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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纳税单位(个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受托方:(卖方单位):
受托方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房 屋,因本人不能到场办理契税缴纳手续,特委托受托方办理 契税缴纳事宜,具体如下:
一、 代理范围:
(一)办理上述商品房的契税缴纳手续。
(二)委托方在受托方处签订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三)受托方必须保证该《诚信保证书》是委托方亲自签署。
二、 委托期限:办理完契税缴纳手续为止。
三、 委托方受托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受托方无转委托权。
委托方(签字手印) 受托方(公章) 年 月 日
代缴契税委托书1
今委托xx(*明编号:xx)
全权代理我(单位)办理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屋缴纳契税事项,具体为:
1、xx代为申请缴纳契税;
2、xx代为签署缴纳契税所需的各项文件;
3、xx代为缴纳契税;
4、xx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凭*(减免通知书、不征税*);
5、xx代为办理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代理权限为提出缴纳契税申请,办理相关缴纳契税的手续,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签收文件,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减免通知书、不征税*)。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xx
受托人:
委托日期:xx
受托日期:
注:委托人、受托人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
委托人、受托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盖公章。
代缴契税委托书2
(适用电话申报)
*方:(纳税人)
乙方:(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方与乙方协议如下:
一、*方在乙方开设结算帐户,用于委托乙方代划应缴
税款,确保在每个申报纳税期内存款余额不低于应纳税额。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乙双方签订协议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
三、*方同意乙方在其指定的结算帐户中划转*方向税务机关申报且被认可的申报信息。
四、乙方在法定申报征收期内,可不需经*方同意,直接将当日根据国税机关传输的*方申报纳税信息,即时从其帐户上扣划税款并解缴国库。
五、乙方从*方帐户上划解税款入库的同时,必须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加盖收讫章后,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方到银行领取。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xx月xx日
委托人: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
委托人有坐落于 北京市_____________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因委托人不在北京,现委托_______________代为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和出售的如下手续:
1、办理贷款申请、放贷业务及签署相关文件,领取相关资料等相关手续,包括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书等文件;
2、多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相关事宜,领取抵押后的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等;
3、办理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前还款手续及领取
解押材料、房产证、他项权利证等文件;
4、代为到公证处办理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强制执行公证;
5、代为接收银行、放款单位、个人、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款项;
6、其它与上述房产抵押贷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7、多次办理该房产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
8、办理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相关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及受托期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职责。
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两年。
支行名称: 银行单笔贷款责任书 (支行贷款责任书)
为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明确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等岗位责任,严格落实“包放、包收、包经营、包收益、包管理”的信贷管理责任机制,防范信贷风险,经贷款网点负责人(行长或分理处主任)及客户经理(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客户经理)同意,在自愿原则基础上根据信贷权限签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借款人名称: ;贷款种类: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万元;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担保方式: 。
第二条 承诺事项
(一)保证所经办贷款各项资料全面、真实、准确,保证贷款人、担保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合法、合规,并对第一条“基本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全面执行了贷款尽职调查、全面风险审查、集体审批审议制度,贷款操作程序符合《 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三)所经办贷款全面落实贷款发放要求和相关限制性条款。
(四)履行经办贷款的贷后管理责任,一是定期前往借款人及保证人经营处所,对借款人生产经营、保证人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变动等进行及时了解、掌握;二是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物在贷款期间发生的、与信用风险有关重大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书面上报合行总部或支行。
(五)不以“化整为零”方式向客户发放贷款,以逃避 银行总部及支行大额贷款审批报备制度。
第三条 责任承担
(一)贷款经办网点行长或分理处负责人为本笔贷款第一责任人。
(二)本笔贷款发放过程中,行长(分理处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经理(客户经理)对本笔贷款因管理滞后、有重大过失、重大决策失误或违规行为的,对本笔贷款承担清收、赔偿责任。
(三)在本笔贷款未收回前,行长及综合管理部经理对本笔贷款负终身责任,不因工作调动、交流等原因免责。
(四)对于违反该责任书第二条“承诺事项”及其他信贷管理规定的,按《 银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责任书管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效力相同,一份上报银行各支行存档,一份由贷款经办网点视同重要信贷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本笔贷款本息全部收清后终止。
贷款经办网点(公章): 行长或网点负责人(签字):
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客户经理( 签 字):
年 月 日
委托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因本人购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全权代理我本人与某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与某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某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某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某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某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
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代理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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