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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号码: ,汉族,湖北**人,住 。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区*法院( )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6000元)过高
根据第五条第(十)项:[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第五条第(九)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被盗物品是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高档消费品,价格变化巨大,新电脑的出售价格较高,一旦进入生活领域,其价格就急剧下降。上诉人认为 价格认*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估价并未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合理、公正估价,估价过高,应予依法核减。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一)全部退赃:上诉人盗窃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退还,从这一事实来看,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则在量刑上予考虑。
(二)系初犯,偶犯:上诉此前无犯罪记录,也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愿认罪: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较小。
(五)上诉人家属现正积极筹集钱款,愿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
三、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没有异议,但根据最高*法院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上诉人涉案金额仅属[数额较大"
根据(**高法发[1998]15号):[(二)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地区为10000元。"本案上诉人的盗窃数额为60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仅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二)根据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上诉人已全部退赃,且未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主观恶*不大,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第六条之规定,上诉人的情节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畸重,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四、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第九条关于[*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法院第二条:[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小,社会危害*不大;全部退赃,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案上诉人存在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委托人:
受委托人: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上诉;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上诉请求;
3、代为进行和解、调解;
4、代为领取、接收法律文书。
电话: 职务: 程序诉讼代理人。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因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