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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股权认购协议书范本(范文5篇)

2024-03-29 00: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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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司股份认购的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据此,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认购甲方股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增资扩股时,乙方有意向向

甲方认购股份,并在此预先认购。

第二条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认购股份,意向认购股份股,预先支付购股款项人民币 万 元,待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多退少补补齐购股款项。

第三条 乙方预先认购股份的款项在本意向书生效之 日起7个工作 日内存至甲方如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第四条 待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权要求甲方退款,甲方将乙方预付款项无息退换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以及将来补交的款项来源完全合法正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尚未确定每股认购价格之前要求甲方退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本意向书确定的预付款项5 %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除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要求取消认购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认购权,若甲方剥夺乙方优先认购权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本协议书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意向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代表:

签字 日期:

乙方:

签字代表:

签字 日期:

第二篇:合作股权的协议书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丙方: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xxx(项目名称),总投资为x万元,甲出资x万元,乙出资x万元,丙出资x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x%、x%、x%.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丙方: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书的范本

甲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地暖疏通清洗,总投资为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50%。由甲负责地暖疏通施工,乙方负责联系业务及结算。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公司,经营地点为______矿区。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地暖疏通清洗及保养维护。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终止后双方应及时进行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合伙人甲:________合伙人乙:________

签名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篇:股份合作的协议书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间的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市政府批准的第一批84辆甲方标准餐车前(0.24m×0.75m=1.8m2)广告版面,交给乙方作为发布广告使用。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提供的广告设计图制作广告。

二、乙方使用甲方首批84辆标准餐车广告版面的期限为半年。计六个月,从发布之日起计。

三、甲方首批84辆标准餐车广告版面,半年使用费为每辆车人民币壹千元整,84 辆车半年共计使用费为人民币捌万肆千元整。

四、乙方在使用甲方首批84辆标准餐车广告面同时,向甲方无偿提供84把太阳伞,伞面乙方可做广告,但须有甲方“放心早餐工程”及甲方“放心早餐商标”等字样。伞面的颜色须统一为红白相间,伞面广告由乙方自行负责设计及制作。

五、乙方广告发布内容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认可后确定。

六、己方标准餐车中间广告版面由乙方发布使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合同广告支持。

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先预付总广告费的50%给甲方,余额50%待餐车广告制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叁日内通过转帐方式一次性付清。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半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九、本协议到期,双方本着方便客户的原则,可重新签订协议。

十、本协议双方应严格信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一、如有一方不按协议执行,另一方享有单独终止该协议的权利。

甲方:

乙方:

日期:

第五篇: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书的范本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章总则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M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互利共赢,风险共担。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软件开发及销售。网站制作。网络设备销售及弱电工程施工。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十二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十九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

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第三十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三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总经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监事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四十五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七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五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五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六十五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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