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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截伪造存款证明案例
支行柜台人员接到XX银行的电话,核实分行开立的杨XX的存款证明,称其收到杨XX的6万元的存款证明为分行签发的,这马上引起了柜台人员的警惕,果然,柜台人员查询了客户的账户明细,发现该客户卡里从未出现过6万元的余额,柜台人员初步判定,该银行收到的存款证明为虚假存款证明。柜台人员立即将该情况向营业经理进行汇报,营业经理迅速展开调查,立即查询该客户的账务明细,并查看当时开立存款证明的传票,确定对方银行收到的存款证明编号与分行开出的存款证明编号一致,并且均有营业经理的签字,不同的是,对方银行收到的存款证明余额为6万元,分行开出的存款证明余额只有200元。而后营业经理向柜台人员了解当时开户的情况并抽查了当时的录像。当时柜台人员有些怀疑其存款证明的用途,询问客户其用途,客户拒绝回答,坚持要根据其账户当时余额开立小金额的时段性存款证明。由于客户未提供收件方的名称,支行以“敬启者”的名称为其开立的存款证明。支行事后与对方银行沟通,该银行称该名客户曾向其银行出示过虚假的存款证明,也已经引起了他们的警惕。
【案例启示】
在办理存款证明时,要留意这种金额较小的存款证明,特别又是当天开户当天开立存款证明的行为,务必要求客户提供接收存款证明的单位名称,了解客户的实际用途,并留意客户的账户资金来源及走向,对可疑的账户及时形成反洗钱可疑报告上报,并及时向上报部门汇报,将风险防范于未燃。
堵截伪造存款证明案例
支行柜台人员接到XX银行的电话,核实分行开立的杨XX的存款证明,称其收到杨XX的6万元的存款证明为分行签发的,这马上引起了柜台人员的警惕,果然,柜台人员查询了客户的账户明细,发现该客户卡里从未出现过6万元的余额,柜台人员初步判定,该银行收到的存款证明为虚假存款证明。柜台人员立即将该情况向营业经理进行汇报,营业经理迅速展开调查,立即查询该客户的账务明细,并查看当时开立存款证明的传票,确定对方银行收到的存款证明编号与分行开出的存款证明编号一致,并且均有营业经理的签字,不同的是,对方银行收到的存款证明余额为6万元,分行开出的存款证明余额只有200元。而后营业经理向柜台人员了解当时开户的情况并抽查了当时的录像。当时柜台人员有些怀疑其存款证明的用途,询问客户其用途,客户拒绝回答,坚持要根据其账户当时余额开立小金额的时段性存款证明。由于客户未提供收件方的名称,支行以“敬启者”的名称为其开立的存款证明。支行事后与对方银行沟通,该银行称该名客户曾向其银行出示过虚假的存款证明,也已经引起了他们的警惕。
【案例启示】
在办理存款证明时,要留意这种金额较小的存款证明,特别又是当天开户当天开立存款证明的行为,务必要求客户提供接收存款证明的单位名称,了解客户的实际用途,并留意客户的账户资金来源及走向,对可疑的账户及时形成反洗钱可疑报告上报,并及时向上报部门汇报,将风险防范于未燃。
撤销公证申请书
хх县司法局: 本人ххх,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汉族,农民,住хх省
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хх号,公民身份号码хххххх。本人与李хх1系夫妻关系。1973年我与李хх1结婚至今。1990年,我丈夫及其三同胞兄弟李хх
2、李хх3和李хх4共四家在位于хх县хх路х号处合资兴建一四层住宅,我家分得第二层一套及第一、三层各一间共122.40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登记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但产权证上仅登记李хх1一人。
自1990年开始,我与丈夫(即李хх1)在хх县хх路х号一
直居住生活至2004年。后李хх1下岗失业,为家庭生计,2004年本人一家自хх县搬回丈夫老家хх省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居住,但丈夫李хх1嗜赌成性,玩世不恭,长年累月不着家,致使夫妻感情严重不和。2006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两兄弟(李хх1和李хх4)串通一气,偷偷复印本人的身份证,并在身份证上伪造本人签名,签署同意卖房等字样。后两兄弟又并伪造本人的签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本人与李хх1共有的前述房屋转让给李хх4,李хх1将卖房所得房款两万元挥霍殆尽。2010年,本人始得知两兄弟私下买卖房屋的事实,要求李хх4返还房屋但遭拒绝。
综上所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的房
屋系本人与李хх1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兄弟在本人不知情下,通过伪造本人的签名骗取房产公证书及过户手续。这种恶意串通、私自买卖房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所有权益。恳求领导查处伪造本人签名的房产买卖契约公证手续,给予撤销。
此致
хх县司法局
申请人: ххх хх年х月х日
结果:感谢公证科、公证处的重视、核实和查处,并及时撤消公正书。期望:房管所的过户是以公证书为依据的,公证书撤消了,房产过户也就没了依据!房管所何时还我房子?恳请法院为我主持公道!1篇3:声明书签名公证告知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关于在声明书上签名、盖章公证的告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
2、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4、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我(我们)已明白、清楚上述内容、愿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4:公证告知材料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公证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2、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3、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4、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二00 年 月 日
证据保全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在该类公证事项中需保全的对象应属以后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提取的证据,以避免在今后解决纠纷中举证困难,故先行办理证据保全以便固定证据。
法律后果:
⒈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做一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该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但对其在今后解决纠纷中是否必然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结果不作任何保证;
⒉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法院可不采纳公证证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特别告知:
1、申请人应当保证公证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公证员在履行职务时,遇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他人阻挠、妨害公证员按规定执行职务的,公证员有权终止该公证事项的办理,所收公证费不予退还;
在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二00 年 月 日
财产(房屋、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1、经过公证的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签订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行为,是财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经过公证的财产(房屋、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依法律规定,不动产买卖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动产买卖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财产交付为准,法律有规定的从规定。
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卖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有无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出租,目前使用或占有的情况等;
2、财产被出租或有共有人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已出租的财产出卖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
财产(房屋、车辆)租赁合同(协议书)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1、经过公证的财产租赁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法律后果:
1、承租方享有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出租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有无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已出租,目前使用或占有的情况等;
2、财产有共有人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出售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承租人应对租赁物尽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以合理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进行破坏性使用。
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
联营(合伙)合同(协议书)公证告知书
法律意义:
经过公证的联营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法律后果: 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公证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双方应如实陈述各自的身份、签定合同的真实目的、联营或合伙所涉及的财产状况,对联营或合伙行为是否自愿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2、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以假联营之名行真借款之实、不得以联营、合伙为幌子出借出卖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发票等从事违法行为;
3、联营、合伙双方必须共同出资或技术、实物、知识产权等、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但以协作经营为目的的联营可依照其协议。
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篇5:办理出国公证马虎不得
办理出国公证马虎不得
不同国家和目的需要不同公证
公证人员提醒申请人:先向外方咨询清楚 不宜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公证
▲读者赵先生:我是大学毕业已五年的本市居民,现正在办理赴美国留学手续,对方要求我办理出生、学历、成绩、未受刑事制裁、工作经历公证;同时我母亲打算去加拿大探望我姐姐,不知道签证时需要办理哪些公证?还有这些公证应如何办理?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出国办理哪些公证,由出国目的和所前往的国家而定。一般来说,自费留学要办学历、成绩单、学位证书公证等;探亲要办婚姻公证或亲属关系公证;定居要办出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制裁公证;谋职则要办本人经历、技术职称公证。
据天津市公证处的公证员介绍:申办上述涉外民事公证的申请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须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需要公证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婚证书、学校出具的本人成绩单等;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本人档案中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应由本人档案所在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制裁的证明等。上述证明信应在申办公证之前来公证处索取。部分公证事项如学历、学位、经历、结婚及用于美国、法国、泰国使用的出生公证等还需要提供个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
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的负责人提醒申请人注意: 1.由于申请人前往的国家不同、出国的目的不同、学校或科研机构不同,其所要求提供的公证书种类、译文、认证手续及副本数量也有所不同。因此办理出国公证前最好是申请人自己与国外使馆及校方或域外的中介机构咨询清楚后,再办理有关公证。2。申请人已离境的,除办理与公证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以外,可委托他人持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域外寄来的书信(含电传等)向其在国内最后住所地的公证处申办公证。3。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真实有效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等应为原件,如原件遗失,应到原发件机关申请补发。4。涉外公证书的使用应当注意其使用的时效。比如,未受刑事制裁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在域外使用时有较强的时效,一般不超过6个月。5.目前,各公证处未与任何国内外的有关出国服务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组织或个人建立协作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宜委托有关出国服务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协办代办有关公证事项。
6.办理各类涉外公证书以及所需文书译文的收费,均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凭证。 7。《公证法》对公证当事人及其他个人和组织涉及公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