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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

2023-06-20 22: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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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有限合伙协议书

第一条 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设立

(有限合伙),并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自觉遵守本协议,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

第四条 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目的:

第六条 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八条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企业每年年底进行 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一个合伙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本合伙协议;

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一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人的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其中,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七条 解散与清算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1、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3、本协议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法人:________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________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

法人: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 1 / 22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乙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圆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

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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