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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证明(范文二篇)

2023-02-24 2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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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壹、总则

第 一 条

为便于管制进出本校之各型车辆,规范校园内行车速限与动线,使车辆(驾驶人)经申请取得进出识别,并依规划之停车位置停放,期校园行车有序,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规范者为各型汽车、机车(含电动机车)。

第 三 条

凡本校专(兼)任教职员、学生,得依本办法申请领取通行证后,进入校区并使用停车场。

第 四 条

核发通行证仅表示允许该车辆进入校区停放,车辆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学校不负保管车辆与车内财物之责任。

第 五 条

本通行证管理办法主办单位为总务处,相关处、室、系、所配合办理。

贰、停车场之规划与设置

第 六 条

本校停车场区分汽车、机车两种,由总务处营缮组规划设置后,提供现有停车位作为通行证发放依据。

第 七 条

停车场设置残障停车位,仅供残障人士使用,其余不律定停车位置。第 八 条

未规划停车格位之处所严禁停放车辆。

第 九 条

行政大楼地下室停车位仅供公务车辆使用,其它车辆禁止停放。

参、车辆通行证之申请

第 十 条

车辆通行证分汽车、机车、汽车临时证等三种,由事务组于每年八月合理规划数量,寻商访价制作并编号纳管。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证每年更换一次,并配合每年九月学生注册时间接受申请,使用效期为当年九月迄翌年八月。

第十二条

残障车辆得优先办理,剩余车位依教职员及学生申请先后次序(收件为准),发给车辆通行证件,额满不受理。

第十三条

车辆通行证之办理:

一、每年八月由事务组公布,接受申请、收费、发证。

二、申请:以处、室、系所、中心、学生班级为单位,汇整驾照及行照复印

件,造册送事务组审核办理。

三、缴费:依事务组核定数,至出纳组缴费取据。

四、发证:凭缴费收据至事务组领取通行证。

五、个别申请:证件逾期失效、身分不符或超过团体申请期限者,得由当事人

亲自办理,其作业流程同团体申请。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

一、专任教职员及本校学生应一次缴纳全期一年之费用。

二、凡本校专任教职员及学生:汽车通行证全期一年新台币壹仟陆佰元,机车通行证全期一年新台币三佰元,兼任老师半价计费。

三、下半学期办证之专任教职员及学生:半价计费。

四、残障身分领有残障车辆行车执照者:免收费。

五、校内公务车及执行公务车辆(如新闻采访车、保全、消防、救护、邮政、电信、电力、警车)等,经辨识后得免通行证进入校区。

六、因工程或业务需经常停放校园之车辆,得由业管单位依实际需要签请核定后,发给临时通行证并酌收工本费一百元。

七、承揽本校业务长期进出校园之厂商车辆(如宿舍餐厅厂商),比照专任教职员工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缴回通行证办理退费:(已优待者除外)

一、离职员工或办理休学,确定本学年不就职(读)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标准遭退学处分者。

三、车辆失窃,不办理补发者。

四、车辆停止使用。

退费标准:依当事人最初缴费金额,等比例按月递减,前三个月退费者须追扣制证工本费壹佰元正。

肆、车辆通行证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领有本校车辆通行证之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通行证之车号由承办单位专人填写,车牌号码不符视同无效证件;因换车或其它合法理由车辆牌照变更者,应缴回原证免费换发新证。

二、限原申请车号使用,严禁转借,违者没收不予补发。

三、通行证应依规定贴示于规定位置,进出校门时接受验证。

汽车:挡风玻璃右下(前座乘员)方。

机车:由事务组人员张贴于挡风屏蔽右前方,无挡风屏蔽者贴于机车前方明显位置。

四、遵守校内行车速限,并依指定位置停放。

五、车辆通行证遗失,应由当事人填具切结书,并缴交制证工本费壹佰元,办理补发。

第十七条

未申办本校车辆通行证者,不得进入校区。

第十八条

送货、送报等经常性业务需要进入校区者,责成驻校警卫办理换证或辨识放行。

第十九条

来宾家长入校,一律办理会客换证手续。

第廿十条

为维护校园各项财产设施安全,驻校警卫得全面或抽样检查携出物品,必要携出者得填具携出物品清册经财管单位签证后放行。

伍、违规罚则

第廿一条

违规停放车辆将拍照存证、登记车牌号码及上锁(无通行证之车辆亦视同违规停车);第一次警告,贴违规单,登记车号。

第二次以后累犯者,贴违规单,登记车号、上锁(每次违规罚款500元,凭缴费收据开锁)及拍照存证。

私自处分锁头者,除照价赔偿外,并依校规处理。

第廿二条

未携带或未挂示车辆通行证者,视同无证件,一律不得进入校区,经告诫仍擅闯者,移送警分局究办。

第廿三条

不听从驻校警卫及交通服务人员指挥,致影响校园秩序及安全者,依相关规定惩处,其衍生设施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廿四条

通行证不得任意复制,若违规事实严重,如持用他人证件、影印、计算机扫描或伪造通行证等重大违规者,教职员工由人事室签请校长处理、学生由学务处依学则规定议处。

陆、一般规定

第廿五条

本办法于行政会议中通过办理,其修正、增列亦同。

第廿六条

车辆进出校园由总务处授权保全人员实施管制、检查、认定等事宜。

第廿七条

承办单位:总务处事务组,联络电话:五三一00。

第二篇: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管制进出车辆,规范园区行车速度,使车辆(驾驶人)经申请取得进厂资格,并按照规定停放,使园区行车有序,共同维护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通行证

1、凡在厂区内通行的公务车、租赁车、员工自备车、供应商车辆,均需持有“好孩子集 团车辆通行证”和“自备车通行证”,方准进出厂区大门及在厂区内通行。

2、车辆通行证分A、B、C三中样式,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各单位申请的类型统一办理。

3、核发通行证表示允许该车辆进入厂区停放,但车辆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本公司不负保管车辆及车内财物之责任。

4、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厂区。

5、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大门无需办理通行证。

6、政府机关、新闻单位、参观团体等在与相关单位核实确认后,无需办理通行证。

二、通行证办理对象

1、本单位公务车、员工自备车。

2、供应商车辆、公司租赁的公务车、公司租赁的厂运车。

3、来宾通行证(临时)。

三、通行证办理方法

1、A类通行证由使用单位(公务车)和使用人(自备车)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准,经人事行政部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申请自备车通行证是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复印件。

2、B类通行证由车辆归口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行政部核准、登记备案后发放。申请时租赁车辆(包括租赁公务车、厂运车)需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用车合同复印件。供应商车辆(仅限轿车)需采购部核准、人事行政部备案后发放。此证一年更换一次。

3、C证。来宾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领取通行证后方可进入厂区,按指定位置停放,但不得在厂区停放过夜。离开本公司时将通行证退还给门卫。

4、除自备车、来宾车外,其他车辆通行证均由归口部门统一申请。

5、提交申请资料后,A类通行证,一个工作日后领取通行证;B类通行证3个工作日后领取通行证。

四、通行证的管理

1、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原则(不得混用或转借他人),遵守园区交通安全承诺制度;

2、换车时应交回原证重新办理新证。

3、通行证应按照规定放在右边挡风玻璃下(前座乘员)方。

4、遵守园区行车限速,并按规定停放。

5、通行证遗失应及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并申请补办。

6、被注销或没收的通行证,需本人再次申请经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

7、通行证遗失、被注销或没收经审批同意补办的,收取10元/张工本费。

五、违规罚则

1、违规停放将拍照存档、登记车牌号码。第一次警告、贴违规通知单。第二次违规者,贴违规通知单,拍照存档、登记车牌号码,报所在部门主管予以处理。第三次取消通行证资 格,进出园区,办理正常登记手续领取临时通行证。第四次以上取消入厂资格。

2、未携带或未挂示车辆通行证,视同无证,一律办理正常入厂登记手续。

3、不听从保安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影响园区交通秩序和安全者,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予以记警告处罚,取消通行证资格,损坏公物者由当事人赔偿。

4、通行证不得私自复制,若持他人证件、影印、电脑扫描或伪造通行证等重大违规者,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予以记小过处罚和处以其他相应处罚(如有)。

六、附则

1、此办法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并执行。

2、附《自备车通行证申请表》《供应商车辆申请表》《租赁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3、附通行证样本。

4、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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