区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从“以物为本”的管理观念向“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转变。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的,已经充分证明了人才的作用,人是知识的创造者,是经济竞争的主体,是财富之源。因此在社区管理中,必须顺应新的时代的发展趋势,与时俱进转变观念,注重以人为本的管理。对物的管理是服务于人的,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确保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这就应该做到尊重人,特别是要尊重为社会的发展而默默奉献的普通劳动者、普通的社区居民。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尊重他们的劳动。还要关心他们的各种利益,满足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同时还要为他们的生活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更好地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当然在社区的管理中,对“物”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但是“物”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是为“人”服务的。同时在管理中,要把社区人力资源开发作为社区管理工作的重点,努力创造各种条件,吸引各方面的人才,调动社区广大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做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形成积极向上、群众热情参与社区管理的良好风气。
2、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
我国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发展的实践已证明,“小政府、大社会”模式是政府改革方向,我国五次机构改革无不以此为目标。应进一步树立小政府、有限政府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进行职能转变;要突破政府职能和权力只在行政机关内部上下转移的框架,实行管理重心、权力向社会、社区和民间组织转移;要切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树立政府就是服务的基本理念,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缩减机构和人员编制,确立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重新构筑政府与企业事业、政府与社会、社区的合理性关系,并用法律的刚性加以明确规定。
3、政府应加大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扶持
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为其营造良好运作环境,并规范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准政府性质的社会团体介入社区工作的行为方式,积极培育管理型、咨询型、服务型中介机构,丰富和健 全其类型,充分发挥其“良好的润滑剂”作用。同时,应建立社会组织发展指标体系、评估体系和监督体系,对于已有的不规范的社会中介组织要加以整治。
因为民间社会组织是社区建设的主体之一,也是社区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间社会组织,是深化城市街道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一方面要扶持、引导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但另一方面更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首先,转变观念,正确认识民间社会组织的作用。实践证明,民间社会组织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繁荣社区公益事业、强化社区自治能力、拓展就业和再就业渠道、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和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加强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扶持、培育力度,为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税收、财务、人事、工资、福利和劳动用工等方面优惠政策,比如对于民间社会服务组织从事社区服务活动在区别认定后给以免税、减税等优惠政策,以鼓励它们投身于社区公益性、低偿性服务。对于社区所必须的社团活动,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可以通过专款专用的形式下拨,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标的形式,由社区社团公开竞投,以获得项目资金的形式得到政府资助。政府还可以为民间社会组织在社区的服务活动提供场地支持。
再次,加强对民间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民间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要改变目前“重登记、轻管理”的局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政策,对民间社会组织实施分类管理,不断健全登记管理制度,探讨社区民间组织备案制度,引导民间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加强民间社会组织自律建设,重点加强对民间社会组织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五)加强社区在岗人员的培训
采取听讲、讨论和总结交流经验相结合的方式,丰富其管理知识,提高其管理水平。各高校要加强社区管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设置,培养优秀的专业化人才并鼓励他们参加社区工作。社会力量办学中这方面人才的培训力度也要加大,为在岗人员提供较多的“充电”机会。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提升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管理工作者队伍建设,以此优化人员结构。
(六)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保证,以往我国的许多改革都是在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政策条件下进行,这不仅很容易导致改革走回头路,而且使改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的障碍和制约,影响改革的进程和效果。而社区管理体制创新本身是一项系统的配套工程,它涉及利益调整、资源整合、权力下放、组织互动和其它相关制度创新,关系到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区民主进程。因此,政府应积极给予制度供给和政策引导,为体制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切实做到改革有法可依,使社区管理在有序的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这其中,当务之急是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定位;加快修订民间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变化发展了的形势需要。
结 语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目前学术界对社区管理的研究存在理论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问题。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飞速发展,社区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而现有的学者们对社区管理问题研究的理论大多集中于政治学和社会学方面,一定程度上造成社区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难以从现有的理论中找到解释,社区建设和管理出现问题产生后再找理论应对的尴尬局面。再有就是学科研究范围狭窄,社区管理研究是一个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领域,但目前的研究成果大多集中在社会学、政治学和管理学上,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明显不足-需要今后学者们和社区管理实践者们的共同努力。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不论是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变革管理方式、培育居民的社区意识,还是发展社区非营利组织都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各主体履行自身职能,规范自身行为,才能使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熊琴:《城市社区管理问题研究综述》,社区管理,2006,(8)。【2】 吴新叶:《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政府失灵》,城市管理,2006,(6)。【3】 陈伟东:《社区自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4】 卢汉龙:《中国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1)。
【5】 杨鸿台:《城市社区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 何海兵:《中国的城市“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与社区发展》,当代中国研究(美国),2006,(1)。【7】 韦克难:《社区管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8】 马军涛:《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4,(3)。【9】 刘勇:《对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若干思考》,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6,(1)。【10】 陈雅英:《论城市社区管理面临的问题及管理新体制》,福建行政学院,2007。【11】 熊琴:《社区管理问题研究综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5)。【12】 袁方:《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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