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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例

2022-07-05 00: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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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本文选取陕西辖内2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银行Ⅱ类账户及Ⅲ类账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自2015年12月以来,人民银行陆续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关于账户改革的新规,拉开了我国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改革的序幕。

新的个人银行账户改革,主要是通过定义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实行分类管理。新的账户管理制度的改革有积极的意义,对防范电信诈骗、减少老百姓的经济损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本文在对陕西省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陕西省个人Ⅱ类和Ⅲ类账户业务开展情况

(一)Ⅱ、Ⅲ类账户开立及系统标识情况

参与调研的20家银行中按照是否支持Ⅱ、Ⅲ类账户开立及系统标识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5家被调研银行目前暂不能开立Ⅱ类及Ⅲ类账户,且不能在系统中区分不同类型账户,占所有调研机构的25%,其中2家为农商行,2家为村镇银行,1家为城商行。

(2)6家银行仅实现Ⅱ类账户开立及系统标识功能,占所有调研机构的30%。其中1家机构为国有商业银行,其它5家机构均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3)9家银行已实现Ⅱ、Ⅲ类账户开立及系统标识功能,占所有调研机构的45%。

(二)Ⅱ类及Ⅲ类账户开立渠道及数量情况

调研发现,各家银行均可通过柜面渠道开立Ⅱ类账户,但在非柜面渠道上存在较大区别:3家银行仅设立了一种开通Ⅱ类户的非柜面渠道,且在该种渠道的选择上略有分别;有10家银行可通过两种及其以上的非柜面渠道开立Ⅱ类账户,其中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是各家银行支持的基础方式;有一家银行则根据Ⅱ类账户存在形式的不同而设计了不同的开立渠道,有效地区分了不同形式Ⅱ类户的风险。多数被调研银行在Ⅲ类账户开通渠道的设定上同Ⅱ账户开通渠道具有一致性:有5家银行认可包括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在内的非柜面渠道开立Ⅲ类账户。某银行Ⅲ类账户的开通渠道同Ⅱ类账户相比有所缩窄,取消了柜面渠道及自助柜台机的方式,仅允许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直销银行开立Ⅲ类账户。

(三)绑定他行I类账户验证渠道情况

调研显示,小额支付系统和银联系统是银行绑定他行I类账户时进行客户身份验证的主要渠道,超过9家被调研机构采用这两种渠道验证信息。此外,三家银行受当前系统功能限制,暂时还不支持绑定他行I类账户;某银行选择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完成本行Ⅱ类账户绑定他行I类账户的跨行验证。同时,所有被调研银行均表示,在绑定他行I类账户时暂不收取费用。

(四)非柜面渠道开立账户管理原则

11家被调研银行由总行或总行营管部统一管理非柜面渠道开立的Ⅱ类账户及Ⅲ类账户,仅有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非柜面渠道开立的账户进行管理。农业银行优先以客户在开户时输入的营销网点作为Ⅱ类账户的管理者,若客户未输入营销网点则会根据绑定的账户进行自动匹配。由于建设银行存量Ⅱ类账户均为e账户,因此其依据e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开立网点确定账户的归属地。

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优势

(一)个人银行账户使用效率提升,冗余账户得到清理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既是个人支付结算方式的变革,也是个人账户功能的深度挖掘。该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控制了新开立银行账户的数量,减少了非必要开户,主要体现在两类情况:一类是政府性补贴发放过程中的账户开立。以往政府每次发放惠农补贴、助学补贴、企业见习生补助等资金,均是以批量开卡的形式发放,每发一次补贴就会新开一张卡,造成一人多卡的现象。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实行之后,这种现象得到了改善。以榆林府谷县发放企业见习生补助为例,2017年1月份发放一批企业见习生补助涉及981人,某银行发放补助前,对待发放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进行个人账户查询,如确认该客户已开立了该银行的借记卡,则告知客户补助发放给其原有的借记卡账户。经过筛查,该银行共计避免重复开卡239人,占此次开立借记卡总数的24.3%,极大地减少了银行资源浪费,减少了冗余账户的产生。另一类是以银行为完成发卡量考核的账户开立。自2017年以来,各银行的考核指标中降低了对发卡数量的要求,提高了活跃客户数标准,强化了活跃客户对银行产品的购买量,有效提高了存量银行卡的使用率。

(二)网络电信诈骗得到实质性控制

当前电信诈骗产业链中存在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是上述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客户仅有1个Ⅰ类户的限制和Ⅱ类账户单日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10000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不法分子使用虚假匿名账户的难度,约束了不法分子进行交易转账的金额,对民众的利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政策落实还有待加强

从调研结果来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已实施满一年,但仍有超过半数银行未完全落实该项政策:辖内部分村镇银行政策落实情况较差,账户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进展缓慢;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虽已实现Ⅱ类账户开立及标识功能,但Ⅲ类账户功能的上线及实施未有明确的时间安排;有的机构虽已实现个人三类账户的分类管理,但系统还不支持绑定他行I类账户。政策落实情况不佳一方面体现出各银行在政策理解把握上存在不足,缺少主动作为意识,亟待加强深度作为,另一方面个人缺乏对Ⅱ类及Ⅲ类账户的认知,认为Ⅱ类及Ⅲ类账户无实体介质,使用限制较多,接受意愿不强。

(二)冗余个人银行账户清理缓慢

冗余账户一直是银行较为棘手的问题,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有了撤销该类账户的法律依据,对于个人账户中超过6个月不发生交易的账户,如要使用需要本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进行激活,但由于客户对新政认识不足、不主动办理业务、联系方式变更等原因,无法彻底解决已开立多个Ⅰ类账户的问题。以榆林辖区某银行为例,该银行在撤销客户冗余账户的过程中,先撤销个人持有Ⅰ类账户大于50个的客户,对于持有Ⅰ类账户小于50个的客户还没有进行系统的排查,冗余账户清理存在工作量大、难度高的问题。

(三)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

例如个人账户核实工作中要求银行对使用军人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件开立的存量账户提供辅助证件进行核实,银行为避免新开户再次出现需核实情况,现要求新开户需提供相关辅助证件,客户认为没有文件明确要求新开户必须提供辅助证件,故不配合该工作,较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同时,银行机构开户时面对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没有一个权威的、较为完整、数据实时更新的全国个人信息数据库供其核验,增加了辨别真伪的难度。

(四)非柜面开立账户管理原则模糊

调研发现,对于非柜面渠道开立的Ⅱ类及Ⅲ类账户,多数银行不具备统计及查询账户开立情况的权限或系统,并由总行或总行指定机构统一管理该类账户。这种总对总式的管理一方面适应了Ⅱ类及Ⅲ类账户多数无实体介质的特点,有利于各银行总行统一制定管理和推广政策。但另一方面,银行分支机构账户管理权限的上收也容易产生新的风险,例如在Ⅱ、Ⅲ类账户涉案需要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时,银行分支机构缺少对涉案账户进行直接处理的权限,可能延误相关案件办理的时机。

(五)绑定他行卡验证信息道路不畅通

在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的背景下,银行各自抱团形成自己的账户验证联盟,联盟行之间可以在线开立其他银行的电子账户,实现跨行购买基金、保险、理财等金融产品。Ⅱ类账户、Ⅲ类账户明确分类后,虽说各行合作联盟内会开放Ⅱ、Ⅲ类账户跨行合作,但联盟间及未参加联盟的诸多银行却无法合作。调研显示,由于各行系统改造程度不统一,验证通道没有实现完全畅通。工、农、中、建、交等大行间验证渠道畅通,但城商行、农商行、联社等与他行间验证渠道阻塞。而银行间账户共享不充分,将给Ⅱ、Ⅲ类账户的开立带来麻烦。各行账户共享不充分的问题将会拖累账户分类管理新规的落实进程。

四、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

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落地实施应尽快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一是在行业内统筹建立客户生物识别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在一定的安全防控措施下实现共享。二是不断完善身份注册和身份鉴别技术方案,提高身份认证确信等级,为真正实现远程开户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充分整合利用政府部门数据库、金融系统账户信息、其他商业化数据库等资源,通过大数据应用及解决方案,开展多重交叉验证,构建全方位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二)积极确立打通银行间账户信息共享机制

积极促进银行间以及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一是可由中国银联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组织各银行机构进行“银行Ⅱ、Ⅲ类账户互联互通合作”,制定共同遵守的协议以及相应的风险保障服务、差错争议解决方案及市场推广计划等一系列配套服务,实现银行间账户的互联互通,为推动账户虚拟化进程创造基础设施和前提条件。新规要求Ⅱ、Ⅲ类账户的使用必须要绑定一个Ⅰ类账户。二是促进银行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新规发布后,银行Ⅲ类账户业务开展缓慢,但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发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移动支付却拥有庞大的客户群,如果二者联合,取长补短,必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便利的支付体验,有利于银行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双赢,也能更好地落实个人账户分类管理新规。

(三)优化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现阶段,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未实现Ⅰ、Ⅱ、Ⅲ类账户标识功能,日常管理中?o法在账户系统中区分Ⅰ、Ⅱ、Ⅲ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增加系统报备选项,便于今后开展分类查询和各类检查。同时建议对Ⅱ、Ⅲ类账户是否进行属地划分建立明确的标准,便于提高账户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

账户分类管理改革是移动金融产业发展的里程碑,基于交易风险实施远程身份认证正在成为主流趋势,此次改革必将对银行业依托互联网实现金融业务跨地域拓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为了保障移动金融业务的安全与快捷,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在制度上明确由开户信息真实性问题引发的风险事件责任认定规则。对于因银行责任导致的客户损失,应及时触发风险处置和赔偿机制,有效控制可能引发的监管风险和声誉风险。

参考文献

[1]范静.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时代经贸,2016,(10):27-29。

[2]何文明,马中杰,陆得珍.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甘肃金融,2001,(12):63-64。

[3]仇玉芳.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J].金融经济,2017,(6):65-66。

[4]魏景茹.个人银行账户实施分类管理影响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7,(6):62-64。

[5]徐颖.对互联网时代个人银行账户管理的思考[J].金融科技时代,2016,(4):54-56。

The Problems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the Reform of Personal Bank Accounts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 Shaanxi Province

ZHU Wenqian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The paper selects 20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cluding five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six share-holding commercial banks, three city commercial banks, two rural commercial banks, one postal savings bank and three rural banks. The paper mainly conducts the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on the operation of Ⅱ bank account and Ⅲ bank account, and puts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suggestions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research.

Keywords: personal bank account classification; existing problem; policy suggestion

责任编辑、校对:谢华军

第二篇:我国银行监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内容摘要:

一、当前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有15部,金融法规有40多部,人民银行已发布的银行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000多件。尽管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较多,但法规建设仍较滞后,存在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参股投资,但事实上债转股作为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一种较有效方式在商业银行中已在运用;《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经营外币贷款必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目前人民银行已将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两证合一,除结售汇业务外的其他外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对“贷款”定义的界定不明确,致使各商业银行对五级分类资产涵盖的业务口径不一致,同时分类标准过于笼统,信贷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对风险分类划分的标准把握程度相关较大;《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不能垫款,但事实上中资银行已经允许开办帐户透支业务;《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内控指引》中对行长能否成为审贷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不一致等。

(二)非现场监管的真实性、全面性和信息化问题

非现场监管因其具有信息的全面性、持续性和对风险的早期预警作用而成为各国对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在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风险早期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仅仅起到统计作用),其主要的制约因素有以下方面:

1.数据基础不够真实准确。主要表现有,一是数出多门,银行内部存在会计、统计及信贷等多种数据口径,各口径之间不完全对应,而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的部门没有统一,造成上报监管部门的数据前后不一致;二是部分全科目统计指标和会计科目设置不对应,统计数据不能直接来源于会计数据,需要靠统计人员手工操作造成遗漏;三是部分银行未严格执行统计和会计制度,如合并报表中没有剔除内部往来而虚增资产;四是部分银行对政策制度掌握不到位,如对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掌握不一致;此外还有人为调改数据等情况。

2.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不能支持对银行风险状况的深入分析和评估。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是1996年制定的,包括十个监控指标和六个监测性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如没有银行收入支出的结构及利润分配情况、不良资产的冲销回收及准备金提取充足情况、境内外机构并表数据、非信贷资产结构及质量指标、表外业务相关指标、利率及汇率等市场风险监测指标等;二是均为对法人监管指标,未明确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监测重点及标准;三是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部分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标准已不符合银行经营的实际状况或不能充分反映银行的经营风险,如资本充足率、备付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风险资产权重等;四是对所有银行采用统一的指标标准值,没有体现不同银行的经营特点,没有体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相互关系。

3.非现场的风险分析及评价方式不系统。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的风险分析重点仍放在监控指标的合规性上,没有着重于采用历史比较分析、行业比较分析和期限缺口分析等动态分析手段来揭示银行风险变动趋势及对潜在风险和未来风险的预测,对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的分析局限于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难以起到早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三)现场监管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

现场检查是监管人员发现核实问题的有效手段,但现场检查的成本相对较高,在监管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应避免运动式的检查,通过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和针对性来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而这正是目前我国现场检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1.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是“一锤子买卖”,检查结果写成报告上报领导后,检查就算结束,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随处可见。

2.没有针对不同银行和不同地区银行业务的风险特点来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力度。我国银行机构在业务结构和规模均存在较大不同,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银行机构的业务特点及规模也存在不同,相应的主要风险点也不同。但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全国范围的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的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四)监管合力没有形成

从我国的监管实践看,银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督和内部审计三股力量没有实现有效的联合。

1.内外监管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人民银行、监事会、审计署及银行内部的审计稽核部门均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但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计划安排在事前未充分沟通,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也未及时交流,造成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2.未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一是除上市银行外,我国其他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不够充分的,有些信息甚至是虚假的,存款人、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等市场参与者没有足够信息用以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价和选择,难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的制约作用;二是外部中介机构如外部审计部门拥有大量专业资源和信息,监管部门尚未充分利用这一渠道来提高监管效率。

3.未充分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的作用。一是对各地监管部门的人员配置未按照不同地区银行机构的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进行,而是实行人员平均分配,造成有的地区监管人员工作强度很大,而有的地区监管人员闲置。二是基层监管部门上报监管信息的可利用程度不高。除由总行统一制定的现场检查项目外,各地监管部门自行安排的检查和调研项目较零散,上报的信息对于判断法人的整体风险作用有限;同时基层监管部门对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按法人指标进行,形成的监管报告无法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的区域分布状况。

(五)银行业监管的角色错位

一是认为银行监管是万能的。银行业本身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无论监管体制多么有效和完善,都不可能彻底消除银行业固有的风险并保证单个银行机构不出现危机,监管者的责任是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危机的发生;同时金融监管不是控制银行风险的唯一手段,银行内部管理、市场约束和官方监管形成维护银行业稳健的三大支柱,健全的内控制度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因此银行经营者始终应承担风险控制的第一性责任,这一点在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均得到充分说明。对银行监管的上述局限性,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向社会宣传及争取上级管理部门的理解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一方面易使社会各界将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的责任主要放在监管上,一旦有风险暴露就归结于监管不力;另一方面也使金融机构和市场其他参与者对监管当局产生依赖,不积极主动管理和监督风险。

二是银行监管代替银行管理。银行监管者的工作是负责制定审慎经营标准、发现经营风险、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效果和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而银行经营者要负责通过改善经营效益来提高竞争力,并达到监管当局审慎经营要求。银行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可以比作大夫和病人家属,监管者履行大夫的职责,负责常规体检、诊断病情和开出药方,银行经营者作为病人家属要负责照看病人按医嘱抓药、吃药和加强锻炼增强体质,如果银行仍不能达到审慎经营要求,监管者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直至让银行退出市场。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往往不仅是大夫,还当病人家属,投人大量的精力去做经营者的事情,如给银行下达各项经营指标,甚至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将银行经营业绩好坏、不良贷款下降幅度与本部门监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待遇直接挂钩。这一方面使监管者要承担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银行创新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

(六)监管人员的专业配置和培训问题

有效性的银行监管,最关键的步骤是发现和评价银行存在的风险,这对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国外一些监管当局非常注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及培训,如occ拥有法律、计算机、会计、信贷、反洗钱等各项领域的专家队伍,对监管人员安排了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我国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养方面较落后,主要表现在:

一是没有建立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监管人员队伍。风险性监管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被监管对象的产品结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模型、内控机制、计算机系统,还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从而能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合理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及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程度进行评判和检查。这些监管内容不是某一个监管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国目前严重缺乏这样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不合理。

二是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银行业监管人员不仅要有较全面的基础知识,还要掌握系统的检查方法和技巧;同时金融市场和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大量新知识、新的管理技术和新产品,对此监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银行业的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因此学习也应成为监管人员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我国尚没有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制定全员的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也没有建立分等级的监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相当部分监管人员的知识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这对实施有效的银行业风险监管形成巨大障碍。

第三篇:基层央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5年6月30日,全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 从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来看,形成了多层次的账户监管模式。但在近一年的运行中,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加以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

( 一 ) 部分账户开立有困难。一是基层有些地区的预算单位账户清理核实有困难。目前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将预算类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统一上收,实行集中管理,只允许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不允许开立基本户,所以无法为该单位开立专用户,只能以会计核算中心为基本户开立专户。而历来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开立的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名目繁多, 数量较大,这就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的难度。另外,一些预算单位账户余额较大,而财政部门又不允许开立基本户,预算单位和专业银行都不愿销户,使得一些预算单位的账户到目前还没有清理核实。二是财务核算体制改革所造成的开户问题。由于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以及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一些跨地区集团企业采用多级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属公司不设基本账户,只设一些日常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但系统是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账户”进行其他各类存款账户的开户业务处理,凡没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一律无法开立其他类存款账户,给基层操作带来难度。三是国库单一账户的开设缺乏依据。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涉及到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的开设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财政零余额账户要求撤消存款人的基本账户,日常资金收付只使用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办法》基本账户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不符,且该系统无法执行。

〈二 ) 系统功能设计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系统不允许对账号进行变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账号有规律大批量变更是客观存在的,误操作造成个别账号录入有误也是不可避免的。二是开户许可证的打印号码不能重复使用,开户许可证副本为一张 A4 白纸,如打印时或打印机控件尚未安装或网络等原因引起出错,而许可证又没有使用,此许可证只有作废,造成风险隐患和资源浪费。三是系统对行业归属菜单选项不明确,操作中缺乏具体执行标准,随意性较大,操作难。四是选择存款人类别时,仅凭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批文对实行预算与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难区别,给核准此类账户带来存在诸多不便。另外存款人类别又不准变更,如输入有误,我们只能作销户处理,既加大了账户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又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 三 ) 违规账户得不到有效控制。目前账户管理系统并未与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连接,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依旧自成体系,违规账户得不到有效控制,各金融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未经人行核准仍然可以发生支付结算业务。同时个别金融机构对账户管理工作还是认识不足,直接影响到账户管理工作的质量。

( 四 ) 账户管理人员的业务素不高。由于过去开立任何账户都由人民银行审核把关,长期以来给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养成了依赖人民银行的思想,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了解甚少,对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变更撤销处理流程等不清楚,对于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无法做出解答,既降低了商业银行服务水平,又对账户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几点建议

( 一 ) 应加强宣传培训的力度。商业银行由于利益的驱动容易忽视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因此人民银行要积极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首先,各行应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要认真学习《办法》及实施细则,吃透《办法》精神,全面细致的理解《办法》中的每一个条款,特别是对存款账户的分类、账户的开户条件及管理手续、账户属地管理原则及账户变更、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内容,应做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营销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运用,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管理。其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 , 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营业机构要利用各营业网点和客户经理优势,全面进行宣传,使广大客户充分了解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条件和管理手续,理解并配合商业银行的结算账户管理行为,自觉遵守《办法》规定,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 二 ) 建议继续完善《办法》。《办法》应对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二级事业单位、财政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公共事业单位收费专户的开设总行应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此类账户的开设。明确变更账户信息所须提供的材料,以便此项业务的开展。

( 三 ) 修改和完善系统功能。一是增加、修改系统的个别功能。如增加账号批量变更功能、商业银行查询、修改功能,细化存款人类别菜单,明细存款人行业归属内容,改进打印功能。二是尽快推进账户管理系统与大额支付、同城票据交换、信贷登记、现金管理等系统进行联接,实时检测各类账户的使用情况,及时掌握金融机构各类账户动态,有效预警和监控非法账户。根据信贷登记资料及时了解企业逃、废债情况,对企业的再开户进行监控。使现金管理充分利用账户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随时监控违规提现户,达到现金管理与账户审批制约化、规范化,二者得以有机统一。

( 四 ) 加大监督、检查、处罚力度,维护《办法》的严肃性。一方面,人民银行应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商业银行对账户管理工作的高度认识,每年定期开展对商业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现场检查,通过检查以点带面,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直接宣传到一线业务人员,让一线人员通过接受检查和现场指导,真正掌握账户管理的政策和账户系统的操作,使账户管理工作逐步深入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应加大对违规账户开设的处罚力度,加大银行违规成本,杜绝银行以违规而获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篇:浅谈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杜兴星

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账户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涵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等特点,但随着社会经济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日渐暴露出来,各种问题都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其系统功能的完善和优化指引了新的发展方向。

一、 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结算账户使用权限过大

个人申请办理结算账户的条件规定比较宽松,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就能申请办理开户,且《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改变了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传统规定,废除了收付款依据审核。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款项没有了限制,一则导致公私不分,开户行在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管规定时显得无从下手;二则由于个人结算账户取款无节制,导致其使用权限过大;三则容易造成大量隐蔽性多头开户,不利于银行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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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一般账户”功能的无序延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由于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使得一般账户的开立随意性很大,而对其监管的空间却很小。因此企业一般账户利用《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的规定,仅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就将一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的结算账户,从而“变相”支取现金。这样一来,一般账户俨然成了基本账户,不仅增加了账户管理难度,同时也为企业逃税、逃债、洗钱等提供了肥厚的土壤。

(三)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的控制执行不到位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有的开户银行为拉拢存款而承诺对方可随时划转款项,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理解不到位,经常在金融机构未对一般账户进行报备或人行未对基本账户进行核准之前,就擅自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未给人行留存足够时间审批账户,不利于账户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账户生效日的控制执行不到位。

(四)久悬账户管控难

根据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对一年未发生收付

2 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将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同时必须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加注“久悬账户”标识。

久悬账户的存在不仅加大了业务人员的工作量,占用了账户管理系统资源,也影响了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事实上此类账户的存款人很少主动来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导致这些账户只能长期处于久悬状态,无法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办理销户手续,加大了账户系统的运行压力。

(五)账户与现金管理不匹配

账户管理与现金管理是人行对客户进行反洗钱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却无法对存款人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存款人只要在支取凭证的用途栏填写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用途,开户银行基本都会满足存款人的要求,不仅无法控制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而且在账户管理方面也执行不到位,账户审批制度流于形式,致使资金频繁转入转出,给反洗钱监测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简化账户分类,调整账户使用功能

对公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4类。由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3 户管理办法》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账户之间的部分功能出现交集,简化账户分类已成为一种趋势。 另外,一般存款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结合使用越来越频繁,存款人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名义划转到个人结算账户中取现,无形中行使了基本账户的功能。建议考虑合并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将其纳入一般存款账户的“其他结算需要”进行管理,仅保留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并取消只有基本存款账户可以取现的规定。

(二)严进严控,进一步规范存款人开销户行为 调整银行账户的开户准入条件,严格控制账户的开户申报和日常管理,并规定各类账户的最短使用期限。虽然存款人可以根据结算需要、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等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但应规定:账户一经开立,必须有最短的使用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销户;开销户的理由必须正当、合理,并且在销户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相同类型的账户。从存款人的业务需求上,进一步规范存款人的开销账户行为。

(三)完善久悬账户的销户管理规定,提高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效率

只有规范了久悬账户销户管理规定,节省了系统占用空间,才能有效提高账户管理系统运行效率。在久悬账户销户

4 上应规定自转入“久悬账户”满两年,存款人仍未支取的,可由营业机构会计主管人员填写清理久悬账户清单并将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同时登记“账销案存登记簿”。久悬账户自款项划转日起,开户银行有权在其综合业务系统中对其作销户处理,并通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账户管理人员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对这些账户进行销户处理,而无需经过此类账户存款人的许可。

(四)加强对支付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

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以及现金管理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配备专业人员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及税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依法管理银行结算账户、防范风险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同时,通过培训强化账户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确保账户管理工作行之有效。

总之,账户管理还处在发展阶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把制度完善和健全起来,使之更为科学、更加适应金融市场需要,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从而促使银行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的发展,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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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销户申请书

1、开户许可证正本,

2、营业热照正本,

3、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4、销户说明,

5、法人身份证,如代办须出示代办人身分证及法人证明书和授权书 上述资料均须原件及A4纸大小复印件1份(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如上述资料已注销请提供注销证明或回执。

交回银行预留印鉴卡,自助服务卡,支票,业务委托书等重要凭证。如没有申请或上述资料遗失请在说明中注明。

如企业变更法人的话,还要提供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一般帐户销户流程: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1份,只须提供销户证明,到取号机取公司结算号办理。销户说明中需注明销户余额转入同名账号。

交回银行预留印鉴卡,自助服务卡,支票,业务委托书等重要凭证。如没有申请或上述资料遗失请在说明中注明。

临时帐户(验资帐户销户流程):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1份

提供资料:开户许可证正本,

2、营业热照正本,

3、机构代码证书正本、

4、法人身份证,

5、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上述/资料须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印鉴卡,

7、财务章,私章,公章

所有投资人须到银行柜台面签。

注:临时户款项转入基本帐户但如果验资不成功即凭验资不成功的回执款项原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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