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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壹、总则
第 一 条
为便于管制进出本校之各型车辆,规范校园内行车速限与动线,使车辆(驾驶人)经申请取得进出识别,并依规划之停车位置停放,期校园行车有序,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特订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规范者为各型汽车、机车(含电动机车)。
第 三 条
凡本校专(兼)任教职员、学生,得依本办法申请领取通行证后,进入校区并使用停车场。
第 四 条
核发通行证仅表示允许该车辆进入校区停放,车辆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学校不负保管车辆与车内财物之责任。
第 五 条
本通行证管理办法主办单位为总务处,相关处、室、系、所配合办理。
贰、停车场之规划与设置
第 六 条
本校停车场区分汽车、机车两种,由总务处营缮组规划设置后,提供现有停车位作为通行证发放依据。
第 七 条
停车场设置残障停车位,仅供残障人士使用,其余不律定停车位置。第 八 条
未规划停车格位之处所严禁停放车辆。
第 九 条
行政大楼地下室停车位仅供公务车辆使用,其它车辆禁止停放。
参、车辆通行证之申请
第 十 条
车辆通行证分汽车、机车、汽车临时证等三种,由事务组于每年八月合理规划数量,寻商访价制作并编号纳管。
第十一条
车辆通行证每年更换一次,并配合每年九月学生注册时间接受申请,使用效期为当年九月迄翌年八月。
第十二条
残障车辆得优先办理,剩余车位依教职员及学生申请先后次序(收件为准),发给车辆通行证件,额满不受理。
第十三条
车辆通行证之办理:
一、每年八月由事务组公布,接受申请、收费、发证。
二、申请:以处、室、系所、中心、学生班级为单位,汇整驾照及行照复印
件,造册送事务组审核办理。
三、缴费:依事务组核定数,至出纳组缴费取据。
四、发证:凭缴费收据至事务组领取通行证。
五、个别申请:证件逾期失效、身分不符或超过团体申请期限者,得由当事人
亲自办理,其作业流程同团体申请。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证收费标准:
一、专任教职员及本校学生应一次缴纳全期一年之费用。
二、凡本校专任教职员及学生:汽车通行证全期一年新台币壹仟陆佰元,机车通行证全期一年新台币三佰元,兼任老师半价计费。
三、下半学期办证之专任教职员及学生:半价计费。
四、残障身分领有残障车辆行车执照者:免收费。
五、校内公务车及执行公务车辆(如新闻采访车、保全、消防、救护、邮政、电信、电力、警车)等,经辨识后得免通行证进入校区。
六、因工程或业务需经常停放校园之车辆,得由业管单位依实际需要签请核定后,发给临时通行证并酌收工本费一百元。
七、承揽本校业务长期进出校园之厂商车辆(如宿舍餐厅厂商),比照专任教职员工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缴回通行证办理退费:(已优待者除外)
一、离职员工或办理休学,确定本学年不就职(读)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标准遭退学处分者。
三、车辆失窃,不办理补发者。
四、车辆停止使用。
退费标准:依当事人最初缴费金额,等比例按月递减,前三个月退费者须追扣制证工本费壹佰元正。
肆、车辆通行证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领有本校车辆通行证之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通行证之车号由承办单位专人填写,车牌号码不符视同无效证件;因换车或其它合法理由车辆牌照变更者,应缴回原证免费换发新证。
二、限原申请车号使用,严禁转借,违者没收不予补发。
三、通行证应依规定贴示于规定位置,进出校门时接受验证。
汽车:挡风玻璃右下(前座乘员)方。
机车:由事务组人员张贴于挡风屏蔽右前方,无挡风屏蔽者贴于机车前方明显位置。
四、遵守校内行车速限,并依指定位置停放。
五、车辆通行证遗失,应由当事人填具切结书,并缴交制证工本费壹佰元,办理补发。
第十七条
未申办本校车辆通行证者,不得进入校区。
第十八条
送货、送报等经常性业务需要进入校区者,责成驻校警卫办理换证或辨识放行。
第十九条
来宾家长入校,一律办理会客换证手续。
第廿十条
为维护校园各项财产设施安全,驻校警卫得全面或抽样检查携出物品,必要携出者得填具携出物品清册经财管单位签证后放行。
伍、违规罚则
第廿一条
违规停放车辆将拍照存证、登记车牌号码及上锁(无通行证之车辆亦视同违规停车);第一次警告,贴违规单,登记车号。
第二次以后累犯者,贴违规单,登记车号、上锁(每次违规罚款500元,凭缴费收据开锁)及拍照存证。
私自处分锁头者,除照价赔偿外,并依校规处理。
第廿二条
未携带或未挂示车辆通行证者,视同无证件,一律不得进入校区,经告诫仍擅闯者,移送警分局究办。
第廿三条
不听从驻校警卫及交通服务人员指挥,致影响校园秩序及安全者,依相关规定惩处,其衍生设施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第廿四条
通行证不得任意复制,若违规事实严重,如持用他人证件、影印、计算机扫描或伪造通行证等重大违规者,教职员工由人事室签请校长处理、学生由学务处依学则规定议处。
陆、一般规定
第廿五条
本办法于行政会议中通过办理,其修正、增列亦同。
第廿六条
车辆进出校园由总务处授权保全人员实施管制、检查、认定等事宜。
第廿七条
承办单位:总务处事务组,联络电话:五三一00。
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管制进出车辆,规范园区行车速度,使车辆(驾驶人)经申请取得进厂资格,并按照规定停放,使园区行车有序,共同维护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通行证
1、凡在厂区内通行的公务车、租赁车、员工自备车、供应商车辆,均需持有“好孩子集 团车辆通行证”和“自备车通行证”,方准进出厂区大门及在厂区内通行。
2、车辆通行证分A、B、C三中样式,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各单位申请的类型统一办理。
3、核发通行证表示允许该车辆进入厂区停放,但车辆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本公司不负保管车辆及车内财物之责任。
4、无牌无证车辆严禁进入厂区。
5、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大门无需办理通行证。
6、政府机关、新闻单位、参观团体等在与相关单位核实确认后,无需办理通行证。
二、通行证办理对象
1、本单位公务车、员工自备车。
2、供应商车辆、公司租赁的公务车、公司租赁的厂运车。
3、来宾通行证(临时)。
三、通行证办理方法
1、A类通行证由使用单位(公务车)和使用人(自备车)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准,经人事行政部审核、登记备案后发放。申请自备车通行证是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复印件。
2、B类通行证由车辆归口部门提出申请,经人事行政部核准、登记备案后发放。申请时租赁车辆(包括租赁公务车、厂运车)需提供与本公司签订用车合同复印件。供应商车辆(仅限轿车)需采购部核准、人事行政部备案后发放。此证一年更换一次。
3、C证。来宾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领取通行证后方可进入厂区,按指定位置停放,但不得在厂区停放过夜。离开本公司时将通行证退还给门卫。
4、除自备车、来宾车外,其他车辆通行证均由归口部门统一申请。
5、提交申请资料后,A类通行证,一个工作日后领取通行证;B类通行证3个工作日后领取通行证。
四、通行证的管理
1、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原则(不得混用或转借他人),遵守园区交通安全承诺制度;
2、换车时应交回原证重新办理新证。
3、通行证应按照规定放在右边挡风玻璃下(前座乘员)方。
4、遵守园区行车限速,并按规定停放。
5、通行证遗失应及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并申请补办。
6、被注销或没收的通行证,需本人再次申请经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
7、通行证遗失、被注销或没收经审批同意补办的,收取10元/张工本费。
五、违规罚则
1、违规停放将拍照存档、登记车牌号码。第一次警告、贴违规通知单。第二次违规者,贴违规通知单,拍照存档、登记车牌号码,报所在部门主管予以处理。第三次取消通行证资 格,进出园区,办理正常登记手续领取临时通行证。第四次以上取消入厂资格。
2、未携带或未挂示车辆通行证,视同无证,一律办理正常入厂登记手续。
3、不听从保安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影响园区交通秩序和安全者,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予以记警告处罚,取消通行证资格,损坏公物者由当事人赔偿。
4、通行证不得私自复制,若持他人证件、影印、电脑扫描或伪造通行证等重大违规者,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予以记小过处罚和处以其他相应处罚(如有)。
六、附则
1、此办法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并执行。
2、附《自备车通行证申请表》《供应商车辆申请表》《租赁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3、附通行证样本。
4、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