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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营业室:
本公司收到一笔你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明细如下:
票据号码:1
出票日:贰零壹叁年陆月零柒日
到期日: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零柒日
出票人全称: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出票人账户:
付款行全称:泗阳支行营业室
收款人全称:X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户:
开户银行:宿迁市泗洪县支行
出票金额:壹佰万元正(小写:1,000,000.00)
此笔汇票已在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办理贴现,贴现时由于我公司经办人员不慎将被背书人栏错误填写为,正确应填写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现已按正确名称更正,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正确印鉴章:
20xx年6月19日
_______银行:
兹有贵行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________,票面金额:____万元整(¥____元),出票人全称:________,收款人全称:________,汇票到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出差,致使该承兑汇票未按期兑付,此汇票真实有效,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________公司 (财务印鉴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进行买卖,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汇票号码:,承兑汇票金额:××元,出票人:,承兑行:,我公司前手背书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日期
根据票据法规定:关于票据超期付款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的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手续则没有涉及。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结算人员又常常遇到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问题。由于缺少明确规定,使银行结算操作难以把握。根据本人结算操作的实践,笔者主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超期付款参照银行汇票的手续处理。一是因为二者付款人相同,银行无论是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同,这两种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都必须持票向承兑行或出票行提示付款,并出具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
2、银行汇票超期付款的`操作误区。
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种种原因超期提示付款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出票银行往往让其找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退票后,通过申请人重新签发汇票申请书为其办理汇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也违反了《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对票据权利时效内的持票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而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只是汇票的关系人,对超期付款的银行汇票没有义务退款和重新委托银行办理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持票人无权找无任何责任作为汇票关系人的汇票申请人,而只能找出票银行。实际情况是,当持票人持超期的汇票找汇票申请人时,有些申请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诿,甚至扣减持票人票款(特别是背书转让汇票的持票人与汇票申请人无任何业务关系时),从而损害了持票人利益。银行之所以产生这种操作的误区,主要是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学习理解不深造成的。实际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出票银行不能将银行汇票申请人要求退款和汇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混为一谈,二者在手续上是不同的,前者需将款项退回申请人账户或按规定退付现金,后者则通过应解汇款和临时存款科目为持票人重新办理汇票或汇款。
行(银行承兑汇票上的出票银行名称):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一笔银行承兑汇票,票号::
票面信息如下:
出票人全称:X公司
收款人全称:X公司
出票日期:大写的日期(见承兑汇票上写的)
汇票到期日:大写的日期(见承兑汇票上写的)
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金额)
我公司在背书转让该笔汇票给“(下一背书人的`名称)”过程中,
因背书盖章不规范清晰,现出此说明以证实其背书交易的真实性,望贵行协助办理此笔汇票的托收入账,如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证明!
(财务章)(法人章)
(开具证明的公司名称)
(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兹证明__________,未婚,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本公司员工。
特此证明!
X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街道居民)
口 至 年 月 日,未登记结婚。
口 自离婚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
口 自其配偶去世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
填写人: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x银行:
我司收到x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内容如下:
出票日期:贰零壹叁年陆月贰拾柒日
到期日: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贰拾陆日
汇票号码:0000000/0000000
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144,550.00)出票人:有限责任公司(以票面为准)
收款人:x有限公司(以票面为准)
付款行全称:x银行
由于我司财务人员在盖骑缝印章及背书印章时不慎盖不规范,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法律纠纷由我司承担,请贵行给予解付此票为盼。
特此证明!
背书印鉴:
x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