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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代理人:史润华律师(13952007295)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因与纠纷仲裁一案,特委托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史润华律师全权代理。
二、委托权限
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指定仲裁员,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为出庭陈述、辩论,代为和解、提起反请求,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全权委托事项。
三、委托期限
自委托代理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仲裁裁决颁发止。
委托单位: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