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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我单位员工张大豪,男,身份证号码:11*********16661,系我单位工程师,月工资收入8000元。 其中:20XX年11月8500元; 20XX年12月7800元; 20XX年01月810000元;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联系人:李老栓。单位电话:010-******** 单位地址:北京市xx.
证
明
***,男/女,身份证号为:***********,现年**周岁,系我单位******岗位工作,月工资一千元左右。
该同志家庭人口**人,妻子****无固定工作,儿子毕业后无职业,在我单位无住房,特此证明!
*******公司 **年**月**日
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淮安市淮安区住建局保障科:
兹证明 姜廷荣(身份证号:320828197701045014)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 5 年,学历为中专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 仓库保管员职业。近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为(大写:伍佰元整)。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收入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2012年 6月11日
单位名称:淮安市东浦金属制品厂 单位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路2号
单位电话: 0517-83852834
经 办 人:
廉租房申请报告淮安市淮安区住建局保障科: 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华亭村村委会:
本人叫姜廷荣,1977年出生,本人是1999年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分配在原淮安市无线电元件厂(现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我的户口就落户在原淮安市楚州区(现淮安区)华亭路派出所,户口地址就是元件厂宿舍(门牌号即华亭路13号),当时厂领导安排一间宿舍给我居住。经厂领导同意:我于2000年将该宿舍进行了装修并且在此结婚,并单独申请了供电户表、自来水分表; 2006年企业改制后,宿舍区归原楚州区机电化资产公司管理。2010年资产公司对宿舍区部分房屋进行评估拆迁,符合安置条件的已得到安置,我因为无钱购买宿舍,没有宿舍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居住权),没有得到安置。也无力购房,一家三口直接面临着无房可住的窘境。我的孩子今年已经12岁了,晚上睡觉还只能和父母挤在一张床上,就连元件厂那间不足20平方的宿舍也被断水、断电,无法继续居住,只好临时在外租房。而本人目前在一家小公司打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我的工作也不稳定,月收入只有500元(有单位的经济收入证明),连维持一家三口的正常生活都很困难,我的妻子王冬霞身体一直不太好,长期患有大脑植物性神经功能紊乱症(有市一院出具的诊断书和病历),长期靠服药才能维持,无法正常上班。请住建局和村委会领导能考虑本人居住条件的实际困难和无第二处住房(有淮安市房产局无房证明)的实际情况,拟申请廉租房一套,以解决本人一家三口生活居住的实际困难,体现政府工作以民生为本的宗旨,望给予批准为盼!谢谢!
申 请 人:身份证号:320828197701045014
2012年6月11日
廉租房申请报告淮安市淮安区住建局保障科: 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华亭村村委会:
本人叫姜廷荣(身份证号:320828197701045014),1977年出生,1999年从南京化工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淮安市无线电元件厂(现江苏翔宇电子有限公司,有2003年单位改制身份置换证明为证)工作,户口本和身份证地址都是本村华亭路)属于淮城镇华亭村居民。2000年结婚时单位分配给我们一间二十几平方宿舍,,1999年至2008年期间本人于单位改制下岗后,一直租住元件厂宿舍,我为了生活四处奔波,夫妻长期在外面租房居住,无力购房(有淮安市房产局无房证明),本人在一家小公司打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我的工作也不稳定,月收入只有500元(有单位的经济收入证明),连维持一家三口的正常生活都很困难,我的妻子王冬霞身体一直不太好,长期患有大脑植物性神经功能紊乱症(有市一院出具的诊断书和病历),长期靠服药才能维持,无法正常上班,我的孩子今年已经12岁了,因为租房面积有限晚上睡觉还只能和父母挤在一张床上,请住建局和村委会领导能考虑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拟申请廉租房一套,以解决本人一家三口一直无固定住所、颠沛流离的痛楚,体现政府工作以民生为本的宗旨,望给予批准为盼!谢谢!
申 请 人:姜廷荣 (电话:15861791508)
身份证号:320828197701045014
2012年5月4日
廉租房申请书
永定区住房保障办:
我叫唐光球,男,1941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系大桥办事处大庸桥居委会十一组居民,全家三口人。无任何职业和稳定收入,又年迈多病,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救助,为我家落实了低保政策(低保证号:94011860002150070011),即建不起房又买不起房,现租住大庸桥社区十一组蒋言安家六年。特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请主管部门给予解决。
申请人:唐光球 2011年11月28日
收 入 证 明
兹有大庸桥社区居委会一组居民吴良玉家庭困难,一直靠打零工,月收入低,在400元以下。
特此证明
2011北正居委会
年10月8日
住 房 证 明
本社区居委会居民吴良玉因无房住,常年一直租屋居住,属无房户对象。
特此证明
2011北正居委会
年10月8日
证 明
兹证明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居民吴良玉多年来租住我居委会 居民家,自己无房屋。
永康社区居委会 2011年10月8日
租 房 合 同 书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大庸桥社区十一组私有居住房屋一套租给乙方居住,并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其位于一楼的私有居住房屋单间租给乙方居住,租期一年,即从二OO六年元月二十八日开始,止于二0一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二、租金为200.00元/月,壹年租金2400.00元一次性付清。
三、合同双方签字,水电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四、乙方租住甲方居住房,仅限于乙方的生活起居,不得在其租住房内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或违法活动,不得转租。确保自己财物和人身安全,在租住房内发生各类事故,概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乙方租住甲方居住房,有责任妥善使用和维护甲方房屋财产的完好和安全,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六、甲乙双方因合同期满退房或特殊原因需提前退租,均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双方签字,即日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二OO六年元月二十二日
证 明
唐光球,男,出生于1941年12月21日,系我大庸桥社区十一组城市居民,全家三口人,都没有自己的住房,已租住我社区十一组蒋言安家中达六年之久,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大庸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