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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史证明材料
兹有我村郑本生,男,于1959年9月结婚,郑本生夫妇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1964年10月生一男孩,叫郑士平。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小店村委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公示
县计生委:
县、乡、村分别在我村部,主要交通路口及奖扶对象个人所在的村民组,将对象人员名单及本人的相关的情况,按照统一格式进行了张榜公布,公布时间如下:
村公布时间: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乡公布时间: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县公布时间: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经公示,我村郑本生,李培芳夫妇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有关政策,群众无异议。
特此证明。
王店乡小店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婚育情况调查证明材料
经走访调查小店村鲁子江、李术刚、郑祖耀等五人,郑本生,男,生于1936年11月,1959年9月和李培芳结婚,郑本生夫妇均系初婚,男女双方均为农业户口,1964年10月生育一男孩,叫郑士平。
情况属实。
县 调查 员:
乡 调查 员:
村计生管理员:
小店村委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兹有我单位职工 _________,男,出生日期:_____ 年 ___ 月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与配偶 _________,女,出生日期:_____ 年 ___ 月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初、再)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单位盖章 当地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婚育史包括婚次及每次结婚年龄,是否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及三代旁系),对方健康及同居情况等,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婚育史证明样本,仅供参考!
篇一:婚育史证明样本
***,女,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和**,身份证号:*****,登记结婚,系初婚。***夫妻在婚姻期间,只生育了一个男孩,取名***,身份证号:*****。 ***属于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申报条件,予以申报。
年 月 日
居住地社区(盖章)
篇二:婚育史证明样本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 xxx(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与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xxx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2xxx年 xx月 xx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xxx,系初育,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男方抚养, xxx于xx年xxx月xxx日与 (系再/初婚未育)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婚育证明
我公司(公司名)员工姓名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与妻子姓名XXX(女,妻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两人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 我公司员工XXX是初婚未生育过子女。
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公司名)公司公章要盖在公司名称文字上
兹有 _________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_____ 年 ___ 月___日)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配偶姓名:_________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_____ 年 ___ 月___日)。
子女姓名:
① _________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_____ 年 ___ 月___日),出生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准生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
② _________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_____ 年 ___ 月___日),出生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准生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 。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单位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兹有我单位职工 ,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为 ,政治面貌 ,与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为户籍地为 ,政治面貌 ,二人于 年 月 日结婚, 婚后于 年 月 日合法生育一男(女)孩,取名 。 本人为独生子女。该夫妇属初婚初育,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二人至今无计划外怀孕和生育、抱养子女,双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时间为 年 月 日,证号为 ,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xx年5月29日以后所领取的一切奖励费,独生子女费已退回发放奖励费单位,从即日开始停发以后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现符合《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生育二孩。
特此证明!
证明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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