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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xx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xx省xx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xx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xx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xx203220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xx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xx年七月二十三日在xxxx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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