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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座落于xx的房屋,建筑于x年,建筑面积x平方米,房屋产权归xx所有,未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用于经营面积x平方米。此场所为非住宅用房。
此证明仅供办理营业执照使用,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xx年x月x日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大凹子村,面积300平方米,此经营场所产权属于魏汝翠所有,现委托夏勇管理、出租。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规违法建筑,不属于租用、借用、非法买卖国有、集体土地擅自建盖,不属于道路两侧属私搭乱建、开窗破墙、破坏绿地擅自建盖章;若该场地产权发生争议,由我单位全权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公章
xx年x月x日
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位于xx(详细地址)的建筑物,土地使用面积x平方米,建筑面积x平方米,其产权属于xx(企业或个人名称)所有。经核实,该建筑物用地手续合法,用地场所为xx(工业或商业)用途,与该地块的土地使用用途一致,同意该场所作(经营项目名称)生产经营用途。
特此证明
(公章)
xx年x月x日
备注:
1、证明单位可以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有关部门、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2、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通知》(顺府办发〔20xx〕160号)规定,该场所使用证明作为向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或其它事项审批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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