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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信贷违规的表现形式及防范对策
在当前农信社信贷工作中,有章不循、规则意识差、风险意识差的问题在部分地方依然存在。各种信贷违规行为,不仅是对农信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破坏,更是导致农信社资产损失、社会形象受损的根源。
一、信贷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针对实际工作中农信社信贷违规案例的分析,目前农信社信贷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乱作为、不作为、服从性违规、习惯性违规、道德风险五种。
(一)乱作为。“乱作为”主要是指在信贷操作、管理过程中过度放大自己的权限,“做不该做的事,做不妥当的事”。
“乱作为”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少数信用社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习性的影响,重享受轻奋斗,重索取轻奉献,重自由轻纪律。主要表现有:未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超越职权;在操作中不遵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甚至对有关信贷制度、规定进行故意挑衅,损坏信用社利益等。
“乱作为”贯穿于信贷操作的各个环节,如在调查阶段不按规定政策标准,人为提高信用等级或授信额度;利用手中的职权,以贷谋私,不见好处不办事。在贷款审批中发放假抵押、空担保贷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等,甚至还有极少数信贷人员伙同贷户一起骗取信用社贷款。在当前信贷工作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1、发放人情贷款。在各种形式的违规贷款中,发放人情贷款的行为较为多见。如在向亲戚、朋友发放贷款时未严格执行信贷准入条件;向内部员工及关系人发放贷款条件优于外部人员;向领导、朋友介绍的客户发放贷款时不能坚持原则等等。发放人情贷款暴露出部分信贷员在信贷工作中纪律意识淡漠,在贷款发放中讲人情不讲社情;讲感情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风险;人情大于法章,面子重于事业,关系大于制度的问题。发放人情贷款对贷款的安全性会造成极大影响,可能造成信贷资产的直接损失,并影响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滋生贷款靠关系和少数干部职工的腐败行为。
2、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贷款。对于超过自身审批权限的贷款,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发放。目前,大多数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确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信贷业务权限。贷款权限控制是信贷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强化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要求。化整为零、变相超权限发放贷款的行为,极易导致贷款风险的集中,必须严格加以防范,严厉进行查处。
3、发放垒大户贷款。“垒大户”贷款是构成信贷风险集中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发放超过借款人债务承担能力的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户多笔”,即一家信用社对同一借款人发放多笔贷款;“一户多社”,同一借款人在两家以上信用社贷款。垒大户贷款反映了农信社主任等信贷决策人员权力缺乏制约,对发放大额贷款缺乏必要的调查、评估和决策,导致贪大求洋和以贷谋私现象并存,或信用社内部一味追求即期利息收入,而忽视贷款安全等问题。
4、违规发放关联企业贷款。关联企业贷款的实质是借款人表面上各自独立,但相互之间存在某种控制关系,甚至有可能实际贷款使用人相同、贷款用途相同,这其实也是变相“垒大户”的一种行为。关联贷款的风险在于关联企业的财务信息的不透明及借款人用于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的非独立性。其影响贷款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1)处于控制地位的关联方,对借款企业资产等进行转移,影响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使信贷资金安全性受到影响;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从而削弱了自身偿债能力。(2)关联方通过系统内的资金调度,转移贷款用途,使信用社对贷款的监管难度加大。(3)借款企业由于承担对关联方的担保或交易风险,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对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造成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农信社违反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规定,违规发放关联企业贷款。从信贷操作方面来看,对关联企业贷款的违规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1)信贷员在信贷调查中故意隐瞒关联方的信息;(2)在信贷调查中对借款人是否有关联方的因素不予考虑;(3)随意接受关联方之间的相互担保贷款,或对借款人向其他关联公司担保不采取任何措施。
5、违规跨地区发放贷款。未经批准违反属地服务的原则,向承贷社辖区外的客户发放贷款。跨地区发放贷款,信用社无法及时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对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不能及时、有效进行防范,极易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风险甚至损失。
6、逆程序操作。在信贷操作中,违反操作程序规定,先放款再报批,先放款再补签合同等。逆程序操作的危害性在于破坏了正常的信贷工作程序,使贷款发放失去监督、制约。
7、擅自提高客户等级、擅自提高授信额度。在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中,人为提高客户等级及授信额度,使贷款额度超过客户的实际债务承受能力,极易导致贷款出现风险。
8、违规借新还旧,违规转据。在信贷操作中,采用违规借新还旧、违规转据等手段,隐瞒不良贷款真实情况。违规借新还旧、转据、展期行为掩盖了真实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纵容了客户不守信用的行为,也降低了贷款的安全性。
此外,在“乱作为”中,还有三种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其共同特征是: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信贷资金,损害信用社的集体利益。在这些行为中,有些已直接触犯了法律。
1、发放冒名贷款,甚至通过冒名贷款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冒名贷款”,就是虚列贷款人,通过私刻假名章,伪造假贷款合同骗取贷款供自己使用的行为。基层信用社“冒名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给他人贷款,资金供自己使用。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家庭成员如夫妻、子女、亲戚、朋友等名义借款为己所用。二是给死亡的人或者不存在的借款人贷款,然后通过开假印章等手续骗取贷款。
“冒名贷款”模糊了信贷资产质量,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到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冒名贷款”极易直接引发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从这一规定看,一些信贷员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
2、发放自批贷款。自批贷款,就是在贷款申请人与批准人之间形成的审批关系中,申请人与批准人实际上同为一人。从实际情况看,自批贷款多为冒名贷款,即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假名提出贷款申请,自己予以批准,而后将贷款挪用。自批贷款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极易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形成较大风险。
3、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信贷资金。在信贷工作中,极少数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本息,不及时记入贷款账户归个人使用,或开设虚假账户存入还贷款项,私自支取使用。由于此类行为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大,故而作案次数较多,发案时间较晚,造成的损失也较大。此类行为很多都已直接触犯了法律。
(二)不作为。不作为主要是指在开展信贷工作中未勤勉尽职,作风飘浮,消极被动,“在其位不谋其政”,认为“只要不犯错误,工作能混就混”;“只要没有受贿,工作能拖就拖”;对问题视而不见,放任风险发生或扩大;办事拖拉、能推则推、得过且过,不愿承担责任等。
“不作为”在信贷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体现较为集中,如贷款审查流于形式,有些审贷委员会成员不敢或者不愿提出异议,结果使信贷集体审批变成了个人审批;部分信用社把贷款放出去之后就不管了,一直到贷款到期才去催收,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的各种风险,造成超诉讼时效、超保证期间、抵押资产流失等。在当前信贷工作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1、贷款担保手续审查不严。在发放保证贷款时,对保证方担保资格、偿债能力审查不严格,或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担保手续,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签订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合法有效担保手续,致使法律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2、在贷款审查中放弃信贷原则。贷款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审查的范围既包括市场风险的审查,也包括合规合法性的审查,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信贷工作人员未能克尽职守、坚持原则。如对地方政府领导要求发放的贷款,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个人要求发放的贷款,对抵押担保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对明显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以及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限制或禁止的贷款,甚至对在审查中发现有明显不可控风险因素的贷款不仅不予拒绝,而且大开绿灯,造成信用社贷款风险度增加。
3、审贷小组(委员会)未尽责。审贷小组作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的议事机构,应该为提高信贷决策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制约,但是在当前的信贷工作中,有些地方审贷小组运行不规范,有的审贷小组根本就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形同虚设。
4、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在贷后管理中,不深入、不细致,管理粗放,对贷款催收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借款人的各种风险,对借款人拒不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躲避债务的行为无动于衷,造成超诉讼时效、超保证期间、抵押资产流失等。
5、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信贷档案是信贷工作全过程的真实记载,其中包含大量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对维护贷款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有些信用社并没有重视信贷档案管理工作,信贷档案记载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甚至出现丢失原始档案资料的严重问题。
6、违章不究,究而不严。个别农信社负责人或信贷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违章不究,责任追究力度不够,致使个别信贷人员侥幸心理和依赖思想严重,信贷违规现象屡禁不止。
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种典型的不作为行为——“新官不理旧帐”。部分农信社对贷款责任的有关规定未进行细化和落实,有的地方信贷人员调动频繁,接任者“新官不理旧帐”,导致责任不清,责任追究也形同虚设,造成短期行为严重,违规放贷禁而不绝,对贷款的安全性构成严重威胁。
(三)服从性违规。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盲从,把领导的指令看得高于规章制度,对于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或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违反制度规定办理贷款,使信贷资金形成较大风险甚至遭受损失。如根据领导安排,发放未经贷审会讨论或经讨论未通过贷款的行为。
(四)习惯性(经验性)违规。习惯性违规,也称为经验性违规。指在信贷操作中未严格执行操作规范,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习惯进行操作形成的违规。如在进行贷前调查时,有些信贷员容易犯先入为主的毛病,即带着某种假定,并不自觉的把它作为结论看待,结果贷前调查就成了印证或取证的过程,必然片面、不客观。在进行贷后管理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能够正常付息的企业不需要贷后管理、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不必重视贷后管理、低风险的消费信贷可以放松贷后管理、上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可以放松贷后管理等,导致贷后定期检查工作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形式主义,不深入贷户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只坐在办公室凭空捏造贷后检查表。
(五)道德风险。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成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道德风险形成的。道德风险属于非对称信息经济学理论领域的基础概念,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道德风险中的道德非指生活中的道德,而是指行为人的职业操守。所以,道德风险又称职业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信息不对称。即:行为人拥有信息优势,比如:在贷前调查中,调查人对客户的情况比任何一个审查、审批环节的人都要清楚,通过调查,信贷员既能掌握有利于客户申请贷款的信息,也能够发现不利于贷款获得审查批准的信息,如果调查人在形成贷前调查报告时,有意识的回避对借款人不利的信息,则审查、审批环节的人员很难获得或发现,贷款一旦批准,潜在风险对贷款的安全构成威胁;
二是在有多个选项时做出不利于他人选择。比如在对抵押物的选择中,信贷员很可能应借款人的要求或是为了减轻工作量,不选择最有利于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物;
三是实施道德风险的人虽然不一定获取私利或只获得很少的利益,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即后果不由行为人承担或行为人只承担非常小的责任。比如,一笔因为存在道德风险发放的贷款在出现风险后,行为人如果没有受贿或失职行为,其责任最多在于扣发效益工资或很轻的行政处分,信用社则要承担全部损失;
四是行为隐蔽,很难用法律、法规、制度来度量其行为过错。比如在贷前调查中,信贷员不将不利于贷款批准的信息列入调查报告,信用社很难找到信贷员故意隐瞒信息的证据,也无法追究其责任。再比如在贷后管理中,信贷员对发现的风险预警信息视而不见,或对前任信贷员发放的贷款不加强管理,放任贷款形成风险,或以不作为的方式应付贷后管理等等。显然,信用社并没有很好的办法来归责信贷员。
道德风险也同样贯穿于信贷操作的各个环节,如贷前调查的中有意识的回避对借款人不利的信息,审查、审批中对发现的风险点视而不见,贷后管理中对企业的风险预警信号不及时报告、处置等。道德风险很多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实际上是一种放任风险自由扩大的一种行为。
二、防范信贷违规行为的对策 防范信贷违规行为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信贷纪律的约束,增强农信社各级管理人员的忧患意识和信贷纪律执行意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不断提升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力,防止信贷工作中的“不作为”和道德风险,禁止“乱作为”、服从性违规、习惯性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防范违规行为。一是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风险约束体系,实行贷款风险度量化控制和审批权限的分级控制,对不同层次的信贷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相应的权力约束,对不同岗位和不同部门实行相应的岗位责任约束和职能约束,促使所有信贷人员严格执行信贷制度,预防人为因素对信贷工作的不正常干扰,防范信贷人员舞弊、欺诈等行为;二是建立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加强上下级监督,一级盯一级,逐级抓落实;加强平行监督,形成平行分工、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发挥银监、行业管理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监督作用,以弥补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可能失效后而产生的违规行为的监督;加强稽核监督,以最强有力的监督和处理手段,强化制度执行的后续监督,把好最后一道关口。
(二)健全和完善信贷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遏制、查处违规行为。本着“权力与责任对等、风险与收入挂钩”的原则,对信贷操作进行责任规范,建立风险防范责任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风险防范责任。并将风险防范纳入经营目标责任制及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做到权、责、利对等。对形成的风险贷款要全面清理,划分责任人,责任贷款由责任人负责清收。对造成风险损失的责任人可实行个人赔偿制度,对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责任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实行信贷管理标准化操作,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对贷前调查、借款人资信评估、贷款审批、发放、管理、清收等各环节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化规定,使所有信贷管理人员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知道怎么干,也知道何时干,减少人为因素造成信贷操作不当而诱发新的风险贷款;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对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每个环节执行制度的程度和要求,都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既使每个员工了解各自执行制度的程度、要求和努力点,也为组织考核检查员工制度执行情况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依据;三是引入技术性的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对农信社信贷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升级,建立技术性的刚性约束,对未经过各个操作环节及未经过审批电子指令的,系统都不予以确认,从而确保客户准入及贷款审批的规范性。
(四)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引导,提高信贷制度的执行力。一是要积极加强制度的教育培训,建立定期强制培训制度,既要使每个基层员工全面掌握制度的内容和要点,也使其深刻理解制度的意义、作用和落实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不执行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切实增强基层员工对制度的理性认识和执行意识;二是大力倡导农村信用社先进的企业文化,把提高制度执行力与践行企业文化精神结合起来,在“敬业”中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使企业文化成为员工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内在精神动力,通过积极开展一些制度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扬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正面教育,用身边的典型人和事来激发员工,引导员工的行为;三是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形成对员工执行制度的正向激励,形成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从而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实。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兑现奖惩办法,形成引导员工自觉执行制度的长效机制。
国库是国家预算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库工作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重要工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经理国库是国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国库风险主要是指国库资金风险,国库资金是国库部门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也是人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和构成中央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和化解国库资金风险已成为新时期国库工作的当务之急。通过对国库资金风险的表现形式以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就防范国库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库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
确保资金安全是国库的最终目标,也是国库的中心工作。因此,强化内控制度,防范资金风险,对国库、财政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1.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库作为国家经济中心的一个特殊部门,在国家预算收入与支出中发挥着执行、监督、促进等重要作用,而财政资金是国家集中再分配的主要渠道,对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有极大的影响力。国库资金与财政资金息息相关,财政资金一个小小的失误会造成很大的社会、经济影响,更何况是资金风险。国库资金的风险不仅给经济发展带来损失,还将直接降低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危害社会安定团结。
2.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需要
人民银行作为政府银行,担负着经理国库和代理国家组织发行、兑付国家债券的职能。同时,人民银行是国家预算收入结算的惟一渠道。因此,国库资金风险不仅存在于国库部门,还存在于银行结算的每个环节,一旦发生资金风险,可能会直接影响银行部门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还可能涉及多家银行部门,产生金融、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3.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是国库内在职能的需要
以往人们提到国库,常把国库理解为是政府的出纳机关,这种看法较为片面。实践证明,国库经过10多年的努力已不再是单纯的出纳机关,开始在国家预算收支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执行、监督、促进作用,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特别是国库会计工作,是国库最为重要的、最基本的职能。正如保证企业的资金完整、安全是企业出纳的责任,国库作为政府的出纳机关,保护国家库存的安全无损是它的“天职”,是国库的生命线。
4.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是国库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国库要改革,国库要发展,这是当今经济社会和金融形势对国库事业提出的要求。近年来,国库改革正朝着事业发展历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方向迈进,国库单账户改革已正式启动,国库会计核算统一系统也已建立,国库资金汇划即将自成体系。然而,这一切都有赖于国库会计基础工作,只有国库资金安全了,国库改革才能顺利进行,国库事业才会不断壮大。
二、国库风险的表现形式
国库风险的表现形式也就是国库风险内在原因的外在表现。笔者认为,在目前整个国库业务过程中,规章制度、内部管理、操作流程、干部职工职业道德素质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1.制度风险
制度是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规范。制度风险主要体现在现有的制度及规定不能涵盖国库业务的全过程,还存有漏洞和业务“真空”,或者不同时间、不同部门颁布的规定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自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经理国库以来,国库制度建设有了长足发展。然而,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金融电子化、信息化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广泛应用,使得电子信息、电子票据的大量出现,让现有制度无法对这些业务进行比较有效、准确、全面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库业务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当前国库业务的发展。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就是国库人员在从事国库业务过程中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规范操作而使国库资金可能出现的风险。
3.管理风险
国库管理人员因管理手段不到位、管理能力不强而使国库业务出现风险。它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对业务不熟悉而难于管理或因风险意识不强而疏于管理两方面。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国库业务人员因道德因素可能形成的潜在危害。因此,道德风险是整个国库风险中最为隐蔽的风险。
5.其他风险
主要是指网络安全风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在国库业务中被广泛运用,随之而来的网络安全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三、国库风险存在的原因
1.部门自身利益的驱动所致
从银行部门看,金融领域的问题是多年积累起来的,也是国民经济层次的矛盾在金融领域的综合反映。商业银行的一些员工在存款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将目标转移到国库资金上。这样,就难免出现通过调整科目挪用、延压、挤占国库资金的现象,更有甚者把国库资金作为盗取的对象,将税款先存入个人账户中,之后将资金从该账户中取出,挪用数日后再归还。
从财税角度看,地方财政体制因地而异,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地方财政收入任务执行情况如何与政府主管者的考核业绩相结合。正由于这一点,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把精力放在培育本地新的经济增长点上,在难以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情况下,便会出现“拉税”、“空转”等违规现象,进而虚增财政收入。有的部门为了小团体利益,把国库资金挪用外并转于“小金库”,还有私设“税收过渡户”现象,这些行为加重了国库资金风险度。
2.国库人员敬业观念不强
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国库资金案件分析可以看出,从事国库工作的人员素质难以摆脱国库风险隐患
。缺乏敬业精神占主导。所有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出现问题或产生偏差。因为没有把全部精力投放到实际工作中,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腐朽思想严重。同时,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这些不良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加剧了国库资金风险的存在。
3.内控制度执行不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基础上,先后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这一系列法规、制度都已明确了国库各项内控制度。各地国库也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体制特点,补充和完善了各种内控制度,并编印成册。但从目前实际执行情况看,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因此,规范操作是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基础。
4.风险管理机制滞后
一方面,目前国库监管特点是重检查轻处理,检查的内容面面俱到,但对容易产生风险隐患的根本性问题没有深究,而是一晃而过。另一方面,难于在实际工作中监管财政支出。
四、国库风险的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的国库法规体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应建设一套全面系统的国库法规,使国库资金的风险防范有法可依。要深入基层国库,结合财政、税务、银行、国库各自体制多去调查研究,确保法规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国库权限、职责,树立国库监管职能的权威性。要增加对国库风险防范的管理内容,避免银行、财政、税务等部门乘机违规,力争在税款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及库款支拨、退库等每一个环节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国库风险的防范,使其真正具有一定的约束性。
2.提高国库人员的素质,增强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意识
无论是管理风险还是操作风险,都与国库人员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万事与人为本”,所以要经常性地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学习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知识,掌握政策法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国库人员的政治素质。经常进行理想信念、遵纪守法教育,弘扬爱岗敬业精神,提高拒腐防变、明辨是非的能力。逐步培养出既懂核算,又能胜任监管、调研、统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增强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定期分析人员思想动态,克服麻痹思想,增强风险意识。
3.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
坚持和执行内控制度是内部管理的核心问题,根据内控制度有必要对国库工作实施目标化管理模式,明确岗位责任制,确定目标任务,开展业绩考评活动。发现违规问题,就按《目标管理方案》来处理,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内控意识。
签订国库风险责任状。针对每个风险岗位、每个环节的风险易发部位,签订岗位责任状,确定风险责任,如对拨款、退库等实行双人控制、分级审核、定期检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严格手续、严格制度,按责任制的规定来执行。实行严格监督,防止风险隐患。结合不同岗位的性质,形成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不仅事前、事中有监督,而且事后也有监督,彻底把国库各项工作控制在所允许的范围内。
4.实行有效监督,化解国库资金风险
国库监管不能仅局限于账平表等基础环节上,而且要把核心内容放在防范国库资金风险上。笔者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①严格国库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的监管,对一些不愿代理、不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撤消其代理资格;
②收纳税款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商业银行“税款过渡户”上的资金入库是否还存在被挤占、挪用等问题,国库资金是否有虚增因素,该项工作要依靠有效的监管手段和灵活的监管措施来运作;
③要对大额专项国库资金进行监管,如国债资金的使用、基建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是否存在与拨款用途不相符的问题,同时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综上所述,国库资金风险防范是金融风险防范的组成部分,是建立金融安全区不可忽视的阵地,也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完善国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高国库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国库的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国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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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贷违规行为成因及对策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业务迅猛发展,特别是信贷业务领域不断拓宽,信贷规模不断扩大,信贷风险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就日前农村信用社信贷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及防范的对策略作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导致信贷违规的主要行为及表现形式
(一)执行能力弱化,导致信贷制度难以落实
省联社成立以来,在信贷管理方面的确下了不少功夫,制订了一系列的信贷管理制度,指导全辖农信社信贷业务,并几经修改完善,逐步形成了现有的信贷管理模式。然而执行力度不强,措施不力,导致信贷制度难以落实,并诱发一些信贷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政令不畅。由于农村信用社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政策传导链过长,有的传达迟缓,甚至不作安排;有的转发上级有关规定、文件严重滞后,有的分支机构甚至将文件、规定、规章束之高阁,没有及时传达贯彻到全体员工。形成了一段信息传导“真空”制度执行大打折扣。二是令行不止。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管理过程中,因自身发展需要,往往漠视规章制度,我行我素,明知违规而后行,完全将制度法规抛之脑后,同一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三是投机钻营。部分信贷管理人员往往认为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不出大的违规问题,踩踩红线,打打擦边球的行为是可以宽恕的。然而正是这种钻政策的空子、抱着侥幸态度经营信贷的人们,不仅削弱了信贷管理执行力度,而且增强了信贷风险。
(二)授权(信)管理不科学,导致超权限发放贷款。
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采取了信贷差别化管理,但仍有一些信用社出现贷款权限“用不完”和“不够用”的现象。在授信管理中,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客户是个私企业以及广大的农户,这些信贷对象财务核算不规范、信息反映不对称,即使少数有规模的企业,也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农村信用社难以使用量化评估模型和方法对客户风险程度进行科学测算,因此一些信用社以借款人某一时点的贷款余额作为授信限额,把科学的授信管理变成了简单的余额控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并不是一尘不变的,基层信用社又无法根据贷款对象的要求适时调整授信额度,为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个别农村信用社直接或变相超越信用额度发放了贷款。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化整为零、垒大户发放贷款;二是采取私贷公用、借名或冒名形式发放贷款;三是跨区域发放贷款等等。这些违规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自认为权限不够用,无法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不得已”而为之。
(三)道德风险缺失,导致“乱贷”现象严重
近年来,一些农村信用社过分强调信贷责任控制,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措施,特别是对新增贷款实行“收回率”控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等举措,但部分信用社因道德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乱放贷款情况严重,特别是一些基层信用社在施行农户贷款“四包一挂”责任制时,片面地强调经济手段对信贷人员的约束作用,认为只要对农金员加强贷款责任考核就能保证贷款质量,从而放松了对信贷人员操作程序的审查和监督,全权下放审批和发放贷款的权限,客观上为基层信贷人员随意发放贷款提供了操作空间。从近年来农村信用社沉淀的不良贷款来看,主要原因是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缺乏有效制约机制从而引发信贷人员道德风险的释放。其主要表现在:一些信用社在发放农小额信用贷款时,没有严格按照普查筛选、评级公示、评级授信、颁发贷款证、凭证放贷、贷后管理等程序开展工作,往往存在边放贷边授信、一户多证、评级授信随意性较强、自批自贷、冒名贷款等问题。特别是“三查”制度落实上,有的贷款档案中根本没有“三查”必要的一些资料,在贷款审批上更是象征性的签署个人意见,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贷款的风险程度高低、是否能够按期收回等没有认真审核把关。
(四)经营考核失重,导致贷款形态失真。
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贷款清降考核力度不断加大,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往往要求基层信用社存在不良贷款零增长和增贷量贷款零风险,而且与基层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业绩、信贷人员收入指标挂钩,但是金融本身就是风险性行业,由于经济形势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一些贷款难免存在风险性,并可能转化为不良贷款。面对目标考核的压力,一些信用社在反映贷款形态时打擦边球,故意掩盖隐瞒不良贷款,有的甚至违反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人为调整贷款形态,不仅造成贷款形态失真,而且直接加剧了信贷资产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反映不实,如对一些借款人生产经营已不正常或仅能收回利息的贷款,仍然放在正常贷款中反映,有的对借款人根本无法还本付息或仅能还息的贷款,采取以贷收贷、帮助借款人垫付资金还贷等手段人为掩盖不良贷款,造成贷款形态反映不真实。
(五)合规意识缺乏,违规保证贷款严重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为防贷款风险、强化还款制约,不断加强信贷资产保全措施,但是一些信用社过分依赖贷款抵押或担保措施,一味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而放松了对借款人本身还款能力的审查,片面地以有无担保作为是否放贷的判断依据,以担保能力高低作为评价贷款风险大小的衡量标准,甚至以违规担保(抵押)掩盖贷款风险,这无疑是本末倒置。从定义看,第一还款来源是合同履约的主要来源,而第二还款来源是指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通过处理贷款担保,即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对担保人进行追索得到的款项,因此第二还款来源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保障。如果第一还款来源出现了问题,需要通过第二还款来源归还贷款,甚至进入处理贷款担保的程序,这就表明借款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信贷资金不能正常流动,借款人已经丧失还款能力,而且一旦担保处置失当,信贷资金滚动性和安全性将会出现严重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借款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如: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同一法人代表人的不同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同一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担保;一个企业(个人)为另一个企业或多个企业(个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或有负债高于其偿还能力或无法提供足够证明保证实力的有效资料,担保人不具备保证资格等。同时在抵押贷款中也存在重复抵押、虚假抵押和超值抵押等问题,这些贷款有“形”无“实”,当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时,保证人或抵押物缺乏充分的保障和补偿作用。
二、遏制信贷违规行为的主要对策或建议
(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信贷队伍整体水平。一是要加强全员培训,通过在岗培训,引导信贷人员学制度、学业务、学政策、学法律,提高信贷人员的政策观念、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要重点培养,根据新业务发展需要,对主要岗位目前急需的专业人才,选派业务骨干重点培养。三是要鼓励信贷人员参加各类学历教育或资格考试,对未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限期取得。四是要建立信贷人员等级化管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工效、绩效挂钩,充分调动广大信贷人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为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一是细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建立一套系统性的、全面、完整、规范、实用性强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从每一类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调查内容、审查要点、合同文本使用、到期或展期处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作为办理信贷业务的指南,指导全辖系统性地开展信贷业务,规范业务运行,进一步提高信贷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二是完善信贷议事规则。从工作职责、审议范围、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权利和义务、工作程序、责任承担、档案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增强其贷款审批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审议水平和决策水平,杜绝违规贷款的产生,从源头上预防不良贷款的发生。三是进一步规范贷后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信贷部门贷后管理职责,对贷后检查的时间和内容、监管的重点、客户档案管理、风险预警及管理责任的认定、责任移交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杜绝贷后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等违规行为,使贷后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三)狠抓执行力度,强力推进信贷合规建设。农村信用社目前的信贷管理制度是比较多、比较全、比较完善的,有了好制度,不执行、简单执行、递减式执行、抵触式执行、表面化执行和选择性执行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加强制度执行力度是势在必行,是推进信贷合规文化建设的必然举措。一要正确理解规章制度。理解理解不准不全,就不能有效提高执行力。二要分解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制度分解到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各个岗位,使每个员工知道哪些是不应该做的,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必须坚持的,哪些是应当拒绝做的。三要跟踪检查执行情况,不断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供氧加力,防止松懈。四要加大处罚力度。古人云:立法设禁,而无以刑待之,则虽令不从。不追责、不处罚,或处罚不到位,再严的禁令、再好的制度,也会失去效力,流于形式。因此,今后对信贷违规问题要严字当头,严肃、严格、严厉、严查彻处,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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