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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申请书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爱花(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申请人于是1979年11月30日向海秀公社滨涯大队第三生产队购买的240亩宅基地。该地现座落于海口市秀英区美俗村东南区。当时不仅只有《土地契》而且有交费《现金收据》(后附地契与现金收据)。
申请人南、北至界的相邻权人周迎梅、范瑞英与申请人同时购买宅基地,并与申请人有着相同的《地契》和《现金收据》(后附该俩户的地契与现金收据)
申请人的该俩户相邻权人在93年,94年申办土地使用权证时,申请人是他们俩户地籍调查登记的指界的相邻权人。该俩户相邻权人已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清楚明确地记载着申请人王爱花名字(后附该俩户土地证)。 申请人年龄又高又是妇道人家,没有文化没有钱,当年他们办证时,儿子又长年在外地,,因此以前未能申办《土地证》。现向海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部门予以办理。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办事处滨涯社区居委会
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街道办事处
海口市秀英区街道办事处秀社居委会
申请人:王爱花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申请表 兹有本辖区王爱花,使用的宅地,座落在海口市秀英区滨涯村东南侧四至为:东至3米小路;南至周迎梅界;西至林地;此至界;使用面积240平方米;取得时间1979年11月30日;用地情况宅基地;申请时间2013年5月16日,申请人签名:
特此申请证明
负责人(签名)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局:
兹有 ____________办理用地位置座落在 _____________ 村(居委会),持有土地批准证书号码为 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 ___ 侧的 ___________建筑物用地,即地号为 ________________的宗地图所示 ___ 号至 ___ 号界址线包含(穿过)的建筑物。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 ______________办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属于 _______________ ,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 _____________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
证明人(建筑现使用者): ___ ___ ___ (签名)
___________年 ___月 ___日
土地权属证明那个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自己写的无效。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办理土地登记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下情况须办理土地登记、出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办理初始登记;购商品房、房改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继承等要办理变更登记;抵押、出租要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证书的作用:
土地证书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要证件。
申办要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地籍调查—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核发(或变更)土地证书
1、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持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合法证件(委托代理申请的,持代理授权书)到土地登记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权属来源及证明材料,主要有: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下发的用地文件、图件及其他资料;法院判决书、房产的赠与、继承、分割等有效证明;土地登记人员收取上述材料后,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2、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设立权属界让等内容。认定权属界线时,被调查宗地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相邻宗地权属人的法定代表应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地籍测量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步地籍勘丈。
3、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指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装簿、造册、缮证。
4、颁发土地证书:
权利人应携带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书。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初始和变更登记个3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的,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
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关于发布土地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行政行为及收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