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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姓名:xx(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xxxx;
地址:xxx
联系电话:xx
邮编:xxx
受委托人姓名:xx,男,身份证号:xx;地址:xxxx,联系电话:xx邮编:xxx
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xxxxxx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一事由xxxx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人:
日期:
协议相关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甲方 系xxx妻子 系xxx父亲 系xxx母亲 系xxx儿子
乙方 系xxx车驾驶员
丙方 系xxx车所有人
一.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二. 事故概况: 年 月 日中午,xxx驾驶xxxx与xxxx在xxxx发生交通事故,xxx送xx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 协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见证下, 经协商一致,就事故赔偿事项协议如下:
1. 乙方和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等费用共计xx万元(小写:xx元)整,其中包括已预付人民币xx万元和剩余款项xx万元。
2. 甲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项,认同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承诺不再要求乙方、丙方任何形式的费用和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并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保证配合乙、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3. 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丙方进行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4. 本协议签订后拾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xx万元,剩余款项xx万元,待丙方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结束后拾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5. 丙方支付上述款项时甲方应出具收据。
6. 甲方到场签字人(或委托人)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7.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和乙、丙方各执一份,xx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留存一份,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拓展知识: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标准是怎样的
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3、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4、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 广西20xx年标准为40元每人每天
8、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鉴定费
(1)、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
(2)、伤残鉴定的等级主要依据是交警指定鉴定医院的检验报告,康复后情况你没说,不好给你意见。
我参与的工伤鉴定基本都是这样处理的。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10、残疾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2、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这部分不另外计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 未决赔案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未决赔案的管理,准确掌握理赔数据,提高赔案估损的准确性,确保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计提,真实反映公司的负债和经营成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2008年修订版)以及理赔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未决赔案管理的相关定义
第三条 未决赔案是指报案后尚未进行结案、注销或拒赔处理的赔案,包含报案未立案和立案未结案两部分,目前业务上只对立案未结案的未决赔案进行统计。结案以核赔通过为前提标志。未决赔案是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的未决赔案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案两部分之和。
第四条 未决赔款是指未决赔案将来可能发生的赔款支出,包含报案未立案未决赔款和立案未结案未决赔款两部分。目前业务上只对立案未结案案件的未决赔款进行统计,报案未立案未决赔款由精算部门通过精算方法计算。未决赔款是业务系统中的未决赔款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款 1 两部分之和。
当只有一张赔款计算书时,若赔案还未理算完毕,此时按照估损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确定未决赔款;若赔案理算完毕但还未核赔通过,按照理算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确定未决赔款。当存在多张计算书时,若部分计算书核赔通过,部分计算书正在缮制,此时未决赔款指估损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减去所有已经核赔通过的计算书的理算金额(含直接理赔费用)后的结果,其数额不能为负数,否则需先行调整估损金额。
第五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已立案未结案的未决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为已发生未报案案件和已报案未立案案件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为理赔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与其对应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以业务系统和省间通赔系统中的未决赔款为依据进行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均按照精算方法确定。
第三章 未决赔案的流程管理
第六条 报案环节
2 在接到客户通过柜台、传真、电子邮件等非95518专线方式的报案后,都要及时转报95518专线,专线人员在确定保单属于我公司承保业务,初步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录入报案信息,并将报案信息传输给业务系统,及时调度查勘人员,并且每周对报案未立案的案件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报案注销或恢复条件(详见第五章)的案件予以注销或恢复,严禁做重新报案处理。
对于业务系统内无保单的报案,95518专线人员先在报案系统中录入报案信息,进行查勘调度,并补充完毕保单信息后,向业务系统传输报案信息。
第七条 查勘环节
理赔查勘人员在进行现场查勘后,首先应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对于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在取证后向客户解释清楚,并向95518反馈,对报案进行注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和不能立即明确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赔案,应收集和保留有关的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估计赔案损失,并在业务系统中的查勘录入界面录入。
查勘人员每周对未进行查勘、未提交立案的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立案环节
(一)限时立案
立案人员接到查勘人员移交的资料后应该在规定时间
3 内立案。立案人员要根据查勘人员的估损意见,在立案界面录入毛估损金额等信息(具体方法见第四章)。车险赔案从报案到立案的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非车险赔案从报案到立案的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如果车险超过10个工作日、非车险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立案,业务系统将自动关闭,不能再进行立案处理。此时,首先由立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1),注明延时立案的原因等内容,交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签字,报市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再报省公司理赔/客服部领导批准后,呈省公司主管理赔的总(副)经理签字确认后,由省公司理赔/客服部指定专人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立案。
(二)一张保单下的一次出险只能立案一次,可以有多张计算书,即保单与立案为一一对应关系,严禁为达到降低案均赔款等目的而拆分赔案。
(三)每个赔案首次的立案时间在业务系统中必须以当时电脑显示的时间为准,立案时间录入后严禁人为调整。
立案人员每月末对接到查勘人员移交的资料但尚未立案的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并尽快做出立案或注销处理。
对于异地理赔案件,按照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立案后案件的管理
(一)随着理赔工作的深入,应及时调整估损金额(估损调整的方法见第四章)。
(二)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各市分公司应对截至当月末本公司的立案未决赔案清单逐笔核实案件信息,重点确认毛估损金额。
(三)对于可以及时结案的案件,应督促客户尽快补齐全部索赔材料,赔偿结案;对于不能在短期内结案的案件,应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于立案后符合注销或恢复条件的赔案,及时规范进行注销或恢复处理(详见第五章);对于立案后应拒赔的案件,按相关处理流程操作。
第十条 结案
计算书核赔通过以后,理赔人员应及时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理赔人员根据需要可将结案操作设置为自动结案或手工结案两种类型。自动结案即计算书核赔通过以后,业务系统自动进行结案处理。手工结案即计算书核赔通过以后,业务系统不立即结案,而是由理赔人员后续进行手工结案。当一个赔案存在多张计算书时,只有当所有计算书均核赔通过以后,才能对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第十一条 重开赔案
重开赔案是指对已经结案或拒赔处理的案件,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后,在业务系统中将其恢复成为未决状态,对原有信息进行修改的一项操作。
(一)重开赔案的条件
1.涉及法律诉讼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与我公司原
5 处理情况存在差异;
2.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原本拒赔案件重新提出索赔,或要求提高赔付金额和赔付项目,且被保险人理由成立;
3.涉及对商业车险与交强险案件赔款或费用的重新归集;
4.原赔案处理出现差错。
(二)重开赔案的审核流程
由立案人员提出重开赔案书面申请(附表2),注明重开赔案的原因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签字后,报市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在业务系统中进行重开处理。
业务系统中车险赔案最多只能重开三次,非车险赔案只能重开两次。业务系统自动保留重开赔案的轨迹,并能够单独统计。
第十二条 异地理赔未决赔案的管理
异地理赔未决案件又称通赔未决案件,分成省内通赔未决案件和省间通赔未决案件两种。
省内通赔未决案件按照以上常规流程进行管理。对于省间通赔未决案件,当出险地公司95518专线首先接到报案后,必须在系统中做出省间通赔标记,进行现场查勘,并将立案信息及时传输给承保地公司的业务系统。如果案件在出险地
6 公司处理,出险地公司应负责进行估损调整、理算、核赔等后续工作。当案件在任一环节流转回承保地公司后,由承保地公司进行后续工作。当承保地公司95518专线首先接到报案后,必须在系统中做出省间通赔标记,并立即将报案信息传输给出险地公司95518系统,由出险地公司进行查勘、立案等后续工作。
目前,无论承保地公司还是出险地公司,都能随时通过省间通赔系统,查询“本代外”和“外代本”的所有赔案从报案到付款各环节当前所处的状态,以便于对赔案的处理进行全程的实时监控。
第四章 未决赔案的估损及估损调整
第十三条 未决赔案的估损金额按照再保前和再保后,分为毛估损金额和净估损金额,理赔人员仅在立案界面按照规定录入或调整未决赔案的毛估损金额。
净估损金额= 毛估损金额残值)× 赔付比例 + 直接理赔费用估计值共保分摊- 联保分摊
保险损失金额估计值:是指查勘人员根据保险合同,在事故损失金额的基础上剔除非保险责任后的损失金额,还包括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赔付比例:是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率。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计算赔款时一般应实行比例赔付。
直接理赔费用估计值:是指保险事故查勘理赔过程发生的能准确分清到赔案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费、律师与诉讼费、损失检验费、公估费以及其他直接理赔费用。
共保分摊:指本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的业务共同进行承保。作为主承保人,在计算毛估损金额时,应减去由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损失金额。
联保分摊:指本公司系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经营单位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
8 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的业务共同进行承保。作为主承保人,在计算毛估损金额时,应减去由系统内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损失金额;同时其他次联保单位在计算各自的毛估损金额时应将分摊的部分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毛估损金额的调整
毛估损金额的调整分为及时调整、月度核对、季度评估三种类型。
(一)及时调整
若案件取得新的进展,立案人员应及时在估损录入界面调整相关信息。案件新进展一般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况:
1.再次查勘后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2.与客户谈判后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3.公估人或损失检验人提交的阶段性报告中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4.有新的证据(如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鉴定报告)显示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5.供应商或修理商的报价显示估损金额发生变化。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船舶险和货运险两个险种的估损金额超过省公司理赔权限时,每一次调整估损金额,应首先提出书面申请(附表3),注明估损调整金额等内容,并附相关说明资料,上报总公司理赔管理部批准后,才能在业务系统中做相应调整。
(二)月度核对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各市分公司应对截至当月末本公司的立案未决赔案逐笔核实案件的信息,确定毛估损金额,以便财会和精算部门根据最新的估损情况,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作好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记账核算工作。
(三)季度评估
每季度结束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各市分公司应做好未决赔案的季度评估工作,配合省公司精算岗做好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季度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逐笔核实未决赔案的相关信息,对于满足注销条件的案件要按照规定进行注销处理;
2.逐笔评估未决赔案估损金额的准确性,根据案情的最新进展,调整系统中的毛估损金额;
3.逐笔查询省间通赔系统中本市分公司的未决赔案的处理进展,确认保险责任,核对毛估损金额。
每季度结束之后,总公司将直接从业务系统和省间通赔系统中提取所有未决赔案的估损清单下发给省公司精算岗,省公司再将未决赔案估损清单下发给各市分公司精算岗,由各市分公司理赔、再保、产品线、承保公司等部门对未决赔案估损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季度评估。省公司应对市分公司未决赔案的季度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10 和监督,确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计提。
第五章 案件注销及恢复管理
第十六条 案件注销条件
(一)报案注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重复报案; 2.不属于保险责任;
3.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
4.无效报案(客户报错案、95518专线人员录入错误、产品线部门出错保单等)。
因第1项和第3项原因注销,要有电话录音和客户书面申请或查勘人员的书面处理意见;因第2项原因注销,要有电话录音或查勘人员的书面处理意见;因第4项原因注销,要有责任人关于发生无效报案的书面说明。
(二)立案注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不属于保险责任;
2.属于保险责任,但客户放弃索赔;
3.客户已报案,但自出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单证的案件(无论客户是否已经在现场查勘报告及出险通知书上签字);
4.无效数据(垃圾数据);
因第1项原因注销,要有查勘或立案人员的书面意见;因第2项原因注销,要有客户的电话录音或书面文件,或查
11 勘、立案人员的书面处理意见;因第3项原因注销,要有业务人员催办客户提交相关文件的往来信函或电话录音;因第4项原因注销,要有原录入人员签署的对输入错误的说明。
第十七条 注销流程
(一) 报案注销
1.填报要求:由注销申请人(95518专线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4),注明注销的原因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2.审批要求:报案注销申请要呈报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市分公司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指定专人在95518系统中注销。报案注销清单每月末须报备省公司理赔/客服部。
(二) 立案注销
1.填报要求:由注销申请人(立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5),注明注销的原因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2.审批要求:立案注销申请首先要交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签字,之后报市分公司分管领导、省公司理赔/客服部领导、省公司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由省公司理赔/客服部指定专人在业务处理系统中注销。
第十八条 注销恢复
(一)注销恢复的条件
1.报案注销条件(详见第十六条
(一))第2和3项
12 原因的赔案可以恢复;第1项和第4项原因的赔案不得恢复。
2.立案注销条件(详见第十六条
(二))第1-3项原因的赔案可以恢复;第4项原因的赔案不得恢复。
(二)注销恢复流程 1.报案注销恢复
首先由注销恢复申请人(95518专线人员或查勘定损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6),注明注销恢复的原因等内容,并附原注销书面申请(附表4)和客户重新索赔的书面材料或查勘人员的书面意见。报案注销恢复申请要呈报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市分公司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指定专人在95518系统中恢复已注销报案。报案注销恢复清单每月末要报备省公司理赔/客服部。
2.立案注销恢复
首先由注销恢复申请人(立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附表7),注明注销恢复的原因等内容,并附原注销书面申请(附表5)和客户重新索赔的书面材料或查勘人员的书面意见。交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主任签字,之后报市分公司分管领导、省公司理赔/客服部领导、省公司分管领导逐级审批。自赔案件和省内通赔案件由省公司理赔/客服部指定相关人员在业务系统中恢复,省间通赔案件交由总公司信息技术部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分公司要严格执行报、立案注销及恢复
13 的审批和操作流程,严禁弄虚作假。总、省公司将定期监控注销及恢复案件的相关指标,并开展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追查责任人并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要对注销或恢复赔案的案卷资料集中妥善保管,建立专门档案,使每一笔注销或恢复的数据都有据可查、有理可依。
第六章 未决赔案管理的责任制
第二十条 省公司理赔/客服部是省公司未决赔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与财务会计部、再保险部、信息技术部以及其他产品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对全省系统未决赔案的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市分公司财会部门根据理赔/客服中心提供的未决赔案估损清单和再保岗位提供的分保信息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其对应的理赔费用准备金的毛额和净额,同时根据精算岗提供的信息计提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及其对应的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核算结果要及时抄送同级理赔管理部门,如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公司理赔/客服中心负责95518报案系统的维护与查勘调度等工作,并对报案未立案、报案注销及恢复案件的审批和操作进行管控。
14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再保险部及各市分公司再保岗负责提供并核实分保分摊信息,确保分保分摊的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 省、市分公司法律岗负责制定(转)授权书、对拒赔或有争议案件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以及诉讼、追偿案件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市分公司精算岗负责计提与未决赔款相关的各类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省、市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应对未决赔案的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提取未决赔案数据,并协助查明未决赔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第二十七条 省、市分公司要建立未决赔案管理责任制。省、市分公司总经理是未决赔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理赔工作的副总经理是主要责任人。省、市分公司理赔部门是未决赔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市分公司和县、区支公司的未决赔案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各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和县、区支公司是未决赔案的操作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理赔工作流程负责接报案、查勘、立案、理算、核赔、结案(销案)等工作,并对未决赔案进行定期清理。省、市分公司理赔/客服中心要设立专管员,负责未决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市分公司理赔/客服部门应不定期组
15 织未决赔案检查活动。省公司将严格对未决赔案管理的考核,密切监控各市分公司的立案率、注销率、注销恢复率等指标。
第二十九条 省、市分公司要对未决赔案管理进行严格考核和监控,严肃未决赔案管理的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于违规注销/恢复案件、人为调整未决赔款和干扰未决赔款准备金准确计提的人员,将给予严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赔案管理规定》(人保财险发„2006‟73号)已由总公司废止。
本人xxx事故车xx牌厢式货车牌照号xxxxxx一直没过户折价委托xxx使用于20xx年4月x日出事故,现本人委托被告人xxx出具相关证明委托书。特此声明如下:
第一事故车一直由xxx驾驶使用本人未曾在事故当日驾驶,出险。
第二本人只承担未过户之责任其他追索权利由法院和原告酌情根据事故实际造成人追索赔偿。
第三有未尽事宜可联系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人xxx全权处理。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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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理赔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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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5年6月13日
民族:汉族
职业:自由职业
现住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97号锦华苑**栋二单元**号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65年1月25日
民族:汉族
职业:淮北市杰富利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97号锦华苑**栋二单元***号
身份证号码:*******************
兹委托***女士就***驾驶车辆追尾委托人车辆事故损害赔偿中,全权代表委托人行使所有权利,朱民女士所做的与其相关的决定我都予以认可。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委托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至事故赔偿终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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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技巧一及时报案最重要
相关业务人士提醒,若不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司机应该马上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迅速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可以带齐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发生车辆被盗抢或其他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出了交通事故应该在24小时内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方式有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等。不过,当车辆撞墙,或者撞台阶、水泥柱、树等发生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
车险理赔技巧二小损自己“买单”
专业人士说,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不要忘了收集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材料,这些资料对以后的理赔非常关键,
资料共享平台《汽车理赔委托书》(https://www.unjs.com)。车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车、修理厂修车时,也要与汽车保险公司及时沟通,以免对方开的价与汽车保险公司的赔偿额相差太远。对于一些小事故造成的损失可由自己承担,因为由于没有或次数较少的理赔记录,明年续保时就可享受低费率优惠。车险理赔技巧三索赔流程看仔细
出险后,有一套办理理赔的流程:首先是报案后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其次是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还有就是提供财物损失的单据、凭证;最后就是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至于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则有保险单、出险通知书、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车险理赔技巧四理赔金这样领
通常理赔案件审理,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为10日,但部分情况除外。比如申请人未及时报案或未尽举证责任的、有关鉴定书或证明未能及时提供的、案件处理结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有争议的等等。
到保险公司领取理赔保险金时,车主须凭领款通知书及出示本人身份证,经核对确认后即可领取,如:确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前来领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由车主本人签名认可、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车险理赔技巧五异地出险别私了
开车外出期间,千元以内的小擦小碰会经常发生,如果问题不严重,可以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备案,回到本地之后,再把车开到修理厂修理。如果发生大的交通事故,首先必须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和当地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在48小时内电话通知承保公司,说明保单号、出险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
异地出险时,车主在不了解当地维修价格的情况下,尽可能到当地保险公司推荐的修理厂维修车辆。出险后,尽量不选择私了,私了之后没有保险公司的定损证明,出现问题再理赔的话,很难得到赔偿。同时,车险理赔委托书写的时候也需要将一切情况书写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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