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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查报告(范文6篇)

2022-05-25 2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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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2014年,我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优化金融生态、服务百姓民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县域的深入开展。

一、深入调研,明晰维权思路

通过组织金融机构座谈、走访县消费者协会、走访企业民众、走进镇村农户、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就目前个人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消费纠纷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广泛调研,准确把握全县金融消费整体水平,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维权意愿和维权方法。计划在2月下旬,组织人员到江阴、宜兴等试点地区,学习其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同时,在会上组织各金融机构签订《**县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要求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观念和合规经营理念,加强自律、健全机制、优化流程、服务民生,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完善机制,保证维权效果

二是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上线运行南京分行开发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投诉处理、进度监测、结果反馈、统计分析等流程全面、实时电子化运转。依法合理运用指导咨询、道义劝告、调解协商、执法检查等手段处置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适时开展金融消费侵权行为集中整治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实现与人民银行投诉处理机制的“无缝”对接。注重案例搜集分析工作,保持对多发性、常见性案例的敏感度,建立健全投诉案例档案,详细记录案件的发生原因和处理过程,注重分析案例的表现特征和案例背后体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两综合、两管理”的范围,作为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方法,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定期在同业内通报,对认真履行义务、保护积极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对侵权较多或保护不力的金融机构要向社会通报、披露。对评价等级低或被投诉情况较严重的金融机构,将其列入下一分析评价期重点监督对象,并视情节选取部分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五、立体宣传,提升维权意识 一是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县行”活动。将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和2012年重点普法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和载体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金融知识,增进社会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程度和认知水平,帮助其全面、准确地理解国家金融政策和改革措施,适时提示潜在的行业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公众的投资理财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维护市场信心。大力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指导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切切实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计划在4月份,商请**广播电视台、**日报、**政务网等平面和网络媒体对人民银行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系列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通过**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邀请各金融机构负责人,走进直播间接听金融消费者热线,宣传解读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积极搭建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二是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区行”活动。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支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汇报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2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共13篇)

第二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3〕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现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 监 会

2013年8月30日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 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监督、评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并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个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并享有向董(理)事会、行长(主任)会议直接报告的途径。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机构其他部门及下级机构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控制体系;

(三)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四)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

(五)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

(六)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

(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

(八)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在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得以实施。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实现各类投诉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流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投诉登记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诉者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机制,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纠正;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银行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公平处理对同一产品和服务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跟踪管理,定期汇总分析客户建议、集中投诉问题等信息,认真查找产品和服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从管理制度、运营机制、操作流程、协议文本等层面予以改进,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机构内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当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规章和外部监管要求落实不力的责任追究,根据对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严重程度或危害程度,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确保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规定得以落实。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主动监测并处理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大负面舆情和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总结本机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监管职责划分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在深入研究国内外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实践,合理评估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制度规范,持续完善和健全相关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个监管环节充分体现、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理念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职责,通过采取风险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措施和手段,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搭建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沟通交流平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利用现有机制和资源,推动构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化网络,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监管综合考评体系,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形成联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或提出监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整改和问责。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督促其纠正。

第三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以及纠正、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解决与银行业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并依法受理银行业消费者认为未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处理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教育工作目标和方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银行业知识宣传与消费者教育工作制度化。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工作报告之金融机构自查报告

金融机构自查报告

【篇1:2013年金融统计自查报告】

xx农商行2013年金融统计

自 查 报 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转发总行关于开展2013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xx【2013】40号)、《关于开展2013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xx发【2013】22号)的要求,为严格执行金融统计制度,提升金融统计水平,我行立即成立金融统计工作自查领导小组对照统计检查内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自查专班,认真组织实施

为认真开展好此项自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农商行副行长xxx为组长,财务、信贷、资金运营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认真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2013年金融统计检查的通知》文件内容。通过学习提高了对开展统计检查和加强统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自查的重点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金融统计工作自查情况

(一)检查整改情况

2012年金融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我行对照去年人民银行xx市支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复查。2012年金融统计检查中存在问题:2012年7月,我行按照贵

行x银检意字(2012)第02-6号,关于2011年至2012年3月末金融统计检查情况的意见书,我行对照意见书提出的问题,逐项予以整改落实。针对行业分类、企业规模分类不准的问题,我行首先组织信贷员学习大中小企业最新版分类标准、行业分类标准,其次根据贵行要求对信贷风险系统进行数据清理。经贵行检查和验收,整改后

的数据符合贵行的要求,围绕整改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逐一检查,未发现重复问题,杜绝一切统计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了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落实人民银行统计制度的情况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 2、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3、我行依法执行房地产、保障性安居工程、大中小企业、地方融资平台、中长期、涉农贷款统计和其他统计制度,所报境内大中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等各类报表均能及时、保质、保量地报送。

4、统计工作管理情况。我行统计集中管理系统配有专用计算机,专机专用,内外网隔离,使用合理,系统运行正常,做到专人负责使用。统计人员业务规范,操作熟练,各司其职,能按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撰写统计分析,统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

算机操作技能,统计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统计岗位责任制度健全并严格遵照执行,通过检查,我行加强了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报表质量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的自觉性有了一定提高。

5、各类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能做到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认真开展统计工作,设置统计管理员和操作员,互相监督、检查,确保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数据统计、上报工作。.通过对历年来现场检查统计数据的情况,上报数据真实完整,未利用常规的业务操作虚增、虚减原始统计记录,未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报表数据,能够做到报送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6、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人民银行仙桃支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三、主要业务自查情况

(一)存、贷款统计归属与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截止2013年3月31日,我行各项存款余额为907364 万元,存款总额中,单位存款214925万元,个人存款678989 万元,应解汇款及保证金1345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448264万元,其中正常类贷款为438502万元,关注类贷款为1144万元,次级类贷款为1746万元,可疑类贷款为6835万元,损失类贷款为37万元。我行各项金融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综合业务系统,分别通过信贷台账系统和业务报表系统等自动取数,保障了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行在自查期间

通过对2012年和2013年一至三月上报市人民银行各类报表中存贷款统计数据进行了认真核对,认为上报数据及时、真实、完整,提交接收程序合规,未发现重要错报和遗漏情况,也没有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月报主报中存贷款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我行均按照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设立的相应统计科目,将统计数据正确归属,没有将数据混入其他统计科目填报。

2、未利用常规的业务操作虚增,虚减原始统计记录或与统计有关的其他原始资料行为。无虚增存款规模、虚降贷款规模的现象。

3、统计数据与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核对基本一致。一些四舍五入的数据差异在允许范围之类。

(二)与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往来情况。我行只涉及保险代理业务。其中:人保、中华联合、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xx分公司代理财产保险业务,2012年度代理财险发生额64.9万元;与新华、人寿、泰康太平洋人寿代理意外保险业务,2012年度代理意外险发生额167.8万元,我行与上述保险机构无其他资金往来。

(三)回购、投资业务统计情况。一是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组合)。2013年1月持有至到期投资余额262792万元,其中国债5000万元;央行票据余额为20000万元,政策性银行债券余额为122084万元,企业债券余额为115708万元;2013

年2月持有至到期投资余额254765万元,其中央行票据余额为20000万元,政策性银行债券余额为119083万元,企业债券余额为115682万元;2013年3月持有至到期投资余额254734万元,其中央行票据余额为20000万元,政策性银行债券余额为119080万元,企业债券余额为115654万元。自查核对无误。二是存放同业款项 。存放兴业银行应急账户2万元(除3月份季度结息外无其他发生额)。三是回购业务。质押式逆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方均为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买入返售资产科目反映,1至3月余额分别为20000万元,40000万元,69220万元。自查核对无误。质押式正回购业务,2月份有余额15200万元,在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反映,对手方为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自查核对无误。

(四)房地产、保障性安居工程、大中小企业、地方融资平台、中长期、涉农贷款情况。截止2013年3月末,我行房地产贷款余额65404万元,无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9000万元、110493万元、142257万元、2950万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9660万元,涉农贷款354575万元。目前,我行信贷风险管理中统计模块在原有基础上,针对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等要求的报送口径,经过改进和完善,基本能系统生成监管部门要求的数据。另一方面,出于保证专项统计数据质量,在我行多次信贷培训会议上,信贷系统培训负责人专门针对系统基础数据输入进行了培训和强调,并下发了相关通知。因此,通过自查,上述报送的数据符合实际情况。

【篇2:金融许可证自查报告】

蓬莱民生村镇银行关于金融许可证的自查报告

根据烟台银监分局《烟台银监分局办公室转发山东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年下半年金融许可证检查情况的通报》银监烟办发

[2012]12号文件的要求,及《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我行金融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金融许可证的公示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要求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自查,我行金融许可证出于安全性的考虑,现悬挂于柜台内的墙壁上,因我行现金区面积不大,墙壁距离窗口约4.5米,客户在窗口外能够清楚地看到金融许可证。

二、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的公示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要求将业务范围逐一列出,并按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公示主要负责人。经自查,我行在联动门门的墙壁上已对以上内容进行公示,此处为开放区域,客户能够靠近查看。

三、发生变更事项后及时换领金融许可证

我行在2011年4月28日取得金融许可证,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等均未更改,所以不需换领。

通过对以上方面的自查,我行严格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金融许可证进行了管理,未发生违规现象。

通过学习银监烟办发[2012]12号文件,了解到金融许可证作为重要的凭证,应对其加以重视,因此在开展自查的同时,我行专门针对金融许可证管理方面进行了整顿及学习。

一、加强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学习,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实行管理,提高相关人员对金融许可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当成重要的工作来做。注重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保证银行的稳健发展。 二、根据我行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金融许可证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指定综合管理部专门人员负责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保证许可证的保存完好、存放安全、变更及时。

【篇3:关于对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业务自查情况报

告.doc】

广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对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业务自查

情 况 报 告

根据省联社(倘信联办[2012]147 号)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中

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业务自查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211号)的文件要求,我县联社财务部组织32个

网点会计先后历时20天,于2012年8月17日至9月6日对我县

辖内32个网点自年初以来至8月15日此阶段办理的存款业务等

内控情况进行了自查,本次自查采取调阅尾箱、登记簿及凭证资

料,通过电子监控查看制度制度执行情况等方式,现就自查情况

报告如下:

一、自查慨况

我县联社是全县农村信用社独立唯一的法人机构,全辖有非

独立的核算网点32个。截止到2012年8月底,我县农村信用社

各项存款余额为273369万元,较年初增加29278万元,完成市

办下达的存款任务35000万元的84%;各项贷款余额为152806

万元,较年初净投放19183万元,控制在人民银行核定的信贷规

模内。本次自查内容包括以下12个方面:账户管理、对帐情况、

现金库房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印证分管制度、大额款项支

付管理、特殊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存款利率执行情况、违规吸 收存款情况、操作风险防控、收费管理等。2008年以来,领导

高度重视案件防控工作,充分依靠员工的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

结合实际工作查找问题,重点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查缺补

漏、剔旧补新,使制度与实际工作相符;对内管内控、工作落实

和业务流程等层面存在屡查屡犯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分类

汇总,通过查找基础管理工作中深层次的问题和漏洞,剖析根源,

制定方案及时整改。

二、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问题

(一)账户管理情况 各类存款账户都严格执行了开销户制度;存款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程序都是合规有效的,存款开立都实现了实名制并进

行3801交易码核查,对所有有效证件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对公

的账户开户资料及证明文件都完整有效,对不动户都还莫有进行

久悬处理,余额为零的进行了销户,有效账户机构信用代码证发

放率100%,新农保批量开户资金都进行了严格管理。但还存在

一些问题,主要有:对长期不动户未及时催促客户规劝客户清户; 2007年以前开立单位活期账户开户资料不齐。

(二)对帐情况

2012年6月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订了《广北

县农村信用社对账工作实施细则》(新信联字【2012】55号)。

落实对账工作职责,充分提高对账工作质量和对账频率。吸取教

训,认真剖析历年案件形成的原因及特征,进一步挖掘目前对账

工作存在的案件隐患,做到内外员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账

工作严禁图形式、走过场,要切实自查整改信用社对账工作中存 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杜绝一切经济案件的发生,力求达到我县制定的对账工作目标:即1、以公存款对账回单为准,公存款月对账率应达到90%以上;2、以存放款和社内往来对账回单为准,月对账率应达到100%; 3、以会计主管(含授权主管)登记在“工作日志登记簿”--“其他工作情况栏”记录为准,账折见面每天至少核对2户活期储蓄,日对账率应达到95%以上;4、以催收通知单函证为准,对6万(含6万)以上的表内科目贷款双人对账,年对账率应达到90%以上,表外已核销及置换贷款其借款人死亡但有继承人的贷款双人对账,年对账率应达到80%以上;

5、以股金函证单为准,股金年对账率应达到100%;6、以“三碰库”尾箱清单对账为准,单个柜员现金三碰库日对账率应达到100%,主管汇总碰库日对账率应达到100%;7、以“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库存、重要凭(单)证、物品检查登记簿”汇总登记为准。会计查库、主任查库对账月对账率应达到100%。

各类存款账户按规定执行对账制度;定期开展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关注重点账户、大额资金频繁交易账户及其他异常账户等的对账情况;对账人员和记账严格分开程序合理;但是对账单收回率只有61%,主要原因是村委会开立的账户对账单不及时交信用社网点。

(三)现金库房管理情况 现金、抵(质)押物品及有价单证账账、账表、账实、账簿相符,金库出入库合规,现金调拨交接手续合规;现金按照规定及时入库,抵(质)押物品及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但是个别网点存在以下问题:1、金库设施不齐全,防潮、防霉工

作不到位等;2、库房卫生很差,库房内外蜘蛛网、灰尘很多、很厚、长期未进行彻底的清扫。3、未严格按执行库存限额制度,有8个网点还有库存超额现象,未及时上调头寸。

(四)重要空白凭证管重理情况

各网点都是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和使用的,管理流程已经全面覆盖各个环节,建立了分类登记簿和分户账,重要空白凭证都账账,账证,账实相符,表内外核对无误,重要空白凭证都严格执行了入库.登记.领用.销号.作废等手续,会计主管按每周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盘底查库。.

(五)印、证分管制度执行情况

各网点业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能够妥善保管,人员变动基本上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的现象;印章名称印模登记合规。柜员制的网点印、证使用属于是同一个人保管,上级监管部门是否有更好的办法进行案件控制,还有待完善和加强

(六)大额款项支付管理情况

对大额存款支付执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有效证件、付款依据的审查、登记和报备,存款信息真实完整。存在的普遍的问题是各网点上报领导签字不及时或补签字 ;部分网点存在大额交易登记簿登记汇出不全,缺换人复核的现象。

(七)特殊业务处理情况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受理查询、冻结和扣划等业务按规定办理挂失、解挂业务,对挂失当事人通过公安部门身份证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办理,没有存在违

规授权办理存款挂失的情况。存在的问题是,手工挂失登记簿登记欠完整,“受理处理记录一栏”大多只是登记“按规定受理挂失”字样,没有详细记载挂失内容;部分信用社有口头挂失未按时登记的情况。

(八)会计核算

存款业务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没有存在乱用会计科目的情况;不存在账外吸储、账外运营的情况;严格执行了日均存款统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合规。

(九)存款业务事后监督制度 我县联社已经于2012年4月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挂靠财务部,及时全面的对存取款业务执行事后监督检查,稽核部门也每季度对各网点进行业务检查审计,对发现问题做到整改问责。

(十)利率执行情况

我县32个网点存款利率都是按照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执行,存款的结息、付息都是按照国家利率管理制度执行并由省联社在核心系统输入控制的,应付利息都是按季及时计提,存款利息都进行了准确无误的计付,不存在多付或少付利息现象。

(十一)违规吸收存款情况

1.全辖32个网点不存在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情况。全辖32个网点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不存在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包旅游、赠送实物(卡)等名目和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情况。 2.全辖32个网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自觉遵守《商业

第四篇:客户经理述职报告银行客户经理述职报告

客户经理述职报告-银行客户经理述

职报告

客户经理述职报告

银行客户经理述职报告,客户经理,字面上的理解就是银行与客户之间沟通业务,处理客户存贷款业务的负责人,以下关于银行客户经理的述职报告整理了个人在思想作风,具体工作的实施,以及工作上的不足来向上级总结汇报工作情况,下面范文由第一公文网整理

银行客户经理述职报告

20xx年,在支行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和指导下,本人能够认真贯彻支行党委工作部署,坚持“增存就是增效”经营理念,把组织存款、压降不良贷款放

作为中心工作,发挥自己在本职岗位上应有的作用,和同事们一道较好地完成了支行下达的工作任务,直接创造了近2900万元的经营收入,为全行扭亏为盈做出了贡献。现将20xx年度工作述职如下:

一、思想作风建设情况

(一)思想上能从严从高要求自己,自觉加强政策理论和管理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一年来,我能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特别是坚持学习十六大报告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参加整肃行风行纪活动,思想认识有了较大提高,充实了理论知识、开阔了工作思路,丰富了领导经验,对我们农行改革的前景更加充满了信心。

(二)学习上能不断充实自己,自觉加强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为更好地为

**行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自入行以来,我刻苦学习,掌握了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尤其是7月份组织安排我主持客户部工作后,为尽快适应新的岗位,进入角色,我不断完善自身,提高业务水平,扩大知识面。一是不管工作有多忙,坚持反复学习《信贷经营管理必读》、《商业银行公司业务实务》等业务书籍,认真阅读金融法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办法,以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二是参加总行组织的橡胶仓单质押贷款调研活动,并参与了《中国农业银行天然橡胶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起草工作。三是亲自组织支行网上银行、外汇知识、保险业务培训班,与全行员工一起学习、探讨业务,共同发展。一年来,通过自己的努力,本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作风上能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按章办事,廉洁自律。我主持客户部工作后,作为一个部门的

带头人,我以优秀共产党员、客户经理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走在前头,讲求奉献,廉洁奉公。对情况复杂,政策性、敏感性强的问题,我能够加强请示汇报,未出现越权行事的情况;针对客户部门的工作特点,能切实按要求对部门员工进行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教育,坚持经常性的制度学习,平时注意加强部门管理,加强内控管理和信贷档案管理;能够严格执行客户经理制度,检查和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如本人利用在部队积累的管理经验,针对客户部门存在的问题,从提高思想认识、抓制度落实入手,大胆管理,狠抓部门管理,建立了例会(学习)、《客户经理日志》等制度,使客户部门的面貌焕然一新,较好地完成了上级领导下达的每一项工作任务,这充分证明我们客户经理是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

二、履行职责情况

在职业活动中,我把服务基层、服务客户放在首位,有了这种心境,与网

点、客户交流就能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许多事情便迎刃而解。大家都知道,我们客户部与机关保障部门相比,多了经营的职能,与营业网点相比,多了管理的职能,我们既要管理、又要经营,上对省行所有的业务部门,下对所有网点,外对重点客户,对于仅有7名客户经理,要管理近30亿存款、亿贷款的客户部门来说,我们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责任也是相当大的。xx年,我和同事们一道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以大户目标管理为核心,抓好存款组织工作,全年存款净增50580万元,创历年最大增幅。针对我行存款连年大幅增长,xx年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多、更为严峻的形势。我和同事们牢固树立“存款就是增效”的经营理念,一是认真做好xx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方案,主笔撰写了《**支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支行业务经营综合考核办法》等7个办法;二是积极落实《**支行目标大户管理方案》,定期或不定期走访**、

***、****等100多个目标大户,积极为客户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积极拓展市场,全力以赴做好****、****、****、****、****的公关,发展了**医疗基金、**有限公司等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客户。四是认真抓好xx年****竞赛活动,在全省11项考核指标中,我行有6项指标名列前三名。五是抓好“****”管理,在xx年度全省“****”考核验收中,我行有9个网点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网点;同时,认真处理客户抱怨,降低了客户的投诉率,维护了我行的社会形象。

第五篇: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自查报告

XX支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下发2015年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毕银办发[2015]33号精神,我行认真组织各部门进行了自查,现根据相关要求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成立以XX为组长,XX、XX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

二、自查情况

自查工作小组首先就个人进行信息保护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全司进行了宣导,让大家对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有了一个充分的认识。同时对我机构涉及到个人金融信息相关部门进行了检查,重点对涉及到财会部、信贷部两个部门进行了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建设,明确了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在检查过程中,我小组对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和保管情况,涉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等情况进行了摸排,未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并且未发生过与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有关的金融案件。

通过此次自查工作的开展,我行充分认识到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做好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工作,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市场环境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

一、检查本行是否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制意识,是否依法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其中所指的金融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其中衍生的一些信息等。

二、检查本行在收集、使用、保存、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是否有信息泄露和信息滥用的现象。

三、检查我行是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查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是否充分排查。

四、检查我行是否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等。 依照人行相关规定我行对相关业务逐一对照自查。通过自查,发现我行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业务基本落实到位,不存在违规行为。但是,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行仍旧要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明确各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事件的发生。

第六篇: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某些制度的管理以及落实到实处的情况,那么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究竟怎么写呢。以下这篇来自资料下载网整理的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范文。

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市效能办《关于开展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加强学习上狠下功夫,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三项制度的认识

局党组充分认识到认真落实三项制度是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制度体系的关键,是推进干部作风转变,全面提高机关效能的重点,对三项制度的落实高度重视,首先狠抓三项制度学习。局党组中心组*次集中学习三项制度,做到学前有安排、学习有考勤、有发言、有笔记,起到了表率作用。同时,通过组织动员会、学习讨论会以及印发学习提纲引导干部职工学习的方式,系统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以及自治区领导和市领导有关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逐条学习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认真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对于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参加市效能办组织的三项制度考试,参考率达100%。其次,把学习三项制度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思想理念,不断提高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自觉性。

二、在建章立制上狠下功夫,建立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体系

为了尽快建立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体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几次召开党组会对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及配套进行了研究讨论,及时印发了《贯彻〈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实施办法》、《贯彻〈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贯彻〈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围绕开拓创新、转变职能、从严管理的要求,把建章立制、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作为作风建设的核心内容,认真梳理原有规章制度,行之有效的坚持和完善,不合时宜的修订或废止,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规程,努力形成科学完善、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随机性和盲目性。目前,已制定并印发的制度有: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公文运转和处理制度、否定报备制、考勤管理制度、禁酒令、局机关效能监察投诉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纪律的规定。与此同时,在全局开展学法规、见行动的活动,在机关内部大兴学习之风,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大兴遵章守纪之风,实行挂牌上岗、推行个人服务承诺,局机关每个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个人服务承诺,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同时,设置公布监督牌、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不定期检查监督、定期汇报等措施,督促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用规章制度规范、约束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推动机关作风的转变;大兴文明之风,积极倡导文明办公,使用礼貌用语,继续推行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个明确答复的四个一接待准则。通过创新教育方式和载体,进一步转变了机关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赢得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好评。

三、在窗口建设上狠下功夫,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

为更加方便群众咨询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以加强窗口建为平台,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是加强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窗口建设。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方式,实行阳光审批,推行六公开:申办事项公开、申办材料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时限公开、人员身份公开、投诉监督公开。继续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做到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负责岗位、承办人员、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内容。建立奖惩制度,在市审批大厅办事窗口服务质量考评第*季度大厅优质服务竞赛流动红旗单位评比中,我单位获流动红旗单位和个人优质服务标兵,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二是设立内部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选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报务。设置了明显的指示牌,在服务窗口内置备了办事指南、申请表格等。三是实行办理事项登记制度。印制了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并投入使用。办事窗口在受理群众的申请事项后,填写受理回执单给群众,在回执单上注明受理窗口、承办人、办理事项名称、受理日期、限时办结日期、投诉电话等,对首问责任人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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