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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规范

2022-12-28 2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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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动 物 检

证 明(动物A)

第联

共联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需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专用章。

4.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2动 物 检

证 明(动物B)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3.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 物 检

证 明(产品A)

第联共 二 联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动 物 检

证 明(产品B)

第联共 二 联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本证书限省境内使用。

关于索取检疫证件中提到的动物产品指:直接畜禽的屠宰(包括分割和冷冻)的肉品(如猪、牛、羊、鸡、鸭、鹅、鹌鹑、乳鸽等肉品)及其未加工的副产品(如这些动物的血液、骨头、肉皮、脏器、脂肪、头、蹄、蛋、奶等)。

调理肉品(如已经腌制好的烤鸡、烤鸡翅、烤鸡腿等半成品)不适合此索证范围。肉串的经营显然不在索取检疫证的范围之内,但应取得生产许可证QS

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猪肉、牛肉等,是需要提供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但是经过深加工后的肉制品就不需要了,只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就可以

检疫处理通知单

编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

定,你(单位)的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一、二、三、四、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

年月日

官方兽医(签名):当事人签收:

备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3.当事人联系电话:

检 疫 申 报 单

(货主填写)

申报处理结果

检 疫 申 报 受 理 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编号: 货主: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单位: 来源:用途: 启运地点: 启运时间: 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现申报检疫。

货主签字(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注:本申报单规格为210mm×70mm,其中左

联长110mm,右联长100mm。

□ 受理。拟派员于年月日到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经办人: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No.处理意见: □ 受理:本所拟于年月日派员到实施检疫。□ 不受理。理由:经办人:联系电话:动物检疫专用章

年月日

(交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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