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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证明(范文4篇)

2022-03-02 19: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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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发票作废证明

XXX国税局:

我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开具给XXXXXX(客户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分别为:xx―xxx xx―xxxxx―xxx;金额分别为:xx―xx xx―xx xx―xx )因XXXXXXXXXXXXX原因,特申请作废。望给予批准。

  XX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加盖公章

第二篇:发票作废证明

XXX地税局:

由于开票人员一时疏忽,把发票上的章子给盖错了,该发票予以作废。

特此证明。

  单位:XXXXXXXX

  开票人:XXX

  证明人:XXX

  年 月 日

第三篇:已认证的发票开票方声明作废应如何处理

咨询描述:您好:我单位上月已认证并作了账务处理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本月对方单位称此发票已作废,可重新给我单位开具,请问我单位应做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到税局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已抵扣的发票是否需要交还对方单位还是本单位保存?多谢!  解答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不用退回,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第四篇:发票作废申请书

发票作废申请书

郑州市XX区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XXXX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于2015年12月21日代开发票一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货单位:XX集团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政务办公系统开发费用,金额:108407.77,税额:3252.23,合计:111660.00元。因购货单位账号、地址、电话等信息改变,未及时与我司开票人员沟通,导致我司开票人员将开票购货单位账号、地址、电话写错,未付给对方,先申请此张发票作废。正确应为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政务办公系统开发费用,地址、电话:北京市海淀区XX大厦五层 010ABCDEFGH,开户行及账号:工商行XX支行 [***********]8.望批准!

XXXX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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