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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合集)

2022-03-21 14: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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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乡(镇) 村

申请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否

现 有 家 庭 人 口 情 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申请人关系 婚否 是否农业 工作单位

现有住宅(处) 占地面积(平方米)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间数 拟选地点

(村内外) 旧宅基地 新划

第二篇:案例分析

一次确权改变“相安无事”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地处湘鄂两省交界,洞庭湖区腹地。河流湖泊众多,多年前就陆续被当地渔民开发成大大小小的渔场。

1958年,南县三仙湖镇(原三仙湖人民公社)以社员入社的形式开始建渔场,成立了“湖管会”,将原来的调蓄湖(大面积湖泊)进行围湖造田,养鱼种粮。当时渔场总面积约有一万亩水域,所有的水面向国家上缴鲜鱼,所种耕地向国家上交粮食。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时至今日,渔场面积已缩小至6380亩。

1994年,三仙湖镇政府将渔场约800亩水面租赁给泓达股份水产养殖公司进行特种水产养殖,租赁费用都由镇政府收走。该公司后因多方原因于2003年注销解散,其租赁的面积和债权、债务移交给后来的开发公司。

1995年,渔场向农业开发银行申请贷款,对大湖进行大面积开挖开发,并经镇政府同意,渔场更名渔业公司。

2000年,该镇成立开发公司(大水面)和渔场(精养池),其中5000余亩为开发公司外包进行养殖,属于镇政府管理和收取承包费。这里共有50余个私人承包户养鱼和养珍珠等,租包费每年每亩80元至120元,租包期约为10年至20年不等。另外的1000余亩为渔场农民使用,平均每户分8亩水面。

自此,“公司+村民”互相经营渔场的局面形成,大家相安无事。

2004年8月16日,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南县人民政府向各乡镇下发《南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三仙湖渔场于当年12月7日进行了土地登记申请办理,后经县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核,于2005年3月25日向三仙湖镇渔场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人为:南县三仙湖镇镇渔场村民集体;土地证号为:南集有〔2005〕第104221号,土地总面积为425.45公顷。

伏笔由此埋下。

时间到了2011年,承包了开发公司部分水域的6户养殖户,因长期不按时缴承包费,被三仙湖镇政府告上了法庭。不料,在法庭上,6户养殖户拿出南县国土资源局2005年3月25日颁发的一份土地所有权证:他们承包的水域,所有权属于渔场村民集体,而不是三仙湖镇政府。

三仙湖镇政府最后撤诉,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但渔场的群众得知这本土地证后,无不震惊。

在渔场场长赵长发等人的带领下,他们开始找县里讨说法。村民龙正南被推选为维权的代表,他表示很震惊:“这么说,我们多年来跟镇政府承包的水域,原本就是我们自己的。”而他们还在给镇政府缴纳承包费。

但在镇政府看来,颁发这个土地证,是“国土资源局存在错误和重大瑕疵”。

三仙湖镇镇长游涛告诉记者,渔场与开发公司同属该镇直接管理单位。他提供的一份说明称,三仙湖镇渔场位于老调蓄湖区域,原本是荒地与水面参差交错的蛮荒之地,1958年,原三仙湖人民公社成立了湖泊管理委员会,后更名为三仙湖渔场。后来形成开发公司经营一部分和渔场本地村民承包一部分的事实。

因此,镇政府认为,“南县国土资源局对6000多亩水域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证,是错误的。”

此外,镇政府指称确权的程序存在问题。

“当时的确权只是走了一个过场,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没有仔细勘测。”三仙湖镇纪委书记龙治国认为,镇政府没有签字盖章。

“如此重大的事宜,一定会在镇党政会议上传达通报,但目前我们找不到当时任何的会议记录。”游涛说。“如此重大的权属确认问题,不可能不经过党政会议,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记者从南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到,当时土地登记卡登记的是“三仙湖渔场集体”,但因当时系统软件原因,土地权利证书所有权人默认生成“三仙湖渔场村民集体”。

诉讼

一次偶遇推动“以下犯上”

这本是一个可以解决的纠纷,但随着各利益攸关方的不断加入,一时变得无解。

2013年8月7日,经过多次行政协调,镇政府与渔场和开发公司的承包户达成协议:“搁置争议,依法界定,渔场与开发公司组建成‘三仙湖渔场’。”按照方案,从渔场全体养殖户中推选部分村民成立议事会,镇政府委派副镇长周国军担任渔场的支书。方案计划在2014年3月1日前实施完毕。

然而,很快渔场的村民们发现,开发公司又与原来的外来承包户续签了承包协议。

“这不是两面三刀嘛!”愤怒的村民开始上访。

南县县政府一楼就是信访大厅,在多次上访无果后,村民们曾冲到楼上,进入县长办公室讨说法,但县长不在,嚷了一阵后,又去县国土资源局,双方沟通中,激动的村民砸坏了部分设施。

那一次群体上访,前后三天三夜。第三天中午,游涛遇见了南县县长汤跃武。

“县长的态度很明确,‘只有依照法律才能有效解决问题,要求不能干预法院判决,有错就纠错。”这番表态,“让我们有个底气”。“镇党委开了几次会,虽然也有一些不同意见,但最终做出了一致决定。”游涛说。

2014年2月28日,三仙湖镇政府以三仙湖镇渔场不是村民集体,而是镇直接管理的单位,不属于法定颁证主体为由向南县国土资源局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申请异议登记。

4月8日,三仙湖镇政府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三仙湖渔场为第三人。6月28日,原告三仙湖镇政府在起诉被告县国土资源局的同时,申请追加南县政府为第二被告参加本次诉讼。

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南县三仙湖镇政府起诉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土地行政诉讼案在南县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

一大早,三仙湖渔场的40余名村民,自发乘坐中巴车赶到南县人民法院进行旁听庭审。

原告三仙湖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治国,代理律师刘卫兵代表出庭。他们认为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三仙湖渔场历史事实调查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且颁证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所以应对其土地所有权证进行撤销。

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派政策法规股股长戴玉泉出庭。第三人赵长发和龙正南出庭应诉。被告第三人代表律师严曙光认为:三仙湖渔场农民集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程序合法,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已经快十年,镇政府起诉已经过了两年行政诉讼时效。而且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不合法。

法院按照程序开庭进行了法庭调查,取证,原告和被告指证、提问、答辩,于11时45分休庭。

中午时分,一场秋雨不期而至。40多名村民不愿离去,他们认为,法院拖着不判决,是在“拖延时间,合计着算计我们的利益”。庭审中,村民们情绪激动。不时有旁听的村民高声插话,场面一度混乱。

8月26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判

一次审判打破“官官相护”

在经过8月12日和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法院9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县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南县三仙湖镇渔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南县三仙湖镇政府从1958年起,即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对渔场进行管理和开发。2004年,南县启动全县20个乡镇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为此次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同年12月7日,作为本案第三人的渔场递交该渔场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向两被告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申请。2005年3月25日,两被告根据第三人申请,颁发了土地所有权人为渔场村民集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未对该宗土地予以公告,该证颁发后也没有告知原告。法院据此认定被告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还认为,两被告的颁证行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两被告在申请人既未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又未提供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的情况下,便将讼争土地确权颁证,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渔场作为本案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原告与两被告间的纠纷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且镇政府起诉县政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三仙湖镇政府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南县政府和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颁证、登记机关,同在土地所有权证上署名,是本案适格被告。三仙湖镇政府2014年4月提起诉讼,距离其2012年7月得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审判长告知原被告和第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法院。原告表示对一审审判结果没有异议,而被告和第三人均表示,要进一步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第三篇: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沧县国土局:

土地所:

我是 村村民 ,全家 口人,现有住房 处,因

需申请新宅基一处,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面积 平方米,请予以批准。

附:现有宅基地情况一览表

内容

处数 持证人(现居住者) 审批文(证)号 面积(平方米)

第一处

第二处

村民委员会意见: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农村土地证明

农村土地证明

农村土地证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土地证

,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

编辑本段办理程序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编辑本段发展历史

农业六十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

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

“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

“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

“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

“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1953年4月广东识土地房产所有证》

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

“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

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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