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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承诺书
本公司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和第5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之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坚持依法纳税,所填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类销售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商铺类销售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类销售明细表以及所提供的全部建筑施工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有不实,我公司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年 月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省直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于20xx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xx]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对“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12号文件的实施,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规定执行过程中,我厅陆续收到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反映,税收和社保资金证明取得比较困难,有的部门和单位甚至采取收费出证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
机构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解决实际困难,现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依法缴纳税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3、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附件1)
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单位社保登记证复印件,加该公章。
2、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附件2)。
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以及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12号文件规定或按本通知规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视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否则,视为不具备法定条件。
特此通知。
附件:1. 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
2.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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