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2020年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范文二篇)》,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2020年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要求和注意事项(范文二篇)》。
(一)《职称评审材料(一)》的准备和顺序要求
1.专业理论笔试成绩单或综合合格成绩保留证明(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打印)。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3.现有职称证书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6.任现职称以来的聘书(文)复印件(包括首聘、后续聘用)。
7.聘用单位出具受聘者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仅限于非事业单位类别人员提交)。
8.破格申报参评证明材料。
9.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申请表。
10.《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复印件(免下基层服务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1.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5年(硕士学历申报副高参评职称4年、博士学历申报参评副高职称2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1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公示表》原件。
13.所在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职称评审材料(二)》的准备和顺序要求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两份(不装订)。
2.《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表》(不装订)。
3.《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
4.个人述职报告。
5.符合科研成果奖项加分的证书复印件。
6.符合行政性综合奖项加分的证书复印件。
7.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继教学时(分)认定单原件。
8.其他材料。
(三)整理职称评审材料应注意事项
1.所有材料、表格的填写均要求字迹工整、清楚。
2.所有评审材料应统一装入档案袋内,档案袋正面写明申报参评人员单位名称、姓名、申报参评专业、申报参评职称、单位类别,并列出职称评审材料目录,档案袋底端封口处醒目地写上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名称。
3.所有评审材料中除两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表》不装订外,其它材料均要按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4、以综合合格成绩保留人员身份参评者只需要提供综合成绩保留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公示表》、所在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个人述职报告。
二、材料审核要求
(一)总体要求
1.职称评审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上须有所在(送审)单位公章和验证人签名。凡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名的评审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2.评审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省人社厅年度文件限定日期前,其后取得的外语、计算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学时(分)认定单、论文著作(版权页所载日期)、获奖证书、业绩成果等,一律不能作为当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5年(硕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4年、博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要求“合格”及以上等级,军转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在部队工作期间未进行年度考核者,需提供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士官由司令部)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示要求
申报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材料申报公示表》、《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表》须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并由所在(送审)单位出具公示结果,无异议者方可报送材料。
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为避免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因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影响参评资格或加分,我办总结了历年来资格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结合今年的新政策进行了归纳,供大家参考。
一、继教学时(分)认定单
1.需要提供市州级以上(含)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学时(分)认定单原件,如提供县级人社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开具的学时(分)认定单则无效。
2.所开具的学时(分)认定单,所需年限未达到申报要求。
3.只需提供学时(分)认定单原件,不需要提供其它学分登记本或学分证书复印件。
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1.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不全,如:未复印执业类别、范围页,未复印执业范围变更记录页;未复印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页。
2.执业范围未变更,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不符。
3.执业地点未及时变更,执业地点与申报单位不一致。
三、单位未出具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证明
被事业单位聘用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人员,必须提供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证明。
四、职称聘任证明
1.聘任日期不完整,达不到相应聘任年限。如:只提供某一段时间的聘任证明。
2.聘任岗位不符合要求。如:报考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级别,只提供聘任科主任、护士长、护师或医师岗位的职称聘任证明(应提供聘任中级职称证明,如:主治医师、主管护师或主管技师等相应岗位聘任证明)。
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1.第13项个人项,人需手写签名一式两份。
2.第16项主管部门或市州形式审查及呈报意见项,需盖市州人社职改部门公章,省直单位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公章。
六、用人单位评分表
1.审核人未签名。
2.用人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未加盖公章。
七、年度考核表
1.未提供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5年(硕士学历申报参评副高职称4年、博士学历申报参评副高职称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度考核表(因2020年度考核还未进行,2020年度考核登记表免于提供)。
2.年度考核无结论或结论页未复印清晰。
3.考核结果无单位公章。
八、下基层服务证明
1.下基层时间不足六个月。
2.下基层时间有涂改,无法认定下基层时间。
3.同一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三级、二级单位在社区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下基层的服务单位。
下基层服务对象和服务单位见《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2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服务的通知》)。
注意:2021年起申报卫生系列副主任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即“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防控一线人员需提交《新冠肺炎疫情防疫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申请表》(防控一线人员相关政策见《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附件
教职工聘任、分流、优化组合实施以及人才引进技术
条件、程序、结果公开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校内部活力,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工读特殊教育规律的学校人事制度,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就我校教职员工聘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聘用对象
首次聘任对象为所有在编、在岗2012合格的本校正式教职员工。
二、聘任原则
1、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精干高效,积极稳妥的聘用原则,做到双向选择、优化组合。首次聘任以本校现有职工为主,但要保留一定的编制,经教育局批准后,面向全市聘任愿意从事工读教育的优秀骨干教师。
2、通过签订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工作职责要求,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逐步建立起学校内部适应新时期工读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任务的管理机制。
3、聘任工作要发扬民主,强化监督,客观公正,杜绝谋取私利、打击报复,以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要做到聘任方案、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法和聘用结果向群众公开。
三、聘任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工读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中以上学段教师资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且具有较强的工读学生特殊转化教育能力。
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满工作量。
四、聘用程序
1、健全机构
成立教职工聘用制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学校聘任工作的领导。 成立教职工评聘委员会,负责学校聘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处理学校聘任工作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
2、起草通过聘用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 根据教育局聘任方案要求,结合我校特殊教育实际,制定我校聘任制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经领导组讨论通过后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局审批。
3、修订考核办法并进行聘任前全面考核 根据我校教职工量化考核办法,完成现在工作人员的量化考核,为聘任制的实施提供考核依据。
4、竞争上岗
(1)符合提前离岗条件并自愿提前离岗的人员,填写《提前离岗审批表》,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后可以提前离岗。
(2)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宣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组织教职工填写《竞争上岗申请表》,学校教职工评聘委员会、领导组进行资格审查。
(3)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竞争上岗 中层干部的聘任由校长提名,处室工作人员的聘任由处室主任提名,班主任的聘任由教导主任提名,任课教师由班主任推荐提名。 中层干部岗位的聘任,由校长提名,根据教育局有关中层干部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党支部考核通过并办理相关任命手续后,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 (4)聘任工作领导组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根据评议结果和提名及双向选择的情况提出聘用人选,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后,进行公示。
5、签订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后,校长与被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期一般为1—3年,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终止聘约。签定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6、审核备案 聘用工作结束后,将《上岗人员情况备案表》、《提前离岗人员情况备案表》、《未聘人员情况备案表》、《拒聘人员情况备案表》等统计表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7、聘任工作总结
完成学校聘任制工作实行情况的总结,接受教育局考核验收。
五、受聘人员的管理
(一)受聘人员的待遇
1、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履行职责、考核结果等情况,按时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并及时为受聘人员办理工资晋升等手续。
2、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3、受聘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日、节假日,女职工保护等方面的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或死亡,非因公负伤和患病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受聘人员,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受聘人员的考核
1、学校根据教职工量化考核办法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管理办法。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受聘考核人员的15%。
3、学校把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受聘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合同;受聘人员考核为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
六、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5、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二)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1、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享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2、聘用合同期满、受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受聘人员死亡、聘用单位被撤消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聘用合同期内,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所在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开单位或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5)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6)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有失教师风范,对学生转化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恶性事故,影响恶劣的;
(9)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学校正常工作,以及其它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10)被劳动教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 (3)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中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或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8、聘用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选调)到国家机关、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解除聘用合同的。
9、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除特殊情况外,受聘教职工要求解除合同,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学校。
聘用合同期满后,若一方不想续签,则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七、未聘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经竞争上岗后未能被聘用的待聘人员和未参加竞争上岗的未聘人员,在校待聘时间最长为两年。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固定工资、10%工资、活工资、保留工资),可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险待遇。待聘期间学校如出现岗位空缺,可优先为其安排竞争上岗机会。鼓励未聘人员到缺编空岗学校和边远山区学校竞争上岗或辞职自谋职业,可以按照并政办发(2005)112号规定办理。 待聘两年期满后,如还不能上岗,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人事关系转往教育局人才中心委托代管,委托代管期间不占学校编制,只发50%岗位基本工资,医疗、养老保险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满一年后仍不能推荐找到受聘单位,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学校未聘和待聘人员在校待岗期间,要主动与学校联系,接受学校的帮助与管理,学校将为其提供竞争上岗的机会与信息。
八、辞聘与拒聘人员的管理
1、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受聘人员聘期未满,一般不得辞聘。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学校同意后经教育局批准方可执行。
2、凡不愿意接受学校聘任,也不服从学校安排的教职工为拒聘人员。
3、对于辞聘与拒聘人员,自辞聘与拒聘的第二个月起限期三个月内办理辞职手续。本人拒绝辞职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九、新进人员有关规定
学校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
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未正式转正的,不参加竞争上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聘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受聘人员与学校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从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要求。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应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教育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仍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太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实施方案由学校聘任制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兴仁县大山中学 2012年9月6日
招聘委托书范本
委托书责任
招聘授权委托书(共5篇)
任务委托书(共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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