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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积分入户

2022-04-04 11: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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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积分入户

东莞市人才积分入户政策是怎么样的?请看下面的东莞市人才积分入户施行细则吧!

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人才积分制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

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

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

5.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二)积分条件。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100分时,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入户资格。

二、申请积分制入户所需资料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

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

申请人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2.申请人本人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3.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现场填报)。

5.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

(1)就业的,提供以下任一种材料: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单位证明;

(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经商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6.目前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目前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积分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提供相应积分项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不得通过审核或加分。

《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计分标准》各积分项目提交材料要求如下。

1.文化程度。

申请人提供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中国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必须是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学信网或广东省人力资源部门技工教育网站上能查询到个人学历信息的,可不用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但必须在递交申请当日向受理点提交以上网站有效的验证查询码)。

2.职业资格。

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在我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社保的,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4.就业居住时间。

选择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分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由社保部门直接核实;

选择以工作年限计分的,提供劳动合同(2008年前的劳动合同须办理鉴证),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选择以在我市经商营业年限计分的,提供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审核;

选择以居(暂)住证核定的,提供历年流动人口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四种计分方式四选一)。

5.居所情况。

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随迁人员(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居所的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非住宅类房产、自有居所所在镇街与申请入户镇街不一致的均不加分)。

以随迁人员名下的自有居所申请加分的,须同时提供能证明申请人与随迁人员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证。

6.年龄情况。

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7.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

参加我市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由镇街团委、志愿者协会开具的《东莞市积分制入户志愿服务情况申请表》和《志愿服务记录表》时数证明;

参加我市社区志愿服务的,提交《社区志愿者服务积分入户审核表》。

8.参加义务献血。

提供东莞市中心血站出具的《无偿献血证》。

9.慈善捐赠。

提供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0.纳税情况。

填报《纳税情况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缴税凭证。

11.科技方面。

提供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书。

12.纳入我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

由本人申报《东莞市人才入户、积分制入学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上环的,提交上环证明或现居住地计生服务所出具的半年内的查环查孕证明;

已结扎的,提交结扎证明。

13. 镇街引导。

由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评分。

三、积分制入户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按照“一口受理、并联审核”的要求,由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负责审核、评分。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可向自有产权居所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无自有房产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窗口申请;

二是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确认报名。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现场打印受理回执,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纸质资料归档处理。

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应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

(二)资料初审。

在收到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移交的资料后,初审职能部门和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

申请人可登陆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网查询审核进度。

(三)资料复审。

资料初审完成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于当天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积分达到100),并提交辖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公安部门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核查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查询公示。

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之后,登陆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网查询复审结果和最终积分。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资料审核情况,将符合入户基本条件且积分达到100分的申请人列为入户候选人员,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网动态实时公示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于当天发放《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加盖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公章有效。

(五)复核核查。

申请人对入户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受理部门告知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档案激活。

对于未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纳入积分制档案管理。

积分情况如有调整并达到入户规定分数的,可向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重新提出入户申请,补交相关证明材料,激活积分管理档案,避免反复提交资料的现象出现。

四、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

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和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

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婚育证明材料:申请人已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

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3.随迁人员相关材料: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未满16周岁可不用提供),随迁子女且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选择入户地的依据材料:(1)迁入本人名下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2)迁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自有房产的,除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3)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企业公章);

(4)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三)入户办理。

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

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入户通报。

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积分制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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