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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资信证明申请书
【篇1:南京海关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申请书】
附件
南京海关出具企业信用证明申请书
编号:_____关____年第___号
企业名称(签章):
(本申请企业应填写一式两份。受理签字后一份交还企业,作为领取证明文件的依据,另一份由海关留存;不受理时,海关应注明不予受理原因,一份交企业,一份留存。)
【篇2:外方投资者资格资信证明资料要求】
外方投资者资格资信证明资料要求 1、公司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务必包含股东信息、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信息的内容页)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2份;另准备复印件5份、并骑缝加盖各自公章)
注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第五条规定及《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规范要求第7点对外国投资者开业证明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外方投资者的《商业登记证》(务必包含股东信息、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信息的内容页)的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翻译件(原件2份,每页均加盖各自公章;复印件5份,骑缝盖各自公章) 3、公司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提供其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2份)。 资信证明的要求:抬头一般为“敬启者”或“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内容要求标注企业或个人的资信状况,如资信良好或无不良记录;如无法标注资信状况、则需标注出当
时的存款数额,数额原则上不低于其在公司中需要承担的注册资本额。
4、外方投资者提供其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2份,每页均加盖翻译方公章;复印件2份,骑缝盖其公章);
【篇3:国际知名品牌申报材料】
篇1:中国知名品牌申请材料清单
中国知名品牌申请材料清单
授权机构申请认定中国知名品牌的请示
企业申请认定中国知名品牌报告
认定中国知名品牌申请表
附件:
一、企业基本概况 1、企业概况
2、企业设立、上市的批文
3、各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4、企业组织机构图 5、厂况厂貌图片
6、各级领导、专家、知名人士参观考察企业的图片 7、企业及其领导人获得的各项荣誉
二、申请认定品牌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
1、申请认定品牌最早开始使用的证据复印件2、申请认定品牌被核准的注册证
3、申请认定品牌的创意及内涵说明 4、申请认定品牌连续使用的证据
5、申请认定品牌在国内、国外注册情况 6、公司其他品牌在国内外注册情况 7、公司其他品牌使用情况 8、公司品牌管理制度
三、申请认定品牌
商品近两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在全国同行业排名 1、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汇总 2、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3、统计局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产销量统计证明 4、企业经济指标在全国行业中的排名证明材料
5、地税、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各年度纳税金额证明 6、工商部门出具的依法诚信经营证明
四、认定品牌商品质量情况1、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 2、企业内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先进技术、设备的图片 4、各种新产品图片
5、企业科研机构实力、资质、荣誉 6、取得的技术专利、发明专利等 7、企业内部质量检验机构资质 8、质量检验报告
9、产品获得的质量荣誉证书
10、质监局出具的近两年无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
11、工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无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 (10、11项仅限食品企业)
五、申请认定知名品牌商品在国内外销售情况 1、产品在国内外销售网络图
2、产品在国内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每一区域至少一份销售合同、发票)3、产品在国外
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每一区域至少一份销售合同、发票) 4、海关出具的资信证明(出口商品)
六、申请认定知名品牌的广告宣传情况
1、申请认定品牌近两年广告发布情况统计
2、申请认定品牌在各年度部分广告发布的证据复印件(合同、发票) 3、申请认定品牌部分广告图片
4、申请认定品牌商品参加各种展览、展销活动的图片 5、公司开展各种促销、捐助活动的图片
七、申请认定中国知名品牌的其他证据 1、申请认定品牌被认定其他荣誉的证明
2、申请认定品牌在同类商品上被侵权假冒受保护的记录
3、申请认定品牌被作为中国知名品牌受保护的记录篇2: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申报材料
附件2: 2011-2013年度福建省 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
申 报 材 料
申 报 单 位:
申报商标名称:
申报商品类别:
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2011-2013年度福建省
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申请表
2、如以母公司名义申报,请提供申报商品类别项下所有子公司海关代码。 3、近三年来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本栏由各市外经贸局核实后填写。
4、得分栏的各项得分请空白。篇3:名牌申报材料范文
淮安名牌申报表
(食品、农产品)
产品名称: 冷 鲜 火 鸡
商标名称: 圣诞树
规格型号: 贝蒂纳4-6kg
企业名称:(盖章)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
7□6□8□2□6□3□7□6□4 企业代码:□
企业所在地:盱眙 县(区)
填表日期2010 年 04 月
江苏省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 印制
淮安名牌申报告知书
为维护淮安名牌评价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特向申报淮安名牌的企业告知如下事项:
一、淮安名牌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淮安名牌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淮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凡不属于《淮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活动,均与评价工作无关,对评价结果不产生 任何影响。 四、淮安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将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对企业有关申报数据(包括企业的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税收等)进行必要的核实,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企业在申请淮安名牌过程中,须恪守以下原则:
1、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可查。2、申报企业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名牌评价工作。3、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律按规定的格式编制,通过当地质监部门统一报送。4、企业应拒绝和抵制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乱评比活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各级质监部门和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反映。
本企业确认已经理解上述条款,并在申报淮安名牌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盖章) 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目 录
一、企业申报淮安名牌综述
二、表1:企业基本情况
三、表2: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
四、表3: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五、表4:各有关部门意见
六、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报产品,申报产品生产线及企业全貌的照片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3、其他基本证书(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 4、申报产品采用标准首页复印件
5、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指标检测报告
6、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haccp、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获质量专业检验员资格证书人数及编号 8、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建设、“三包”情况以及 ??
9、获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
10、申报产品获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原产地域
保护产品证书
11、企业生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12、企业2009年度纳税证明 第1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8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8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8页 第18页 第18页 对消费者意见的处理情况的说明材料申报淮安名牌综述
上海完税证明
上海 社保证明
上海居住证明
相关证明
关系证明
海关完税证明
海关完税证明海关完税证明是进口环节的缴税证明,你公司只有出口业务没有进口业务,你就去海关开啊,这都是行政性管理的手续。
海关完税凭证相关文件解读
海关完税凭证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简称,从2004年2月1日起海关完税凭证采用新的抵扣办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以规范和强调。
1、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对“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的理解:比如纳税人取得一张开具日期为4月2日的海关完税凭证,90天后为7月2日,相应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满之日是7月10日。如果开具日期为4月11日,90天后是7月11日,此时相应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满之日是8月10日,如果是周末还会相应顺延。此时的抵扣期限就不是90天,而是120天或更多。
2、国税发[200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针对部分纳税人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如期申报抵扣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一是明确凭票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二是再次强调了抵扣期限“在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三是强调了一种特殊情况,“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同时提供了逾期抵扣版的操作软件;四是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准予抵扣的要求为“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纳税人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办法变化以后,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在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抵扣,发生程序上的错误,致使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提出人性化方案,准予这些企业在2005年1月11日前进行申报抵扣,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困难,扶持企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一些企业发生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活动,由于企业间往来事项过于复杂,再加上对方企业的人为疏忽,导致海关完税凭证未能按期抵扣,这些企业在我们的协助下向总局提出抵扣申请并获得批准,从而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同时这些企业也表示以后一定会高度重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要求,保证按照税收相关法规及时准确的'完成申报抵扣。
类似的文件可以参看流便函[2006]27号、流便函[2006]145号等。
3、国税函[2004]1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规定了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的采集规则和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填写规则。
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国税机关版)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第一联和第五联采集时,须遵循如下采集规则:?
(一)在进行专用缴款书号码录入时,号码中的数字、字母和字符须采用半角输入状态进行输入,倒数第四位不得出现下划线;?
(二)专用缴款书号码在输入过程中不得有空格,号码位数不得超位、缺位;
(三)专用缴款书号码倒数第三位字母“L”必须为大写字母;
三、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填写规则
规范的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正确的填写方法如下:?
(一)由海关H2000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为:
XXXXXXXXXXXXXXXXXX-LXX,共22位,其中“X”表示0-9的阿拉伯数字。填写规则:1-4位须填写口岸代码;5-8位须按票面实际内容填写四位年份,如2005年,须填写2005;第9位必须为数字“1”;10-18位须填写数字;第19位只能填写“-(横杠)、/(反斜杠)、*(星号)”当中的一种;第20位须填写大写的英文字母L;21-22位只能填写数字。
(二)由海关H883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为:
(XXXX)XXXXXXXXX-LXX,共19位,其中“X”表示0-9的阿拉伯数字。填写规则:第1位和第6位的括号,必须在输入法的半角状态下输入;2-3位为年份,须按照票面实际内容填写,例如:2005年须填写05,4-5位为月份,须按照票面实际内容填写,例如:1月份须填写01;7-15位须填写数字;第16位只能填写“-(横杠)、/(反斜杠)、*(星号)”当中的一种;第17位须填写大写的英文字母L;18-19位只能填写数字。
4、国税函[2004]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和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这两个文件主要规范了海关完税凭证的采集与比对的操作方法,是税务机关和企业进行申报抵扣时正确操作的指南。
以上文件涉及文件如下:
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国税发[200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流便函[2006]27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
海关完税证明
海关完税证明是进口环节的缴税证明,你公司只有出口业务没有进口业务,你就去海关开啊,这都是行政性管理的手续。
海关完税凭证相关文件解读
海关完税凭证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简称,从2004年2月1日起海关完税凭证采用新的抵扣办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以规范和强调。
1、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对“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的理解:比如纳税人取得一张开具日期为4月2日的海关完税凭证,90天后为7月2日,相应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满之日是7月10日。如果开具日期为4月11日,90天后是7月11日,此时相应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满之日是8月10日,如果是周末还会相应顺延。此时的抵扣期限就不是90天,而是120天或更多。
2、国税发[200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该文件针对部分纳税人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如期申报抵扣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一是明确凭票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二是再次强调了抵扣期限“在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三是强调了一种特殊情况,“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同时提供了逾期抵扣版的操作软件;四是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准予抵扣的要求为“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纳税人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办法变化以后,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能在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抵扣,发生程序上的错误,致使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无法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这些实际问题,提出人性化方案,准予这些企业在2005年1月11日前进行申报抵扣,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困难,扶持企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一些企业发生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活动,由于企业间往来事项过于复杂,再加上对方企业的人为疏忽,导致海关完税凭证未能按期抵扣,这些企业在我们的协助下向总局提出抵扣申请并获得批准,从而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同时这些企业也表示以后一定会高度重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要求,保证按照税收相关法规及时准确的完成申报抵扣。
类似的文件可以参看流便函[2006]27号、流便函[2006]145号等。
3、国税函[2004]1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规定了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的采集规则和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填写规则。
自2005年1月1日起,在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国税机关版)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第一联和第五联采集时,须遵循如下采集规则:?
(一)在进行专用缴款书号码录入时,号码中的数字、字母和字符须采用半角输入状态进行输入,倒数第四位不得出现下划线;?
(二)专用缴款书号码在输入过程中不得有空格,号码位数不得超位、缺位;
(三)专用缴款书号码倒数第三位字母“L”必须为大写字母;
三、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填写规则
规范的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及正确的填写方法如下:?
(一)由海关H2000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为:
XXXXXXXXXXXXXXXXXX-LXX,共22位,其中“X”表示0-9的阿拉伯数字。填写规则:1-4位须填写口岸代码;5-8位须按票面实际内容填写四位年份,如2005年,须填写2005;第9位必须为数字“1”;10-18位须填写数字;第19位只能填写“-(横杠)、/(反斜杠)、*(星号)”当中的一种;第20位须填写大写的英文字母L;21-22位只能填写数字。
(二)由海关H883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缴款书号码格式为:
(XXXX)XXXXXXXXX-LXX,共19位,其中“X”表示0-9的阿拉伯数字。填写规则:第1位和第6位的括号,必须在输入法的半角状态下输入;2-3位为年份,须按照票面实际内容填写,例如:2005年须填写05,4-5位为月份,须按照票面实际内容填写,例如:1月份须填写01;7-15位须填写数字;第16位只能填写“-(横杠)、/(反斜杠)、*(星号)”当中的一种;第17位须填写大写的英文字母L;18-19位只能填写数字。
4、国税函[2004]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和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这两个文件主要规范了海关完税凭证的采集与比对的操作方法,是税务机关和企业进行申报抵扣时正确操作的指南。
以上文件涉及文件如下:
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国税发[200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4]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录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的通知》
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流便函[2006]27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部分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函》。
海关免税证明
海关免税证明一、申报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 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 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物品; 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
二、红绿通道需办理纳税或海关批注验放手续的旅客,请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其他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红色通道"标志为红色正方形,"绿色通道"为绿色正八角形。 三、一般规定:
1、通关时,请将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海关未放行的行李物品,不得提取或装运。 2、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请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自旅客进境日起六个月内运进的,海关予以验放。
3、经海关验核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请妥善保管,以便本次出境或者进境时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两年内如出售、转让或转作它用,必须报经海关核准并补缴税款。
5、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出境的行李物品,请在核准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进境。 6、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加施的封志。 7、海关未放行的或者应予退运的行李物品,请旅客其代理人在海关指定的期限内办结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限制进出境物品:
1、烟、酒年满16周岁以上的旅客携带进境的烟草制品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的免税限量如下:旅客类别免税香烟限量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前往港、澳地区探亲旅游等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一瓶(不超过0.75升)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于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五支或烟丝40克酒不准免税带进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两瓶(不超过1.5升)。
2、金、银及其制品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登记后予以放行;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单登记的数量、重量查核放行。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旅行。
3、国家货币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4、外汇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旅游支票、信用证进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海关验凭本次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登记数额查验放行。携带外汇出境超过旅客本次进境申报数额的,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5、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画家的作品)出境前须送交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带文物出境时,请向海关详细申报。海关验凭文化部指定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或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6、旅游商品用带进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征收出口税的商品外,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章的发票核查放行。
7、中药材、中成药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0元。中药材、中成药的价格,均以境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不准出境。严禁携带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 8、录像带携带录像带进境,请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审查。海关审查内容后放行。
9、回国探亲华侨和中国台湾同胞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下列"限量表"免税验放:品名数量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限合理数量香烟或雪茄或烟丝400支或100支或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两瓶(每瓶限0.75升)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电子琴、照像机等其它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注:汽车不准进口;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一年内首次进出境者,从第二次进境起,海关中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携带出境的物品,除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进境或者出境暂时居留下超过一年的短期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为限。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照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