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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单位名称)乌鲁木齐大德全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 芦草沟乡水磨沟村
法定代表人: 于德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景会、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委托 宋景会 同志作为我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案号(2012)塔民二初字第9 号)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全权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大德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德全
受委托人:
二〇一三年 一月 十四日
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简称申请人):陈忠舟,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钢建安公司山上宿舍。
被申请执行人(简称被申请人):东莞市石碣东协电子厂。地址:东莞市石碣镇单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文滔。电话:0769-86638998。
被申请执行人(简称被申请人):东莞市盈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石碣镇单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伍贤锡。电话:13316632477。
申请执行的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263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的理由: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申请执行的内容:
1、支付货款102320.50元;
2、支付违约金12634.5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4年5月1日起计至2005年12月10日);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05年12月11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4、支付本案受理费3710元。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其住所等处的生产办公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和债权。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