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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2022-12-08 21: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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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

浅谈法官的司法礼仪

—文明礼仪知识讲座

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礼仪风范是中华民族每一个公民的优良传统。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法官除了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文明礼貌外,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然而,在现实中,极少数法官不注重司法礼仪,行为失检,庭审不规范,开庭迟到,中途随意退庭,衣冠不整,言语粗俗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存在,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法官身上,但严重影响了法院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赖度,因此,法官自觉遵守司法礼仪,自我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当前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凸显时期更显得必要和紧迫。本次文明礼仪讲座就法官司法礼仪的基本含义、当前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表现和危害、法官司法礼仪的要求和法官怎样遵守司法礼仪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法官司法礼仪的内涵和特点

司法礼仪由礼仪、司法、法官六个字组成,其基本元素是礼仪,司法修饰礼仪即司法礼仪,法官又修饰司法礼仪,即法官司法礼仪。礼仪的“礼”字指的是指礼节,即表示尊敬、尊重,即在人际交往中既要尊重自己,也要尊敬别人。古人讲“礼仪者敬人也”,实际上是一种待人接物的基本要求。礼仪的“仪”字顾名思义,仪者仪式也,即尊重自己、尊敬别人的表现形式。礼仪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交往要求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司法礼仪是是指司法人员(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法官司法礼仪,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遵循一定规范形成的言行举止和方式,一般是指法官的外表、行为、言语等符合一定的道德和职业规范,体现一定的法律素养和人格修养,并通过这种礼仪形成一定的司法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它与普通社会交往礼仪有所不同。

第一、法官司法礼仪是法官的职业行为、态度与方式的外在表现,其实施主体是特殊的,而社会礼仪是普通人际交往的表现形式,其实施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

第二、法官司法礼仪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所从事司法活动的本质特征,而社会礼仪反映了普通的社会成员的人际交往礼仪的普遍特征,并无特殊性。

第三、法官的司法礼仪已经纳入了法官职业的行为规范中,成为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而社会礼仪一般是公共道德的组成部分,并不具有明确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它只是提倡、倡导人们遵守。

二、当前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的表现。

1、不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尊重,开庭时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使当事人一方怀疑法官有偏袒之心。

2、开庭时不规范。一是不按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二是不准时出庭,有缺席、迟到、早退,随意出进现象;三是在开庭时精力不集中,庭审不专注,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如办私事、抽烟、接听电话。在当事人中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3、语言不规范、不准确、不文明。不规范表现在接待当事人或开庭时不使用法言法语;不准确表现在说话时模棱两可,词不达意,弄不清到底讲的是什么,当事人听不懂,连法官自己也弄不懂;不文明表现在讲脏话、粗话,甚至辱骂当事人,与当事人对骂。

4、举止不文明、公正。在穿着上随意,如上班时穿拖鞋;不注意自己的法官形象,染红头发,开庭时戴金戒指、金项链,走路时不端重,东倒西歪。

三、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的危害

1、有悖于法官的职业。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如果不遵守司法礼仪,不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不遵守法庭各项规则,都是有悖于法官自己的职业的。

2、不利于提高法官职业形象和法院的公信力。法官的言行表现直接代表了并影响着法院的形象和法官的形象。一个没有礼貌,不尊重他人的法官,即使他所作出的司法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其行为有损法官的职业形象,也会使公众对裁判的公众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3、不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保持良好的司法礼仪,能够无声地影响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让当事人产生依赖感,从而自觉服从并愿意遵守法官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易于解决纠纷。如果法官不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礼仪,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怀疑,甚至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增加解决争议的难度。

4、不利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化的司法礼仪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如果不遵守司法礼仪,其实就是不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长此以往,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极为不利的。

四、法官司法礼仪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这是法官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此外、《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均对法官司法礼仪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着装礼仪

(1)工作时间应当着法官服,而且不得将法官服与其他衣服混穿;(2)穿着法官服必须规范,法官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物应当保持清洁、整齐。要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穿着法官服,法官两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应着统一制服。着制服时,应当佩带制式胸徽,并不得佩带其他徽章;(3)法官参加集体活动时应统一的制式服装装,以彰显法院和法官威严与形象。

2、语言礼仪

(1)法官庭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使用普通话不仅体现了法官较高的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且有利于向不懂方言的公众进行法制宣传,避免了不懂方言的当事人在语言上可能受到的歧视;(2)法官在庭审时应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同时对当事人有耐心解释的义务;(3)法官应当慎言,适时保持缄默;(4)法官应当文明用语。法官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3、行为礼仪

(1)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在开庭时,法官、书记员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等;(2)在使用法槌时,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使用;(3)法官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办理公务,不得有打牌、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行为;(4)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5)法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对待社会交往,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

五、法官如何自觉遵守司法礼仪。

1、加强政治素质的修养。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其从事的职业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作为法官必须懂政治,讲政治、学政治,法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理论水平。以“三个至上”为原则,公正地审理每一个案件,力求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人民法院法官应当树立起新型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道德理念和人民法院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官职业道德信念,并为之奋斗,为之努力。要熟知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和意义,自觉以道德准则衡量自己、要求自己,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规范自己的职务言行,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要在平时工作、生活中有意识地按照道德规范、道德标准从严要求和规范自己,摒弃一切不合道德规范、不合职业要求的思想意识和行为。

3、加强法律素养的修炼。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育,是法律的公正本质和运用法律维护公正的必然内在要求,也是建立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在审判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不断更新、充实业务知识,逐步养蓄深厚的法学底蕴,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只有法官的法律素养提高了,对法律的精神实质理解透了,自然就会自觉地遵守司法礼仪,并以司法礼仪作为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基本准则。

4、加强传统道德文化修养。中国具有五千年文明史,几千年不断形成的历史文化是我们的宝贵财产。道德礼仪文明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起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其内容十分丰富。这些传统的道德礼仪文化不仅是我们当代法官应当要继承的,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增强法官涵养风度,更要我们应该去发扬它,要在传统道德文化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它,使其适合当代社会道德准则。

5、加强法官的职业理念、品格修炼。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职业理念,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要牢固树立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意思,使之转化为判断、处理诉讼和明断是非的内心动力和本能,以实现社会的正义。法官他首先是一个公民,应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在日常生活和处理个人事务以及社会关系中,模范地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得到公众的尊重,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是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品格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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