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商标授权生产委托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商标授权生产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住址: 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因我(单位)涉嫌一案,委托
代理我(单位)处理本案有关事务、权限如下:
1、配合和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查;
2、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3、行驶或放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上述委托权限,自本授权委托成立时起至本案处理完毕为止。
委托人(单位)
被委托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1、违法单位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面复印
3、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4、施工合同
合同只需要提供正本,附属协议不需要提供
5、现场违法行为拍照 主要反映问题特点
要求事实,另只要涉及违 法行为需查出的 一定要拍摄建设单位门头照片或工程全貌照片;
导语: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标授权委托书参考样本,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商标授权委托书
(一)
委托方:XXX公司
受委托方:
本公司“ XX ”是下列商标的合法持有者及使用者:
现委托“在产品上印制商标”,印制的商标均由委托人提供(认可),委托人具有所印制商标标识合法权利,委托人所提供的商标属合法使用,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受委托人按照委托人提供(认可)的商标进行印制,若因此产生任何侵权责任或经济纠纷均由委托人负责。
特此委托
委托方盖章(签名): 受委托方盖章(签名):
20**年 月 日 20**年 月 日
商标授权委托书
(二)
授权人:(定作方)
被授权人:南京顶正包材有限公司(承揽方)
鉴于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已经签订包装印刷承揽合同,并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定作方特此授权承揽方使用授权人持有和有权使用的下列商标。
授权商标注册证号:第*****号授权商标注册证号:第*****号授权商标注册证号:第*****号商标标识:(另附页)并加盖骑缝章。授权期限:与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期限一致。
本授权书作为双方承揽合同的附件,与承揽合同有相同法律效力。
授权人:
被授权人:南京顶正包材有限公司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李小Q,男,汉族,出生于1900年1月1日,住南方
市南方区南方北街00甲号1-1-1,身份证号码:1111110004011*****。
受委托人姓名: ###
工作单位: 南方##律师事务所
住址: ##市##区##路00号
电话:11111
现委托在我与一案,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具体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2、代为行使诉讼、和解、反诉等权利;
3、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
二0##年一月##日
授权委托书
淮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凤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我方代理人。以我(单位)名义到贵处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相关事宜。受委托人可以接受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接受处罚告知、代为签署办理于此相关的一切手续。
委托时限: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理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委托单位(公章)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
(1)姓名: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
电话:职务:
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
电话:职务:
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委 托 人:(盖章)受委托人:(签名)年月日
注:受委托人是公民的,还应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签领法律文书。(关于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规定见背面)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部分)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粤劳仲[2003]8号)
第二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第五条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化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代理人。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第十条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一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第十三条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