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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市国家保密局 :
_____有限公司因_____需要,委托我处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户 名: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_____有限公司在我行处立有结算帐户。自_____年_____月_____开始,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有限公司在我处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良好。
_____市_____支行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 号:年号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因下:
年月年日止,在我行(部)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良好。
证明人声明:
1.我行(部)只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内,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偿还贷款及利息、资金结算和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我行(部)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之前或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用途,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他事项的证明。
3.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我行(部)对被证明人、证明书接受人运用本资信证明书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证明书经我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5.本证明书包括中英文版本各一份,两种文字有抵触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6.本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本证明书的解释权归我行(部)所有。
鄂尔多斯银行 行(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