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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就双方在今后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等方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以统一的资源整合优势结成长期共同发展之联盟,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投资回报。为此,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本框架协议。
一、合作宗旨
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相互协作。
二、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均认可对方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互相帮助、共同宣传,共同推进双方的品牌。双方还可就其它项目深度合作方式进行进一步探讨。
三、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均同意对方以资源整合优势以两家公司的名义一起去承接各自项目,包含共享各自品牌使用、资质证明等前期公关、投标、方案制定等一系列市场活动,以及中标后双方自行设计直至项目交付为止。
2、项目中标后由双方自行跟客户签订合同,客户归双方各自所有,对方承诺将来不会单独与客户签订各类合作协议。
3、因项目需求,均可为对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提供高效率的技术咨询服务。
4、甲乙双方承诺由各自进行相关前期技术咨询服务的项目,其设计任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交由对方负责,其项目设计费用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五、其他
1、本协议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框架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未尽事宜,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子项目合同作为补充。
3、本协议的附件以及由于本协议而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5、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6、本协议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合同履行地: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合同履行地: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
第2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伙人的姓名、身份证。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缴付出资日期为本协议签订日。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 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 合伙期间合伙双方不得动用合伙资产对第三方进行再投资/合伙。
第7条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 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 本合伙企业从年终所有开资后纯利润中提取2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 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 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 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六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