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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委托书

2022-06-08 21:33:21

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打假委托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千文网还可以找到更多《打假委托书》。

第一篇:打假授权委托书

打假授权委托书

篇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广州超香霸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 男,身份证号码: 兹授权同志,为我司猫头洗衣粉打假业务经办人,被委托人权限为: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涉嫌侵犯猫头商标专用权的洗衣粉产品进行真伪鉴定。 有效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签发日期: 年月日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 说明:(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篇2:“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通过依附他人的著名商标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突出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误认、混淆,从而扩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啄木鸟世界走,红蜻蜒满天飞,狐狸到处跑,鳄鱼全国游;华伦天奴,吐!吐!吐!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形象地描绘出了当前名牌被“傍”的现状。

拿“啄木鸟”这个品牌为例,单就“啄木鸟”皮鞋就有“香港啄木鸟”、“法国啄木鸟”、“意大利啄木鸟”等等几十“只”神态各异的“啄木鸟”。“红蜻蜒”这个品牌也一样,“意大利红蜻蜓”、“台湾红蜻蜓”、“法国红蜻蜓”、“香港红蜻蜓”等等几十“只”各种各样的“红蜻蜒”。

市场上啄木鸟、红蜻蜒漫天飞舞,但在鞋这一大类,真正的鸟只有一只,真正的蜻蜒也只有一只。只有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啄木鸟”,只有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红蜻蜓”。

目前市场上商家主要的“傍名牌”手段如下:

一、在他人的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

在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对于文字商标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华伦

天奴世家”,“华伦天奴百柏”,“卓凡尼华伦天奴”等等,其实这些品牌的商品与世界顶级品牌“华伦天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二、对他人著名“商标”图案进行变形。

对于图形商标,千方百计地在细枝末节精心处理,而使消费者难辩真假。比如“啄木鸟”的鸟嘴巴是朝上还是朝下?“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恐怕没有几个消费者能清楚知道。

三、将他人著名的“商标”注册成自己公司的字号。

这种“傍名牌”,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故意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的区别,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深圳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等。然后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正宗“啄木鸟”的专卖店,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比如:法国啄木鸟皮具(国际)有限公司,香港红蜻蜓(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如:XX年10月,根据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工商部门对位于杭州华贸鞋业皮具市场的杭州康龙鞋类商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其经营的皮鞋外包装、店名及皮鞋样品陈列柜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人)”的字样。

经查:当事人自XX年8月起,在其销售的“POETBOY”品牌皮鞋外包装、柜台标价签位置突出标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

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等字样,在鞋盒侧面标有“POETBOY”和“兔子(注:指兔子的注册图案)”组合图案及英文标注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名称,在鞋盒底中除有上述标注外,一部分标注“鹤山市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制造商),一部分标注“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制造商)”。”此外,当事人在其店铺门面招牌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字样。

当事人提供了以下书证:

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

2、“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POETBOY写诗的男孩”和“兔子”的商标注册证;

3、“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使用上述2个注册商标的授权证书;

4、“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和“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含有上述2只商标皮鞋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经查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推定为真实;

2、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委托加工协议真实;

3、经到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调查,在其法定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该注册地址系莱蒙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4、“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香港注册的;

5、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浙江贵派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戚,实质上由贵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作,

在深圳登记,但在深圳无经营活动;

6、上述2只商标原属浙江贵派公司所有,但经过其多次办理合理的商标转让、使用许可手续后,在实际操控人没变的情况下,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已变成香港公司所有;

7、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既改变了图形商标,又改变了文字和英文商标,去掉了“写诗的男孩”,将改变后的2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使其与正宗的“花花公子”的商标相近似;

8、经到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调查,该厂承认委托加工协议书是真的,但只生产过少量产品,在厂里没有发现生产过的痕迹;经到浙江贵派公司检查,现场发现正在生产上述组合商标和标注广东厂名、厂址的产品和大量包装物。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傍名牌”案例。所谓“傍名牌”,即通过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与驰(著)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消费者将该商品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产生联想,误以为该商品即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有某种联系,借用名牌商誉,在短时间内达到扩大市场提高销量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在具体做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钻一些国家和地区企业注册制度的空子,到日本、法国、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注册以国内外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通过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二是钻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空子,在其它地区,注

册以国内外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

(二)使用与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的商标。即申请注册与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的商标,或者通过变化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对几个商标进行排列组合等手段,使其商标与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

(三)隐藏或不真实标注厂名厂址。

我们认为,要认定上述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要根据WTO规则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和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其中,对符合下列三个要件,即:第一,主观上有恶意,目的就是为了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字号以牟利;第二,客观行为方面是在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知名商品或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名称、字号,以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第三,客体方面是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商标、字号等在先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应以不正当竞争定性,按《反不正当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足以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即对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误认,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是否相同或相近;

2、双方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相类似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

篇3:关于来函征询案件情况及材料真实性的复函 关于来函征询案件情况及材料

真实性的复函

新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于XX年9月17日来函已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案件情况及相关附件,经我司调查确认,现函复如下:

一、XXX系我公司所授权维权人员,具体授权权限与其向贵局提交授权书一致。

二、XXX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XX”注册商标批复、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图案复印件(已全部加盖了我公司公章),是由我公司提供。

三、编号为XX—华中、华北—012的鉴定报告,系我公司正式出具的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四、来函所述商标侵权案涉案当事人称,贵局所查获涉案产品不属假冒“XX”注册商标产品,而是我公司的正规产品,属窜货,该涉案当事人说法不属实。贵局实施强制措施的该批“XX”注册商标产品,我公司明确确定该批“XX”产品均属假冒我公司“XX”注册商标的产品。

我公司对上述内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复

广东XXXX实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篇4:商标授权书

商 标 授 权 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

基于甲方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14301号的“宜城好迪”注册商标,该商标在市场享有良好的信誉,乙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具有良好的生产和销售能力,现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下文赋予的意义:

“生效日”指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生效之日。

“许可商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宜城好迪”商标。

“标识物品”指带有许可商标的包装物、铭牌、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激光防伪标识等物品。 “商品”指出乙方生产和销售的带有许可商标的产品。

“样品”指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提供的商品。

第二条 同意许可

1、甲方是“宜城好迪”商标的唯一合法拥有人。

2、甲方有权许可乙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3、乙方向甲方要求使用“宜城好迪”生产和销售许可使用权限的产品。

4、甲方同意在乙方已同意承担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 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5、许可使用权限于

6、许可商品销售的地区为国内(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除外)

第三条 权限保留

本合同的许可使用为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

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许可使用的地域内许可第三方使用“宜城好迪”商标。

2、甲方据市场需要向乙方下达授权产品生产、销售任务为/年。 第四条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 年月日止,合同到期同等条件优先乙方。、

第五条 许可使用费

1、本合同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2、许可使用费在本合同签订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3、本合同根据第十一条终止后,乙方对库存商品要求继续销售的,甲方同意乙方在按每件(个)商标向甲方支付许可商标逾期使用后,凭甲方的书面证明文件中限定时间内销售完毕。

4、预交质量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5、产品订货会务费及宣传费用采取双方分摊办法,具体数额另议。

第六条商标质量

1、商标的质量及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及包装规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

2、甲方对商品的原材料、产品质量、产品包装等具有规定要求的(该具体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毋需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修改,但该修改需书面通知乙方),该具体要求的文件及书面通知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乙方必须按照该具体要求生产和销售。

3、商标的生产、销售和售后的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

4、甲方有权派出一至二名驻厂员进驻乙方负责质量监督、市场管理和知识产权的监护,驻厂员的工资有

乙方按 元/月于次月日前支付给甲方,再由甲方给予驻厂员工发放。甲方有权定期派质检人员进入乙方的生产地和仓库抽查商品;有权委托国家法定质检部门检验其产品质量,质量检验所产生的差旅、检测等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

5、商品的质量及包装必须与样品一致。 第七条 售后服务

1、乙方在使用甲方商标生产、售后产品时,所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乙方必须全权负责处理。

一旦售后问题出现,必须于一个星期内给予合理解决,如有拖延时间而造成对商标形象的影响,甲方将进行对乙方罚款 元至 元一次。(视情况严重性决定)

2、因乙方销售商或顾客在销售使用甲方商标产品时,出现向相关投诉和媒体曝光,乙方必须及时有效处

理;对于乙方未能有效处理,造成甲方商标严重影响的,或出现第三方向甲方索赔,甲方有向乙方进行索赔和处罚的权利。

3、乙方某个单品或全部产品停止生产、销售甲方商标产品,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确保停产之日起,五

年内向顾客提供售后服务。

第八条 样品

1、每一品种、规格的商品,乙方必须在销售前免费提供连包装物的样品两件,该样品由甲、乙双方交收

时封存。

2、样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包装规定,本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3、当甲、乙双方争议时,样品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证据。

第九条 许可商标使用

1、乙方在商品及包装物、产品目录、报价单、说明书,企业名片、广告宣传、展览等有关的业务活动中

使用许可商标,应标明商标注册人:

2、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商标及标志物品不得带有许可商标外的其他商标,并不得淡化甲方许可商标、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许可商标用作其生产的其他产品的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

4、乙方使用者商品、说明书、铭牌及包装上的许可标识、注册标志及其他知识产权标志,许可商标注册

人名称、街道企业名称和地址、认证标志、代码等标示项目的使用,和商品包装的整体要求都必须符合甲方商品包装规定。

5、乙方在商品及包装上必须使用商品条形码。

6、乙方在国内销售商品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说明商品不得出口贸易。

7、对市场上出现的涉及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由甲方负责打假工作,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予以配合。

8、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C

1、V1要求,悬挂甲方公司旗帜,尊重甲方的企业文化,并在乙

方公司门口显要位置树立“宜城好迪”形象广告牌。

9、商品必须粘贴防伪标识。

10、本合同根据第十一条终止后,除第五条3的情况外,乙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商品,库存商品必须

清点上报甲方。

11、乙方必须以企业的生产设备、技术和场所生产商品,不得发外加工或购买中性商品加贴许可商标。

第十条 标识物品的管理

1、乙方委托他人印制标识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物料、产品目录、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等),必须

把有关印制版样和印制数量书面报送给甲方审核备案,以上印制需由甲方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企业进行印制。

2、乙方对甲方统一制发的激光防伪标识、许可商标标识和带甲方许可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料以及自行印制

的标识及其他标识物品必须有妥善的保管制度,不得流失,更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给他人使用。

3、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各种标识物品如有破损必须集中存储,登记并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监督

销毁。

4、甲方负责印制配给乙方的电码防伪标识,乙方按生产销售量印制成本向甲方购买。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的有限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得变更本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应与他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a、任何一方不履行、不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

b、任何一方成为破产、无清偿能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转移其财产、停止营业,清算或解散的主体。 c、任何一方的投资者或股权有任何变化。

d、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有实质性的违反,而该种违反在发生后为期三十天内未得到对方认

为满意的纠正,或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

e、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许可,乙方利用甲方商标生产本合同授权以外的其他商品,将视为严重违反合

同。一旦查实,乙方将以本年度许可费三倍罚款,并终止合同。

2、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商品经市级以上法定的计量质监部门检验,检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b、商品被工商、计量或技监督等有关部门抽检,不合格检测结果累计有三次的。

c、甲、乙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终止合同。

3、合同到期前一月内,乙方主动向甲方申请续签,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乙方无条件终止生产,库存产品

在合同到期或终止日起由甲方清点登记,贴上标志,限乙方在一月内销售处理完毕,否则视为侵权和假冒。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即为违约。

2、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予守约方。

3、违约方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备案及库查

1、甲方负责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叁个月内,把本合同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

2、甲、乙双方分别负责把合同副本送交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第十五条 通知

所有通知须用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本合同的住所发出,本合同各方相互间通知须按对方列于本合同同住住所发出。

第十六条 生效

1、本合同中满足下列条件时生效。

2、乙方已全额支付许可使用费。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及复印

1、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备案及存查。

2、乙方需要复印本合同使用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在本合同复印件上逐页加盖骑缝章予以确认。

3、除本条2的情况外,本合同复印件无效,乙方不得复印本合同及附件(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补充合同确定。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或解释发生后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以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或失效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人)(签署人)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篇5:商标侵权工商局投诉指南

商标侵权工商局投诉指南

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行政途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以北京为例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主要依据下述文件处理:

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立案标准及执法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为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现就本局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办理商标案件时遵照执行。

一、投诉人资格

(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具有投诉人资格。

(二)利害关系人指商标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投诉;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投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投诉的情况下,自行投诉;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进行投诉。

(三)商标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四)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进行投诉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侵权投诉需提交的材料

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时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人单位名称或者市场内商户名称、住所或者摊位号;投诉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人和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要加盖印章。

(二)需要保护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或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注册商标证明(可以是复印件,但正本留存单位要加盖印章)。

(三)委托他人代理投诉,商标注册人要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打假的内容、商标注册人的签字并加盖其法人公章。

(四)投诉他人商标侵权要提供投诉对象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事实和初步证据。如侵权实物、购物凭证、侵权实物照片、宣传广告、页画面等(可单项或多项)。

(五)投诉材料要有明确的诉求。如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商品、处以行政罚款、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等(可单项或多项)。

(六)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要对假冒商标商品出具鉴定证明。

(七)担保书。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应承诺,因不实的投诉材料引起的行政执法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承诺人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案件管辖

(一)按照市局办案程序,涉外商标案件由市局管辖,各分局不得擅自受理涉外商标案件。凡是涉及近似和类似的涉外商标案件投诉,一律由市局商标处受理。商标处开据转办单给有关分局,有关分局按商标处要求的时限办结案件。

(二)纯假冒涉外商标案件,各分局可以受理,但要严格按涉外商标立案标准审查投诉材料,并即时向市局商标处备案。无代理授权(外来证明材料的公证、认证证明可以在结案前补齐)、代理关系不明确以及商标权利人或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假冒商标鉴定的,一律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投诉代理人,同时将有关材料一并退回并说明理由,不得将材料留存等待投诉人补证。

(三)凡通过12312知识产权投诉服务中心移转工商部门处理的案件,一律由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各分局不得直接从12312接案。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再分转有关业务处或分局办理。涉外商标案件(包括纯假冒)一律由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商标处,商标处给有关分局开据转办单,有关分局按规定时限向商标处报告案件结果。

(四)对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移交分局办理的商标案件,各分局要按立案标准进行审查,案件立案之后要将案件记录及过程全部录入新案件管理系统。凡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将投诉材料连同转办单一并退回12315投诉举报中心并说明理由。

(五)凡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移转或商标处交办的商标案件,在案件办结时要将处理结果即时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或商标处备案,消除交案登记。

四、案件受理

(一)立案条件。

1.投诉人具备投诉资格。

2.投诉人提交投诉材料齐全。

3.投诉人投诉的事实构成商标侵权。

(二)不予立案的理由。

1.商标权利不确定。

2.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3.主要证据不具备。

4.代理权限不明确。

5.已就有关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是一案一投。

7.侵权事实不成立。

五、办案时限

(一)立案时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强化行政处罚公开的若干意见》(京工商发〔XX〕156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属于举报、投诉以及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申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二)不予立案的投诉,应当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明确答复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案时限。《意见》规定,各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及时调查并收集证据,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属于一般程序立案的案件,如已实施了强制措施,采取扣留、暂扣物品或加贴封条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需要内查外调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需要内查外调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上述案件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届满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告主管局长,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四)结案后,要及时向案件投诉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涉外商标代理人。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

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应该是中国商标代理公司或中国律师事务所。

(二)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三)假冒商标商品的鉴定证明。假冒商标商品的鉴定书应当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有鉴定权及鉴定能力的单位出具。

篇6:经销商合作协议书回执单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销售区域 ;总 人口 万人;销售渠道:GT □、KA □、批发 □、特通 □、学校 □(选择相关经营渠道)。

二、乙方按甲方指定品项进行销售,品项明细为:,共 个品项(或填全品项)。

三、年度销售目标达成:(XX年目标以公司下发目标为标准) 协议期间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达成全品目标,甲方将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终止合作关系。

四、人、车配备标准:每10万人口配一台专门经营本品车辆、专职业务2名:

现有机动车 辆,需增加机动车辆,到位时间截止年 月日前;业务 名,需增加 名专职业务,到位时间截止年 月日;如未按时完成配备,甲方将取消其经销权。

五、产品价格及付款方式

1、乙方须按照甲方制定的价盘进行销售,严禁乱价,以保证市场稳定和销售利润。

2、甲方执行“款到发货”,乙方须将货款打入本协议中甲方指定账户方视为支付。账户如有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六、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15日内,向甲方交付经销合作保证金(大写) 元,

并在经营期间保持此保证金数额不变,该保证金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违约之赔偿。在保证金不足时,已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补足差额,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货款直接扣除相应数额保证金。(保证金标准:省会级贰万元、地/市级壹万元、县级伍仟元)。

七、市场管理及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销售竞品,不得非指定区域(渠道)销售,不得进行削价恶性倾销或刻意高价销售。

2、乙方若在协议有效期间销售竞品,甲方有权限期乙方在10—15日内清理完毕,乙方须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乙方未在限期内完成清理或再次违规销售竞品,甲方有权扣

除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经销权。

3、乙方必须在协议规定的区域内经销,若甲方发现乙方及其下线

二、三批商有跨界销售行为, 乙方须支付甲方500 ---10000元违约金。

4、乙方低价倾销,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销权并扣除其保证金,乙方并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5、对甲方在乙方经销区域内进行的各类促销或打假活动,乙方有义务进行协助。

八、协议的终止与续签:

1、协议的有效期限为 XX 年 1 月 1 日至 XX 年 12 月 31 日。

2、双方保留无条件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但乙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将经销区域内所有往来客户档案移交甲方,要把双方往来账目及保证金在6个月内彻底结清,剩余产品甲方给予适当的促销政策予以销售。

九、其他:

1、甲乙双方应本着协议精神,以诚信的原则执行各项协议内容。期间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将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本协议(含附件贰份:①《关于严禁业务人员从经销商处借款或借物的通知》;②《促销活动执行及费用核销须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叁份,乙方壹份,甲方贰份。

甲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关于严禁业务人员从经销商处

借款或借物的通知

尊敬的经销商朋友:

您好!我公司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特规定严禁我司业务人员从经销商处借款或借物,请贵公司大力支持。如有特殊情况需借款或借物,公司财务部会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授权委托书”,对于无我公司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一切借款或借物及带来的后果,我公司概不负责,特此申明,谢谢支持。

贵方如同意我公司意见,请在回执单上确认。 顺颂商祺!

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回 执 单

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严禁业务人员从经销商处借款或借物的通知》已收悉,我方承诺,无贵公司财务部的授权委托书,决不借款或借物给贵

公司所属业务人员。经销商名称(盖章): 否则,一切损失与贵公司无关。 年月日

附件二:

促销活动执行及费用核销须知

(一)促销活动执行须客户垫付费用或产品时:

1、如系我公司统一促销,公司将有统一的致客户函或签批文件说明;

2、如系部分省市地区活动,请在所长出具公司部长、经理以上负责人签字的活动批件后予以积极配合;

3、未见总公司批件,公司任何销售人员私自向贵司借款借物或促销请均予以拒绝。

(二)促销费用的核销

1、客户临时交报销资料给公司相关人员时务必取得收件人的收条,以防资料遗失,并在当月与所长核对;

2、当月产生的促销费用要在次月体现在《经销商费用确认表》中,并与所长签字确认;

3、市场费用自申报日起三个月未上账请及时与所长及客户服务部反馈核实。

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7:收款委托书(烟草)

收款委托书

兹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 ,代表我单位与贵单位进行XX年全市卷烟打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励收款事宜,在收款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单位: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篇8:从洛轴集团看企业打假必要性

附件1:

从洛轴集团看企业打假必要性

事件

近日,为了规范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名优产品的信誉,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该省各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查处假冒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LYC轴承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查处假冒LYC品牌产品的力度,并对各市工商局提出了实质性要求。洛轴集团曾在1998年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121”计划保护名优企业。此次《通知》的颁布为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轴集团)长期的打假活动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

背景

洛轴集团是我国轴承行业轴承开发、制造的知名企业之一,曾经创造过多项中国轴承之最,尤其是他们生产的LYC品牌轴承,曾荣获中国轴承行业多项殊荣,不少产品填补了我国轴承工业的空白。然而,由于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厂商和个人,大肆非法制售假冒LYC轴承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洛轴集团的利益和品牌声誉。

据调查结果显示,LYC轴承5000多个品种中,有500多个品种被假冒,而且被假冒的无一不是市场上热销的产品。假冒轴承以极其低廉的成本,抢占了市场,造成LYC轴承大量积压。1998年,洛轴集团积压1000多万套产品价值2亿元。制假售假活动在山东、河北以及湖北、广东、广西等地十分猖獗。据估测,每年流入国内市场的假冒LYC轴承价值至少在2亿元以上。屡禁不止的制假售假活动,使面临严重困难的洛轴集团生产经营雪上加霜,LYC轴承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为此,洛轴集团专门成立了打假工作组,从1997年至今,该集团打假办工作人员足迹遍及国内千余市(县),协助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清查轴承市场500多个(次),查处制售假冒LYC轴承商店1500余家,清除假冒的“洛轴总代理”、“洛轴产品总经销”、“洛轴LYC产品专卖”等牌匾295块,查获假冒LYC轴承百余万套价值2500多万元,并查封一大批制假用的设备和产品合格证。对严重制假售假分子,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十余人,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售假不法活动。

打假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洛轴集团在打假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情。该集团打假办人员曾在新乡市与技术监督部门联合行动中遭到不法分子的围攻;有个别地方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在山东、河北两地都有数千农户以家庭作坊生产形式假冒洛轴集团产品,以至于发家致富;由于有些省市执法力度弱,打击不力,执法部门“以罚代刑”,使制假活动日益猖獗,假冒产品再次流入市场;甚至有些企业法人参与制假售假,危害性更大;由于假冒手段的更加先进,假冒产品更加逼真,即便是专业人员也难辨真假;最为艰难的是企业索赔难,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假售假分子对企业侵权造成损失的,理应赔偿,但企业往往索赔不到一分钱。个别地方执法部门还向被侵权的企业索要打假费,致使企业负担加重。

观点

长期打假工作使洛轴集团疲惫不堪,企业不能集中精力搞建设,间接地增加了生产成本。在市场上,企业的竞争力来自品牌和产品收益,但目前,洛轴集团恰恰就因为假冒伪劣的肆意横行从而丧失了竞争能力。要赢得自己的品牌和利益就必须继续加大对假冒伪劣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行政执法部门过去主要把精力集中在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农药、假烟酒等假冒产品的查处上,对于工业产品,特别是像轴承这类基础件产品打击力度不够。但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对工业产品的保护工作,这无疑是最大的利好消息。目前,洛轴集团应当继续发挥主动性,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轴承市场的清理整顿,力争清除假冒轴承中转站,摧毁假冒轴承的承销点。同时企业也应当通过高科技防伪技术或给予举报人重奖等方式保护自己的产品。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建立跨省联合稽查体系,尽量减少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时受到的区域分割化影响。社会各界应当认识到,单靠一两个企业的力量消灭假冒产品还远远不够,假冒伪劣产品的清除需要全社会尤其是各级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轴承行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

附件2: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名优企业

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为名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名优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名优企业指的是在我市设立的,在全市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企业,或者产品质量按照ISO 9000族标准及其他国际标准获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认证标志并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第三条 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是工商部门立足本职,与名优企业相互沟通、配合的联动制度,工商与企业共享维权信息,构筑维权络,联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名优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筑诚信企业信用体系。

第四条 在联手打假维权协作中,工商部门的职责:

㈠对成员单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装潢、名称进行重点保护,并向成员单位提供有关打假维权信息或其他信息咨询;

㈡每年组织一次与名优企业的座谈会,总结交流打假维权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相关对策及措施,完善维权协作络;

㈢定期对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回访、调查,收集名优企业遭受侵权假冒的信息;

㈣将自行收集以及企业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组织执法行动,打击侵权、仿冒等违法行为; ㈤通过联手打假活动,鼓励、扶持辖区企业争创名牌。

第五条 加入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的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㈠成员单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装装潢、名称等被仿冒向工商部门投诉的,工商部门优先受理,根据被侵权的情况和地域的区别,派人或发函请求属地工商部门予以重点保护;

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优先与工商部门的“红盾”联,享受上投诉、发布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保护等相关信息;

㈢简化办理年检的手续,属工商红盾上公示的信用良好企业,按规定享有年检免审的优惠措施; ㈣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守合同、重信用”评比及工商部门开展的评比活动中优先申报参评;

㈤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先创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条 成员单位的职责:

㈠成员单位必须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诚信经营,保证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无不良生产经营行为的投诉;

㈡积极采取防伪措施,公示产品的真假识别方法,尽量避免产品被侵权仿冒;

㈢积极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座谈会及其他活动;

㈣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被侵权假冒的线索;

㈤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联手打假维权执法行动,并为执法提供相应的条件。

㈥为便于企业与工商部门日常联系与协调,成员单位应当设立企业工商联络员。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加入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的条件:

㈠被评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

㈡产品按行业标准、国际标准获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㈢上一年度市级以上(包括市级)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㈣市级以上消委会评定的诚信单位;

㈤企业规模较大,年产值或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被认定为泉州市工商信用良好的企业; ㈥在本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并由其他政府部门(国税、地税、人民银行、海关、环保、卫生、技术监督、公安、检验检疫、文化等)授予信誉良好的企业。

第八条 企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加入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申请程序:

㈠企业申请加入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

㈡加入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的企业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

㈢市工商局成立由市局领导、公交、法制、商广、企业科组成的评审领导组,对申请加入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的企业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方可加入;

㈣对通过市工商局评审的单位给予上公示,并签订联手打假维权协议。

第九条 工商部门对加入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采取资格审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成员资格,并在上公布:

㈠不履行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㈡有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特别是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㈢谎报案件线索;

㈣将络成员单位身份用作广告等商业宣传或损害联手打假维权协作络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附件3:

企业打假投诉书

(以商标侵权为例)

投 诉 人:

地址:

电话:

被 投 诉 人:

地 址:

电话:

投诉请求:责令被投诉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物品,对被投诉人处以罚款,等等。

事实与理由:主要写清侵权者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注重对两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处的描述,尽可能详尽说明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涉案证人、商品数量、价格、非法经营额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被投诉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被投诉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认定侵权事实,对被投诉人作出如投诉人所请求之处罚,以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注:应当根据调查的侵权事实,提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如XXX法律、法规、规章的第XXXX条等)。 投诉人:(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

1、投诉人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2、打假事宜授权委托书;(注:如果投诉人不是商标所有权人的,应说明二者的关系,并附上打假事宜授权委托书)

3、被侵权企业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等);

4、被侵权产品样本和侵权产品样本

附件4:

打假事宜授权委托书(范本)

兹授权委托 单位、

等 位同志在侵犯(单位或个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代表我单位(个人)行使下列权限:

一、针对上述侵权人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

二、对侵权人的经营行为是否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认定;

三、针对上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工商部门投诉;

四、针对上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针对上述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全权处理或

(具体权限)处理。

特此授权。

(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商标侵权民事起诉书

原告: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等。

被告: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等。

篇9:经销合同书

经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厦门智迈酒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为共同开发本合同所列产品的地区销售市场,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经销关系约定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确立经销关系。除本合同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无权代甲方以任何形式承认或承诺任何债务,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经销区域、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 县渠道销售本合同约定的哥曼尼系列产品。乙方不得超出以上区域进行销售。

2.乙方若需开辟其它区域市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

3.合同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经销合同期满,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年销售指标且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条件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优先续签经销合同的权利。

三、经销产品:

1.双方约定:甲方授权乙方的经销产品为 哥曼尼330灌装、瓶装(价格见附件一)。具体品种、数量、金额,在每次交易时以双方确认的订货单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经销的产品品种如有调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

2.乙方同意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销售价格表所指定的价格范围销售产品。

四、销售目标与考核:

1、乙方保证合同执行期内,完成销售总额不低于件。乙方完成销售总额按照甲方实收货款计算(甲方查处的窜货及市场投入产品部份不计入该总额)。

五、交(提)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1、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七天内发货。

2、乙方可以自行到甲方库房提货;或由甲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整地送到乙方的指定地点,合同指定交货地点为 。

3、货物到达合同指定交货地点后,乙方应在第一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把《收验货确认单》传真给甲方。如预期验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货损风险等概由乙方承担。

六、运杂费负担及运输损耗

1、货物运输到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的运杂费用由甲方负责。货物到达第一个指定交货地点后的包括运杂费在内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运输方式采用普通铁路运输或普通汽车运输。若乙方要求采用其它运输方式,增加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货物如有包装破损问题,乙方应当在收(提)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全部货物规格、品种、数量、包装等均无误,符合甲、乙双方约定。

4,货物如在运输中发生损耗,按照运输业的行规,乙方应当在收到货物的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和异议,由甲方及时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或其他有关责任人索赔。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和异议,视为甲方全部货物规格、品种、数量、包装等均无误,符合甲、乙双方约定。

七、质量标准与异议:

1、产品的质量标准按甲方企业标准执行,若国家有强制性明确标准的按该标准。

2、甲方在合同期内对所销产品质量承担生产厂家的责任;但因乙方贮藏、保管不当等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包括包装)及其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对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经甲方核实后组织退换货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发货、结算方式:

1、本合同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发货,即乙方将当期订货总金额货款全部先行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后,甲方再根据乙方组织当期发货。

2、货款结算可以采取现金、转帐、银行汇票方式,若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则由乙方承担贴现费用。

九、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市场保证金 万元整(大写)。

2.保证金的返还与处置:

(1)本合同期满,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没有违约,甲方全额无息返还乙方所缴纳的市场保证金;否则,甲方可根据乙方违约的情况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从市场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

(2)甲方按上述约定扣除市场保证金后仍不能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可再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十、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收到乙方支付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后,按乙方《订货单》及时发货并将货物安全运送到本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

2、甲方所提供的市场支持费用包括:市场基础建设费用、媒介推广费用、活动费用等。乙方必须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市场支持费用。

3、由甲方市场人员与乙方共同制定投入市场支持费用方案,乙方确认盖章报甲方审批核准盖章后执行,否则无效。

4、甲方产品价格如有变动,以书面形式并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严格按该通知执行。

5、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进行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运作及销售人员培训。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价格执行情况、货物流向、库存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乙方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如发现乙方在市场运作中有不规范或配合不力的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纠正意见或改进建议等;前述情况造成负面影

响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具备国家酒类销售资格、符合甲方规定的区域经销商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包括:资金实力、渠道络、社会关系资源及业务管理等),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交甲方备案留存,乙方必须保证拥有 人以上的专业市场营销人员,专职从事本合同约定产品的市场销售运作。如乙方提供虚假证明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视具体情况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即刻进行所属区域销售渠道建设及门店的铺货工作。乙方承诺并保证做到:

(1) 收到货物之日起 天内完成核心客户建设 家的铺货及促销;本合同期内,完成该类有效核心客户建设家,达到覆盖率 %的酒行建设目标。

(2) 收到货物之日起 天内完成餐饮渠道门店 家的铺货及促销;本合同期内,完成该类有效门店建设家,达到覆盖率 %的餐饮渠道建设目标。

3、乙方市场的二级分销市场原则上必须设立分销商,开发、运营管理由乙方及甲方办事处(区域经理)共同负责。

4、乙方应按月完成进货和销售计划,并确保万元(以上的合理库存,保证其所属区域的各终端门店、二级市场及渠道不发生断货现象。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和统计分析乙方的实际库存和实际销售情况,对此,乙方应积极主动地予以充分配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乙方应当遵守并维护甲方的整体营销战略、市场监控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得超越本合同指定的销售区域、违反甲方对指定产品的指定经销渠道和方式进行销售。

6、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执行甲方的市场营销策略,协助甲方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了解市场动向;乙方应保证在每月28日前向甲方提交本合同产品所进卖场、酒行、餐饮以及各个终端的准确数量,对此甲方有权随时进行查证;乙方对所有货物的流向应有清楚明确的记载,甲方有权对乙方发货的流水帐进行审查。

7、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产品价格体系。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作出适当调整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并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8、甲方有权对乙方开发二级市场的价格体系及市场政策进行监控备案。

9、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产品的销售渠道经营假冒、伪劣、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10、乙方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智迈”“哥曼尼”作为其商号的一部分,且未经甲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亦不得用任何方式使用带有“哥曼尼”或“厦门智迈酒业有限公司”的任何标志,除非用以表示其为甲方产品的销售商。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市场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侵权责任。

11、乙方如发现市场有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应在第一时间内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传真或信函),并协助甲方进行打假活动,同时协助甲方处理并解决产品售后服务及执法部门对产品的相关执法行为。

十二、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本、信息保密

1、本合同项下产品及其品牌商标、版权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虽有本合同签订,但甲方并未授权乙方使用甲方商标、公司名称以及其他甲方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除非甲方书面明确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侵权责任。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得泄露甲、乙双方购销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金额和知识产权等任何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合同范围使用。

3、在得到甲方书面授权后,乙方可按照授权并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加印所经销产品的宣传、促销资料(本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所有库存资料在甲方监督下无条件销毁)。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制作的宣传、促销资料,一经发现,乙方必须配合予以全部销毁。

4、乙方必须遵守由厦门智迈酒业有限公司制订的《哥曼尼市场管理办法》和《哥曼尼品牌管理办法》,若有任何违反,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甲方可视情形作出如下处理:

(1)不予退还乙方的市场保证金;

(2)取消对乙方的市场奖励;

第二篇:商标授权委托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昆明澳都住房设备有限公司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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