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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由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
姓名)(涉嫌的罪名)一案,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姓名及与
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之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涉嫌罪名)一案中,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姓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说明:
1。写明聘请某人为法律帮助者或辩护人。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刑事案件的法律帮助权和辩护权是法定的,因此无需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
2。写明授予权利的期限。
3。尾部。
委托人签名,注明时间。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司法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辩护。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月日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检察机关一份。
尴尬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
某省省会城市中院刑事审判庭一审案件。承办法官看到律师交来的委托书和出庭函,直接表示从未见过什么“被害人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问及全刑庭上下若干法官,包括庭长在内,仅有寥寥两三人听说过“被害人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之说,而仅有一人知道该身份与“被害人附带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之间的程序区别。在看了刑事代理人代理意见后,这仅有的一人,居然质疑刑事代理人是否有权利提出和公诉机关不同的代理意见。具体故事如下:
首先,递交授权委托书时,为了明确律师的权利,准备了两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是作为被害人代理人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一份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发表意见。但法官却明确表示不收被害人代理人的授权,只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授权,并要求律师将所函上的刑事代理部分划掉,并告知刑事部分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即可,代理人仅就民事赔偿部分发表意见。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当律师递交材料后要求复印卷宗材料时,法官明确表示,不能许可,因为该法院内部有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不能查阅卷宗。当提律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时,该法官明确表示,被害人代理人查阅卷宗没有这个先例。
当然这并非个案,现行刑事诉讼法虽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这类名称,囊括表述了“被害人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身份,但其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描述过于简化,更多的是将其权利地位的描述收并于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代理人的权利当中。在考虑被告人对辩护人的法律需求的同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对刑事代理人的法律需求,亦未充分考虑到刑事代理人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特殊性。所以,被害人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诉讼身份,并以一种极为特殊的方式,行使着极为特殊的诉讼权利。在刑诉法修改之际,加之现今社会日趋复杂的社会矛盾,刑事被害人的代理权限,应得到彻底的唤醒,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委托人 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 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 为 xx一案 的犯罪嫌疑人 xx 提供法律帮助。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侦查阶段结束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