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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范文

2022-03-08 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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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范文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

为完成个人公积金冲还贷绑定,用户应当阅读并遵守《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等。请用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

除非用户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无权进行冲还贷签约或解约绑定。用户对个人账户绑定的行为即视 为用户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约定。

一、用户在签署本协议书时,已经知悉并承诺遵守《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操作规定,如果冲抵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发生变化,愿意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二、用户已经仔细阅读并明晰本协议内容及含义,并保证所填写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

三、用户同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记录并保存用户在身份认证中提供给“西安公积金”的信息和向其他合作方获取的信息。

四、用户同意公积金中心在符合规定余额的条件下,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冲抵贷款应还本息金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可冲抵金额小于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金额的,冲抵后不足部分从约定还款账户扣收。

若夫妻双方均签署冲还贷协议的,冲抵原则按照先借款人再配偶的顺序执行。冲抵后不足部分从约定还款账户扣收。

五、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发生差错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对用户提供冲还贷服务,用户有义务配合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六、若用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到贷款发放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或冲还贷解约手续。若因个人信息变更造成冲还贷操作冲抵失败,由此产生的贷款逾期及其他法律纠纷,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七、需要终止冲还贷协议的,应及时办理冲还贷解约。若因未及时办理冲还贷解约,造成违背用户意愿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

八、本协议的效力在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注销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自然终止。

九、用户已知晓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签(解)约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公积金对冲还贷签(解)约业务仅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

(2)冲还贷签(解)约时,借款人或配偶分别在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或微信号中进行本人的公积金签(解)约绑定,不能互通操作。

(3)借款人或配偶冲还贷签约成功后,分别对冲操作者本人的公积金。 (4)一个公积金账户仅限冲还贷签约一笔贷款,不能同时签约两笔贷款。如需签约其他贷款,必须先与该笔贷款解约后,再重新进行与其他贷款的签约。

(5)未发放的贷款不能进行冲还贷签(解)约。 (6)申请人公积金状态“是否冻结”栏显示为“冻结”时,不可以办理冲还贷签(解)约业务。

(7)逾期状态的贷款可以冲还贷签约,但签约后存在逾期状态的贷款不允许解约。

(8)冲还贷解约不能在约定还款日操作。

(9)同一天只能进行一次冲还贷签约和解约操作。

十、违反本条款约定,导致任何第三方损害的,由用户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公众因此遭受损失的,也由用户一并赔偿。

十一、由于用户将个人账户及密码、银行账户及密码、个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告知他人或未保管好自己的个人账户及密码、银行账户及密码、公民身份证、手机或与他人共享上述账户或任何其他非公积金中心的过错导致的个人信息资料泄露,公积金中心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由于本人提供错误、不完整、不实信息等造成无法办法冲还贷签(解)约或遭受其他损失,公积金中心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三、公积金中心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用户可以在相关服务页面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条款。 十

四、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公积金中心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冲还贷服务,即视为已接受修改后的冲还贷协议。

第二篇:公积金还贷协议

附件1第号

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甲方:(借款人)

(配偶)

乙方: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按月从甲方在乙方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扣划资金用于偿还与委托银行签订的《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合同号:)约定的个人公积金月贷款本息。甲、乙双方就委托划转还款事宜协议如下:

一、根据甲方申请,经乙方审核,甲方符合委托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条件和规定。

二、扣划住房公积金额度

乙方每月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款的最高额度以甲方当月应归还公积金贷款月本息额为限:

(一)当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还款额时,当月提取额等于账户余额,差额部分由甲方在当月划转提取日(还款日)前补齐至甲方还款账户。

(二)当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当月应还款额时,当月提取额等于当月应还款额。

三、本协议自第一次提取划转完成后生效,乙方从年月起实行划转还贷。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到甲方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月自动终止。

四、责任及其义务

(一)自本协议生效后,以后乙方根据甲方当月应还款本息,于每月20日前完成划款。

(二)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分中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分中心不承担责任。

(四)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分中心将按新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应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每月应还贷本息额及其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在每月还款日前自行确认委托还贷账户内资金是否满足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如有不足,须及时向该账户补充资金,以确保按月足额还贷。因此造成贷款逾期的罚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甲方发生婚姻关系变动等情形造成委托提取还贷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

如因甲方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从而早成违背甲方意愿的情形,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的终止

1.甲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到分中心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后,《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2. 《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因甲方工作单位变动、死亡、提前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协议自动终止。

3. 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委托协议》,甲方须在《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15日前,到分中心办理《委托协议》终止手续。

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委托协议》提前终止手续从而造成违背甲方意愿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完成第一次划转提取后生效。

甲方(借款人)乙方(盖章)

(配偶)

甲方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深圳房地产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下称还贷委托提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查询本人房产信息、征信报告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

甲方以配偶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sz.loupan.com)的,由甲方征得配偶同意授权乙方查询其配偶的房产信息、征信报告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甲方以配偶的个人住房贷款向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即视为甲方已经获得配偶的同意,有权对乙方作出上述授权。

甲方已征得个人住房贷款共同借款人的同意,在甲方还贷委托提取期间,除配偶、未成年子女外的共同借款人不再申请还贷提取。

乙方承诺对甲方或其配偶授权查询的信息、数据保密,并保证仅用于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

二、甲方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乙方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审核确定。

本协议中所述等额本息法,每月应还款额依据下述公式得出: 1)1()1(..NLLLAX

X-每月应还款额;

A-(贷款金额或剩余贷款金额):职工申请时乙方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款金额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等途径获得的剩余贷款金额;

N-(贷款期数或剩余贷款期数):职工申请时乙方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款期数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等途径获得的剩余贷款期数;

L-(贷款月利率):每年1月1日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月基准利率,乙方可根据贷款合同中利率浮动的约定进行确定,且每年1月1日根据调整后的贷款月基准利率重新计算当年每月应还款额。

2三、纯公积金贷款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商业贷款部分采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等额本息法计算每月应还款额或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

四、甲方委托乙方于每月月底前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甲方与配偶同时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确定甲方及其配偶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如甲方与配偶非同时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顺序以甲方及其配偶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甲方或其配偶如需要变更提取顺序,可由任一方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信息变更的相关手续。

五、甲方在20日前(含20日)签订本协议的,乙方自当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甲方在 20日后签订本协议的,乙方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甲方签订本协议当月发生过其他形式提取(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外),乙方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联名卡储蓄账户。

六、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最低留存额。

每月发生提取时甲方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充足。若甲方在每月20日后(含20日)出现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则当月可能导致不发生还贷委托提取或提取额不足。

七、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申请提取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职工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于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还贷。

八、还贷委托提取的房产仅限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九、甲方申请提取须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首次提取月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途径提供的符合提取条件的还贷月份为准,并不早于本协议签订之月。

十、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如需办理其他类型的提取业务(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提前还贷提取外),须先办理终止本协议的手续。

十一、还贷委托提取期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如发生提前还贷导致少提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可在提前还贷当月或次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提取业务,一旦本人、配偶或其他人发生前述提取业务,本协议自动终止。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重新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再次签订还贷委托

3提取协议时,甲方须另行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剩余商业贷款金额和剩余贷款期数的相关证明。

十二、甲方如同时存在偿还多套住房贷款情形的,甲方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三、甲方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因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可因此解除本协议。

十四、还贷委托提取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协议将按公布的新政策执行。

十五、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发生任一下列情况后,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手续:

1.甲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共同委托人发生变更的;

2.甲方个人公积金账号或联名卡储蓄账号发生变化的;

3.甲方家庭房产套数发生变化的;

4.甲方因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缩期、展期等原因影响每月提取金额的;

5.乙方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未按前款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手续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及其共同委托人承担。

十六、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需要终止还贷委托提取的,应当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终止本协议手续。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均可申请终止任一方与乙方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或申请同时终止双方与乙方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终止申请当月生效,终止申请前乙方已按本协议发出委托提取支付指令的,在支付指令执行后生效。协议终止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与乙方重新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住房贷款本息全部还清的,或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数已到期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乙方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核实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已结清,则本协议自动终止。针对组合贷款中未结清的商业贷款部分,甲乙双方可重新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十七、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八、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因甲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问题导致提取资金无法入账的,甲方应及时恢复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为正常状态,并及时到

4乙方各区管理部办理重新支付手续。如甲方在次月20日前(含20日)仍不能恢复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为正常状态的,乙方可视情况选择终止本协议。

十九、本协议中共同委托人是指针对同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与甲方共同委托乙方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

十、甲方提交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两年,期满如双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自动延期。二十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二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受理甲方委托提取还贷申请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

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

甲方(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乙方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甲方提供经单位签章的《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的要求,委托乙方按照《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划款方式

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每月根据甲方上月实际还贷额,将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以转账方式划转到甲方还贷代扣储蓄账户内。

二、划款额度

1、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按月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乙方按甲方上月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金额划转。

2、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小于上月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的,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取整划款。

三、划款顺序

乙方按照《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确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顺序提取,第一顺序账户内资金提取完以后,再提取下一顺序账户内的资金。

四、责任及义务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应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有3个月的还款额,同时还贷储蓄账户内必须始终预留1个月的还款额,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由于还贷储蓄账户内余额不足,造成下月划转额不足或无法划转而逾期的由甲方负责。 乙方无通知甲方的义务。

2、因甲方或其单位等原因导致甲方住房公积金缓缴、欠缴、停缴或缴存额减少,使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影响按月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从年月日起实行划转业务。乙方根据甲方上月实际还贷额,于每月日(遇节假日顺延),向银行发出划款通知单进行划款。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划款时,甲方有权到乙方投诉,乙方必须认真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解决。由于甲方提供的身份证、贷款账号、住房公积金账号、代扣卡号或其他原因造成划款失败,由甲方承担责任;由于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划款失败,乙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调整。乙方在投诉5个工作日内未能予以答复和解决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必须用正楷填写相关内容,字迹必须端正清晰;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签章均属真实。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再以还贷提取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窗口提取业务。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甲方在委托期间有单位变动、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以及夫妇双方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应在变动后1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变更手续。

2、甲方不按“委托协议”履约,已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约定的,由乙方通知甲方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甲方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或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应到乙方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因上月逾期造成下月无法实施划转,连续发生三个月的,乙方有权终止委托手续。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以《职工委托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规定为准。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双方各一份,经乙方经办人员签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

委托逐月提取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指南

办理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贷代扣卡、存折(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后,提供联名卡);

2、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与主借款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表》;

4、《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5、《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

6、借款合同原件(如借款合同原件丢失的,应提供由贷款经办银行盖印确认的复印件);

7、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配套个人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的,同时须提供经贷款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还款明细清单。

提取额度:以还贷人上月缴存额为基数,上月缴存额小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由还贷人在原还款代扣卡上补足;上月缴存额大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以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相同的金额从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至其还款代扣卡上。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场所:各县(市、区)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窗口。

版权所有: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泉州市温陵北路151号 电话:0595-22285895闽ICP备05001062号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个人住房的消费,提高城镇职工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并且该笔贷款当前无逾期的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上月缴存额,划入职工还款代扣账户(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后,直接划入联名卡)用于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二、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贷款本

息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字在前的职工),借款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除主借款人之外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借款人夫妻任一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足够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可单独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主借款人的账户为封存状态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或其他委托人可单独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三、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1、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逐月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停、缓缴情况。

2、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主借款人必须正常还款两个月以上,且信用良好,申请时该笔贷款没有逾期纪录。

3、逐月提取还贷的主借款人(含其他委托人)在办理提取还贷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的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四、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贷代扣卡、存折(公积金联名卡发行后,提供联名卡)。

2、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与主借款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表。

4、借款合同原件,如借款合同原件丢失的,应提供由贷款经办银行盖印确认的复印件。

5、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配套个人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的,同时须提供经贷款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还款明细清单。

五、逐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同一管理部的:

(1)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到管理部业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逐月还贷申请表》。

(2)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月还贷申请表》到其住房公积金归集所在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与申请人签署《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办理提取手续。

(3)贷款管理部内部对该笔提取手续进行确认生效。

(4)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委托人还款代扣账户。

2、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不同管理部的:

(1)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月还贷申请表》到发放贷款的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并与主借款人签署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2)申请人持《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到归集所在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提取取手续。

(3)管理部内部对该笔提取手续进行确认生效。

(4)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主借款人还款代扣账户。

六、逐月提取还贷的方式和金额

1、划款方式:《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管理中心采用报账制方式,根据借款人上个月在委托银行的贷款还款金额,提取主借款人(含其他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个人存储余额以转账的方式直接划入主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用于还贷。

2、划转金额:以还贷人上月缴存额为基数,上月缴存额小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由还贷人在原还款代扣卡上补足;上月缴存额大于其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以上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相同的金额从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至其还款代扣卡上。

七、逐月提取还贷的划款顺序

《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中的主借款人作为第一划款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即主借款人第一顺序,主借款人配偶第二顺序,主借款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依次进行划转。但扣款后每个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0元。在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情况下,还款顺序为: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归还商业性贷款。

八、逐月提取还贷的变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在委托提取日前15个工作日,到管理部和银行办理委托提取变更,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变更表》及有关材料。

1、因还款代扣卡(折)遗失等原因,引起还款代扣账户变更的,主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更换的还款代扣卡(折)、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逐月还贷变更申请表》,到贷款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人信息变更或新增、减少申请人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关系证明、经申请人单位盖章的《逐月还贷变更申请表》、以及《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还贷协议书》到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所在归集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3、作为共同委托人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双方父母,一方自愿取消委托提取的,经管理中心核准后,予以取消,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委托提取。

九、逐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提取自动终止:

1.因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10元的;

2.从《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签定的下一个月起,主借款人逾期还款累计达3次的,经管理中心核定暂时停止其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应主动备足资金到贷款银行正常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逾期还款累计达12次或连续逾期6次的,管理中心终止办理借款人的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借款人恢复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扣款方式;

3.还款代扣账户变更,未及时办理委托提取变更手续的;

4、该笔贷款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

十、其他

1、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按本实施意见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需经归集所在管理中心同意并与贷款所在管理部签订《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2、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提取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月起生效,但借款人的还款代扣账户内应保证有足够偿还二期贷款本息的资金。

3、逐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仍未还清的,主借款人须主动备足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正常还贷,当再次达到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4、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所有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但主借款人的父母和子女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除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6个月后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月应还贷款本息,不能再申请整笔提取冲抵本金,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6、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主借款人如需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7、主借款人每月应根据还贷额及本人(其他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情况,自行确认还贷资金是否充足,以保证每月足额还款。否则,造成贷款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8、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才可办理逐月提取还贷手续。

9、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档案资料,除财务所需的资料外,其余资料各管理部应认真整理,视同贷款档案归档保存。

10、已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委托人需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先申请暂停逐月提取还贷手续后,办理转移手续,然后再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需办理销户类转移或提取的,应待该笔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结束后方可办理。十

一、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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