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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起草的操作指引
王荣洲律师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委托事项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由律师根据事实及法律,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书。作为律师因为委托人的种种需求需要经常起草律师函,也会经常收到客户转交过来的其他律师起草的.律师函。很多律师函你看了以后不知所云,格式一塌糊涂,意思表达不够清晰,想让收函人如何行动没有明确指出等等毛病。作为律师函,不管你前面的事实部分表达的是否清楚,有没有证据来支撑,最起码你想让收函人做什么一定要清晰表达出来。如何起草一份合格的律师函?律师函由哪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律师函可以笼统的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组成部分。
一、律师函的首部
律师函的首部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标题、函号和送达对象。
1. 标题
一个完整、规范的律师函标题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发函律师事务所的全称,律师函的主旨及律师函字样组成。这三个部分可以分三行显示,不要放在一行里面显示,否则显得标题太长,主旨不能突出,也显得不够美观。如,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A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返还保证金的,律师函。
实务中律师函的标题大多数都很简单,只有“律师函”三个字。这样的表述方式,不具体、不明确、不专业。标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能够表达律师函的主旨,要让阅读者通过标题就能够清楚的知道发函人想要收函人干什么。
2. 函号
律师函函号的基本结构为:(年号)+发函律师事务所所在行政区划简称+发函律师事务所简称+法律文书的性质即律师函的简称+字第××号。如,(201×)沪×律函字第**号。关于第××号一般有两种表达方式:1.按照律师事务所或发函律师的总发函的份数来编写。如,本年度的第50封律师函就可以表述成第50号。2.按照发函的日期来编写。如,2013年1月4日发的函可以表述成第20130104号。这种表达方式的问题就是如果同一天发了多封律师函,就不太好管理了,而且律师函的最后落款本身就有成函时间。根据自己习惯选择方便的。
实务中很多律师起草的律师函根本没有函号的,或因根本不知道有这东西,或知道有函号,但不知道怎么编写函号。律师函没有函号,
1.显得不专业。有函号给人感觉,好像像那么回事,能显示专业精神。
2.也不便于文书管理。有函号查阅、管理起来很方便。
3. 送达对象
送达对象即接受律师函的机关、单位或个人等主体。为了表示对送达对象的尊重,送达对象要用全称,不可省略或用不规范的简称。当送达对象为个人时需在姓名后加先生或女士等尊称。
在送达对象中有一个需要注意的事项,即到底向哪个主体送达律
师函?如果在律师函中涉及到其他当事人的可以进一步加强律师函的威力。每个主体都可能有上级或类似的主管单位等能给他施压的单位或个人。分公司有总公司,子公司有母公司,挂靠单位有被挂靠单位,雇员有雇主等等不一而足。我们可以通过同时给这些主体发函来给对方施压从而使自己取得优势。当对方是大型组织和政府机构等时这种方法的尤为有效。在给法人等组织发送律师函时要同时抄送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管领导。如,致:某某公司,并某某先生/女生。这样做通常都能刺激起对方做出有利于你的反映和回复。
二、律师函的正文
律师函的正文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委托声明、事实简述、法律评论和律师意见。
1. 委托声明
委托声明由委托来源及委托事项两部分组成。委托声明主要是向送达对象表明律师向其出具律师函的合法授权来源,以及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即委托人想让送达对象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实务中有些律师函直接以律师本人受委托名义向送达对象发函,跟本没把律师事务所放在眼里,因为他在委托声明中压根没提到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这样的表述是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中要求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要求的。委托声明的规范表述应该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以下简称“×××”)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事宜出具本律师函。或者根据个人的表达习惯,把委托事项放在前面表
述为:就×××事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以下简称“×××”)的委托,特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具本律师函。
2. 事实简述
一封好的律师函应该在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及委托人陈述的基础上,通过有组织、有逻辑性对案件事实进行叙述,使送达对象相信你列举事实的合理性及真实性,并迫使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
事实简述部分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2.1 简明扼要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向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的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充分的资料准备及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做出的,而律师在出具律师函时很多时候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的掌握并不充分。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律师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2.2 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这样的字句开头
老江湖都知道当事人给律师的信息很多时候都是经过过滤的,当事人经常告诉律师那些他们想让律师知道或自认为律师可能想知道的信息。很多时候他们并不说出全部事实,特别是那些他们认为可能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这样做是危险和愚蠢的,你花钱请的律师是来维护你的利益的,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可行的方案来更好的维护你的利益。
如果你只是在听取了一方面事实而且还是经过加工的事实后就认为自己已经了解了全部事实而做出决定是非常危险的。为了规避风险,你得给自己留有回旋的余地,以免你的委托人所讲述的事实不是完全准确的,所以在列举事实的段落前可以这样开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
2.3 强调有利事实,最小化不利事实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
在事实简述部分有一点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关于默认声明。 有些律师函在事实陈述的结尾还会加上一个默认声明:如,如果我们在最后期限前还没有收到您的书面回复,我们就假使与我们的委托人有关的事实都是准确和完整的。或简单的表述成:对律师函的内容有异议,请在最后期限前书面告知我方,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这样的表述单从法律上分析是有问题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则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对方在最后期限之前没有回复也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可。那默认声明是不是就不需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默认声明是有
委托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
民族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职业_______
住址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
民族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职业_______
住址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我与_______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 (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