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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
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签】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深地税发﹝2009﹞558号
【发文日期】2009-12-16
【实施时间】2010-01-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个人所得税
各基层局: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凭证)事项,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同城通办”。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我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请批量开具完税证明(凭证)事项,仍在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的业务规程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市局有关票证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的领发、填用、作废、损失等环节的管理,同时做好办税窗口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的审核和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