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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制度工作汇报

2022-03-10 18: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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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宜昌城区居民户口,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家庭。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户。主要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居民家庭。

(三)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患危重病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很高,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

(三)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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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救助标准

各地要针对困难家庭特殊困难,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及时给予适度的一次性现金或实物救助,帮助他们缓解暂时出现的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一个家庭每年原则上只能救助一次。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临时救助;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助学;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临时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实行属地管理。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户主向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城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低保专干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提交低保评议小组讨论、初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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